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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0:52:45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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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8〕38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行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根据地区行署2007年第十五次专员办公会议精神,现将《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工作会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行署工作会议的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特制订本办法。
  一、行署工作会议召开原则和主要任务
  行署工作会议是指: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和行署工作部门主办并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
  (一)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议由行署专员、副专员指示召开。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的贯彻实施意见;根据工作实际,研究部署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的综合性工作。
  (二)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由行署工作部门提出并征得分管副专员同意召开。主要任务是:部署行署某方面的重点工作。
  (三)控制会议规格。从严控制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能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行署名义召开。行署办公室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代发会议通知。
  (四)改进会议形式。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如没有与会领导与参会人员对接的内容,没有参会人员讨论的内容,原则上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
  二、会议审批
  (一)审批程序
  1、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行署办相关科室按照行署领导的意见,拟定会议的安排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专员或副专员审批。其中,要求县(市、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必须报专员批准。
  2、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报行署办公室,并由行署办公室文书科转对应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报行署分管副专员审批。
  (二)送审内容
  会议承办部门应根据行署及行署办公室的要求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主要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主席台席位、议程、会标、新闻报道以及会议材料、会务工作分工等内容。
  三、会议经费
  1、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行署办公室相关科室填写《会议经费申报表》,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审定,再报常务副专员审批。行署在县(市、特区)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议经费由行署办公室按标准拨到县(市、特区)政府。
  2、行署和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年初预算已安排各口专项经费的,原则上由专项经费列支,财政不予追加。
  四、会务安排
  (一)行署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务工作由行署办公室主办,具体对应科室承办、有关科室协办。行署在县(市、特区)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务工作由当地政府承办,行署办公室予以指导协助。
  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由主办单位承办。行署办公室负责发送会议通知和协调会议相关工作,承办部门负责拟定会议方案、会议筹备、会场安排组织、整理会议资料等。
  (二)行署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稿,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并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行署办公室相关对应科室修改、把关,分管秘书长审核后,报领导审定。
  (三)会议主办单位按有关要求,规范布置会场的会标、座席牌、座位安排等。行署领导在全区性会议上的讲话由主办单位负责录音,并于会后3天内整理成书面材料送行署办公室相关对应科室审核,如行署领导认为有需要,由行署办公室以《铜仁情况通报》印发。
  (四)要妥善保存会议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稿、会议音像资料、会议记录稿、会议照片等,由行署办公室相关科室整理后交文书科归档。行署领导会议讲话录像由地区电视台全程录制,并交行署信息中心刻录保存。
  五、会议要求
  (一)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内容合理确定会期。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以行署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电视电话会议原则上不超过90分钟。
  (二)合理确定出席领导和参会人员范围。行署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出席领导和参加会议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严格掌握。
以行署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请行署分管领导同志出席,各县(市、特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行署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的,也不得扩大参加会议人员范围。
  各部门召开的系统会议,未经行署批准,不得邀请各县(市、特区)政府负责人出席。因工作需要,行署领导同志出席或讲话,也可不要求各县(市、特区)政府负责人参加。
  (三)简化会议程序。会议要力求实效,减少繁文缛节。工作部署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会议交流发言应紧扣主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每位同志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之内。没有特殊需要,不安排会议讨论。一般不在行署召开的会议上安排部门的表彰、颁奖等活动。
  (四)加强管理和协调。行署办公室负责行署工作会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每周征询行署领导意见,如有多个会议计划,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统筹安排会议时间,避免各县(市、特区)参会同志来回奔波,影响会议效果和增加开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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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标准的制定)

  本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听证。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市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五城区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主体)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组织收取。自收自运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置场收取。

  第七条(计费方式)

  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定额收费;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量收费有困难的,可按经营面积计量收费。

  (四)自收自运单位按垃圾进场量收费。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计费的单位,垃圾处理费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收费基数)

  按量计收的单位,以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以人为单位定额计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年度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核定当年收费额。垃圾处理收费基数由五城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新设立的按量计收的单位,可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的单位核定收费额;新设立的按人定额计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当年实际在册人数核定收费额。

  经核定的收费基数或收费额,五城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缴费单位。

  第九条(收费证件及申领方式)

  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须佩戴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收费许可证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正本,被委托的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副本。

  垃圾处理费专用发票和收费工作证由被委托的收费单位和部门凭委托合同书到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或领取。

  第十条(财务制度)

  垃圾处理费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税务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收费机构)

  市、区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保证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取,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

  第十二条(不缴费的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阻碍执法的责任)

  拒绝、阻碍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失职及违约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二)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被委托从事垃圾处理收费的单位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履行委托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要求被委托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复议或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与生活垃圾处理有关的其他费用停止收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
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
生产工作。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
规,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加强;对
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
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是,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道路交
通运输、建筑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保障体系
和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机构、队伍建设以及监管工作亟待加强。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
我国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
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
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
须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
常抓不懈,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
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2.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
努力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
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
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
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
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
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
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技术落
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
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和大型生产供应基地,
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
  5.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
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运用长期建设国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国
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
入,并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
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6.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
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开展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
路交通运输安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
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7.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对《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要抓紧制定配套法
规规章。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
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8.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国家生
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
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区域性生产安全应
急救援基地建设。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
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9.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加强安全生产科学学科建设,积极发展安全生产普通
高等教育,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积极开展
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的生产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
伐。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
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
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
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
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
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
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
化。
  12.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
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
制度。
  13.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
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
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
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14.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
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5.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
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
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完善煤矿安全生
产监察体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和监察执法工作。
  16.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要制订全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
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全国和分省(区、市)的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
和考核。从2004年起,国家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并
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对各省(区、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17.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在各行业的行
政许可制度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
入市场。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
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
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
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
同财政部研究制定。
  19.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
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
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估,搞好分
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
经济处罚的力度。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0.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要高度重
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
手,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小企业提供
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要重视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对乡镇及个体煤矿,要严格监督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
安全费用。
  五、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2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
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地方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
执法业务培训。国家组织对市(地)、县(市)两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培
训;各省(区、市)要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分期分批进行执法能力培训。
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
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
势力。
  22.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
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
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工
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
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
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全国
“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内容,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3.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
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
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
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研
究新问题,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
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
面,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创
造安全稳定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