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2002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三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第四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第五条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八条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关司法礼仪的要求。
第九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十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十三条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第十四条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第十五条裁判文书一般由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制作。但是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的评议意见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明显分歧的,也可以由其他合议庭成员制作裁判文书。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十六条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第十七条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合议庭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按规定的时限报请审批。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1988年至1996年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1988年至1996年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为维护国家法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的统一,经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1988年至1996年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1988年至1996年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公办重点中小学实行“三包”试行办法的修改补充规定
藏政发[1988]7号 1988年1月29日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全区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五个文件的通知
藏政发[1988]12号 1988年2月24日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藏政发[1988]17号 1988年3月12日
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藏政发[1988]22号 1988年3月25日
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
藏政发[1988]33号 1988年6月27日
6、关于青藏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
藏政复[1988]41号 1988年8月10日
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卫生厅关于贯彻国发[1988]61号文件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89]10号 1989年2月21日
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筵席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藏政发[1989]20号 1989年4月4日
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经委关于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89]26号 1989年5月6日
1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发[1989]56号 1989年9月8日
1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通知
藏政发[1989]80号 1989年11月10日
12、对我区公民因私出境管理工作中若干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
藏政发[1989]48号 1989年9月4日
1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统一我区道路交通检查站请示的通知
藏政办发[1989]6号 1989年3月27日
1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省级领导干部配备工作用车的具体规定
藏政办发[1989]38号 1989年10月20日
1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设想》的通知
藏政发[1990]19号 1990年2月14日
1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自建住宅中违反有关规定用地的处理办法》
藏政发[1990]45号 1990年6月25日
1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1990]56号 1990年8月23日
1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测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藏政发[19900]59号 1990年8月29日
1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地质矿产局履行综合管理全区地质矿产工作四项政府职能的通知
藏政发[1990]91号 1990年12月27日
2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厅、财政厅、农牧林委等六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90]92号 1990年12月29日
21、关于对内地西藏班学生初中毕业升入中专、技校后有关经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藏政复[1990]2号 1990年1月18日
2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局关于明确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报告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0]23号 1990年5月4日
2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0]68号 1990年12月21日
2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意见
藏政发[1991]52号 1991年7月16日
2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计经委关于请批转执行五个办法(意见)报告的通知
藏政发[1991]66号 1991年9月6日
2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工商税收的规定
藏政发[1991]73号 1991年10月12日
2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贯彻意见的批复
藏政复[1991]10号 1991年3月4日
2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商业厅关于加强食糖流通管理和安排储备报告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1]13号 1991年4月26日
2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发展我区个体私营经济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1]23号 1991年7月25日
30、西藏自治区关于国家职工建造、使用私有住宅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2年第1号政府令 1992年1月29日
31、西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1992年第3号政府令 1992年10月27日
3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改革搞好国合商业的意见
藏政发[1992]1号 1992年1月21日
33、关于加强有线电视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政发[1992]11号 1992年2月12日
34、关于转发我区城镇职业高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92]12号 1992年2月12日
3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国内外来藏投资的若干规定
藏政发[1992]53号 1992年7月14日
3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西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藏政发[1992]56号 1992年8月3日
3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1992]66号 1992年8月11日
38、关于《西藏自治区个体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的批复
藏政复[1992]23号 1992年4月23日
39、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及港、澳、台登山团队进藏有关问题的批复
藏政复[1992]49号 1992年8月15日
4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2]15号 1992年5月25日
4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贯彻执行中办发[1987]1号、劳人薪[1987]53号文件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2]33号 1992年10月7日
4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税务局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藏政发[1993]18号 1993年3月13日
4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旅游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关于取消进藏批准函后加强对海外散客管理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93]26号 1993年4月13日
44、关于拉萨轻工业合作开发区实施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国内外来藏投资的若干规定》办法的批复
藏政复[1993]6号 1993年1月16日
4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非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藏政复[1993]11号 1993年3月4日
4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经委关于加强我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3]3号 1993年3月11日
4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库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3]21号 1993年7月14日
4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3]39号 1993年12月29日
49、西藏自治区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暂行规定
1994年第4号政府令 1994年9月16日
5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体委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区优秀运动员招收与退役分配问题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94]28号 1994年3月4日
5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商业厅关于报送《西藏自治区粮食合同定购暂行办法》请示的通知
藏政发[1994]32号 1994年3月22日
5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标准加强会议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藏政发[1994]34号 1994年3月25日
5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明确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1994]75号 1994年9月21日
5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4]1号 1994年1月4日
5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当前火灾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4]7号 1994年4月4日
5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暂行办法》、《举报和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1994]14号 1994年6月22日
57、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继续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暂不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批复
藏政复[1995]27号 1995年7月6日
58、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自治区烟草专卖办法(暂行)》的批复
藏政复[1995]55号 1995年11月14日
59、关于确定西藏自治区拍卖市场主管部门的函
藏政函[1996]34号 19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