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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45:37  浏览:8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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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0〕4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抗灾救灾专项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确保捐赠款物合理配置、规范使用,确保款物全部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灾后重建,提高捐赠款物使用效能,现将《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长春市抗灾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加强对捐赠款物的归集

  第一条做好捐赠资金的跟踪落实工作。对承诺捐款的企业、机构以及个人要进一步核实捐赠金额,做好登记、入账、统计等后续服务工作。

  第二条制定好捐助资金的总体使用规划。对捐助款项的使用原则、分配方向要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捐赠款项有明确的使用计划。

  第三条加强对捐赠款物的集中管理。对各部门组织的捐赠,原则上要统一纳入市慈善会的管理范围。对于分级管理的慈善组织也要把捐助的情况及时向市慈善会反馈。

  第四条做好定向捐助的协调与管理。对有定向捐助意愿的,要尽可能尊重捐赠人的意见,为其实现捐助意愿做好服务,创造条件。

  第二章强化对捐赠款物的管理

  第五条对抗洪救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本次救灾资金要单独立账,做到封闭管理、收支分设、专款专用、账目公开。

  第六条做好捐赠物品日常管理。对接受的所有物资,一般情况下,新品要做好质量检验,特别是对食品、药品,要在经过质监部门的严格检验合格之后,才可调往灾区使用。

  第三章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要确保捐赠款物全部用于救灾。按照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洁净水喝、有病能医的要求,主要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包括倒房重建、损房维修、安全过冬和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的保障。

  第八条要严格捐赠款物的使用审批程序。抗洪救灾捐赠款物由市慈善会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拨付。

  第四章加强对捐赠款物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对大宗款物的去向及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每一笔超过30万的资金和物资的去向都要建立专门的记录,并形成专门的档案留存。

  第十条加强对款物总体使用情况的反馈。要将抗洪救灾捐赠款物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慈善会进行反馈,有捐赠意愿要求的,要向捐赠人进行反馈。待抗洪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结束后,统一由市慈善会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加强对抗洪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管。各级慈善组织和捐款使用单位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捐款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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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科奖字〔2010〕70号


各推荐单位:
为做好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的要求,现将2011年度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办法和要求
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仍采取推荐单位推荐和专家推荐两种方式。各推荐单位于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推荐单位号和登录口令(见附件1)进入网络推荐系统,按要求组织推荐。如选择专家推荐形式,请推荐专家与我办联系获取专家推荐候选人的推荐号和校验码。国家安全与国防类(专用)和涉密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网络推荐。
所有非国家安全与国防类(专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或人选的推荐材料,必须使用我办提供的规定填写软件填写。推荐书填写软件可以从我办网站(http://www.nosta.gov.cn)和国家科技奖励管理业务平台(http://168.160.158.231/xmsb)下载。使用的计算机要求安装了Microsoft Word 2000以上版本,把“宏”的安全性设为“中”,具体操作步骤请详细阅读网站和国家科技奖励业务平台上的使用说明。
2010年度经评定未授奖(通过形审进入评审程序)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2011年度不能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再次被推荐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单位推荐指标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推荐指标
指标不限,请注重推荐优秀的中青年科学家。鼓励部门和地方联合推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指标
指标不限,请注重推荐回国服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指标
各单位推荐指标数及系统登录信息表由我办发放(见附件1)。请严格按照下达你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个奖种的指标数进行推荐,超指标推荐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专家推荐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可推荐1项(名)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以上可共同推荐1项(名)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人选),奖种限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一人独立完成科学研究项目的人选),不能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
3.专家应推荐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项目(人选),且每人每年只能推荐1次。当推荐项目(人选)出现异议时,有责任协助处理异议。
4. 由专家推荐的项目公示时将公布专家姓名。
二、推荐书填写要求
推荐书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主要依据,请推荐单位(推荐人)按照《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附件2)要求认真填写,重点突出候选人的重要科学发现、主要技术发明或者科技创新内容。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
三、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请推荐单位(推荐人)按相关规定认真做好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人选)的遴选、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及报送工作。报送要求如下: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非涉密项目
各推荐单位按要求将推荐材料报送我办,并登录国家科技奖励网络推荐系统,按要求组织本部门项目(人选)的网上材料报送工作。专家推荐候选人的书面推荐材料由候选人直接寄送我办,网上材料报送工作,由候选人直接登录系统进行操作。
2.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涉密项目及国家安全类专用项目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涉密项目推荐书纸质版材料及电子版材料需由专人送交我办,其中电子版材料只能以光盘形式报送,不得通过网络报送。
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安全类项目由专用项目推荐单位按照现行专业组报送至受委托的相关管理部门;由民口推荐单位推荐的专用项目推荐材料,直接报送我办,不得通过网络报送。
专用项目除报送推荐材料外,还需向我办报送专用项目汇总表及其电子版(刻录成光盘)、推荐书首页和项目简介各1份。
3.有以下情况的推荐项目,应提交相应的书面报告
(1)在《项目名称》栏中,名称与公布名填写不一致的推荐项目,应在报送书面推荐书时,提交推荐单位的报告。
(2)完成人本人不能签名的,应提交纸质书面说明。
(3)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提交专家回避报告,详细说明提请回避的理由,并填写“回避专家申请表”(见附件5)。
注:“推荐材料”包括:书面推荐书2套(含原始件1套,复印件1套,其中推荐书主件和附件一并装订成册);推荐项目(人选)汇总表一式3份(见附件3、附件4);推荐书电子版及汇总表电子版(刻录成1张光盘);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还需报送推荐书从基本情况到推荐意见九个部分内容合订简本30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还需附3套科普作品。
四、推荐截止时间
1.推荐项目书面材料及推荐项目光盘请于2011年2月28日以前报送我办,逾期不予受理。
2.为了保障网络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办按单位分类确定各推荐单位网络推荐截止时间,请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做好网络推荐工作,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别行政区、计划单列市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网络推荐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2日。
(2)中共中央直属单位、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及专家推荐,网络推荐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6日。
(3)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大型行业协会、学会,大型国有企业及其他推荐单位的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网上推荐截止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朱 清 010-68581762
吴 晓 010-68598395
黄雅丽 010-68598100
金寿平 010-68519746(专项奖励处)
传 真 010-68598100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信息处(请注明推荐材料)
邮编:100045
查询电话:010-68598100

