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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政策,深入开展除“六害”斗争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41:13  浏览:9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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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政策,深入开展除“六害”斗争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政策,深入开展除“六害”斗争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国务院召开除“六害”电话会议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同行动,取得了很大成绩,获得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各地应当在前段工作基础上,认真地进行检查总结,加强对基层的指导,进一步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发挥法律和政策
的威力,把除“六害”斗争引向深入。要充分利用当前的有利形势,解决好斗争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进一步落实重点地区、重点方面的工作,特别是京、津、沪三市及沿海开放地区,一定要将除“六害”斗争搞好,以崭新的治安面貌迎接“亚运会”的到来。同时,要着眼长远工作,把打击
和防范紧密结合,并及时做好人犯的处理工作。关于统一行动截止的时间,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由当地党委、政府决定,但必须达到两条标准:一是群众真正发动起来了;二是公开的“六害”活动已基本停止。全国性统一行动结束后,各地根据不同的突出问题,仍可组织必要的地区性
集中行动,以巩固成绩,发展胜利成果。
为了保证这场斗争健康深入地发展,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政策。对“六害”违法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都应依法处理,该判刑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该劳动教养的送劳动教养,该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予以治安处罚,不得以罚款代替刑
事处罚、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在处以罚款时,对未成年人或无劳动收入者的罚款数额,应视其承受能力而定,不要变成对其家长或亲属的处罚。在宣传工作上,既要大力加强,又要掌握好分寸,注意社会效果。对取缔卖淫嫖娼、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活动,仍只限于在地方报刊、广播电视上
报道,不要突破这个规定。电视台播放除“六害”斗争情况,要注意宣传依法办事,不要出现违法的和不文明做法的画面。关于严禁私种、吸食、贩运毒品的宣传,要注意内外有别,不要报道收缴毒品的数量。现将依法办事和掌握政策界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缔卖淫嫖娼活动
1.凡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一律由卫生部门进行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对患性病的,要强制治疗。检查治疗性病的费用,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其家庭负担;本人及其家庭都无力支付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应报请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对发现的艾滋病患者,要会同卫生
部门采取严密的隔离和治疗措施;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要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严防传播扩散。
2.对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向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卖淫的,明知自己有性病仍卖淫或嫖娼的,卖淫或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应予以劳动教养。
4.对其他不够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的性病人员,送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所,边劳动边教育边治疗。不得以收审代替收容教育,也不要将卖淫嫖娼人员送往民政部门的遣送站。
5.对强迫妇女卖淫的和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予以惩处。对
多次容留妇女卖淫的旅馆饭店,应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是外资或中外合资、合作的宾馆饭店,应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或予以查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6.对被强迫、拐骗而卖淫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幼女,应予批评教育,责令她们改邪归正,一般可不予处罚,而通知其家属领回或遣送回原籍。但对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嫖客,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追究。要严格区分卖淫嫖娼和乱搞两性关系、流氓鬼
混的界限。对后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建议党、政部门给予纪律处理,不要以卖淫嫖娼追究。

二、关于查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活动
1.对走私、制作、贩卖、传播、出租淫秽物品,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他人犯罪或利用工作之便传播收缴的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的,一般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对被公安机关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屡教不改者,应予劳动教养。
3.对购买少量淫秽物品但未向他人传播的,一般不予处罚,但要责令其具结悔过,对购买的淫秽物品应一律收缴。
4.对在家庭成员中播放淫秽录像、录音,不属于制作、复制或传播的,不要没收其录像机、电视机、录音机(应没收其淫秽音像制品),但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初次或偶尔观看、收听的,通过传唤教育表示悔改的,可责令其具结悔过,一般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多次观看
、收听的,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到居民家庭查禁播放淫秽录像时,应当有可靠根据,依法进行,不要采取“断电检查”等扰民做法。
5.对播放淫秽录像、录音所使用的录像机、电视机、录音机,经查明凡不属播放者个人所有的,可不予没收,已经没收的要及时发还。对不属于淫秽物品,但格调低级庸俗、内容不健康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交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处理。
6.对依法没收的播放淫秽录像、录音的录像机、电视机、录音机等工具,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家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调换和侵占,也不准采取拍卖的办法低价选购,违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要及时销毁没收的淫秽物品。对收缴的淫秽物品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83〕公发(治)字165号)规定的精神,由办案的公安机关审查后,立即上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时销毁。

三、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活动
1.对拐卖人口的惯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盗卖婴儿、幼儿的犯罪分子,摧残、虐待被拐卖妇女儿童致伤、致残、致死或强奸被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从严惩处,构成数罪的,应数罪并罚。对合谋参与拐骗、
接送、中转、窝藏、出卖、转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的人员,分别以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成员追究。凡依法处理的拐卖人口犯罪分子,都必须追缴其非法所得。
2.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解救工作。对收买妇女儿童的人应严厉批评教育,指出买人是违法的,应无条件地放回被拐卖人员。剥夺被拐卖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对买进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强迫同居的,以强奸罪追究;对买人所支付的财物,一律不得由受害者及其亲属
或办案工作人员赔偿。
3.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的工作,围攻、谩骂、殴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由有关组织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支持、纵容、包庇买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建议党的纪检部门、团组织、行政监察部门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要严格区分妇女被拐卖与盲目外流的界限,严格区分拐卖妇女犯罪与介绍婚姻收取少量财物的界限。不要干涉公民自愿的异地婚姻。要把充当婚姻介绍人从中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与以诱骗和胁迫手段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严格区别开来,前者不能以拐卖人口罪追究。

