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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8年记账式(八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13:19  浏览:9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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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8年记账式(八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记账式(八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8年记账式(八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期限3个月,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贴现发行,发行价格按竞争性招标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确定。计划发行面值总额28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本期国债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时间安排。2008年5月23日招标,5月2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5月28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08年5月30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于2008年8月26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到期偿还等事宜。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美国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本期国债的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价格承销。
(二)投标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02元。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0个标位。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60个以上(不含60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三)时间安排。2008年5月23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5月26日至5月28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机构于2008年5月28日前(含5月28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0811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和2007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6]82号)规定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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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优质优价旅客列车财务管理

铁道部


规范优质优价旅客列车财务管理
1995年4月17日,铁道部

为了改善旅客乘车条件,提高客运服务水平,全路利用新型空调客车和对现有列车加装改造等相继开行了各种优质优价列车。为贯彻落实部《关于运输企业建立自主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铁办[1995]13号)的通知,鼓励各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投资购置和改造旅客列车,明确审批权限,规范收入分配、成本负担和投资归还办法,现统一规定如下:
一、审批权限
1.开行优质优价旅客列车,必须报部审批。
2.购置、改造旅客列车的资金来源应由铁路局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筹集,不得占用主业各项资金。采用职工集资时,须事先经报省(市)人民银行批准,利率按银行规定执行。
3.申报审批时,申报文件中应附有投资方案、资金来源、列车编组等数据资料和效益分析。
4.各局改造客车技术条件必须报部主管部门审批。
二、资产管理
1.全部由铁路局投资购置的优质优价旅客列车,资产归铁路局多种经营。
2.铁路局投资改造部配客车、自购发电车组成的优质优价旅客列车,客车(含增值)资产归铁路局主业;发电车资产归铁路局多种经营.
3.折旧费由资产归属方计提。
三、成本支出的划分
铁路局投资购置和改造优质优价旅客列车所投入资金的还本付息和由于列车开行所增加雇佣的乘务人员工资性支出以及其他相关的劳务费支出,由铁路局多种经营负担。
四、收益分配
1.基本票价全部列入运输收入,按全路统一规定的管直清算办法进行分配.
2.加价收入全部留给投资局,并根据投资情况和主业成本负担情况进行分配;
①全部投资购置的列车,30%给投资局主业用于补偿成本支出,70%给投资局作多种经营收入。
②投资改造的列车,40%给投资局主业用于补偿成本支出,60%给投资局作多种经营收入。
五、加价收入的清算
管内列车的加价收入,按实际收入分车次单独统计,在运输收入报表中按代收款分行列于运输收入小计数之外,标明为“管内待分配收入”。其进款统一上缴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按本文收益分配的规定比例进行划拨。
跨局列车的加价收入,原则上亦应按实际收入分车次单独统计列报,由收款局收入管理部门与投资局财务处按实际收入进行清算。对按实际收入分别核算确有困难的车次,经部财务司批准,可暂执行定额清算。清算的定额,由部财务司根据列车定员、票额分配、加价水平并扣减15%的虚糜率核定基数。实行定额清算的列车,其基本票价和加价收入全部列旅客票价收入,其进款全部上缴铁路局,由列车始发、通过和到达局收入部门每月按定额从旅客票价收入中扣减,转到“代收款”,直接拨付给投资局财务处,按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实行定额清算的优质优价列车开行后,实际售票率长期低于列车定员的85%时,下一年度应改按实际情况调整应扣减的虚糜率。
六、本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有抵触者,一律按本文规定执行。已经开行的优质优价旅客列车,一律改按本文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和斯里兰卡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换文

中国 斯里兰卡


中国和斯里兰卡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4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4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斯里兰卡共和国航运旅游部长
P·B·G·卡鲁加拉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同意对下述有关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所得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捐:

 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其运费收取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籍的。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船运主管部门所发的证件,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共和国国营或私营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则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作为对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中锡关于免征船票和运费利润税收的换文的补充。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黄 明 达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八日于科伦坡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黄明达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你阁下1975年4月18日来函,全文为: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确认此函正确地表达了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斯里兰卡共和国航运旅游部长
                       P·B·G·卡鲁加拉
                          (签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八日于科伦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