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19:49  浏览:9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2007年4月27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黑龙江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在举行常委会会议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审议的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印发有关的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议题做好调查研究,并准备好发言提纲;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政府部门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全国、省和市人大代表,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照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的有关规定,组织公民旁听。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按拟定的议程,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向会议报告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确实不能到会报告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采用公开形式,允许新闻单位采访并报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任职人员述职报告等,公开发表。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外,不批准请假。

第三章 提出和审议议案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代主任会议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对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和提议案领衔人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提出报告;在审议和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上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或就专项工作开展调查,并可以要求报告机关派人参加调查。
视察、调查结束后提出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其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报告机关应当在四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以前,将上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末以前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等报告均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审查报告。
常委会在作出是否批准市人民政府决算草案的决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时,可以附相关要求和办理期限。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算草案的有关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反馈,其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可以在适当时候,听取和审议本级接受上级财政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有关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使预算支出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支出总额百分之一以上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及时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情况,向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依法审查。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审计工作报告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常委会报告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条 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在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本级、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
询问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当场口头答复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经说明原因,并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常委会下次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就常委会会议正在审议的议题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与质询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质询案的提出。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七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所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出对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所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力求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每次不超过七分钟。
第四十一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表决和列席人员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它方式。
第四十三条 任免案可以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四条 表决议案,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生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原则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作文字上的修改,然后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人民银行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9年3月1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40号《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情况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出补充规定,请各行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辆购置专项贷款执行差别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二、各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地方设备储备贷款利率,各行可以参照一年期年利率按11·34%、二年期年利率按12·74%的水平自行规定。
