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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学校章程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8:00  浏览:9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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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学校章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学校章程管理办法

青教字〔2001〕129号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教育运行机制,规范和完善学校章程管理,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及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等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章程是指基于教育法律规定的学校权利和义务基础上,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原则规定,并通过法定程序核准的学校规范性文件。
  除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学校外,原则上实行一校一章程。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学校章程的主管部门,章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第五条 学校章程应当体现依法、公开、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六条 除市属高校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校名、住所;
  (二)学校性质、学制、办学宗旨、培养目标;
  (三)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四)教育教学活动基本准则;
  (五)教育过程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总务后勤管理原则;
  (七)章程的通过、修改、核准程序;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章程的起草。由校长提名,组成由校长领导的3-5人的学校章程起草工作小组。
  起草工作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及广泛征求全体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学校章程草案。必要时应征求社区及学生家长的意见。
  起草的学校章程应当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措词准确、具有特色。
  第八条 学校章程的通过。由校长向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做章程草案报告。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予以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
  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条 学校章程的核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报送的学校章程,由其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处(科)室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三)是否从本校的实际出发。
  第十条 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学校章程,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公文办理机构在15日内行文,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十一条 对学校章程中的问题,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校章程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通知报送学校予以改正;
  (二)对学校章程制定程序上的问题,退回报送学校重新处理。
  报送学校在接到处理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重新按程序核准。
  第十二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工会小组或教职工5人以上联名提出章程修改意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护学校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按照章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不按规定核准章程的;
  (二)随意修改学校章程有关法定条款的;
  (三)故意阻碍学校章程实施的;
  (四)非法干预学校章程范围内的管理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办学过程中违背、歪曲、践踏学校章程基本原则,致使章程无法实施,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建立的学校,逐步制定章程,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本办法施行后依法建立的学校,章程是开办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六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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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鄂声财农税发〔1998〕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厅提供的情况,仙桃市居民赵明超通过与房屋开发商签定“双包代建”合同,由开发商承办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并由委托方按地价与房价之和向开发商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



1998年12月28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实施阳光政务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实施阳光政务工程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办发〔2004〕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实施“阳光政务工程”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烟台市实施“阳光政务工程”考核办法

为确保“阳光政务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阳光政务工程的试行意见》(烟政发[2004]9号),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的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1.组织领导(10分)。成立阳光政务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3分);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部署阳光政务工作(2分);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阳光政务工程实施意见(3分);采取多种形式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2分)。
2.工作进展及职能分工(10分)。总体组织协调到位,监督检查保障有力,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新闻宣传报道及时、力度大(每项各2.5分)。
3.阳光政务工程内容(30分)。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公共服务功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每项各5分)。
4.阳光政务工程形式(30分)。建立“中国烟台”政府门户网站分网站(5分);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5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与市民直接对话制度(4分);推行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制度,涉及重要经济社会决策的事项实行公示,涉及物价、收费、市政、城管、环保、治安等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事项实行听证(4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阳光政务(3分);定期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老党员、企业和市民代表座谈会,通报阳光政务有关情况(3分);印制《阳光政务指南》或政府公报(3分);其他行之有效的形式(3分)。
5.阳光政务工程时限(10分)。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第一年重点突破,第二年基本到位,第三年规范完善(4分);责任部门按照计划完成工作任务(3分);其他工作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公开的按照要求公开(3分)。
6.监督保障机制(10分)。实施重要工作向人大报告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定期审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每项各1分);健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民主评议监督,职能部门监督制度(每项各1分);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阳光政务工作材料和情况(2分)。
(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1.组织领导(20分)。成立阳光政务工程领导小组(3分);落实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和联系电话(3分);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部署阳光政务工作(2分);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阳光政务工作实施方案(6分);纳入部门和单位目标管理(2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系统实施“阳光政务工程”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每年至少组织2次检查(4分)。
2.阳光政务工程内容(30分)。全市实施“阳光政务工程”任务分工表中所列的当年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目标(20分);政务公开所涉及的对内、对外应公开的内容(10分)。
3.阳光政务工程形式(30分)。建立“中国烟台”政府门户网站分网站(5分);设立部门新闻发言人(5分);设立固定醒目的阳光政务公开栏(5分);定期召开老干部、老党员、服务对象座谈会,及时通报政务情况(4分);制作《阳光政务指南》或便民服务卡(4分);设立专线咨询电话或咨询服务台,采用触屏式电脑查询系统或声讯电话四项有一项的(4分);实行社会听证会制度(3分)。
4.阳光政务工程时限(10分)。全市实施“阳光政务工程”任务分工表中所列的完成时限(6分);其他工作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公开的按照要求公开(4分)。
5.监督保障机制(10分)。健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每项2分);建立《阳光政务工作登记簿》,设有政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每项1分);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阳光政务工作材料和情况(2分)。
三、考核方式、加减分事项及标准
考核按年度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基本分为100分。具体记分标准为:达到标准的得基本分,达不到标准的扣基本分,符合加减分条件的相应加减分。
(一)定期检查。
市阳光政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对阳光政务工程阶段性工作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调度、督查和考评,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督促整改。每季度的检查情况,纳入年终综合考核之中。
(二)舆论监督。
市阳光政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编发简报、督查通报、新闻宣传等形式,不定期总结典型、表扬先进、督促后进。
(三)综合考核。
每年11月10日前,被考核的县市区、市直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试行意见》的要求和《考核办法》的标准,先行自查打分,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阳光政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1月20日后,市阳光政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采取明察暗访、现场观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结合阶段检查和日常掌握的情况,形成考核材料,向市阳光政务工程领导小组写出综合报告。
(四)加减分事项及标准。
1.加分事项及标准:“阳光政务工程”任务分工表中所列的当年有具体任务目标的,按照要求每按时完成一项任务加6分;提前完成任务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加4分。
2.减分事项及标准:没有完成“阳光政务工程”任务分工表中所列当年任务目标的,每少一项减10分。因落实“阳光政务工程”不力,出现下列情况的分别减分:侵犯群众民主权利、引起群众上访造成影响被查处的,每起扣6分;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追究责任的每起扣6分。
3.全市实施“阳光政务工程”任务分工表中没有具体任务的单位不加分、不减分。
四、考核奖惩
将实施阳光政务工程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作为部门评先树优、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推进阳光政务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阳光政务工程考核结果,将通过一定形式公布。
本办法由市阳光政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六月十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