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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外包法律分析/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3:23  浏览:8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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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外包法律分析

作者曾经接到一家软件公司法务部人员打来的咨询电话,探讨软件外包的法律性质,我的意见却没有得到这位同行的认可,使我不得不继续深入进行思考。

软件外包无疑是软件行业最为热门的话题,软件外包不仅在我国发展迅猛,在世界范围内同样热潮滚涌。印度、爱尔兰、以色列等国已经在提供软件外包服务方面成为世界的榜样。

要分析一件事情,首先要捋清楚其基本含义,基本运做模式,才能在纷乱的表象里找出本质的法律关系。本人并没有工科的背景,对软件的了解仅仅出于兴趣,对于软件专业知识我是一个知识点,一个知识点去了解,去思考其中的法律关系,很多知识点可以上网去检索相关的资料,还可以问软件业内的朋友,都可以得到解答,基本能弄清楚。然而对软件外包却不灵了,我上网检索到的资料都是新闻,我的朋友中也没有人参与过软件外包。只好凭借自己在各种途径找来的只鳞片爪拼凑成一篇文字,抛砖引玉,期望更多的人来关注软件外包的法律问题。
一、软件外包的含义
“软件外包就是软件企业选择合适的外包服务伙伴,将软件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发包给提供外包服务的企业完成的软件活动。”这是网络上的一个定义,但是本人并太认可,本人觉得有些狭窄。从实际情况来开,软件外包不仅仅包括软件企业对外发包,还包括其他直接需求的企业对外发包软件。

软件之所以被外包出去,主要是要降低软件项目成本。软件外包的兴起和繁荣,是国际软件生产要素的重组和产业转移的结果,是经济全球化推动软件产业的世界分工与协作的体现。

软件外包,我们似乎更多的是看到国外企业将其软件外包给中国企业,这蒙蔽了我们理性的眼睛,其实软件外包在国内也是比比皆是,这种外包形式更多是直接根据客户要求为其开发软件,国内很多软件公司实际就从事这种软件外包工作。
二、软件外包的形式
软件外包有人看做是软件OEM ,OEM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的简写,不知道准确的中文意思,台湾人称为代工,有人称为委托加工,与OEM相应的另一个词叫ODM,有人称为委托开发加工。委托加工和委托开发加工到是很简练地区分了OEM、ODM两者的区别, OEM只是简单的加工,没有自己的技术含量,而ODM则有自主的技术在里面。我们都知道国外很多手机都是国内企业代工(OEM)的,而国内有的厂商,连技术都是代工厂的,这个时候,代工厂就不再是简单的OEM,而是ODM。软件外包同样也存在OEM和ODM的区别,我国软件外包的业务恐怕多是OEM,做一些比较简单、没有多少知识产权含量的苦力活。

软件外包也应该有这样两种形式:1、总包,2、分包。(这个总包、分包和建筑中的概念是不一样的,这里所指总包对整个软件项目的总包,不是将一家企业所有软件的开发全部承包)基于软件的特殊性,我想一个企业不会将一个软件项目分开分别发包给几个软件公司各自来开发的,如果直接从发包的企业外包软件的话,应当可以总包的。从大量的报道来看,我们国家的软件公司基本是从其他软件企业分包而来的业务,这也就使国人产生了软件外包就是从软件企业分包业务的错觉。

从软件外包的内容看,凡是被分包出去的,都是软件系统非核心的内容。核心内容和技术都被总包的大型软件开发商牢牢控制着。做软件分包,为国外大型软件企业提供软件外包服务,就像民工为包工头做工一样,只是在做软件外包最底层部分的编码工作。如果一直做软件外包中的分包,对产品不能拥有任何知识产权,也始终没有任何技术竞争力。

我国软件外包企业中,在香港上市的中讯软件集团股份公司应当是行业内的佼佼者,被称为“外包第一股”,其93.28%的业务收入来自日本,而且主要业务集中在几家象NEC这样的特大型公司,我想这家公司应该是可以做总包的。
三、软件外包的法律分析
软件外包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实际上都是别人付给你报酬,委托你来开发软件,你拿了人家的钱,按别人的要求为他开发软件,尽管那位软件公司法务部的同行不同意,本人还是认为,软件外包的法律性质其实就是简单的委托开发关系。外包方就是委托人,开发者是受托人。原始的发包人允许转包,也就有总包和分包两种形式。

委托开发的软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知识产权(软件不仅享有著作权,还可能享有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基本都有这样的规定:委托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属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约定,说好归谁就归谁,二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当然地归属开发者。

软件外包无论是总包还是分包,如果是OEM,只是做一些编码等简单的活计,那么受托人恐怕没有太大的机会和委托人谈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如果是ODM,技术成果是自己的,那么这个时候就不要客气,当然要争取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

软件外包相当于工厂的代工,但是要比工厂生产似乎要复杂一些,工厂生产靠机器,而软件外包靠的是人工,工厂生产有非常规范的技术标准和工作流程,而软件外包却没有多少标准的东西,尤其是我国更多的是放手让开发人员自由的发挥。软件外包可能更为重要的法律事务是签订好委托开发的合同,更多的争议可能出现在委托开发合同里,所以对各种细节都要约定,避免争议的发生。

结语

随社会化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以及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的考量,软件外包必将成为一个大的趋势。在我国大力推行软件外包时,对其中的法律问题应当及早研究透彻,捋清楚法律关系,使软件外包在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运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这将对我国软件外包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因为资料不全,本文不能透彻阐述,其中的错误本人深感汗颜,本人欢迎各种形式的指正。

