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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46:02  浏览:8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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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政办发〔2008〕19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松原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控制文电数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二、考核内容
  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文处理方面有关规定情况。主要包括公文代拟稿质量、批办件落实反馈情况、电子公文签收情况、机要文件交换情况、密级文件回收情况以及本单位文秘工作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公文处理情况等方面。
  三、考核方式及标准
  (一)考核方式。公文处理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平时考核占60分,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日常记录的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直接量化计分(平时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年终考核占40分,年终由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计分,写出自查报告,连同本单位制发的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各2份,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年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市政府办公室将组织进行全面考评,并根据各单位的自查情况,组织人员对2-3个县(区)政府办公室、8-10个市政府部门或单位进行抽查,核实后计分。两项合计为本单位最终得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中。 
  (二)考核标准。为体现既出精品又精减公文的原则,在考核标准的掌握上,对平时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公文或公文办理环节,每出现1次失误,根据评分细则相应扣减该项所对应的基本分数;对质量较高的公文代拟稿或公文办理中没有发现问题的,每次加0.5分,年内累计加分。总分不设最高限,年终按照各单位最终得分排列名次,排列前3名的县(区)政府办公室、前15名的部门或单位为本年度的“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从“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及其他单位相对固定的文秘工作人员中推荐产生(原则掌握在30个左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及“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1.平时考核评分细则
   2.年终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1:    
平时考核评分细则
  
  一、公文代拟稿(18分)
  (一)考核标准。
  1.县(区)或部门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文稿,上报时向市政府以“请示”文种上报,并在请示中说明发文的缘由,且打印规整,附带电子文本。(2分) 
  2.部门、单位业务科室起草的代拟文稿由本部门、单位负责文秘工作科长统一把关,且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姓名。(2分)
  3.代拟文稿涉及全面性工作的,报请市政府召开有关会议进行研究并讨论通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已签署意见。(3分)
  4.代拟文稿符合行文要求,做到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指导性、操作性较强。不出现照抄照转、内容空泛、退办不发现象。(3分) 
5.代拟文稿文种使用妥当,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体例规范;经初审,内容结构无较大改动现象。(3分) 
6.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必须及早送至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给文件运转及市政府领导审核、审批留出时间。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代拟稿,拟稿单位必须说明紧急原因和在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过程。(2分) 
  7.符合公文运转程序,无文稿倒流、体外循环等问题。(2分)  
8.代拟文稿部门、单位对文件中涉及的人名、职务、单位应认真、仔细校对,不出现因校对疏漏导致文件重印现象。(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8分为止。 
  二、市政府批办件办理(16分)
  (一)考核标准。  
  1.接到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后,应于当日、最晚次日取回批办件。(1分) 
  2.办理过程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且必须汇总统一协办部门的意见后方能报送办理结果。(3分)
  3.有关协办部门、单位在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协商办理意见时,应积极配合,及时提出办理意见,不出现因协办意见提交报送不及时而影响办理结果汇总报送等现象。(3分)
  4.办理意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有理有据,客观真实,表述准确,措施可行。(4分)
  5.批办件要按确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结果;在确定的办结时限内因客观因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说明原因。(3分)
  6.办理意见要注明转办时间、批办件文号,并加盖主办部门、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报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2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6分为止。 
  三、请示、报告类公文报送(10分)
  (一)考核标准。
  1.“请示”、“报告”要标注签发人;请示件在附注处要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正式公文。(2分)
  2.报告件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件不能一文多事。(1分)
  3.公文报送做到不越级请示;不多头主送;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请示件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造成体外循环。(3分)
  4.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报市政府,不要以行政机关与同级党组织名义联合上报;凡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件,应做好前期协调工作,职能部门能够解决了的问题,不应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市政府;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不得将所属下级部门的请示以转报形式报市政府,应以县(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的名义直接行文。(3分)
