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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38:25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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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计划,合理使用临时工,克服当前临时工计划不落实,不能按期辞退,随意使用农村劳动力等混乱现象,杜绝私招乱雇,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确因生产、工作需要,通过本单位劳动力节约挖潜,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调剂仍不能解决,又适宜使用临时工的(含季节工,下同),要按劳动计划编报程序、向计划、劳动部门报送年度、季度计划,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各地、市和省直有关厅、局,应根据省下达的临时工计划和各县、市、各部门报送的需要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然后下达执行。省直厅、局下达的临时工计划要抄送有关地市计委、劳动局、银行。各县市计委、劳动局必须将临时工计划落实到用工单位,并抄送同级粮食、银行部门
监督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 无权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批准使用临时工。
三、各地、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必须从城镇吃商品粮人口中招用。个别特殊工种和少数在农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必须从农村招用临时工时,应报省批准。各地、市每半年在计划内需从农村招用临时工十五名以下的,由地、市劳动局报请省劳动厅审批,超过十五名,由地区行署、市
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煤矿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增人指标内,需要使用的农村协议工,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按计划使用临时工,一般三至六个月,个别工种因特殊需要,最长不超过一年。合同期满,指标终止,人员即行辞退。因生产、工作需要再用的,要重新申请指标,重订劳动合同。
五、各单位根据计划使用临时工(包括经过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由县(区)以上劳动服务公司给予安排。用工单位与劳动服务公司要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按合同办事。临时工的工资由劳动服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直接结算。
现有的计划内临时工,要按照本办法进行整顿,在一九八二年内逐步纳入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不符合规定或超计划使用的要坚决辞退。
六、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等,不准在单位之间调配和借用,不得选招或转为固定工。情况特殊,必须选招或转为固定工的,由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七、要加强临时工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市每季度要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超计划使用和私招乱雇人员要立即辞退。地市计委、劳动局每半年将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报省。
八、建立和健全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要继续认真执行《河南省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各单位的临时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经市、县计划、劳动部门核定后,注入“工资基金管理册”,由开户银行据此支付工资。
九、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准在计划外使用工人,已经使用的要坚决进行清退。在未清退前,各地、市、县劳动服务公司要先将这部分人员认真管理起来,其劳动报酬和管理费,由劳动服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统一结算。现有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只许减少,不准增加,减少的人数不准再补,
不得借用和调整到其他单位,不得转为国家固定职工或非农业人口。
十、今后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所需要的短期零散工(一个月以内),由县(区)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城镇吃商品粮人口采取承包任务的方式解决,用人单位无权自行招用,也不得将本单位待业青年自行安排进厂(单位)劳动。今后如用人单位再私自增加计划外用工,银行应拒付工资,并
视其情节,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处分。
十一、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一律不准使用农村劳动力,已经使用的,要按照省《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通知》规定进行清退。
十二、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此有抵触者按此办理。



198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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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商务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1

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货物贸易中零关税的实施制定本附件。

二、香港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三、内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分阶段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指符合《安排》附件2规定的货物。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授权发证机构按照香港法例的有关规定签发《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进口享受《安排》中零关税的货物时,进口人应按照《安排》附件3的规定向内地海关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或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对本附件表1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内地税则税目调整时,表1的税则号相应进行转换。香港的生产企业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时,应依照当年的内地税则号提出。

