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明电〔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进入汛期以来,全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由此导致119座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被淹和部分被淹,特别是甘肃省甘南、陇南、天水部分地区普降强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致使9座尾矿库溃坝、10座尾矿库尾砂外泄、112座尾矿库遇险。为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再次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尾矿库防溃坝、防尾砂外泄、防冲刷、防遇险工作。尾矿库是非煤矿山防汛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强现场巡检和监控,确保尾矿库排水构筑物无损毁、无淤堵,排水能力满足防洪要求,确保设计防洪标准、尾矿库沉积滩干滩长度和尾矿库安全超高符合规范要求,确保安全度汛。凡有险情的尾矿库,尾矿库企业要立即停止使用,降低库内水位,加强应急值守,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建议果断撤离下游群众,加强对下游重要设施的保护,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地下矿山防治水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矿山企业防汛、防台风等工作的督促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矿长下井带班制度。尤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特别督促地下矿山企业重点加强对地面防水、井下水患的监控,认真落实防排水、探放水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对已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必要时实行控制生产或停产,坚决杜绝透水和淹井事故发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积极开展防汛、防洪检查,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因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与此同时,要加强露天矿山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强化边坡的监测监控,及时处置危岩、悬石、浮矿、边坡松动等事故隐患。对露天采场的总出入口、排水系统和工业场地要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确保防洪设施和防排水系统安全运行。
三、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单位)防汛、防台风、防雷、防地质灾害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石油天然气企业(单位)做好汛期隐患排查工作,针对汛期易发生触电、雷击、淹溺、垮塌等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抓好落实。海(水)上作业单位要及时掌握海上气象变化和河道泄洪情况,提前做好防台风、防风暴潮、防泄洪和防内涝工作。油气管道运营企业(单位)要随时掌握管道站场、阀室、管线和设备运行状况,重点做好防裸露、防悬空沉降工作。钻井、修井作业单位在野外作业时,要做好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等工作。
四、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气象、国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主动了解掌握当地汛情、地质灾害等影响情况,并迅速发出预警信息。矿山企业出现事故征兆后,要立即采取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可能波及周边居民时,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各矿山企业要加强汛期安全应急值守和因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工作,完善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各种设备、物资和队伍,落实责任。一旦发生事故,要有力、有序、有效应对,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1995年)
中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5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也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协议所在国:也门共和国
2、协议双方:
甲方: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乙方:提供医生、护士、医技及附属人员的中国卫生部;执行协议并将在甲方工作的医生、护士及医技等人员。
3、有效的法律和规定
1)民政法和有效的条例
2)医疗从业法
3)其它也门共和国有效的法律及规定
4、指定的管理和批准单位:民政及行政改革部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此协议,并按照下列条款执行。
第二条
1、应也方的聘请,中方同意派遣173人组成的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具体专业、人数、地点、详见附件(一)。
2、中方须在队员抵也前2个月向也方提供医务人员的如下材料(英文或阿文):
(1)学历证书一式3份
(2)个人简历一式3份
(3)健康证书一式3份
(4)2寸免冠照片3张
以上材料须经中方确认后递交也方审定。
第三条 在事先未争得甲方民政和行政改革部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任何合同执行人员进入也门或直接工作,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
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到来及直接工作都将被认为是违背了有效的法律和条例,乙方应对此承担责任。
第四条
1、中方派遣医疗队的任务是通过与也方医务干部密切合作,帮助开展医疗工作,并培训他们。
2、未经也方有关机构的同意,中国医疗队员不得开展医疗科研工作。
3、中国医疗队员不承担法医工作。
第五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地点,也方可在中国医疗队工作的医院范围内依据要求的条件和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 也方根据其卫生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敷料、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和工作服等。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成员必须专心从事其工作,其任何一员都不能另外受雇用,既使在非工作时间或在也门休假期之内也是不允许的,并受现行法律、制度的约束,要尊重也门共和国境内传统的风俗和习惯。
第八条 也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交通和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冰箱、洗衣机、电话、水、电、煤气等),并为在荷台达、亚丁、阿比洋、哈达姆省、拉哈杰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空调,同时负责住房、空调整、家具、交通工具的维修费用及必要的燃料费用等。空调和汽车的更新须经也方工程师确认无法维修时方可进行。
中国医疗队长因公赴各省医疗点视察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由也方负担。也方尽可能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保健费用,在政府医院享有免费医疗。
第九条
1、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连续工作22个月享受60天的有薪休假。
2、所有中国医生在也仅享受中国的民族和中国法定节假日。它们的日期是:新年一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
第十条 中国医生只享受每周星期五的休假日,也门所有的宗教和民族的节假日都被认为不在此例。
第十一条 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废除协议,在未经双方同意认可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替换协议规定的科别人员。上述根据也门民政部与外国人合同条例2—8条。
第十二条
1、中方无偿向也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药品和器械,供中国医疗队在所在医院工作中使用,并提供中国医疗队部分生活物品,中方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荷台达和亚丁港,详见附件(三)。也方免除上述物资的关税费用。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也方负责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其他工资税。
以上两条适用的法律制度,按以前的协议办理。
3、在中国医疗队员轮换期间,也方负责在萨那和亚丁安排往返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并承担其不超过五天的费用。
4、也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员免费办理入出境及居住签证手续,并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1、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机票由中方承担。
2、中方根据附件(二)向也方提供经各省卫生局局长确认的工资表。
3、也方每季度按上述被确认的工资表付给中国医疗队工资。
4、第1、2、3、4级工资50%付当地货币,50%支付美元。
5、12名厨师工资以也门利亚尔支付。
6、4名司机工资及费用由中方承担。
第十四条
1、本协议自1995年6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4个月。本协议在终止前6个月双方如无要求修改或废除则自动延期。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按法律程序办事。
3、本协议附件(一)、(二)、(三)均为该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
本协议于1995年9月20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中国驻也门使馆经济商务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次长
参 赞 阿卜杜·凯利姆·
张克明 朱耐德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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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塔 | | | | | | | | | |