三、对在建设银行开户的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的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备付金存款年利率8·64%执行。
四、国家和地方专业投资公司在建设银行的存款利率,按企业、事业单位活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五、调整后的利率均从1989年2月1日起执行,并分段计息。
六、为便于工作,这次随文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9)42号《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原来已摘要转发过)。

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邮电部:
总行1989年1月18日下发了《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现就有关具体事宜规定如下:
一、有关存款利率的具体问题
(一)1989年2 月1 日前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按原规定利率计息,不实行分段计息。1989年2 月1 日前经人民银行批准,但尚未发行的和2 月1 日以后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其利率一年期、 二年期的可在调整后的同期存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 --10%,三年期以上的大额定期存单, 除按调整后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外,再给予保值贴补,但利率不再上浮。
(二)各银行可增设一年期以下的存款利率档次,其利率在计算复利不超过一年期存款利率的基础上确定。对已开办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其利率可作相应调整,但必须报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协调、统一后执行。
(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存款计息范围不变,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期存款不能提前支取;如果企业临时需要资金,可将存款作为抵押品,办理抵押贷款,其利率比同档次存款利率高1·5--2·1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从发放贷款日至该定期存款到期日止。
(四)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调整后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利率计息,“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按调整后的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开办的退休养老基金保险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等存款,其利率按调整以后的同期储蓄利率执行。
上述三年以上存款均不实行保值贴补。
(五)各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率一律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得上浮。
(六)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办的特种存款,其利率从1989年2月1日起,一年期由原来的年利率9 %提高到年利率12.6%,半年期由7. 56%提高到9.72%,半年期以下的特种存款利率由省、市(区)分行确定,其利率水平不得超过半年期9.72%。
二、有关贷款利率的具体问题
(一)一年期以下各档次的贷款利率,由各专业银行根据结构调整和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对不同行业并分别贷款期限长短,增设不同的贷款利率档次,报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后实施。
(二)住房贷款利率,仍本着“低来低去”的原则,存、贷款之间保持1 .5‰的利差,并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三)《通知》中规定的粮油贷款利率是指合同内定购贷款,不包括议价粮、油贷款。由于两种贷款利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划分清楚,故按照两种贷款所占比重,对粮食企业贷款核定一个混合的贷款利率,按年利率10.08%执行。
(四)由于收购棉花贷款利率,与储存、初加工棉花贷款利率很难划清,基层企业和银行均不好掌握,因此,现核定一个混合贷款利率,按年利率10.08执行。
(五)对出口创汇产品收购贷款实行低利率。由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口、进口产品贷款不易分清,现根据其在外贸贷款中所占比重确定一个混合利率,按年利率10.44%执行。
(六)对原来确定的能源、交通、通信和一部分原材料工业等13个行业以及盐业和农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利率,仍实行差别利率。利率调整后如何执行,人民银行正同有关部门测算,待确定后即公布施行。
(七)委托贷款利率仍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八)同业拆借利率仍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使用拆入资金发放贷款利率,要按照《通知》中有关贷款利率及可以向上浮动的幅度的规定执行。
三、有关优惠贷款利率及补贴问题
(一)人民银行发放的老、少、边、穷经济开发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的利率均由原来的年利率4.68%调整到年利率7.02%。
(二)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贷款利率由年利率6.12%调整到8 .46%,银行向企业按年率11.34%收息,对年利率8.46%与11.34%之间的差额单独计算,返还给企业补充自有资金。其中财政负担的62%,年终由专业银行总行与财政部统一清算。
(三)邮电部系统的通信基础设施贷款利率由年利率9%调整到年利率11.34%。
(四)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贷款利率,可在调整后的年利率11.34%的基础上下浮,但不得低于年利率9.54%。
(五)地方经济开发贷款利率,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利率,均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或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六)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率也相应提高,由年利率9%调整为年利率11.34%。
(七)1987年以后人民银行开办的黄金设备贷款利率,在原各档次利率基础上分别相应增加2 .34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6.12%、6.84%、7.56%分别调整到8.46%、9.18%、9.9 %; 1987年以前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发放的国营企业黄金设备贷款尚未收回的部分,在原定期限内,由人民银行按年利率12.78%与各档次的利差给予补贴。
(八)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每年发放的4亿元技术开发贷款,仍按2.4‰给予利差补贴。该项贷款利率是否变动由工商银行决定。
(九)对各专业银行1986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赊销纯棉布、絮棉无息贷款,从198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1.34%给予补贴。
(十)对中国银行发放的机电产品卖方信贷贷款,仍按月利率1.2‰给予利差补贴。
