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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49:53  浏览:8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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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5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有关规定,按照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控制文电数量、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属以上驻泰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二、考核内容

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以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泰政发〔2008〕48号)情况,主要包括公文代拟稿质量、批办件办理、上行文报送、电子公文签收、密级文件回收以及文秘工作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文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三、考核方式及标准

(一) 考核方式。公文处理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自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基本分为100分。其中,日常考核占50分,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本年度日常记录的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直接汇总计分(日常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年终自查考核占50分,由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计分,写出自查报告,连同本单位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各2份,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年终自查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自查和所送公文情况,组织人员适时进行抽查,经核实后计算年终自查分数。日常考核得分与经核实后的年终自查分数合计为本单位该年度最终得分。

(二) 考核标准。为体现既出精品又精减公文的原则,在考核标准的掌握上,对日常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公文或公文处理环节,每出现1次,根据评分细则相应扣减该项所对应的基本分数;对公文代拟稿质量较高、公文处理环节没有出现问题的单位,每次加0.5分,年内累计加分。总分不设最高限,按照各单位年度最终得分排列名次,排列前3名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前15名的部门或单位为该年度“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原则上依照单位得分顺序,由排列前30名的单位从相对固定的文秘工作人员中推荐产生(每单位1人)。“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及“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1

日常考核评分细则

一、公文代拟稿质量(16分)

(一)考核标准。

1、代拟文稿首页使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发文拟稿纸,拟稿纸的相应栏目填写、打印规整。 (1分) 

2、业务科室起草的代拟文稿由本单位负责文秘工作的相关科室统一把关,且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了意见和姓名。 (1分)

3、代拟文稿涉及全面性工作的,报请市政府召开有关会议进行了研究并讨论通过;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主动与有关单位进行了协商,有关单位负责人签署了意见。(2分)

4、代拟文稿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五十九、六十一条规定的行文规则和要求,做到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指导性、操作性较强;不出现照抄照转、内容空泛、退办不发现象。(2分)

5、代拟文稿体例格式规范;文种使用妥当;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经初审,结构、内容无较大改动现象。(5分) 

6、 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必须及早送至公文处理科室,给文件运转及市政府领导审核、审批留出时间。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代拟稿,拟稿单位必须说明紧急原因和在本单位办理的过程。(2分) 

7、 符合公文运转程序,无先签发后审核等文稿倒流问题。(2分)

8、代拟稿中涉及的人名、职务、单位、数字、引文要准确无误,不出现因起草或校对疏漏导致文件重印现象。 (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其中第5条可根据具体文件,全部或部分核减),减完基本分16分为止。

二、市政府批办件办理(16分)

(一)考核标准。

1、接到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后,应于当日、最晚次日取回批办件。 (1分) 

2、取回批办件后,要按确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结果;在确定的办结时限内因客观因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说明原因。(3分)

3、办理过程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且必须汇总统一协办单位的意见后方能报送办理结果。(3分)

4、有关协办单位在主办单位征求办理意见时,应积极配合,不出现因协办意见提报不及时而影响批办件办理结果汇总报送等现象。(3分)

5、办理意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理有据,客观真实,表述准确,措施可行;不能出现推诿扯皮现象。(4分)

6、办理意见要注明转办时间、批办件文号,并加盖主办(会办)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报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2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6分为止。

三、请示、报告类公文报送(10分)

(一)考核标准。

1、“请示”、“报告”要标注签发人;请示件在附注处要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公文格式各要素标识正确,符合行文要求;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正式公文。(2分)

2、报告件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件不能一文多事。(1分)

3、公文报送做到不越级请示;不多头主送;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请示件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造成体外循环。(3分)

4、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报市政府,不要以行政机关与同级党组织名义联合上报;凡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件,应做好前期协调工作,职能单位能够解决了的问题,不应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市政府;各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请示件以转报形式报市政府,应以本单位的名义直接行文。(3分)

5、文件报送时间与文件印发时间差距一般不超过3天。(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0分为止。

四、电子公文签收(3分)

(一)考核标准。

1、紧急公文随时签收。(2分)

2、普通公文两日内签收。(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年各类电子公文全部按时签收,加1分。

2、接收普通公文每延误1次扣0.5分,接收紧急公文每延误1次扣1分,直至对应的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五、 密级文件回收(5分)