四、关于打击制作贩卖毒品、查禁私种吸食毒品活动
1.对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制品或其他毒品,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情节严重的,以贩毒罪追究;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应分别不同情况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诈骗罪追究,明知是毒品
,非法携带、邮寄、托运情节严重的,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对盗窃鸦片、吗啡等毒品或杜冷丁、强痛定等麻醉药品,并贩卖给毒品贩子或吸扎毒品人员的,应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提请检、法机关从重论处。
2.对私自种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一定要彻底铲除,并收缴留存的种子。对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责令其具结悔过。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约可提取生鸦片一两)以上,并已割取鸦片的,以制造毒品行为追究。
3.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责令其具结悔过。对其中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协助卫生等部门予以收容,强制戒除,并严格进行体检,严防艾滋病或其他传染性疾病传播蔓延。体检和戒毒的费用,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其家庭负担;本人及其家庭都无力支付的,
由所在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应报请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五、关于查禁赌博活动
1.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赌头、以赌博为业的赌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赌博手段设局骗钱数额巨大的,屡教不改的赌博分子,以及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食宿等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一般赌博行为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偶尔涉足赌场,赌资较小,情节轻微的,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责令其具结悔过,可不予处罚。
3.对查获的赌资、赌具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赌博中非法所得财物一律追缴。
4.要严格区分赌博活动与正常娱乐的界限,要“禁赌不禁牌”,保护群众正当的文娱活动。对于家庭成员、亲朋之间娱乐中带有彩头(少量输赢)的活动,可不以赌博追究,应通过宣传教育加以引导。

六、关于取缔封建迷信活动
1.对利用封建迷信手段,奸污妇女,残害人命,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造谣、诈骗财物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责令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予劳动教养。
3.取缔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钱害人活动,要严格区分封建迷信与宗教的界限,区分违法犯罪与合法的宗教活动和群众求神拜佛、民间习俗的界限,区分正当的宗教教职人员与神汉、巫婆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人员的界限。对群众中求神拜佛、修庙祭祖等活动,应当通过移风易俗教育和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加以引导,不要处罚,更不要以取缔封建迷信活动名义,损坏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及其用品。对群众集资修复的庙宇也不要强行拆除,而应通过说服教育妥善处理。
以上通知,请报告党委和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199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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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9日)