(十一)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利率仍维持原利率,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的这部门贷款利率,仍按年利率5.76%执行。
(十二)工商银行发放的银行系统印制企业基本建设贷款和储备贷款的利率,仍按年利率5.4 %执行。其与固定资产贷款之间的利差,即5. 4%与12.78%之间的利差由人民银行给予补贴。
四、有关债券利率问题
已发行的债券利率,这次不进行调整,仍按原定利率计息,直到债券到期为止。1989年2月1日以后新发行的一年期以上债券的利率,可在同期存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0--20%特种贷款利率可比调整后的债券利率高2.0 --3. 0个百分点。
五、有关贷款加息问题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等的处理,从2月1日起,原订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的,均不作调整。
(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每天按万分之三加收利息;对有意不交足准备金或拖延时间欠缴的,每天仍按万分之五加收利息。
(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调整以后,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余缺情况,将上述贷款利率向上浮动5--10%。
六、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内部的联行利率由各行自行调整,人民银行的联行利率及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的存、贷款利率调整方案将另行通知。
七、有关保值贴补率问题
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是对3年期以上存款利率与物价上升幅度差数的补贴。按照去年三季度比去年一季度的社会商品零售和服务项目价格总指数计算,今年一季度到期的3年期储蓄存款总收益率为25.85%,当3年期存款年利率为9.72%时,年贴补率为16.13%。
今年2月1日,3年期存款年利率调整为13.14%,年贴补率即为12.71%。
由于我国的存、贷款利率是分段计息的,因而在2月1日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后,为了计算方便,凡应享受保值贴补率的3年期以上的储蓄存款,都从1988年9月10日起执行2月1日调整后的储蓄存款利率。今后如遇调整利率,对保值储蓄都要从1988年9月10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新利率。但对提前支取的3年期以上存款不给保值贴补,仍实行分段计息。

附件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邮电部:
为贯彻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决策,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存款利率
提高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半年期定期存款由现行年利率6.48%调到年利率9%;一年期存款由现行年利率8.64%调到年利率11.34%;二年期存款由现行年利润9.18%调到12.24%;三年期存款由现行年利率9.72%调到年利率13.14%;五年期存款由现行年利率10.8 %调到年利率14.94%;八年期存款由现行年利率12. 42%调到年利率17.64%。对城乡居民三年期以上储蓄存款继续实行保值。即在调整后各档次利率基础上再加保值贴补率;物价指数低于三年期利率水平时仍按调高后的利率付息。活期存款利率不作调整。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以及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均相应提高。
对企业、事业单位三年以上定期存款仍不实行保值贴补。
各金融机构以及邮政办储蓄部门均按调整后的存款利率执行。一律不得向上浮动。
二、提高贷款利率
存款利率调整以后,贷款利率需要相应调高,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9%调到年利率11.34%。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9%调到年利率11.34%;一年以上至三年期贷款,由现行年利率9.9%调到年利率12.78%,三年以上至五年期贷款,由现行年利率10.8 %调到年利率14.4 %;五年以上至十年期贷款,由现行年利率13. 32%调到年利率19.26%;十年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根据一年期的贷款利率的复利确定。
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上浮50%。超过50%的,要报省人民银行批准。
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不包括城乡信用社)对各项贷款利率上浮30%的规定不变。
三、相应提高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各金融机构上交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利率由现行年利率5.04%调到年利率7.20%。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年利率6.48%调到年利率8.64%。年度性贷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8.28%调到年利率10.44%;季节性贷款利率由现行利率7.56%
调到年利率9.72%;日拆性贷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6.84%调到年利率9.0%。
四、实行贷款差别利率
1 、对原来确定的能源、交通、 通信和一部分原材料工业等十三个行业以及盐业和农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利率,仍实行差别利率。在调整后的正常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水平上,人民银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每年确定向下浮动10--20%的行业和企业。个别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向下浮动30%。
2 、对出口产品收购贷款利率,仍维持现行年利率9%的水平, 对外贸加工企业贷款利率要按调整后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对粮、棉、油贷款利率仍维持现行年利率9%,银行则相应减少对财政上交的税利。
3 、对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以及其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均在原优惠利率的基础上,提高2.34个百分点。仍给予低息照顾。扶贫专项贷款利率暂不变动。
五、进一步强化加息罚息制度
对逾期贷款的加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对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贷款加息由现行的30%提高到50%;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加息由50%提高到100%。
调整后的存款、贷款利率均从1989年2月1日起执行,并分段计息。
附一:银行存款利率调整表
年息%
────┬────┬───────────────────
│ │ 存 款 利 率
│ 项 目├───────────────────
│ │ 调整前 调整后
────┼────┼───────────────────
城 事 │ 活 期│ 2.88 2.88
乡 业 │ 定 期│
居 单 │ 半 年│ 6.84 9.00
民 位 │ 一 年│ 8.64 11.34
和 存 │ 二 年│ 9.18 12.24
企 款 │ 三 年│ 9.72 13.14
业 │ 五 年│ 10.80 14.94
、 │ 八 年│ 12.42 17.64
────┴────┴───────────────────
附二: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表
年息%
─────────┬───────────────────