五、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内地将对本附件表1以外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申请和核查
1.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的生产企业可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
2.申请企业应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提供货物名称和生产能力或预计生产情况的资料和数据。
3.香港工业贸易署及香港海关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进行核查和认定,按照现有生产货物和拟生产货物分别汇总。
(二)确认和磋商
1. 每年6月1日前,香港工业贸易署应将其分别汇总的货物名称、生产能力或预计生产情况的资料和数据提交商务部。
2. 商务部在收到香港工业贸易署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应会同内地有关部门与香港工业贸易署在当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确认货物清单。
3. 货物清单确认后,海关总署应与香港工业贸易署就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磋商。双方应于当年10月1日前完成原产地标准的磋商。
(三)公布和实施
1. 对香港现有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将货物清单及相应的原产地标准分别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和附件2表1。自完成磋商后第二年1月1日起,内地根据香港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2. 对拟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应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附件2表1。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香港工业贸易署和香港海关核查,由香港工业贸易署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内地将有关货物清单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自双方确认后第二年1月1日起,内地根据香港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3. 双方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公布磋商确认的货物清单及原产地标准。
(四)香港工业贸易署每年6月1日后向商务部提交资料要求享受《安排》零关税的货物,降税安排顺延一年。

六、当因执行本附件对任何一方的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对本附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磋商。

七、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表1
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

序号 内地 2001年 税则号列 货 名 内地2003年最惠国税率 内地2004年《安排》税率
1 21050000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 24.2 0
2 27100054 润滑油 6.0 0
3 28433000 金化合物 5.5 0
4 30041011 氨苄青霉素制剂 6.0 0
5 30041012 羟氨苄青霉素制剂 6.0 0
6 30041013 青霉素V制剂 6.0 0
7 30041019 其他青霉素 6.0 0
8 30041090 其他已配剂量含有青霉素或链霉素药品 6.0 0
9 30049054 清凉油 3.0 0
10 30049059 其他中式成药 3.0 0
11 30049090 已配定剂量的药品 4.0 0
12 32041600 活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9.6 0
13 32041700 颜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6.5 0
14 32064900 其他无机着色料及其制品 6.5 0
15 32081000 溶于非水介质的聚酯油漆及清漆等 10.0 0
16 32089090 溶于非水介质其他油漆、清漆溶液 10.0 0
17 32100000 其他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颜料 10.0 0
18 32151900 其他印刷油墨 8.2 0
19 33029000 其他工业用混合香料及香料混合物 21.7 0
20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18.3 0
21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18.3 0
22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18.3 0
23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21.7 0
24 33049900 其他美容化妆品 22.3 0
25 35069900 其他未列名的调制胶、粘合剂 15.0 0
26 38099100 纺织工业用其他未列名产品和制剂 6.5 0
27 38249090 其他未列名的化学品 6.5 0
28 39031900 初级形状的其他聚苯乙烯 11.8 0
29 39042200 初级形状已塑化的聚氯乙烯 11.8 0
30 39151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1.8 0
31 39152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1.8 0
32 39153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1.8 0
33 3915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1.8 0
34 39204100 硬质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 10.4 0
35 39204200 软质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 10.4 0
36 39209990 其他塑料制的非泡沫塑料板片 8.4 0
37 39211210 泡沫聚氯乙烯人造革及合成革 12.7 0
38 39231000 塑料制盒、箱及类似品 12.0 0
39 39232900 其他塑料制的袋及包 12.0 0
