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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27:22  浏览:8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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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9〕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优抚事业单位等12类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http://files.mca.gov.cn/jcj/200910/20091026112131926.doc

2.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推荐申报表
http://files.mca.gov.cn/jcj/200910/20091026112244242.doc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七日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创建和培育一批作风优良、依法行政、服务优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全面推进和深化民政系统行风建设,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是民政部依据本办法授予达到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在行风建设中具有典型示范性单位的荣誉称号。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认真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核心职责,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

第四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民政部党组统一领导、各司局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民政系统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

第五条 民政部纠风办指导全国民政系统的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组织开展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评定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评审命名工作;民政基层单位按照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和上级民政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第六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范围:

(一)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优抚医院);

(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四)军用饮食供应站;

(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六)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

(七)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

(八)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社会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孤儿学校、SOS儿童村等);

(九)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公墓);

(十)救助管理机构;

(十一)婚姻登记机关;

第七条 创建活动内容:

(一)领导重视,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行风建设领导机构,定期安排部署行风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风方面出现的问题,把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建立并完善服务承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二)依法办事,贯彻落实政策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民政业务政策规定,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民政事业单位建设。

(三)服务优质,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增强服务意识,健全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政务(事务)公开,树立行业优良作风。按规定及时公开有关政策法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服务范围、监督办法、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监督,确保监督投诉渠道畅通。坚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不断创新活动方式,提高评议质量。

(五)管理规范,提升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建设团结协作、决策民主、高效廉洁的领导班子。完善机构设置,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等综合素质培训,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民政干部职工队伍。

(六)完善设施,积极构建和谐环境。严格按照行业建设规范化标准和行业规定标准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服务场所,严格资产管理,构建和谐环境,办公场所和服务环境布局合理、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八条 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命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下而上,分级负责,逐级申报。

第九条 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分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第十条 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命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同时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两年命名一次。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在获得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中推荐申报,经民政部纠风办审核,报民政部审批并命名。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推荐申报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体研究,严格把关,书面向民政部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民政部纠风办对申报的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选意见提交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将审议确定的名单在《中国社会报》和民政部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期满,由民政部发布命名决定、授予奖牌,地方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日常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如发现被命名授牌的示范单位违反创建标准的,应及时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所发生问题严重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参加下一次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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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1347号
2002年8月7日

司法部:
你部《关于提高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司发函[2002]8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通[2001]1号)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的要求,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专用纸将由16开改为A4型,鉴于此,同意你部所属中国公证员协会向各地公证机构统一发放专用空白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张0.25元调整为每张 0.35元。
二、中国公证员协会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中国公证员协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规定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买瓶盖的方式推销啤酒的作法是否可以定为商业贿赂的行为的请示》(吉工商公字〔1997〕第17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酒店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实质是经营者为销售商品,采用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也极易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
竞争秩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19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