│ 贷款利率
项 目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流动资金贷款 │ 9.00 │ 11.34
固定资产贷款 │ │
一年以下 │ 9.00 │ 11.34
一年以上至三年 │ 9.90 │ 12.78
三年以上至五年 │ 10.80 │ 14.40
五年以上至十年 │ 13.32 │ 19.26
十年以上 │ 16.20 │根据一年期的贷款利率复
│ │利确定
─────────┴────────┴──────────
附三: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年息%
─────────┬───────────────────
│ 存、贷款利率
项 目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存款准备金 │ 5.04 │ 7.20
备付金存款 │ 6.48 │ 8.64
年度性贷款 │ 8.28 │ 10.44
季节性贷款 │ 7.56 │ 9.72
日拆性贷款 │ 6.84 │ 9.00
─────────┴────────┴──────────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帐务交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帐务交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7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清债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现将《关于帐务交接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印发,请按本规定认真抓紧做好有关工作,以保证按时完成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债权债务交接工作。

附件:关于帐务交接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及时完成清理债权债务工作,经行领导研究决定,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一律移交给对口的信贷局,并由财会局、稽审局负责监交。现将有关帐务交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交接准备。各公司应切实做好下列交接准备工作:
1.调整帐务。为保证还债资金的落实,根据会计的稳健原则,各公司的“投资收益”科目一律调整为“其他应付款——应付偿债资金”科目。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在经过行清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调整。
2.合并报表。各公司应将截止期为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清理债权债务报表”,与九四年四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各科目发生额明细表”合并,编制截止期为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会计科目余额表”(格式见附件一)和“清理债权债务报表”。
二、交接内容。这次帐务交接的内容包括:
1.清理债权债务报表(截止日期为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期末会计科目余额表(截止日期为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银行帐户明细表及各帐户银行存款对帐签证单;
4.会计凭证:包括历年的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及指标通知单;
5.会计帐簿:包括历年的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指标登记簿等;
6.会计报表:包括历年的投资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表、基建财务决算汇总报表等;
7.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各类有价证券;
8.各类定期存单;
9.空白支票:包括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
各公司应按规定填写“会计资料交接清单”(格式见附件二),注明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的份数。
三、会计凭证的交接
1.对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会计凭证,各公司应按规定注明每张记帐凭证的附件张数,并按顺序编号、装订成册。装订时,应加上凭证封面、封底,封面上应注明记帐凭证起讫号数、册数。
2.对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的原始凭证,各信贷局应按日期顺序编号,并逐笔登记,编制“原始凭证交接清单”(格式见附件三),不再编制记帐凭证。同时报送“原始凭证交接清单编制说明”,对原始凭证中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说明。
3.记帐凭证的移交人为记帐凭证的填制人,记帐凭证的接收人由各信贷局指定,记帐凭证的监交人由财会局、稽审局指定。交接时,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对每张凭证的附件张数、每册记帐凭证的起讫号数核对无误后,在装订线上贴上封签(封签由财会局统一制发),并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在封签上签章。
4.原始凭证的移交人、接收人由各信贷局指定,监交人由财会局、稽审局指定。交接时,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应按照“原始凭证交接清单”,对原始凭证逐笔核对无误后,分别在“原始凭证交接清单”上签章,并将原始凭证移交给接收人。
5.指标通知单的移交人、接收人由各信贷局指定,监交人由财会局、稽审局指定。交指时,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应逐年清点、交接。能装订成册的指标通知单,应按顺序编号,单独装订成册。装订时,应加上封面、封底,并在封面上注明起讫号数。
四、会计帐簿的交接
1.会计帐簿的移交人为记帐人,接收人由各信贷局指定,监交人由财会局、稽审局指定。
2.交接时,按照“谁记帐、谁负责”的原则,九四年分段记帐的公司,由移交人(即记帐人)和接收人分别在各帐户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末余额,以及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最后一笔发生额两端共同盖章;九四年以前更换过记帐人的,应由原移交人和原接收人,在原移交日各科目的期末余额两端共同盖章。
3.交接时,订本式帐簿(如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等)应在首页注明已记帐的起讫页数,并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在页数上盖章。活页式帐簿应由移交人按顺序编号,并在首页注明起讫页数,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共同在页数上盖章。
4.指标登记簿: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逐年清点交接。
五、报表的交接
1.各公司的“期末会计科目余额表”、“清理债权债务报表”应与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的期末余额对应。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在核对无误后,应分别在“期末会计科目余额表”、“清理债权债务报表”上签字。
2.各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表、基建财务决算汇总报表应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逐年清点、交接。
六、有价证券、定期存单的交接
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定期存单,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清点、交接,并在“会计资料交接清单”上注明金额。
七、空白支票的交接
