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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04:55  浏览:8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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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的决议
省人大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水利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建国以来,我省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发挥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近几年来,我省发生了1991年的大水和1994年的大旱,水利工程在抗
灾斗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水利建设有了新的进展。但是,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切实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大力加强水利建设,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我省由农
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经济富省的跨越,特作如下决议:
一、提高认识,抓住机遇,把水利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我省水资源不足,旱涝灾害频繁,加强水利建设不仅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对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群众生活用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
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把水利列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建设的首位,要求取得明显进展,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建议》精神,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水利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树立水优患意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
遇,全面发动,集中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抓紧抓好水利建设,抓出更大的成效。
二、制定规划,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各级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当地实际出发,针对存在的问题,统筹考虑,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制定“九五”水利建设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一项一项落实。从全省来说,要把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
长江、淮河和大湖的治理,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综合效益的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提高防洪、抗旱、排涝能力;(2)加快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的续建配套和更新改造,扩大排灌面积,充分发挥效益;(3)大力开展省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切实改善农业生产条件;(4)
大力加强江淮丘陵区缺水易旱地方的水利建设,首先要尽快解决好人畜吃水问题,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奔小康创造条件。
三、深化改革,增加投入,为水利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水利改革,尽快建立起知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利管理新体制,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要重点推进水利产权制度、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和综合开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增强水管部门的经济活力,促进水利事业良性发展。
加强水利建设,关键是要增加投入。省级水利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和省级水利事业费要在1995年的基础上,从1996年开始,按照《农业法》规定的增长比例,逐年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各地、市、县、乡财政预算每年都要安排水利建设专项经费,并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
而增加。省切块包干到各县(市)的农水经费必须如数兑现,各县(市)的配套资金也必须及时到位,确保工程进度。要进一步划分事权,明确投入主体,积极走分级负责、社会办水利的路子,提倡国家、地方、个人一齐上,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要依靠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增
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依法尽快建立和充实水利建设基金,加大地方水利规费征收力度,做到依法统一足额征收,切实管好用好。要积极利用外资、贷款和以工代赈等资金,大力发展水利事业。
四、推进水法制建设,强化监督力度。各地要大力加强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水法律意识。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实施《水法》,坚持依法管水,依法治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利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对截留、侵占、挪用、贪污水利经费的
,必须严肃查处。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破坏水利设施的犯罪分子,维护正常的水事活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把监督水法律法规的实施列入人大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地开展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对水利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可作出决议和决
定,促使水利建设走向法制轨道,推动水利建设顺利发展。




199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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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17日 财税[2005]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现对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1%;
2.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15%;
3.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超过自留保费的0.05%;
4.其他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二、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废止。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7月31日)

教社政〔2003〕6号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规范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管理,在总结科研项目管理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为实施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重大攻关项目)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重大攻关项目的宗旨是,支持高等学校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把握学科前沿,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大攻关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体现有限规模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有效利用现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研究基地等条件,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第四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组织体现“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严格管理、铸造精品”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方式。

  二、选题来源与确定

  第五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范围主要包括:

  1.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研究重大课题和学科前沿问题;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有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全局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3.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中提出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第六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选题来源主要包括:

  1.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社科委)各学科委员会的五年研究规划确定的学科发展战略和优先资助领域;

  2.经学校推荐申报的,已获得重要进展,经过进一步提炼与加大支持力度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研究项目(包括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和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3.经专家推荐的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急需研究的重大选题。

  第七条 教育部在认真分析不同来源选题的基础上,每年初向教育部社科委各学科委员会提交本学科拟招标课题草案,由教育部社科委进行差额遴选。

  三、课题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 教育部社科委审议通过的招标课题指南经教育部批准后,发布当年重大攻关项目招标公告。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招标课题》;⑵《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申请评审书》;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招标文件向教育部委托的高校社科研究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索取。部分文件亦可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网”下载。

  第十条 投标条件

  (一)重大攻关项目投标者必须是法人(高等学校)担保的高等学校教授,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由对招标课题研究居国内领先水平的知名学者,特别是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担任首席专家;