  5.文件报送时间与文件印发时间差距一般不超过3天。(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0分为止。
  四、电子公文签收(4分) 
  (一)考核标准。 
  1.紧急公文随时签收。(2分)
  2.普通公文两日内签收。(2分) 
  (二)评分细则。  
  1.全年各类电子公文全部按时签收,正常记分。
  2.接收普通公文每延误1次扣0.5分,接收紧急公文每延误1次扣1分,直至对应的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五、密级文件及年终文件回收(6分)  
  (一)考核标准。  
  1.涉密文件按时清退。(2分)
  2.年终文件按要求时限清退,登记清楚。(2分)
  3.无丢失、泄密问题。(2分)   
  (二)评分细则。  
  1.未按规定时限清退文件,每迟送1天扣0.5分,扣完为止。  
2.丢失密级文件或出现泄密问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六、机要文件交换(6分)
  (一)考核标准。
  1.有专职机要交换员取送文件,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2分)
  2.每周按时到市政府办公室文电处机要交换柜取二次文件,并履行签字手续。(2分)
  3.能够按时限要求领取通过短信平台或电话方式通知的急件。(2分)     
  (二)评分细则。
  1.未按规定时限取送文件,每延误1次扣0.5分,直至对应的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2.因推诿拖拉不按时取送文件而贻误工作,或造成失泄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附件2:
年终考核计分细则

  一、组织领导(3分)   
  (一)领导重视文秘工作,及时听取文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2分) 
  (二)县(区)有专门的文秘科室;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配有专职文秘工作人员。(1分)  
  二、工作制度(10分)
  (一)规章制度健全(包括收文管理制度、发文管理制度、文件呈批传递制度、文件管理保密制度、机要交换保密制度、公文办理时限规定、磁盘文件管理规定、档案借阅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按程序处理公文。(8分)
  (二)文秘工作人员相对固定;调整文秘工作人员时,按规定办理文件交接手续,保持工作的连续性。(2分) 
  三、公文处理(25分) 
  (一)公文制发规范统一。公文内容表述准确;文种使用得当;公文各要素标识准确规范;签发程序符合规定。(5分) 
(二)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部门、单位、直属机构及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县(区)政府行文。(5分)  
  (三)收文办理及时准确。建立健全收文登记送签流程登记制度;送签、办理仔细认真;结果明确。 (5分)  
  (四)档案管理符合要求。严格公文存档、立卷规定;档案分类准确;不缺项、不漏页;及时进行移交。(5分) 
  (五)公文管理严谨有序。文件管理规整有序;保密制度健全,不出现失泄密现象;按规定及时进行清退和销毁。(5分) 
四、学习培训(2分)
  (一)加强文秘知识学习,认真开展工作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文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1分)
  (二)积极探索公文处理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在电子公文及无纸化公文运转方面有较大起色。(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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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2001.03.09]

《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2月2日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调控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邯郸市土地储备中心是市政府为实施土地储备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年度计划、产业结构调整、市规划区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二)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因单位解散、撤销、破产、搬迁、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而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法定期限未能如期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储备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八条 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凡符合收购条件的,应当进入土地储备库,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无主地、为政府代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条 土地收购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定收购方案。市规划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制订收购方案。?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地块的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土地、房管、规划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收购方案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等部门征求意见,明确规划条件。?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查询意见结果,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评估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将收购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原为企事业单位用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属城市居民成片拆迁的,按《邯郸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房产、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实施土地收购时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者合法证明;?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出让土地。根据收回土地使用权时的剩余年限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情况,经评估确认后,确定补偿标准;?
(二)划拨土地。按照经确认的评估地价的60%以下给予补偿;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出让前,需要进行开发的,可委托市地产开发总公司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在规划许可条件下,可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储备土地能满足建设要求的,应当首先申请使用国有储备土地。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有计划地将储备土地投入土地市场。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除依法需要划拨的以外,其余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主要供地方式为招标或拍卖,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本金由市财政拨款,不足部分可申请银行贷款,专款专用。?