空白转帐支票、现金支票、空白收据、收据存根,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清点、交接,并在“会计资料交接清单”上注明起讫号。
税务登记证等其他有关资料,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清点、交接,并在“会计资料交接清单”上注明份数。
八、交接步骤
1.准备工作。各公司应于八月底前完成帐务调整和合并报表准备工作;编制出“期末会计科目余额表”、“清理债权债务报表”、“原始凭证交接清单”;整理好有关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交接资料。
2.核对验收。九月一日至八日,由行清债办公室派出三个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组成的交接小组,分别对各公司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进行清点、核对、盖章、验收,并编制“会计资料交接清单”。
3.正式交接。九月九日至十四日,由交接小组按照“会计资料交接清单”逐项清点接收会计资料。由原投资公司清债办公室负责人、各信贷局局长、财会局局长、稽审局局长分别代表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成熟一个,交接一个。
“会计资料交接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保留一份。
九、会计处理办法
1.冲平余额。各信贷局接收原投资公司帐务后,应按照“期末会计科目余额表”,编制各科目相反会计分录,冲平各科目余额。
2.建立新帐。各信贷局应按照“期末会计科目余额表”核定的数字,以及附件四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制记帐凭证,建立新帐。
十、其他资料的保管、交接。
1.各类借款、贷款及资金使用合同、协议书,以及各类担保书、承诺书等,应由各信贷局接收保管,并加强管理。
2.各类合资、合作项目的合同、章程、出资证明、董事会纪要与资料,暂由各信贷局保管,待开行与开发投资公司办理债权债务交接时,由各信贷局将上述资料移交给开发投资公司。
十一、会计资料交接后,各有关单位仍应按照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加强对原投资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抓紧催收到期债务及应收款项,继续清理遗留问题,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十二、会计资料交接后,如发现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记录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仍应由原凭证填制人、记帐人等经办人员负责。

附表1:会计科目余额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 期 初 余 额 | 本 期 发 生 额 | 期 末 余 额 |
| 科 目 名 称 |------------------------------|------------------------------|------------------------------|
| | 借 方 | 贷 方 | 借 方 | 贷 方 | 借 方 | 贷 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
注:1、“期初余额”为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的余额。
2、“本期发生额”为九四年四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发生额。
3、“期末余额”为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余额。

附表2:会计资料交接清单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
| | 数 量 | |
| 名 称 |--------------------------------------------------------------------| 备注 |
| |八九年|九零年|九一年|九二年|九三年|九四年|九五年|合计(大写)| |
|--------------------|------|------|------|------|------|------|------|------------|--------------|
|1.清理债权债务报表|------|------|------|------|------| 份| | 份| |
| | | | | | | | | | |
|2.科目余额表 |------|------|------|------|------| 份| | 份| |
| | | | | | | | | | |
|3.银行帐户明细表 |------|------|------|------|------| 份| | 份| |
| | | | | | | | | | |
|4.原始凭证交接清单|------|------|------|------|------|------| 份| 份| |
| | | | | | | | | | |
|5.记帐凭证 | 册| 册| 册| 册| 册| 册| | 册| |
| | | | | | | | | | |
|6.指标通知单 | 册| 册| 册| 册| 册| 册| | 册| |
| | | | | | | | | | |
|7.总分类帐 | 册| 册| 册| 册| 册| 册| | 册| |
| | | | | | | | | | |
|8.明细分类帐 | 册| 册| 册| 册| 册| 册| | 册| |
| | | | | | | | | | |
|9.银行日记帐 | 册| 册| 册| 册| 册| 册| | 册| |
| | | | | | | | | | |
|10.现金日记帐 | 册| 册| 册| 册| 册| 册| | 册| |
| | | | | | | | | | |
|11.指标登记簿 | 册| 册| 册| 册| 册| 册| | 册| |
| | | | | | | | | | |
|12.资金使用情况表| 份| 份| 份| 份| 份| 份| | 份| |
| | | | | | | | | | |
|13.基建财务决算 | 份| 份| 份| 份| 份| 份| | 份| |
| | | | | | | | | | |
--------------------------------------------------------------------------------------------------------------
--------------------------------------------------------------------------------------------------------------
|14.有价证券 | | | | | | | | 张|金额 元|
| | | | | | | | | | |
|15.定期存单 | | | | | | | | 张|金额 元|
| | | | | | | | | | |
|16.空白转帐支票 | | | | | | | | 本|起讫号 |
| | | | | | | | | | |
|17.空白现金支票 | | | | | | | | 本|起讫号 |
| | | | | | | | | | |
|18.空白收据 | | | | | | | | 本|起讫号 |
| | | | | | | | | | |
|19.收据存根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20.税务登记证 | | | | | | | | 份| |
| | | | | | | | | | |
|21.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 | | | | | | | | |
--------------------------------------------------------------------------------------------------------------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

附表3: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代理证券
短期投资
基建基金委托贷款
债券资金委托贷款
回收再贷贷款
其他贷款
应收利息
长期投资
——股票投资
——债券投资
——其他投资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二、负债类
其他应付款
——应付偿债资金
——应付已收投资本金
——其他
基本建设债券资金
重点企业债券资金
国投债券资金
基建基金借款
中央委托借款
拨改贷回收借款
基建基金回收本金借款
其他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