深府办〔2005〕81号

  《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固本强基工程,加强社区建设,保证社区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关于〈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深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社区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及资金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区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整体规划,明确目标;
  (二)统筹安排,稳步推进;
  (三)简化手续,加快进度;
  (四)逐项验收,确保效果。
  第四条 社区建设项目资金原则上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社区建设项目纳入市、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社区建设项目资金安排重点用于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和建立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具体内容参照《深圳市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05年—2010年)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成立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项目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局作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市财政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综治办、文化局、卫生局、体育局、人口计生局、科技信息局等为成员单位。
  第七条 市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审定项目、检查监督等事宜。
  第八条 成立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工作组(以下简称市项目工作组),作为市项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市项目工作组组长由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其成员由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社会发展处相关人员组成。市项目工作组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市项目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资金安排计划;
  (二)组织、协调、确定社区建设项目内容、建设标准;
  (三)受理社区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核;
  (四)下达社区建设项目年度资金补助计划;
  (五)检查监督社区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六)完成市项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民政部门和发改(计划)部门作为项目工作组成员单位应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履行项目工作组的职责。
  市、区民政部门主要承担对各社区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及布局的前期调研工作,会商市、区发改(计划)部门,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项目选点、确定建设内容和标准、监管、检查和评比等工作。
  市、区发改(计划)部门负责受理各区、街道办事处的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会商市、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区发改(计划)部门分别下达市、区两级的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各区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工作组。各区、街道办事处为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报建、招投标、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通力合作,为社区建设项目办理各项手续设立绿色通道,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规划选址、用地审批、产权确认、资金划拨等工作实行特事特办,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社区建设项目由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项目申请,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项目进行筛选,由区发改(计划)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于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经各区发改(计划)局审核后统一报市发展改革局,经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后会商市民政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新建社区建设项目,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申请书及资金补助申请书,立项申请书须有区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工作组的审核意见;
  (二)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及资金估算,规划设计图、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等;
  (三)区政府配套投资的资金安排计划表。
  第十五条 申报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非新建社区建设项目,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房产购买合同、物业无偿使用或有偿租用的书面协议(使用或租用期限不少于10年)。
  前款所列非新建社区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一)购买开发商或业主房产的项目;
  (二)产权属政府所有,需进一步装修或完善的项目;
  (三)由开发商或有关企业、个人无偿提供或有偿租用,需进一步装修的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其他社区建设项目,由市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 市项目工作组根据社区建设规划和建设重点对各区申报社区建设项目进行筛选,对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
  市项目工作组依据以下规定对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一)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三)固本强基社区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
  (四)区、街道办事处财政状况以及区、街道办事处的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对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的社区建设项目,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发改(计划)部门负责对项目选点、确定建设内容、标准及可行性论证;由区发改(计划)部门负责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项目评审完成后下达区级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市发展改革局会商市民政局依据评审意见审核确认补助金额,报市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下达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计划。
  对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超过200万元的社区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上报市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社区建设项目,由区民政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市项目工作组对项目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以及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项目工程的招投标、监理、审计等按照市政府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与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各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及预算组织施工,超额支出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市、区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时报送建设资料外,还必须于每月5日前向区项目工作组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月报表,并由区项目工作组整理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项目工作组。
  第二十二条 社区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报告报市项目工作组备案;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在两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项目工作组,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报告报区项目工作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范畴的社区建设项目,在验收后应由建设单位在4周内备齐施工图和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签证等资料,向工程决算审计单位办理决算手续,并将决算额报市项目工作组签署意见后,报市、区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社区建设项目结算后应按照《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新建社区建设项目产权归区政府所有,管理权归街道办事处,使用权归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全额投资或主要投资的社区建设项目,其预决算由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补助的项目,其预决算由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由市政府投资补助的社区建设项目,各区应确保落实相应的配套建设资金,市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拨付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规定执行。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各区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拨付。
  由市政府投资补助的社区建设项目,区政府必须按照项目总投资50%左右的比例先行下达区级投资计划后,市财政部门始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区项目工作组要协助市、区财政部门做好社区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及拨付工作。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或改变用途。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区民政部门、发展(计划)部门对社区建设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区项目工作组不定期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市、区项目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条 各建设单位应本着公正、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社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由审计部门进行绩效审计。如发现有挪用资金、徇私舞弊等问题,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社区建设项目在审核确定后,应对外公布有关事项,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原《深圳市固本强基社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深计〔2004〕278号)同时废止。



人事部关于建立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人力资源开发国内工作网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建立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人力资源开发国内工作网络的通知
人事部


黑龙江、天津、北京、河北、河南、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江西省(市)人事厅(局):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是亚太地区最重要的一个多边经济合作组织,自1989年成立以来,先后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中国、新加坡、韩国、菲律宾、香港、中国台北等18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组织。APEC成员经济在世界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
地位。该组织成员的国民生产总值占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50%以上,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40%。目前,APEC已在贸易、投资、科技、人力资源开发、能源、交通、电讯等多项领域开展广泛的合作,其国际影响日益增大。
人力资源开发是APEC重要的合作领域之一,得到了各成员的普遍重视,成为推动该地区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APEC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组通过其所属的经济发展网、企业管理网和工业技术网三个专题网络,开展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我部于1992年开始承担APEC人力资源开发工作以来,在部党组直接领导和外交部的指导下,本着人事工作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方针,积极参与国际组织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开展和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先后组织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劳动部、机
械部、中科院、国家环保局、全国妇联等部门的有关单位及上海、广东、海南、湖北等省市人事部门,参加了APEC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组的活动,并牵头组织实施了“亚太地区经济开发区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亚太地区经济发展与妇女人力资源开发”等项目。通过这些活动和项目的开
展,不仅为国内争取了资金和培训了人才,促进了国内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而且也扩大了我在该组织中的地位和国际影响。
随着APEC的迅速发展及其在国际社会的影响日益增大,人力资源开发等各项业务领域在不断拓宽和深化。根据我们对APEC工作的总体设想和部署,为适应人事制度改革和建立人事宏观调控体系的需要,促进和强化国内人力资源开发工作,使人事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经
部领导批准,拟建立APEC人力资源开发国内工作网络。根据当前工作需要和省市开展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有计划、分阶段”实施的原则,经研究,确定黑龙江、天津、北京、河北、河南、上海、江苏、湖北、江西、广东10个省市的人事计划部门为第一批人力资源开
发的国内协作单位。该工作网络依据以下原则和方式开展工作:
1.在部党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业务上由我部综合计划司指导和协调。
2.该网络不设固定的组织机构,仅是APEC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联系渠道。
3.在组织业务方面坚持“自愿量力、讲求实效和有利于发展”的原则,根据国际组织的要求和人事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工作需要,开展人力资源开发的研究、预测与规划、项目推广与应用等基础性和实用性工作。
4.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网络会议,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和交流工作经验。
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在开展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时,要注意研究有关问题,积极摸索工作经验,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把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抓实抓好。
有关人力资源开发具体业务工作可直接与我部综合计划司联系(联系电话:4923923、4921155——17110)。



199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