40 39239000 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其他塑料制品 12.0 0
41 39269010 塑料制机器及仪器用零件 10.0 0
42 39269090 其他塑料制品 12.0 0
43 41041000 面积≤2.6平米的整张牛皮革 6.4 0
44 41043990 其他牛皮革、马皮革 7.2 0
45 48051000 半化学的瓦楞纸(瓦楞原纸) 10.4 0
46 48056000 其他未经涂布薄纸及纸板 6.3 0
47 48058000 其他未经涂布厚纸及纸板 10.4 0
48 48101200 涂无机物的厚书写、印刷纸、纸板 7.0 0
49 48102900 其他涂无机物的书写、印刷纸及纸板 7.0 0
50 48109100 其他涂无机物的多层纸及纸板 7.0 0
51 48119000 其他经涂布、浸渍、覆盖的纸及纸板 7.5 0
52 48191000 瓦楞纸或纸板制的箱、盒、匣 11.7 0
53 48192000 非瓦楞纸或纸板制可折叠箱、盒、匣 11.7 0
54 48211000 纸或纸板印制的各种标签 10.0 0
55 48239090 其他纸及纸制品 13.3 0
56 49111090 其他商业广告品及类似印刷品 7.5 0
57 49119900 其他印刷品 7.5 0
58 50072019 其他纯桑蚕丝机织物 13.4 0
59 51071000 非供零售用精梳纯羊毛纱线 8.0 0
60 51121900 重量>200g/平米精梳全毛布 16.7 0
61 52051100 非零售粗梳粗支纯棉单纱 5.0 0
62 52051200 非零售粗梳中支纯棉单纱 5.0 0
63 52052200 非零售精梳中支纯棉单纱 5.0 0
64 52053200 非零售粗梳中支纯棉多股纱 5.0 0
65 52054200 非零售精梳中支纯棉多股纱 5.0 0
66 52083200 染色的较轻质全棉平纹布 10.0 0
67 52083300 染色的轻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10.0 0
68 52083900 染色的轻质其他全棉机织物 10.0 0
69 52084200 色织的较轻质全棉平纹布 10.0 0
70 52084900 色织的轻质其他全棉机织物 10.0 0
71 52091200 未漂白重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11.8 0
72 52093100 染色的重质全棉平纹布 11.8 0
73 52093200 染色的重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11.8 0
74 52093900 染色的重质其他全棉机织物 11.8 0
75 52094100 色织的重质全棉平纹布 11.8 0
76 52094200 色织的重质全棉粗斜纹布(劳动布) 10.0 0
77 52094300 色织的重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11.8 0
78 52103100 与化纤混纺染色的轻质平纹棉布 12.6 0
79 53091900 其他全亚麻机织物 12.4 0
80 53092900 其他混纺亚麻机织物 12.4 0
81 54011010 非供零售用合成纤维长丝缝纫线 8.2 0
82 54074200 染色的纯尼龙布 18.7 0
83 54074300 色织的纯尼龙布 18.7 0
84 54075200 染色的纯聚酯变形长丝布 18.7 0
85 54076100 其他纯聚酯非变形长丝布 18.7 0
86 54077200 染色的其他纯合成纤维长丝布 18.7 0
87 54079200 染色的其他混纺合成纤维布 18.7 0
88 55081000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 11.0 0
89 55093200 非零售纯聚丙烯腈短纤多股纱线 11.0 0
90 55121900 其他纯聚酯布 18.7 0
91 55129900 其他纯合成纤维布 18.7 0
92 55132100 与棉混纺染色的轻质聚酯平纹布 18.7 0
93 55161200 染色的纯人造纤维短纤布 17.3 0
94 58012200 割绒的棉制灯芯绒 12.5 0
95 58042100 化纤机制花边 17.3 0
96 58062000 含弹性纱线≥5%的狭幅织物 16.7 0
97 58071000 机织非绣制纺织材料标签、徽章等 16.7 0
98 59031020 用聚氯乙烯浸、涂的人造革 13.0 0
99 59031090 用聚氯乙烯浸、涂的其他纺织物 13.2 0
100 59032090 用聚氨基甲酸酯浸、涂的其他纺织物 13.2 0
101 59039090 用其他塑料浸、涂的其他纺织物 13.2 0
102 6001920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起绒织物 16.0 0
103 60023010 宽>30cm弹性棉针织、钩编织物 12.5 0
104 60023090 宽>30cm其他弹性纺织材料针织、钩编织物 16.0 0
105 60024200 棉制经编织物 12.5 0
106 60029200 棉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12.5 0
107 60029300 化纤制其他针织或钩编织物 16.0 0
108 610462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长裤、工装裤等 17.7 0
109 61051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17.7 0
110 610520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21.3 0
111 61059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20.5 0
112 61061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衬衫 17.7 0
113 6106200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女衬衫 21.3 0
114 61069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20.5 0
115 6107110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内裤及三角裤 16.3 0
116 610831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睡衣及睡衣裤 16.3 0
117 61091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T恤衫、汗衫等 16.3 0
118 6109909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T恤衫、汗衫等 19.5 0
119 61101010 羊绒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19.5 0
120 61101020 羊毛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19.5 0
121 61101030 兔毛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19.5 0
122 61101090 其他毛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19.5 0
123 61102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14.0 0
124 6110300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19.0 0