(一)考核标准。

涉密文件按时清退;无丢失、泄密问题。(5分)

(二)评分细则。

未按规定时限清退涉密文件,每迟送1天扣0.5分,扣完为止。

丢失密级文件或出现泄密问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附件2


年终自查考核计分细则

一、 组织领导(5分)

(一)领导重视文秘工作,及时听取文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2分) 
(二)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设有公文处理科室;其他单位配有专职文秘工作人员。(3分)

二、工作制度(8分)

(一)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制度、按程序处理公文。(4分)

(二)文秘工作人员相对固定;调整文秘工作人员时,按规定办理文件交接手续,保持工作的连续性。(4分)

三、公文处(30分)

(一)公文制发程序规范。 文种使用得当;行文关系准确;公文格式各要素标识规范;签发程序符合规定。(6分)

(二)公文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层次清晰;内容精练,表述准确;标点正确,层次序数清楚;政策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操作性强。(6分)

(三)收文办理及时认真。建立健全收文、送签等流程登记制度;送签、办理仔细认真;办理结果明确。 (6分)

(四)档案管理符合要求。严格公文存档、立卷规定;档案分类准确;不缺项、不漏页;及时进行移交。(6分)

(五)公文管理严谨有序。文件管理规整有序;保密制度健全,不出现失泄密现象;按规定及时进行清退和销毁。(6分)

四、学习培训(7分)

(一)加强文秘知识学习,认真开展文秘工作业务交流研讨活动,提高公文写作和处理水平。 (2分)

(二)积极探索公文处理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在电子公文及无纸化公文运转应用方面有较大起色。(3分)

(三)年内单位组织公文处理工作培训班1次以上。(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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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做好职工教育中团的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做好职工教育中团的工作的意见
(1981年3月16日)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对职工教育工作的意义、要求、内容、措施以及培养目标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而且把对青工教育作为当前职工教育的一个重点,并对共青团在职工教育中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贯彻执行这一决定,将大大推动职工教育事业,促进青年职工向又红又专的目标前进。这对于建设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对于当前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团组织,尤其是工矿企业团组织,要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把职工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现对做好职工教育中团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团干部认真学习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深刻理解加强职工教育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方针政策,大力加强青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发动青工参加正规培训和业余自学,为发展职工教育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要克服那种认为抓青工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是“远水不解近渴”,共青团抓职工教育是“额外负担”,是“配角”、“没法抓”等错误思想。团干部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职工教育,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途和我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当前经济调整的需要。现在,青工迫切要求学习、成才。积极做好职工教育工作,是满足青年需要、团结教育青年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共青团的职责。我们应当遵照“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通力协作”的原则,积极主动地把这项工作抓出成效。

  二、深入细致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最大限度地把青工组织到学习中去。近几年来,青年职工中奋发图强、积极进取的精神在不断恢复和发扬。但是,有一部分青工畏难文化学习,厌烦政治教育,只看到眼前需要的生产技术,满足得“奖金”,缺乏长远观点和对学习的全面规划;有些基础较差、年龄偏大的青工自暴自弃,缺乏学习的勇气和信心;有的,忽冷忽热,浅尝辄止,缺乏学习兴趣和热情;基建下马和关停并转企业以及从事重体力劳动、后勤服务等工作的一些青工,存在着学习无用的思想。这些都说明一些青工对学习缺乏深刻的认识和正确的态度。这就要求我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针对青工的思想,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帮助广大青工提高认识,使他们真正懂得学习与四化建设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保证入学率和出勤率,在青工中造成一个浓厚的勤奋学习的风气。

  三、团组织要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教学培训的组织工作。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团组织,应积极搞好对青工文化技术的考核、普查工作,并根据青工的实际水平,合理调整与编好班次,选好和充实班干部队伍,建立和坚持行之有效的学习制度。团干部和共青团员要带头参加学习,模范地遵守学习制度,并帮助青年安排好学习时间和业余生活,不断提高学习质量。要定期了解、分析青年的学习情况,对那些由于各种原因跟不上学习进度的青年,要组织好补课和辅导。为了促进青工的学习,使他们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得到提高,团组织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操作表演、技术观摩和各种“能手”活动,还可以组织青工开展小革新、小建议、小窍门、小发明、小试验活动,以促进广大青工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迅速提高业务技术和操作技能。

