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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1:54  浏览:9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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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公安部 监察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城[2006]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目前,出租汽车行业非法营运车辆(以下简称“黑车”)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行业与社会的稳定,社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工作的重要批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为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建设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工商总局 交通部

为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加大对“黑车”等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改善出租汽车营运环境,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二)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
(三)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
(四)建立健全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执法队伍和工作长效机制,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观。
三、实施步骤
各地要集中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重点地区“黑车”的查处力度,改善经营环境,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专项整治行动分宣传发动、全面整治、检查验收、巩固成果四个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省(区、市)内的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和督查,并将整治情况及时上报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于督查不合格的地区,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检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部门分工与职责
建设(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负责打击非法运营黑恶势力,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监察、纠风部门:负责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交通部门:参与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对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5]102号),在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下设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办公室(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由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工商总局、交通部等部委有关同志组成。具体负责对全国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步骤和措施,做出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三)依法监管,联合执法。各地要把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打击 “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机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对“黑车”的打击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建议,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的法规政策,讲清政策界限,讲明从事“黑车”非法营运的危害,通过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自觉抵制“黑车”、举报“黑车”、不坐“黑车”。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黑车”案件的群众,要给予奖励。
(五)巩固成果,长效管理。通过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探索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措施,切实提高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能力。通过各地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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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5〕109号

印发《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关于印发《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堆放的管理,确保堤防安全与行洪畅顺,改善河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堆放场,从事砂石堆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河流的防护堤地范围依照《关于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确保行洪安全的通知》(中府〔1998〕114号)所划定的范围执行。 内河涌的管理范围依照《中山市内河涌管理规定》(中府〔2002〕52号)所划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 砂石堆放场按总量控制、合理布点,确保堤防安全、行洪畅顺的原则统一规划管理。 第五条 砂石堆放场的专项规划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航道、海事、环保、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及各区办事处)以及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砂石堆放场的选址、布点及数量等必须符合砂石堆放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砂石堆放场的设置审批与监督管理,各镇区水利所及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砂石堆放场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的必须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堆放。 开办营业性砂石堆放场的,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申办有关证照。 第九条 申请设置砂石堆放场的须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代码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堆放场所在位置近期地形图,比例为1:10000,1:2000(或1:1000,1:500),地形图要求准确反映涉及堆放场的堤防、河道现状; (四)场地使用证明文件(依招标或拍卖取得使用权的提供中标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用地的须经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注意见。 第十条 经砂石堆放场专项规划确定的砂石堆放场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使用者。所得款项纳入砂石堆放场所属镇区财政。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砂石堆放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高度及期限堆放。 堆放期限届满需继续堆放砂石的,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重新提出堆放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除防汛抢险备料外,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占用堤防包括堤顶、堤坡及堤脚堆放砂石等物料。 第十三条 堆放过程中(包括装卸、运输、或自然流失等)散落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砂石等杂物,堆放者必须及时清理以保持堤段路面的整洁,防止造成河道淤积,清理所需费用由堆放者承担;清理后的砂石等杂物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堆放或弃置。 第十四条 运输砂石需经过堤防、水闸的,必须按限定的运输负载量运输,不得超载。 因堆放或运输砂石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须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堆放砂石的,不得利用砂石堆放用地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因砂石堆放场管理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须另行报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砂石堆放期限。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公共码头、企业生产自设专用码头以及防汛备料堆放场堆放砂石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过去有关砂石堆放场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许可的,期满后不予延续,并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砂石堆放许可。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试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发至市直国有企业)
           本溪市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市直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和省相关办法,结合市国有企业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市政府确定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党委管理、考核的企业董事会成员及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企业负责人薪酬与经营业绩和承担的责任相挂钩的原则;
(二)坚持效益第一、兼顾公平、尊重历史、大致平衡的原则;
(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依照上述原则,试行本薪酬办法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自身经营状况良好,市场竞争力强,有较好的发展后劲,国家所有者权益在500万元以上。
(二)企业与市国资委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并将各项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基层企业和个人。
(三)企业有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产权结构合理,开拓创新、业绩突出、经营效益逐年增长。
(四)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扎实,国有资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工作有序。
(五)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基本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按劳分配、公平合理,劳资政策落实到位,劳资关系融洽,民主监督机制健全。
第五条企业年薪试行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年薪的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薪(以下简称年薪)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奖励年薪)×薪酬系数。
第七条基本年薪以企业上年末所有者权益的规模分档确定。具体标准如表:所有者权益期末数基本年薪标准500万元-1000万元3万元1001万元-2000万元4万元2001万元-5000万元5万元5001万元-1亿元6万元10001万元-5亿元8万元50001万元-10亿元10万元100001万元-25亿元12万元250001万元-50亿元15万元51亿元以上20万元
第八条绩效年薪依据对企业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经营业绩的考核情况,按照与基本年薪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4确定。
(一)经营业绩指标由国有资产收益率、上缴税金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交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率和安全生产率等五项组成。
(二)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以企业实际完成的各项经营业绩指标按规定的比例系数计算确定。
(三)计算公式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各项经营业绩指标考核完成率×该项指标比例系数)(四)各项经营业绩指标占绩效年薪的比例系数如表:经营业绩指标比例系数① 国有资产收益率(亏损企业减亏率)1.5② 上缴税金增长率1.5③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5④ 交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率0.3⑤ 安全生产率0.2
第九条各项经营业绩指标的计算
1.国有资产收益率=国有净利润÷国有资产平均值×100%国有资产平均值=(期初国有资产总额+期末国有资产总额)÷2亏损企业减亏率=(上年利润-当年利润)÷上年利润×100%(当年盈利企业不适用此公式)
2.上缴税金增长率=(企业当年上缴税金总额-企业上年上缴税金总额)÷企业上年上缴税金总额×100%3.平均工资增长率=(当年企业职工工资年平均收入-上年企业职工工资年平均收入)÷上年企业职工工资年平均收入×100%4.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纳率=(当年实际交纳数额÷当年应参保数额)×100%5.安全生产率: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安全生产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计算。
第十条薪酬系数确定的原则: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党委书记薪酬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分配系数根据个人所承担的责任和贡献大小,在0.8—0.5之间由企业形成方案报国资委审定。
第十一条奖励年薪项是指对企业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由市国资委核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兑现。
第三章年薪的管理和兑现
第十二条实行年薪办法的企业符合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由企业每年的3月份之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本着工资和效益同步增长的原则,拟订年度薪酬实施方案,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企业上报的年度薪酬方案的内容要详实可靠,具体包括本企业年度经营规模、前3年经营状况、工资总额、实施年薪的范围和标准、经营者原工资奖金发放状况、实施年薪后企业的经营目标及战略构想等。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在年度结束后依照考核结果确定,由企业申报,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报请市政府审批。各项薪金列入企业成本,年薪为税前收入,税金由个人承担,企业可以代扣。
第十五条实施年薪办法的企业负责人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奖金等货币收入,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六条实施本办法,企业负责人养老保险金等各项保险金和基金上缴基数以本人原档案工资为准。
第四章年薪的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一)对礼品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二)对企业负责人住房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其住房所在地的房改政策。
(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企业,可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交通费用补贴标准,其补贴暂在基薪和绩效年薪之外单列,按月发放。
(四)采取包干方式支付通讯费的,通讯费暂在基薪和绩效年薪之外单列,按月发放。
(五)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将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六)因工作需要在1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任职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七)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负责人,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收回超标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在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过程中弄虚作假,超提、超发工资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其绩效年薪。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直至全部薪金。
(四)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除依法依纪处理外,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直至全部薪金。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