125 61109010 丝及绢丝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19.5 0
126 6110909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19.5 0
127 61112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婴儿服装及附件 16.3 0
128 61179000 其他纺织材料针织或钩编衣着零件 19.5 0
129 62034210 棉制男式阿拉伯裤 18.5 0
130 62034290 棉制男式长裤、工装裤等 18.5 0
131 62043200 棉制女式上衣 17.7 0
132 62043300 合纤制女式上衣 21.3 0
133 62045200 棉制裙子及裙裤 16.3 0
134 62046200 棉制女式长裤、工装裤等 17.7 0
135 62046300 合纤制女式长裤、工装裤等 21.3 0
136 62052000 棉制男衬衫 17.7 0
137 62053000 人纤制男衬衫 20.5 0
138 62059090 其他纺织材料制男衬衫 20.5 0
139 62063000 棉制女衬衫 17.7 0
140 62064000 化纤制女衬衫 21.3 0
141 62069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女衬衫 20.5 0
142 62082200 化纤制女式睡衣及睡衣裤 19.0 0
143 62179000 非针织非钩编服装或衣着零件 19.5 0
144 63025190 棉制其他餐桌用织物制品 16.3 0
145 64069900 其他材料制鞋靴、护腿等零件 17.0 0
146 70195900 其他玻璃纤维机织物 12.0 0
147 70200011 导电玻璃 10.5 0
148 71023100 未加工或简单加工非工业用钻石 3.0 0
149 71131100 银首饰及其零件 26.7 0
150 71131910 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 26.7 0
151 71131990 其他贵金属制首饰及其零件 35.0 0
152 71132000 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首饰 35.0 0
153 71141100 银器及零件 35.0 0
154 71141900 其他贵金属制金银器及零件 35.0 0
155 71142000 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金银器 35.0 0
156 71151000 金属丝布或格栅状的铂催化剂 3.0 0
157 71159010 工业或实验室用贵或包贵金属制品 3.0 0
158 71159090 其他用途的贵或包贵金属制品 35.0 0
159 71161000 天然或养殖珍珠制品 35.0 0
160 71162000 宝石或半宝石制品 35.0 0
161 71171100 贱金属制袖扣、饰扣 35.0 0
162 71171900 其他贱金属制仿首饰 24.7 0
163 71179000 未列名材料制仿首饰 35.0 0
164 73181500 其他螺钉及螺栓 8.0 0
165 73269090 其他非工业用钢铁制品 10.4 0
166 74040000 铜废碎料 1.5 0
167 74081900 截面尺寸≤6mm的精炼铜丝 4.0 0
168 74092100 成卷的黄铜板、片、带 7.0 0
169 74092900 其他黄铜板、片、带 7.0 0
170 74099000 其他铜合金板、片、带 7.0 0
171 74101100 无衬背的精炼铜箔 4.0 0
172 74102100 有衬背的精炼铜箔 4.0 0
173 76011000 未锻轧纯铝 5.0 0
174 76020000 铝废碎料 1.5 0
175 76061190 纯铝制矩形的其他板、片及带 6.0 0
176 76061240 厚度>0.35mm的铝合金制矩形铝板片带 6.0 0
177 76069100 纯铝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 6.0 0
178 76069200 铝合金制非矩形的板、片及带 10.0 0
179 80030000 锡及锡合金条、杆、型材、丝 8.0 0
180 83089000 贱金属制珠子及亮晶片 10.5 0
181 8415901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等空调的零件 10.0 0
182 84435990 其它印刷机 8.0 0
183 84514000 洗涤、漂白或染色机器 8.4 0
184 84518000 税号84.51所列其他未列名的机器 12.0 0
185 84798962 自动贴片机 3.6 0
186 84804100 金属、硬质合金用注模或压模 8.0 0
187 84807900 塑料或橡胶用其他型模 5.0 0
188 84818019 其他未列名阀门 7.0 0
189 84821000 滚珠轴承 8.0 0
190 85011010 输出功率≤37.5W玩具电动机 24.5 0
191 85011091 机座20mm≤直径<39mm微电机 11.2 0
192 85011099 其他输出功率≤37.5W微电机 9.0 0
193 85013100 输出功率≤750瓦直流电动机、发电机 12.0 0
194 85030010 玩具用电动机微电机零件 12.0 0
195 85030020 输出功率>350MVA交流发电机零件 3.0 0
196 85030030 风力驱动发电机组的零件 3.0 0
197 85030090 其他电动机、发电机(组)零件 8.0 0
198 85043190 额定容量≤1KVA的其他变压器 7.2 0
199 85044090 其他未列名静止式变流器 10.0 0
200 85049019 其他变压器零件 8.0 0
201 85049090 其他静止式变流器及电感器零件 8.0 0
202 85051190 其他金属的永磁体 7.0 0
203 85051900 非金属永磁体 7.0 0
204 85061000 二氧化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 20.0 0
205 85068000 其他原电池及原电池组 14.0 0
206 85073000 镍镉蓄电池 10.0 0
207 85078010 镍氢电池 12.0 0
208 85079010 铅酸蓄电池零件 10.0 0
209 85079090 其他蓄电池零件 8.0 0
210 85089000 手提式电动工具的零件 6.6 0
211 85099000 家用电动器具的零件 12.0 0
212 85139010 手电筒零件 14.0 0
213 85139090 其他自供能源手提式电灯零件 14.0 0
214 85152110 直缝焊管机 10.0 0
215 85152190 其他全自动或半自动电阻焊接机 10.0 0
216 85158000 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 8.0 0
217 85169010 土壤加热器及加热电阻器零件 8.0 0
218 85169090 税号85.16所列货品的其他零件 14.6 0
219 85181000 传声器(麦克风)及其座架 10.0 0
220 85189000 税号85.18所列货品的零件 10.5 0
221 85221000 拾音头 35.0 0
222 85229010 转盘或唱机用零附件 27.0 0
223 85229021 录音机走带机构(机芯) 27.0 0
224 85229030 其他视频信号录放设备的零件附件 30.0 0
225 85229090 税号85.19至85.21所列设备其他零件 20.0 0
226 85239000 其他供录制声音等信息未录制媒体 8.3 0
227 85291010 雷达及无线电导航设备天线及零件 1.5 0
