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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54:25  浏览:8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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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1966年1月8日,国务院

国务院原则同意劳动部提出的《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现在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报告.并请劳动部注意执行情况,经常向国务院反映.

劳动部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
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问题,国家经委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一日《关于搬厂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国家建委一九六五年八月召开的全国迁建工作会议,都作了原则规定.现在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贯彻执行,提出以下暂行处理办法:
一、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原工资标准高于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的,暂时仍执行原工资标准;低于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的,应执行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如果迁入地区没有同类产业时,可以参照迁入地区相近产业的工资标准进行比较和确定.
搬迁企业单位的学徒和见习生(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原生活补贴和临时工资待遇高于迁入地区的,暂时仍执行原待遇标准,在生活补贴提高或者定级时,改按迁入地区的标准执行;低于迁入地区标准的,按迁入地区标准执行.学徒、见习生期满转正定级时,一律按迁入地区工资标
准执行.
搬迁企业单位,从迁入地区当地调入和新招收的职工的工资待遇,都按迁入地区的工资标准执行.
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原来领取的保留工资,可以暂时不动,待今后调整工资时,再随着本人工资的增加相应抵销.
二、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奖励制度,凡是原单位并入当地企业的,应该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搬迁后仍保持独立建制的企业单位,如果执行迁入地区的规定确有困难时,也可以暂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三、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都按照迁入单位(地区)的规定执行.
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林区津贴待遇的搬迁企业职工,迁到没有上述三种补贴、津贴的地区,而其同居家属仍留居原地的,可以仍发给原上述补贴、津贴标准的50%.如果由补贴、津贴标准高的地区迁到标准低的地区,而同居家属仍留居原地的,除了执行迁入地区的
标准以外,还可以发给两地标准差别的50%.
职工同居家属仍留居原地的,原来享受的医疗待遇和职工原来享受的冬季取暧补贴,可以暂按原有规定继续享受,费用由迁入单位开支.
四、搬迁企业单位的职工和经领导批准暂同迁往的同居家属,在迁往途中的工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待遇,一律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搬迁企业单位职工连家迁去安家有困难的,可以发给安家补助费,标准为职工、家属每人5元,每户不超过30元,费用由搬迁费中开支.未与职工同时迁去的同居家属,以后迁去时,也可以享受这项待遇.
六、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假待遇,仍按照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现行规定执行.
七、搬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从其他地区零星调入搬迁企业单位的职工,其工资、劳保福利等待遇,也参照上述对搬迁企业单位职工的有关办法办理.搬迁事业单位职工的安家补助费,没有搬迁费的可在事业费中开支.
处理搬迁企业职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搬迁单位多,职工人数也较多,又多是搬迁到边远、偏僻的地区,生活条件差,为此,在进行这项工作时,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教育职工服从国家需要.同时,对于职工的实际困难,也应尽可
能地给予解决,以利于搬迁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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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5月4日河北省广播电视厅公布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和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有线电视台、站作为现代化的舆论工具,应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文艺导向,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开办有线电视台、站和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个人不得开办有线电视台、站。

单位或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向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承担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承担有线电视站和共用天线系统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的单位,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

第八条有线电视台工程竣工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或委托有关设区的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共用天线系统工程竣工后,由县以上(含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

第九条有线电视台在保证转播上级电视台节目的前提下,应精办节目,提高质量。

有线电视站不得播放自制节目。

第十条对违反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及广播电影电视部下发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凡过去本省发布的有关有线电视管理方面的规定,与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下发的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相抵触的,即行废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完善地方病防治工作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完善地方病防治工作达标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1987年2月5日,卫生部

为实现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目标管理,推动防治工作发展,卫生部和原中共中央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中共中央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曾先后颁布了九种疾病防治工作的标准和技术考核方法。为使这些标准和考核方法进一步完善,现根据改革精神,提出考核验收办法如下:
一、考核验收的疾病和标准(详见原规定)
1.鼠疫基本控制和稳定控制标准
2.布氏菌病控制和稳定控制标准
3.地方性甲状腺肿病基本控制和基本消灭标准
4.氟中毒基本控制标准
5.克山病基本控制标准
6.血吸虫病基本消灭或消灭标准
7.疟疾控制、基本消灭、消灭标准和恶性疟基本消灭标准
8.丝虫病基本消灭标准
9.麻风病基本消灭或消灭标准
二、考核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疾病达标的考核验收办法。从1987年2月起凡上述几种疾病经过防治,达到国家颁布的各有关标准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严格按着标准自行组织考核验收,上报省(区、市)政府审核批准,并将考核验收材料报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备案。卫生部视情况有选择的进行抽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