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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强药品质量监督防止出现重大用药安全事故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10:42  浏览:9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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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强药品质量监督防止出现重大用药安全事故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配合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强药品质量监督防止出现重大用药安全事故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入4月份以来,全国连续发生多起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蒙受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极为重视,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药品是关系人民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依法加强药品质量监督,对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至为重要,特别是严重威胁到人民身体健康的假劣药品和特殊药品,更应引起各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质量监督,防止出现重大用药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围绕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整顿药品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查处假劣药品的工作。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对于假劣药品的案件线索一定要充分重视,并追查到底。要继续坚持“五不放过”的要求,提高查处假劣药品案件的效率。要从根本上减少假劣药品的危害,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二、各地药品监督部门应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抽验的基础上,有计划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使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与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各地监督与抽验的重点对象应是药品市场集中地区、假劣药品多发地区、农村乡镇的医院诊所,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重点监控地区。监督与抽验的重点产品是一次性医疗器械、生物制品、中药制剂、大输液等。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做到防范于未然,切实减少用药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

三、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继续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市县媒体的监测力度。要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的监督,严格执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程序,严防假劣药品通过媒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病患者,扩大危害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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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了促进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风电设备制造国产化步伐,不断提高我国风电规划、设计、管理和设备制造能力,逐步建立我国风电技术体系,更好地适应我国风电大规模发展的需要,现将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风能资源是重要的能源资源。各省(区、市)要按照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风能资源的原则,结合能源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省(区、市)的风电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风电场址和有关要求,以指导风电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风电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有关规定,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余项目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有关核准程序和条件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执行。
三、风电场建设的核准要以风电发展规划为基础,核准的内容主要是风电场规模、场址条件和风电设备国产化率。风电场建设规模要与电力系统、风能资源状况等有关条件相协调;风电场址距电网相对较近,易于送出;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进口设备海关要照章纳税。
四、风电场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分地区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风电特许权建设项目的电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是,不得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风电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风电建设的规划工作和前期工作,高度重视风电设备制造的国产化,将风电建设、产业和市场培育、人才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降低风电建设成本,提高风电运行和管理水平,增强风电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风电产业的更快更好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四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5]6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为管好用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有效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省财政厅、农业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发[1997]8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保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良好势头的意见》(鄂发[2005]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系省政府设立,从省农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奖励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的专项资金。奖励资金额度为200万元。

  第三条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并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奖励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奖励对象。凡直接扶持农业产业化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服务组织等集体和个人,以及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作为奖励对象参加评比。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在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中有突出贡献;

  2、认真落实农村产业政策,积极主动为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法规服务;

  3、在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和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4、在支持、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开拓市场、发展加工业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先条件:

  1、当年的生产经营中,销售收入、利税、带动农户数量均比上年有明显增长。具体标准是: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年利税增长10%以上;年安置就业300人以上;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2、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3、科技先进,在全省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第五条奖励标准。省财政厅、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根据产业化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先进单位(含龙头企业)和先进个人名额。每个先进单位奖励2-3万元,每个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第六条 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出现重大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