  四、团组织要及时反映青工的要求,配合有关方面努力解决青工学习中的实际问题。要维护青工正当的学习权利,促进兑现有关鼓励青工学习的政策,以调动青工学习的积极性。当前,发展职工教育事业,还存在许多困难和实际问题,团组织应教育广大青工艰苦奋斗,勤俭办学,自己动手创造学习条件。在积极参加职工培训工作的同时,团组织还要组织好青工的自学,鼓舞他们的信心,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走自学成才的道路。要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建立自学小组、辅导小组、自学咨询机构以及举行小型多样的讨论会、报告会、讲座等。对自学确有成效的青年,要积极向有关方面推荐。

  五、团组织要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大力表彰学习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典型的宣传要实事求是,注意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要树立“当先进光荣”,“学先进可贵”的社会风气。要注意总结和交流团组织在职工教育中的工作经验,不断把职工教育工作推向深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16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建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一批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25项,其中取消97项,调整28项(目录附后)。


第四批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5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处 置 方 式
实施部门

1
取水许可证年审
取消
市水利局

2
重庆市学生军训基地审批
取消
市 教 委

3
国家二类(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审批
取消


市劳动保障局

4
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
取消








5
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取消

6
受理申请港澳商务签注有效期在1年以下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备案
取消

7
水域龙舟竞渡、体育竞赛、大型渡江游泳许可
取消

8
出租房屋登记核准
取消

9
犬只准养的审批及收费
取消

10
危险物品购运证(放射性)
取消

11
单位公章管理卡
取消

12
水域服务业登记备案
取消

13
船民变更从业单位后办理变更登记
取消

14
旧机动车交易特种行业许可
取消

15
美术品展览、展销活动的审批
取消










16
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审批
取消

17
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审批
调整,改为备案

18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19
兽药制剂许可证
取消
市农业局

20
乳品加工厂建厂审批
取消

21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审批
取消








22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登记
取消

23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年检
取消

24
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审批
取消
市民政局

25
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
取消

26
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取消

27
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批
取消
市民政局

28
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核准
取消

29
收容站(点)的审批
取消

30
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
取消








31
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审批
取消

32
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
取消

3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审批
取消

34
商标印制单位证书(印制商标单位审批)
取消

35
商标印制单位证书验证
取消

36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取消

37
酒类广告审批
取消

38
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审批
取消

39
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
取消

40
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
取消

41
房地产广告备案
取消

42
合同鉴证
取消

43
粮食收购证
取消

44
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调整,由经纪人协会发放

45
进口汽车销售备案
取消

46
“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命名
取消

47
没收违法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核发
取消



48
市场登记证
取消

49
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考核和发证
取消








50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及发证
取消

51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
取消

52
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
取消

53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
取消






54
国内水运企业(含合资、合作水运企业及服务企业)更名和注销许可
取消

55


国内水运企业增减船舶运力(客船、危险品船、进口二手船除外)国际船舶进入国内市场审批
取消

56
化工企业质检机构认证
取消






57
易制毒化学物品生产许可
调整,改为登记

58
煤炭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初审
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59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直管煤炭企业事业单位)
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0
矿山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政工中级职务资格评审确认
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1
散装水泥资金预、决算批复
取消








62
国外赠款项目执行机构向赠款受益方收取管理费的审批
取消

63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审批
取消

64
契税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65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66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备案
取消



67
工资宏观调控审批
取消

68
经营者年薪制审批
取消

69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档案审批
取消








70
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审批
取消

71
已到开放期限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档案开放审批
取消

72
国家档案馆无合法继承者的寄存档案开放审批
取消

7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办法审批
取消

74
建立企业档案馆审核
取消

75
公布非国家所有档案的审核
取消

76
企业档案馆申报登记
取消








77
成立企业档案馆备案
取消

78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直属的院校成立档案馆备案
取消

79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备案
取消

80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具体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备案
取消

81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备案
取消

82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具体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备案
取消

83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备案
取消

84
交通档案销毁清册备案
取消

85
查处违犯《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备案
取消



86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城镇控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87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建制镇(含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心镇)的总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88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各城市分区规划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89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规的非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市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的非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90
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县、市)

9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年检
调整,改为每两年1次

9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
取消








93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取消

94
游乐园规划建设选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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