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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3:13:04  浏览:8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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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10日公布199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净化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公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并参与此项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防病机构负责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
(二)托儿所、保育院、幼儿园;
(三)学校的教学场所;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宫)、青少年宫公众活动的室内场所;
(五)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
(六)商场(店)、书店和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厅、等候室;
(八)会议厅(室);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七)项规定的等候室,可以设置吸烟室(区)。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管理工作。但不得与第五条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 提倡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九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二)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置吸烟室(区)的,还应当设置明显的吸烟室(区)标志;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令其退场。
第十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设立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对在该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令其退场。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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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应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模式是金融服务体系的一种创新,也是对金融市场的一种有效补充。有助于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微型企业和需要开发创业的个人,他改善了一些地区的金融服务,有效缓解了微型企业和需要开发创业的个人的融资难问题。它具有贷款时间短、手续简便、借款收益高等优点,我县首家小额贷款公司自2010年10月成立以来,小额贷款从数量上、质量上均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一直保持着健康平稳快速发展。但是,近期孟村法院连续审理和执行了多起被执行人拒不偿还借款,法院查询银行冻结、扣划其存款收效甚微。但是申请人(原告)却举报被执行人(被告)在小额贷款公司有十多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存款的案件,但法院却无法及时有效予以冻结和扣划的事情发生。由于此类情况社会影响面大,严重影响了金融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经调查和司法审判实践发现,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企业,有其特殊性,它的一举一动涉及到金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类借款案件除了具有普通案件共性特点外,还具有借款利率高、借款人的资金隐蔽性强的自身特点。上述特点凸显了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关注严重不足的问题,也暴露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借款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先期管理不规范、信用审查不明朗、监管不到位等,给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此,孟村法院经过审判实践、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后认为:
首先法院要强化审判和执行工作。深入分析研讨审判和执行对策,立足于在不突破国家金融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合理合法方式,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原告)合法债权,由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法院查询、冻结、扣划涉案当事人存款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中涉案当事人的存款,没有涉及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生事物,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为金融机构,他的“责、权、利”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操作起来无规可循、无章可守,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可以说法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这种行为是无能为力的,对其处罚可以说更是难上加难。因此我们认为可否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不定期沟通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向法院提供存款人名单,而法院不定期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涉案当事人名单,做到信息共享。这样有效避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也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扩大。同时法院应加大对拒不偿还借款,但是却在小额贷款公司有十多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存款的当事人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执结率和执行到位率,为合法债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主动寻求上级法院和党委指导、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联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案件调处工作。并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做到三个坚决:该查封财产的坚决予以查封,该冻结银行存款的坚决予以冻结,该拘留、罚款的坚决予以拘留、罚款,绝不姑息迁就,不留尾巴和拖泥带水。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应强化对借款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人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健全完善吸收借款审查制度,建立分工负责和责权明确的管理机制,吸收借款前要对出借人的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能什么人的借款都吸收,什么样的借款都敢用,应符合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防止来路不明的借款,通过借贷来洗白。杜绝违规、违法借款,提高借贷质量。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考察借款人信用、经营及财产状况;加强跟踪监督,定期考察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及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经营不善、企业亏损或者借款人个人负有重大债务、逃贷行为等危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信用的,可依法申请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提前偿还借款人出借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
最后要强化综合治理。法院加强法制宣传,强化诚信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守法意识,在全社会促成知法守法信法的良好局面;探索法院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建立共享平台,形成打击一方面拒不还债,一方面又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出借给他人借款收取大量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合力。有效降低小额贷款公司不当借款的风险。法院要选择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理融资、理性借款,从根本上减少纠纷;针对小额贷款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加强调查研究,适时提出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的司法建议,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黎明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变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名称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变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地区联络组名称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地区人大工作,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德州、惠民、临沂、菏泽、聊城地区联络组,改为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德州地区工作委员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惠民地区工作委员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临沂地区工作委员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菏泽地区工作委员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聊城地区工作委员会;地区联络组组长、副组长改称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198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