  2.由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术研究群体构成课题研究骨干;

  3.拥有对招标课题开展研究必备的条件(如相关研究机构等);

  4.首席专家和主要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周期内有充足的研究时间。

  (二)重大攻关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负责项目研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课题组成员的聘任、研究经费的分配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的质量。

  (三)重大攻关项目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但必须由一所高校作为牵头投标单位;鼓励联合高校系统外的相关专家、国外专家,以及与研究课题有关的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研究工作。

  (四)一位首席专家,每次只能参加一个重大攻关项目的投标。正在承担重大攻关项目的首席专家不能参加新项目的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使之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得自行改动投标课题名称。投标文件须由学校盖章密封,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部委托的社科管理咨询服务机构提交,超过截止日期将不予受理。

  四、项目评审与批准

  第十二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 教育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投标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原则如下:

  1.专家评审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的高校或非高校系统科研机构。根据回避原则,不从投标者所在学校聘请评审专家。

  2.专家评审组成员应是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高级职称,并对评审课题有较高学术造诣的同行专家。

  3.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透露评审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评审标准

  1.从招标课题分解的问题属于科学前沿问题,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明确,研究目标具有先进性,学术思想具有创新性;

  2.研究思路清晰,积极吸收自然科学中先进的研究方法,借鉴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有效方法,注重实证研究和社会调查方法的运用、定性研究方法与定量研究方法的结合;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具有可行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具有较雄厚的研究基础,首席专家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科研组织能力,课题组主要成员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较多的相关研究成果、充分的资料准备与合作精神;可望取得突破性成果;

  4.学校在相关研究机构、研究资料、仪器设备等方面具有优越的科研条件,具有较高的科研组织管理水平,并可以为研究任务的完成提供优惠政策和保障条件;

  5.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六条 重大攻关项目评审程序

  1.评审会议由教育部组织,委托专家评审组组长主持,邀请所有投标者参加。开标顺序由投标者抽签决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后评审组专家阅读投标文件,投标者回避。

  2.投标者根据抽签顺序,以多媒体演示的方式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对投标课题进行论证,多媒体演示的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相同。在某一投标者作课题论证时,其他投标者应当回避。

  3.评审组专家在认真审阅投标文件和听取投标者课题论证的基础上,可以要求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者应当对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4.专家评审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最后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以一次性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方式确定中标者。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通过的重大攻关项目报教育部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书,并与中标者所在学校和首席专家签订项目合同。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攻关项目采取教育部与项目承担学校共同管理的办法。项目承担学校须将批准的重大攻关项目列入学校重点科研计划,提供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项目的正常进行、按时完成和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担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须根据立项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填写《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研究计划书》,经学校审核后一式二份报教育部,经教育部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回,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 重大攻关项目经费的资助应列入学校综合预算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财务部门参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下列范围开支:

  1.资料费;

  2.调研费;

  3.劳务费;

  4.会议费;

  5.仪器设备费;

  6.文具费、通讯费、印制费等。

  项目经费不得支付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各高校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对重大攻关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由项目首席专家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经学校进行审查后报教育部。中期检查根据《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研究计划书》提出的中期研究成果要求,由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项目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及经费使用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重大攻关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报教育部审批:

  1.因不可抗力变更项目首席专家;

  2.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改变成果形式;

  4.推迟完成时间;

  5.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每年须撰写年度进展报告,由学校进行审查,并由学校统一向教育部报告,经审核通过后作为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教育部视情况分别做出中止拨款或撤销项目处理:

  1.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情况表明,首席专家和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重大研究成果;

  2.首席专家或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不能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六、成果鉴定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重大攻关项目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鉴定组对该项目进行鉴定。鉴定办法另发。

  第二十六条 除有特别要求外,重大攻关项目承担学校有义务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重大攻关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成果。

  第二十七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最终成果,由教育部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出版。重大攻关项目所有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等发表出版时,须在成果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资助”字样。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