228 85299030 对讲机零件 8.0 0
229 85299049 其他用途电视摄像机零件 12.0 0
230 85299060 收音机及其组合机的其他零件 15.0 0
231 85299090 税号85.25至85.28所列设备的零件 4.0 0
232 85318010 蜂鸣器 15.0 0
233 85361000 熔断器(电压≤1000V) 10.0 0
234 85364900 电压>60V的继电器 10.0 0
235 85371010 其他数控装置 5.0 0
236 85371090 其他电力控制或分配的装置 8.4 0
237 85372090 其他电力控制或分配装置 8.4 0
238 85389000 税号85.35、85.36或85.37装置的零件 7.0 0
239 85392991 电压≤12V未列名的白炽灯泡 12.0 0
240 85404000 点距<0.4mm彩色数据/图形显示管 8.0 0
241 85441100 铜制绕组电线 10.0 0
242 85444190 耐压≤80V有接头电导体 4.0 0
243 85445190 1000V≥耐压>80V有接头电导体 7.0 0
244 85445990 1000V≥耐压>80V无接头电导体 13.8 0
245 90011000 光导纤维束及光缆 7.0 0
246 90012000 偏振材料制的片及板 8.0 0
247 90019000 税号90.01未列名的其他光学元件 8.0 0
248 90021990 税号90.02未列名的其他物镜 15.0 0
249 90069110 特种用途照相机的零附件 8.0 0
250 90069120 一次成像照相机的零附件 5.0 0
251 90069191 照相机自动调焦组件 10.0 0
252 90069192 其他照相机的快门组件 10.0 0
253 90069199 其他照相机的其他零附件 10.0 0
254 90138010 放大镜 12.0 0
255 90138090 其他液晶装置及光学仪器 5.0 0
256 90139010 激光器、望远镜等装置的零附件 6.0 0
257 90139090 税号90.13所列其他货品的零附件 8.0 0
258 90318090 未列名测量、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 5.0 0
259 91021100 机械指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 15.0 0
260 91021200 光电显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 23.0 0
261 91031000 以表芯装成的电子钟 23.0 0
262 91051100 电子闹钟 23.0 0
263 91081100 已组装的机械指示式完整电子表芯 16.0 0
264 91081200 已组装的光电显示式完整电子表芯 16.0 0
265 91081900 其他已组装的完整电子表芯 16.0 0
266 91089900 其他已组装完整机械表芯 16.0 0
267 91112000 贱金属制的表壳 14.0 0
268 91132000 贱金属制的表带及其零件 14.0 0
269 91149000 钟、表的其他零件 14.0 0
270 95039000 其他未列名玩具 7.0 0
271 96062200 金属制钮扣 17.0 0
272 96071100 装有贱金属齿的拉链 21.0 0
273 96071900 其他拉链 21.0 0



附件1:

香港特区政府建议增加的首批降税产品清单
序号 内地HS01 货 名 2003年 税率 方案2004年 税率
1 21050000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 24.2 0
2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18.3 0
3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18.3 0
4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18.3 0
5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21.7 0
6 33049900 其他美容化妆品 22.3 0
7 61046200 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女式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 17.7 0
马裤及短裤
8 610520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21.3 0
9 61059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男衬衫 20.5 0
10 61069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女衬衫 20.5 0
11 61099090 其他纺织材料制针织或钩编的T恤衫、汗衫及其 19.5 0
他背心
12 74092100 成卷的黄铜板、片、带 7.0 0
13 74092900 其他黄铜板、片、带 7.0 0
14 76061190 纯铝制矩形的其他板、片及带 6.0 0
15 76061240 厚度≥0.35mm的铝合金制矩形铝板片带 6.0 0
16 91021100 机械指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 15.0 0
17 91021200 光电显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 25.0 0
18 91031000 以表芯装成的电子钟 25.0 0
19 91051100 电子闹钟 25.0 0


附件2:

香港特区政府建议从首批降税产品中剔除的产品清单

原序号 内地HS01 货 名 2003年 税率 方案 2004年 税率
1 27100013 石脑油 6.0 0
3 27111990 其他液化石油气及烃类气 3.0 0
5 29309090 其他有机硫化合物 6.5 0
26 39033000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 11.8 0
27 39041000 初级形状的纯聚氯乙烯 11.8 0
29 39072000 初级形状的其他聚醚 11.8 0
30 39074000 初级形状的聚碳酸酯 8.4 0
45 41042900 其他经鞣制或复鞣的马皮革、牛皮革 6.4 0
46 41043100 全粒面革和全粒面剖层皮革 6.2 0
48 41051900 其他经鞣制或复鞣的绵羊或羔羊皮 7.2 0
94 55099100 非零售与毛混纺其他合成纤维短纤纱线 11.0 0
176 82122000 安全剃刀片 14.0 0
179 84261942 集装箱装卸桥 10.0 0
184 84798990 本章其他税号未列名机器及机械器具 3.6 0
231 85312000 有液晶装置或发光管的显示板 4.0 0
240 8540110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12.0 0
242 85438990 未列名的电气设备及装置 3.6 0
247 85489000 85章其他未列名的电气零件 12.0 0