附件:1.推荐指标数及系统登录信息
2.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0/201012/W020101203626245197534.pdf
3.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非涉密项目(或人选)汇总表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0/201012/W020101203626247381505.doc
4.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涉密项目汇总表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0/201012/W020101203626247387472.doc
5.回避专家申请表
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0/201012/W020101203626247548066.doc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和《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和《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



为了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结合我市房改运行的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租补贴细则)第六条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的同时,由所在单位按月给租住公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按标准工资2%发给住房补贴”,“计发补贴的工资基数以一九九二年底工资基数为准”。现对下列企业和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计
算工资基数规定如下:
(一)经企业优化组合,调整为社会待业领取生活补助费和放长假职工,享受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待遇。
(二)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三)住房被动迁的职工,搬迁期间照旧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四)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以转正定级工资为基数;部队转业退伍人员以转入工作单位后核定的首月工资为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原单位1992年底标准工资为准。
(五)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企业,按1992年底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为基数发放住房补贴。
(六)“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如在工资中已包含了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工资含量,租住公有住房提租后,企业不再发给住房补贴;反之,按1992年底工资标准的2%发给职工住房补贴。
二、《提租补贴细则》第六条规定“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加离退后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应增加的工资性补贴为基数“,其中计入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基数的工资性补贴有以下11项,各单位可区别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不同规定,核定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基
数(离退前已核定在离退费内的不再重复计算)。
(一)国发〔1982〕6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发给1至2个月的生活补贴,按实际发生额折算月平均额。
(二)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1985年5月前没参加工资改革的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每人每月12—17元。
(三)辽政发〔1985〕58号文件规定,没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10元。
(四)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普调1个工资级差的离退休费。
(五)国发〔1989〕83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适当提高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的规定。
(六)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10%离退休费。
(七)国发〔1992〕29号文件,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1.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退休金。
2.按本人月基本离退休金的10%增加离退休金。
(八)国发〔1979〕245号文件,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的规定(包括离退休人员)。
(九)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5元生活补贴费。
(十)(91)财综字44号,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和标准工资,每人每月补偿6元,增加离退休费的规定。
(十一)按国家规定1992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龄津贴后,一个工龄年每月上调0.5元,离退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三、《提租补贴细则》第七条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租用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后出现的净增支给予补贴做出了规定。现将原规定的计算公式“〔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住房补贴〕”加以完善,表述为〔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家庭成员住房补贴之和〕。
四、《提租补贴细则》第七条增加如下内容:
夫妻双方都享受建国前补贴待遇的,由参加革命工作早、待遇高的一方所在单位承担净增支的补助。
夫妻双方同时期参加工作,享受同级别待遇的,以住房承租人为准。
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或父母接续住用的,其租金净增支部分仍由享受待遇的干部、工人所在单位补助。
五、《提租补贴细则》附件《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以下简称租金办法)做如下调整:
(一)《租金办法》第八条调节租金的层次调节中,增加顶层调减的内容:平顶的楼房中,二、三、四、五层楼的平顶楼房,顶层房屋均不加不减,六层楼的顶层房屋每平方米减2分。
(二)《租金办法》第九条房屋朝向调节因素中,增加如下内容:东西朝向的居室不增不减。确定居室朝向,衡量的标准是主要窗口垂线的倾斜角小于45。倾斜角为45。的,确定朝向就低不就高。轴线垂直相交的“拐把子”连体楼房,其中一方朝向确定为南北向,另一方则为东西向

(三)《提租补贴细则》中的《基础租金表》规定,基础租金按设施条件分七个档次计租。现增加如下内容:对于设施条件介于两个档次之间的或设施条件有一项不符合相对应表列规定的,按下一档次计租。
六、《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购买债券细则》第九条规定被动迁回迁安置的住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至50元的标准购买租房债券,现修改为:1994年1月1日后办理回迁或易地安置手续的被动迁户,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按旧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每年3
元,分3年购买)的标准执行。计算购券的面积包括动迁前原面积和按规定自然增加的面积。
七、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的期限,由《购买债券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在收到《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十五日内“修改为:从收到《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一个月内。
《购买债券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在第一年一次购买3年租房债券给予减购20%优惠的“规定期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八、《购买债券细则》第十五条中,单位定期困难补助户办理免购债券手续,做如下规定:免购租房债券的定期困难补助户,由各单位的基层工会依据市总工会和市劳动局发文规定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计算口径认定,并出具证明,交由承租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统
一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免购手续。
九、本规定由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