|萨 |木|塔 |兹 |吐|奥 |荷 |伊 |阿 |卡|赛 |拉|亚 |总
科 别| |特| |共 |拉|洛 |台 | |比 | | |哈| |
|那 |那|兹 |和 |巴|非 |达 |卜 |洋 |登|泳 |杰|丁 |数
| | | |国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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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数|12|5|21|12|8|15|32|10|16|7|15|9|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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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 长|1 | | | | | | | | | | |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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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科| | | | | | | |1 | |1|2 |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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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外|2 |1|2 |2 |2|2 |2 |1 |2 |1|1 |2|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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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 产| |1|1 |1 |1|1 |3 |1 |2 |1|1 |1|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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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 科| | | | | | | | |1 |1| |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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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 科| |1|1 | |1|1 | | |1 | |1 | |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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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 | |1 | | |1 | |1 |1 | |1 |1|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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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腔| | |1 | | | | | | | | |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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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射| | |1 | | | | | |1 | |1 | |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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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 灸|1 | | | | | |1 | | | |1 | |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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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 醉|2 |1|2 |2 |2|1 |3 |1 |2 |1|2 |1|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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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 理| | |1 | | | | | | | | |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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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 外| |1|1 |1 |1|1 |1 |1 |1 | |1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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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 外| | |1 |1 | |1 |1 |1 |1 | |1 |1|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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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 外| | |1 | | | | | |1 | | |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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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 外| | |1 |1 | | | | | | | | |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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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 伤| | |1 | | | | | | | | |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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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士|1 | |3 |2 | |5 |18|1 |1 |1|1 | |1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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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7 |5|18|10|7|13|29|8 |14|6|13|7|8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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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 译|2 | |1 |1 |1|1 |1 |1 |1 | |1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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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 师|2 | |1 |1 | |1 |1 |1 |1 |1|1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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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机|1 | |1 | | | |1 | | | | | |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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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附件(二):
等 级 分级范围 工资标准(美元) 现有人数
1 队长、教授、副教授、主任医
师、副主任医师 1200 54
2 大学毕业后工作八年以上的专科医生 1000 57
3 护士、化验 700 34
4 翻译 500 12
5 厨师 600YR 12
6 司机 4
工作地点队员数
一级工资:
萨那3 木特那1 塔兹革命医院8 塔兹共和国医院4 吐拉巴2 伊卜3 奥洛非3 荷台达6 亚丁4 拉哈杰3 阿比洋8 卡登2 赛泳7
二级工资:
萨那3 木特那4 塔兹革命医院7 塔兹共和国医院4 吐拉巴5 伊卜4 奥洛非5 荷台达5 亚丁3 拉哈杰4 阿比洋5 卡登3 赛泳5
三级工资:
萨那1 塔兹革命医院3 塔兹共和国医院2 伊卜1 奥洛非5 荷台达18 亚丁1 阿比洋1 卡登1 赛泳1
四级工资:
萨那2 塔兹革命医院1 塔兹共和国医院1 吐拉巴1 伊卜1 奥洛非1 荷台达1 亚丁1 拉哈杰1 阿比洋1 赛泳1
五级工资:
萨那2 塔兹革命医院1 塔兹共和国医院1 伊卜1 奥洛非1 荷台达1 亚丁1 拉哈杰1 阿比洋1 卡登1 赛泳1
司机:
萨那1 塔兹革命医院1 荷台达1 亚丁1
(注:一、二、三、四等级工资中支付50%美元,50%当地币。五级工资全部支付当地币,司机的工资由中方支付。也方同意将中方人员工资的50%美元汇往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代表
附件(三): 中国医疗队生活物资明细表
(每人每年157公斤)
品 名 数 量
中国大米 100
绿豆、黄豆 5
中国粉丝 10
中国豆油 10
中国酱油、醋 20
各种罐头如鸭肉 10
各种调料 2
合计每人每年 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也门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关于中国派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协议,已于1995年9月20日,由我驻也使馆经商处参赞张克明和也门卫生部次长阿卜杜·凯利姆·朱耐德在萨那正式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报备案,议定书正本(中、阿文)已送外交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