252 90066200 闪光灯泡、方形闪光灯及类似品 18.0 0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潭政发〔200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湘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 9 9 8]4 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 9 9 9]1 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铁路、电力系统除外)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工作人员,暂不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四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五条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市区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政策、统一方案。
第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和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费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超出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 0 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 0%的,以6 0%为基数缴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按本市前三年此类人员实际支出的平均医疗费用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对于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 0%为基数,代下岗职工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费来源:
1、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
2、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
3、企业列职工福利费支出。
(三)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及来源: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按照规定应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于上月2 5日前足额缴纳下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参保单位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 9 9 9年第2 5 9号令)的规定向市、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分立、兼(合)并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分立或兼(合)并后的单位分担或者承担。用人单位终止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破产时必须以本市退休人员上年度人平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标准,以货币形式为退休人员缴足今后1 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方可按政策规定为破产后企业的退休人员支付基本医疗费用。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主要按规定支付本人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医疗帐户结余本金,按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来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
(二)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具体比例为:4 5岁以下(含4 5岁)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0.7%划入个人医疗帐户;4 5岁以上到退休前的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2%划入个人医疗帐户;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3.4%划入个人医疗帐产,
第十二条 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医疗帐户以外的部分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三条 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完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不再负担参保人员个人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除外)。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
十五条 我市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具体支付办法如下:
(一)参保人员住院费用。
参保人员首次住院费用个人先自负年工资收入或退休费的10%;以后每次住院费用个人先自负年工资收入或退休费的2%,然后,累计本年度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
(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经医疗专家鉴定小组审定的特殊病种,其门诊医疗费用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前参保人员须先自负个人年工资收入或退休费的4%。然后,累计本年度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
(三)特检特治医疗费用。
住院期间,经审批后的特殊检查费用个人先自负2 0%;特殊治疗的费用个人先自负1 0%;使用用药目录中的分类自负药物时,个人自负比例按用药目录中分类自负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特殊情况,经市、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严格审核后的特殊检查费用,个人先自负2 0%,然后按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支付规定支付。
(四)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如下:
在职职工:自负段以上至5000元部分,个人自负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自负15%;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自负8%。
退休人员:自负段以上至5000元部分,个人自负1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个人自负10%;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自负5%。