储备土地的出租、出让等收益缴入财政专户,由市政府依法决定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土地收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全面履行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有关履行土地收购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争议双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办件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3〕8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办件管理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办件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办件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政审批管理,规范审批事项办理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和《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各部门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和办理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指的审批办件管理,是指在将审批办件划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驳回件和上报件的基础上对审批过程和办结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即办件是指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按规定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
  承诺件是指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而不能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
  联办件是指需经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审批事项。
  补办件是指在受理时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件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且服务对象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审批件或者指在办理过程中经审核或现场踏勘后需进行整改的审批件。
  驳回件是指服务对象在申请时,其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的审批件,或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其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批件,以及经审核或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审批件。
  上报件是指经市级有关部门初审后需报上级审批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四条 行政审批办件的准则为:审批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必须予以受理;即办件一般当场予以办理,承诺件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进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在中心受理、取件,杜绝两头受理。
  第五条 即办件的办理:
  (一)即办件一般即收即办,当场办理;
  (二)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同步输入电脑。
   第六条 承诺件的办理:
  (一)承诺件收件后,应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承诺通知书》,当场交服务对象;
  (二)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把承诺件转交经办人员或负责人,以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于承诺时间内办结;
  (三)承诺件办结后,要及时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取件。
   第七条 联办件的办理:
  (一)主受理窗口受理联办件时,应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联办件通知书》,当场交服务对象;
  (二)主受理窗口应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或窗口),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转送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及时把办理结果输入电脑,同时反馈给主受理窗口。
  (四)主受理窗口在汇总有关部门审批意见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并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取件。
  (五)联办件须作现场踏勘或召开联审会的,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办件的办理:
  (一)受理时的补办件,收件时须同步输入电脑,打印《补办通知书》,当场交服务对象;《补办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内容,并约定时间补齐申报材料;服务对象材料补齐后,是即办件的,一般应当场办结,是承诺件或联办件的,则按承诺件或联办件的规定处理;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补办件,补办的内容比较简单,不影响承诺时限的,承办者可直接通知服务对象补正。影响承诺时限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打印2份《补办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整改的内容和意见、限定整改的时间,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报市审管办。送市审管办的《补办通知书》,必须由办理该审批事项的经办人和分管负责人签字。市审管办收到窗口送达的《补办通知书》后,把承诺件转为补办件。
  补办件的服务对象一般应在约定时间内提供补正的材料或整改完毕,对无故拖延补正时间的,经市审管办同意后,可作为退件处理。
  补办件的服务对象根据《补办通知书》的要求,达到补办要求时,凭补齐的有关材料再向“中心”窗口申请办理,“中心”窗口在收到服务对象申请补办时,要及时启动审批程序,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承诺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补办件的办理时限,由原承诺时限减去已经办理的时间的所剩时间。
  第九条 驳回件的办理:
  (一)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应当场或当天向服务对象作出驳回决定的书面说明;事项内容较为复杂,经过审核或踏勘认定为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作为驳回件处理,但应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处理时间达到该事项承诺时限的不能退件。
  (二)驳回件要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驳回通知书》,一式2份,1份交服务对象,1份报市审管办。
  第十条 上报件的办理:
  (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上报审批事项后,应同步输入电脑,并打印《承诺通知书》,当场交服务对象;
  (二)受理部门对上报件采取协助办理制,积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报批催批工作,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批转或通知服务对象;