作者:王瑜,联系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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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1995年2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实施法律监
督。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和常务委员会决定部分变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议案和办理、答复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案件的处理情况;
(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选举、任免或者罢免、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作中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八)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九)根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下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责成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方式是:听取和审议报告,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听取述职,组织评议,审查规范性文件,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进行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销或建议罢免职务,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吸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或者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部分变更的报告;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财政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款所列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始终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报告不满意的,由报告机关就不满意的主要问题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
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所属部门的专题汇报。
第十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报告、汇报后所提的意见,应认真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的同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前条所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决议、决定,发现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个别内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者不适当的,责成制定机关限期纠正,并将结果报本级或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主要内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者不适当的,作出决定,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视察或者检查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视察或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行为,常务委员会有权责成有关机关进行查处。有关机关应当将处
理结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
评议时,可以对全面工作进行评议,也可就某些方面的工作进行评议。被评议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就评议的内容如实汇报,认真听取意见。对评议中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应当作出答复,并将改正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吸取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述职人员应当就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情况如实汇报。
常务委员会对述职人员的述职应当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向有关机关和组织通报。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质询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当重新答复;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对质询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可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和答复;
(二)责成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理,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结果;
(三)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就下列问题进行调查: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行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失职、渎职的行为;
(三)公民和组织申诉、控告、检举的重大问题;
(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
(五)需要调查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成员,由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同调查问题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有关的组织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常务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被监督的机关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二)不如实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
(三)阻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视察、检查、调查的;
(四)拒绝质询、述职、评议的;
(五)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
(六)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重要意见不认真办理的;
(七)其他对抗依法监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前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二)责成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属于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可以撤销其职务;
(四)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二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监督工作,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地区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2月23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04〕18号),原益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更名为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负责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划出的职能

  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商务局。

  (三)划入的职能

  原市经济委员会所管理的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率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

  2、强化区域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研究制定并实施宏观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以改革促发展。可由市场调节或企业自主决策的,原则上交由市场或企业决定;把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重要问题,研究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证券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他调控政策的措施,执行地方价格政策;组织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提出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协调安排利用国外贷款的外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协调安排国家和省发改委拨款的建设项目,并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中长期和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在建重点项目的工程调度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以工代赈扶贫规划和计划,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协调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落实国家和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

  (七)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综合管理,牵头做好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报批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八)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总量、结构、布局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第三产业发展动态;监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方向,促进第三产业结构优化和第一、第二产业的协调发展。

  (九)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合作、协作工作。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工业小区的协调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扩容等报批工作。

  (十)研究分析市场状况,实施国家和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管理粮食、棉花、石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引导和调控市场;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一)做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对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二)落实和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人与社会及自然的和谐发展,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建议和措施;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建议,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拟订或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行政规章,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

  (十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市物价局、市信息中心、市重点项目办和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等机构。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保密和对外宣传、接待、信访、政务督办、安全保卫、老干部管理、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指导委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综合科技科(加挂益阳市中长期规划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综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种信息、资料,分析研究全市经济形势,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宏观调控的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和衔接平衡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态,落实国家和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提出相关建设项目建议;申报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化基地以及需报国家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申报和下达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计划。

  (三)法规科(加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科、益阳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办公室牌子)

  组织、协调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负责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转报。承担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市招投标协调办公室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加挂益阳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出台前的论证,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方案实施中的衔接配套问题;指导和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承担益阳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科(加挂地区经济发展科牌子)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调控措施;指导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协调安排国家和省拨款的建设项目;研究提出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和计划,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库的建设;组织协调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核准、登记备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牵头负责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承担益阳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六)工交外经发展科(加挂益阳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

  分析全市工业发展情况,研究工业化发展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定主要工业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组织工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需国家和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安排相应的技术改造投资资金;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和申报;参与研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落实相关政策,承担全市国民经济动员等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交通等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承担国家安排我市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衔接平衡能源交通等行业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规划能源、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审核和申报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监测和分析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建设发展状况;承担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负责编制下达公路养护资金年度计划;负责申报和下达中小水电、火电上网电量等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全市利用外资状况,研究提出利用外资战略,提出利用外资规划,组织协调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全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承办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和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的申报工作。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进出口计划。

  (七)农村经济发展科(加挂以工代赈办公室牌子)

  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形势;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农机、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编制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向国家和省发改委申报全市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国家农业投资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管理;组织编制全市以工代赈、生态环境建设、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等规划,并负责年度计划的申报和下达。

  (八)第三产业发展办公室(加挂财政金融贸易科牌子)

  组织编制全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预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的趋势;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战略,拟定和衔接第三产业主要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申报第三产业建设项目引导资金;承担市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企业债券和产业投资基金的申报和协调,确定资金投向、监督使用情况;申报重要商品的国家储备库建设项目。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和要素市场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九)社会发展科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就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申报和下达全市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旅游国债项目和旅游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新建、变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

  (十)重大项目稽察科(加挂益阳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牌子)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政府委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国家、省、市出资的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提出和实施稽察工作计划,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上报和下达;负责重大项目稽察意见和信息的综合处理及通报反馈工作;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管理和培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职称评聘、出国(境)人员的资格审查、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同做好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二)益阳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组织指导和协调区域经济合作以及资金、物资、技术、信息、交通等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重大经济技术协作与横向经济联合项目的立项审批和上报工作;负责外地驻益办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我市对口支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主任1名(高配为副处级),正副科长16名(含纪检组副组长、直属单位党委副书记)。

  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配财政全额预算事业编制4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