(五)年度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由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患病确需转外地诊治,经市、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20%,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并报告所在单位及所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出院后带病历本、费用明细单、发票等经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严格审批后按转外地就医的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 未经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转市外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中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以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实际发生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人均医疗费用为标准,拨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突发性、流行性传染病、自然灾害等因素所致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医疗费用,以及救灾抢险、见义勇为致伤的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不设立个人医疗帐户,建立个人医疗费用台帐,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凭医保病历本、医保双处方、发票等,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审批报销。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工负伤(含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期间医疗费用,按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未开展工伤(含职业病)、生育社会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地区的工作人员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医疗费用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异地流动等原因及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死亡,应由原用人单位缴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及时收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证件交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如不及时收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销售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定点的制度.本市范围内符合有关定点资格规定的单位有权提出定点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其申请及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可依照就近就医的原则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单位的范围内门诊就诊、购药,选择1—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个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定点医疗单位。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条件限制,需转院诊治的,履行有关手续后转诊。
第二十七条 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限收治专科病人,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若要求变更现选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在下年初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及医药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应提前3 0天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员,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实行不定期检查并建立年审制度。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是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收缴与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参保单位、医保定点单位、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营运及有关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否则,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及个人,从次月起暂停享受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按规定缴费时止。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视情节采取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缓年检、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必须遵循基本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如违反规定,除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追回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外,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予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追回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配套政策与本办法同步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统筹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及配套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01年1月1日实施,原有关医改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