  (三)上报件的办理时限是指该事项在本部门的规定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对审批办理过程和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持《办件通知书》向市审管办和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办法,将视情节轻重对窗口和工作人员分别予以取消评先资格、扣发当月考勤奖或年度奖、要求派出部门换人,直至建议派出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申请人提出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审批申请事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受理的;
  (二)窗口受理或办理时,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和材料的;
  (三)在承诺时限内无故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借故补办,延误审批时间的;
  (四)受理后没有同步打印《承诺通知书》当场交服务对象的;
  (五)补办件2次受理后,没有同步录入电脑并打印《承诺通知书》交服务对象的;
  (六)已确定进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及程序,部门内部重复受理、办理的;
  (七)无故缺席联审会议和联合现场踏勘或虽出席但不发表具体意见,事后不按会议要求予以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审批延误的。
  第十三条 市审管办要加强对审批办件的监督管理,有权采取各种方式跟踪检查全程审批行为。
  第十四条 半年或每季度申报一次的资质类审批事项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审管办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塑造良好的政府窗口形象,制定“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服务意识。全体“中心”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维护政府机关的形象,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勤政为民。
  第二条 服务仪表。“中心”工作人员要注重仪表仪容,文明礼貌。应佩挂由“中心”统一制作的上岗牌。伏案工作(书写或操作电脑等)应保持姿态端正;遇有群众来办事或客人来访时,应站立面向来人问答。要杜绝一切不文明的行为。
  第三条 服务语言。应答群众问话,语言表达应清晰、得当,不高声喧哗。提倡使用普遍话,坚持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不文明或污辱性用语。窗口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跟办事群众争吵。
  第四条 服务态度。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热情对待办事群众,对不熟悉办事程序的人要耐心讲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服务质量。“中心”窗口实行首问责任制。要尽可能做到早办件、快办件,提前办结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对办事者问及自身不熟悉的业务和事项时,不能说不知道;对办事群众来窗口询问非本窗口范围业务时,应热情地将其介绍至办事窗口,不得推诿。
  第六条 服务设施。窗口及内设办公室的物品(桌、柜、电脑、电话等)应按要求统一摆放,不得擅自移动,一切个人物品(除口杯、笔筒外)均不得摆放在窗口及办公室桌面,以保持“中心”窗口的整洁和统一。
  第七条 服务纪律。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聚众聊天,嘻笑打闹;不得在窗口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得带小孩上班;不得在办公时间收看电视、听录音和打电子游戏(包括电脑游戏)。
  第八条 加强规范化服务管理。市审管办对规范化服务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采用自查、抽查、互查、暗访等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检查结果作为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及其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为加强温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服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
  由市审管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
  各部门驻“中心”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
  三、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一)服务窗口考核内容为审批事项受理及办件管理、限时承诺及事项办结情况、收费管理、工作纪律、办公秩序及服务情况、评议意见。
  (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为考勤情况、工作效率、服务态度、办公秩序、群众评议。
  五、考核方式
  (一)考核采用百分制,以得分高低评出等次。每月公布考核结果,每季评选红旗窗口、黄旗窗口、优秀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年度评选红旗示范窗口若干个及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的评定。每年第4季度的考核与年度考核评定结合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二)每季根据考评情况,评选若干个红旗窗口,评选若干名优秀窗口工作人员,并根据考评情况,将考评分低于60分的窗口,评为“黄旗”窗口。
  (三)考核情况与奖罚相结合。对被评为红旗窗口的单位授予流动红旗,并给红旗窗口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奖励,对被评为优秀窗口的工作人员,再增加每月100元的奖励,并对上述窗口及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对被评为年度红旗示范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考奖中予以适当体现。对被评为黄旗窗口的单位,扣发窗口岗位补贴,限期整改,并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换人员。考核情况作为文明机关的重要条件纳入市级文明机关创建活动,对被评为黄旗窗口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其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评结果由其单位入档。
  六、考核程序
  (一)服务窗口季度考核
  1.服务窗口进行小结,窗口负责人负责填写《季度考核自查表》;
  2.市审管办有关处室根据平时测评和各窗口季度考核自查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3.市审管办负责人审核后公布。
  (二)窗口工作人员季度考核
  1.市审管办有关处室根据平时测评,与窗口负责人共同进行量化评分;
  2.市审管办负责人审核后,与窗口考评情况一并公布。
(三)服务窗口年度考核
  1.组织各窗口负责人联评;
  2.市审管办有关处室根据平时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审量化评分,并结合联评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市审管办负责人审核后公布。
  (四)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1.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2.填写《考核自查表》;
  3.各窗口量化评分,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组织各窗口负责人进行联评;
  5.市审管办有关处室根据平时考核和联评情况进行复核,提出等次意见;
  6.市审管办负责人审核后公布。
  七、考核实施细则由市审管办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