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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13:49  浏览:8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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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以住宅为主的单体建筑和建筑群体(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对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的各项建设指标和各专业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整体检验的过程。


  第四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市辖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主管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评定工作。
  各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具体工作。
  规划、市政、园林、环卫、供电、电信、邮政、公用事业、公安、消防、文化、教育、体育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配合竣工综合验收,并做好前期的各项专业和单体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其建设工程应先通过以下验收:
  (一)建设工程已经规划部门验收。
  (二)建设工程已经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验收。
  (三)小区道路、排水设施、路牌等,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
  (四)园林绿化工程经绿化管理部门验收。
  (五)环境卫生设施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
  (六)人防、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路灯、文化、教育、体育、安全防范、消防等设施经有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


  第六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除经批准停建、缓建的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设计规范全部建成,并由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住宅小区内道路名称、标志和建筑物的门牌、编号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经专业管理部门批准。
  (三)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文教、体育、卫生等设施符合移交管理和使用的要求。
  (四)住宅小区内没有违章建筑和应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五)所有的施工机具、建筑余泥、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
  (六)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拆除或埋入地下。
  (七)住宅小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
  (八)开发住宅小区的被拆迁户,已全部按拆迁安置方案落实。
  (九)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七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行登记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报住宅小区第一栋房屋建设正式项目计划的同时,到市建委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并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责任书》。


  第八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宅小区的用地、规划、建设文件。
  (二)建设工程的设计、竣工图纸。
  (三)建设工程各项验收合格证明。
  (四)公共建筑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专项验收表。
  (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清单和房屋业主汇总表。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的,应由规划部门具体划分分期开发的规模、区域,合理配套市政公用设施。
  住宅小区分期竣工综合验收的时间,在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时,应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责任书》中列明。


  第十条 申请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已办理单项竣工验收手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工地余泥已全部清理完毕。
  (二)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具备供水、供气、供电、通邮条件,道路和排水、排污等管道畅通且落实了维护人员和措施。
  (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能交付正常使用。
  (四)验收范围内的绿化工程已全部实施且落实了养护人员和措施。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建设局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提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二)区建设局收齐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后发出竣工综合验收通知书,并在30日内组织规划、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管理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填写验收报告。
  (三)市建委应自接到区建设局的验收报告后15日内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评定。
  (四)评定合格的,由市建委发给《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前,应当将验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移交给区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之日起30日内,向住宅小区所在区建设局办理移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手续。已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小区内的住宅、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费用,但属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并承担住宅小区的维护和管理责任。逾期不整改又不承担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区建设局代为实施,其费用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综合保证金专户中抵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不按时办理住宅小区验收登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不予审批其有关的开发项目计划。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住宅小区物业移交管理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不进行整治或承担住宅小区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的,降低其资质等级,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对开发建设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造成购买人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除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建委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返修,并按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处以2%以上的罚款;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城市规划、市政园林、环卫、供水、供电、电信等行政管理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级市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市建委申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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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人口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人口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人口计生委制订的《焦作人口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焦作人口奖评选办法

一、设奖宗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增强人口意识,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建设富裕文明开放和谐新焦作、实现奋力走在中原崛起前列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意见》(焦发〔2007〕12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设立焦作人口奖,以表彰和奖励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及相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人口意识,更加重视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设奖原则
(一)焦作人口奖为常设的个人荣誉奖;
(二)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6名;
(三)每人只能获奖1次,并限于1个奖项;
(四)设奖分类:工作奖、科学技术奖、荣誉奖;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奖,无合适人选可空缺,以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授奖范围
(一)工作奖。
1.在人口计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口计生工作者;
2.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社会各界人士;
3.在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及促进本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卓有功绩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科学技术奖。
1.从事人口科学、人文科学等相关科学研究,其研究成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究人员;
2.在生育调节技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研究与开发等方面有重大发明创新或改进,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人员;
3.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
(三)荣誉奖。
1.曾对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现已不担任公职的社会著名人士;
2.长期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有重大贡献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人员;
3.向焦作人口计生事业捐献巨额资金的国内外各界人士。
四、具体条件
推荐的首届焦作人口奖候选人除具备以上规定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奖。
1.所推荐的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口计生工作者,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年限需在5年以上。
2.所推荐的市县级以下(含市县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其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时间须满5年以上,其中推荐的市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其分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在全市处于先进位次,并在全市、全省具有较好影响;推荐县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该县(市)区须是省级以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或连续五年保持焦作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
(二)科学技术奖。
所推荐的从事人口科学、人文科学等相关科学研究人选,其研究成果须获得省市级或国家部委科技进步(科学研究)二等奖以上奖项(含二等奖)。
(三)荣誉奖。
所推荐的向焦作人口计生事业捐献巨额资金的国内外各界人士,其捐资额应在10万元以上。
五、组织方式
焦作人口奖的具体组织评奖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负责。
六、评奖程序
(一)提名: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直接向市人口计生委推荐候选人。
(二)审查:市人口计生委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筛选。
(三)初选:市人事局和市人口计生委联合对全部有效提名进行审议、评选,并提出初选名单,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四)公示:将拟表彰名单在市内媒体上公示10天,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对有异议者,由市人事局和市人口计生委经过调查后共同裁决。
(五)审定:市人事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将候选人名单呈报市政府审定,最后产生不超过6名的当届获奖人。
七、奖励方式
授予获奖人证书和奖金,每名获奖者的奖金为1万元,奖励经费从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出。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8月22日
        
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侵害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对医保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核实和奖励兑现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市本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两定机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损害参保人员利益、侵害医保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范围如下:
  (一)参保单位和个人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的行为;
  (二)“两定机构”销售假药、伪劣药品的行为;
  (三)“两定机构”存在“以药易药、以物易药”及直接或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食品、化妆品、日用百货等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四)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为住院参保人员提供以非基本医疗保险消费项目串换基本医疗保险消费项目或基本医疗保险消费项目互换服务的行为;
  (五)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及冒名转外就医的行为;
  (六)“两定机构”不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多记多收医药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参保人中个人负担的行为;
  (七)参保人员将本人IC卡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损失或利用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超量购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行为;
  (八)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或“服务协议”,侵害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医保中心将在中心门前设立医疗保险举报箱,同时设置举报电话为2079218、2079166。举报人或单位可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多种方式对违规行为及人员向市医保中心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具体的线索,如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举报事实和违规时间等,举报人可署真实姓名也可匿名举报。经过举报事实调查核实确认后,市医保中心将按规定对署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违规金额15%的奖励,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同一违规行为如有两人以上举报,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三)劳动保障部门从事医保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不奖励举报人。
  (四)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无特殊原因三个月内未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在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设立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的来源;
  (一)举报查实后扣减的违规医疗保险基金;
  (二)按协议和“两定点”考核评比办法扣减及惩罚“两定机构”的违约保证金。
  (三)对“两定机构”违规行为拒付的医疗保险基金。
  第八条 奖励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对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举报人的奖励;
  (二)对调查、核实违规行为外聘医疗专家的补贴;
  (三)对举报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的交通费、差旅费。
  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