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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03:37  浏览:8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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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四年四月二日

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土地经营和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市土地的经营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经营工作。
  市计划、建设、规划、房产、财政、招商等部门和东营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建设用地由市政府统一储备、集中供应。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五条下列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储备:
  (一)存量建设用地: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2、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3、破产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4、需转让的划拨土地;
  5、改变批准用途且按规划要求需要重建的土地;
  6、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包括粘土矿、盐矿、贝壳矿、地热井和各类油气水井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7、需征收的集体建设用地和村居改造应当由政府收回的土地;
  8、首次转让地价低于政府公布地价20%以上的出让土地;
  9、其他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
  1、需征收的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2、需转用的国有农用地;
  3、国有未利用土地。
  第六条纳入储备的土地,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新增建设用地和用于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益项目的存量划拨用地,按《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二)用于其他项目的存量划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土地出让前支付补偿费用的,按政府公布地价的30%补偿;
  2、土地出让后支付补偿费用的,按成交地价的30%补偿。
  (三)破产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按照国资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价补偿。
  (四)收回出让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1、出让期限未满的,根据开发利用程度和余期年限给予相应补偿;
  2、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按原出让价格补偿。
第三章土地供应
第七条供应土地应当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途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协议出让方式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保持原用途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2、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不需要重建且利用原有房地产的,可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需要重建的,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后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三)划拨方式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第八条市规划部门对拟出让地块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地块周边现状市政设施配套条件说明、相关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供地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受让人向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并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市政府公布地价的70%缴纳。
  自建自用项目申请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后,又将新建房地产销售的,按同等地段的市场成交价与实际缴纳地价之差补缴地价款。
  第十条因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涉及的划拨土地应转为出让土地,按房屋成交价的1%缴纳出让金。
  第十一条市、区属企事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的,将其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改制后的企业。经政府批准按评估地价弥补企业负资产的,弥补负资产后的剩余部分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破产涉及的划拨土地,在法院裁定破产后,由政府依法收回,并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收益优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

第四章土地抵押

  第十三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第十四条享受优惠地价的工业项目用地,按优惠地价缴清出让金后,可以申请土地登记。
  在项目建成前需抵押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缴纳土地出让金低于2万元/亩的,按不高于2万元/亩进行抵押;
  (二)缴纳土地出让金高于2万元/亩的,按不高于实际交付地价进行抵押。

第五章土地利用

  第十五条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容积率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的,须经市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差价:
  (一)改变用途
  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并利用原房地产的,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同等地段的市场成交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增加容积率
  容积率差价按实际容积率与合同容积率之差,根据不同用途、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补交差价,但工业用地除外。
  第十六条转让享受优惠地价的出让土地,必须补足优惠差额地价;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再转让且不改变用途的,可以不再补缴优惠差额地价。

第六章安置用地

  第十七条安置用地根据储备土地与安置用地区位条件及利用方向对等的原则确定,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安置用地可以跨村(居)界限确定。
  安置用地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
  第十八条安置用地根据村(居)人均占地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比率确定:
  (一)人均土地在333平方米以下的,按储备土地的15%安排;
  (二)人均土地在666平方米以上的,按储备土地的10%安排;
  (三)人均土地在333平方米以上666平方米以下的,人均土地每减少66平方米增加一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超过储备土地的15%。
  第十九条居住安置用地及必要的生产经营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第二十条村(居)委员会负责安置用地的开发经营。
  安置用地一般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安置用地的收益使用应当单独建帐,并定期向村(居)民公布,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从政府储备土地经营纯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助被征收(收回)土地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按照《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运作。专业园区外经市政府批准低于成本价格出让的,差额部分按土地受让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东营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内的土地储备成本费用由相关园区管委会负责支付。
  第二十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按下列程序利用储备土地为城建基础设施筹措资金:
  (一)市计划部门根据市政府安排,提出年度城建项目贷款总规模,并下达投资计划,明确贷款额度及期限。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与市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城建项目贷款使用协议。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贷款使用协议,申请城市建设资金抵押贷款,贷款全部存入市财政城建贷款专户。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计划部门的资金调拨单及时划转建设单位。
  (四)城市建设项目贷款本息由市计划部门列入政府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偿还。
  利用储备土地为东营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城建基础设施筹措资金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程序办理,相关园区管委会负责偿还本息。
  第二十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对村(居)支付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采取“区管村用”的形式,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东营区政府制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擅自签订协议转让或者开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上房地产的,由市或者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擅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二)对未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的;
  (三)在土地的经营、管理、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河口区和各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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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和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及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2007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大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力度,强化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进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体系建设。通过专项整治,使农村食品市场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食品质量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整治工作任务和重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保障消费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紧紧围绕群众对食品安全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大对流通环节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企业和重大节日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各地在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中,必须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整顿力度。一是要加大对农村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严把注册登记关,坚决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经营主体资格;二是要加大对农村城镇、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庙会和旅游景区景点、车站、码头等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狠抓重点区域的整治,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三是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小餐馆的监管力度,狠抓重点场所和经营者的整治,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四是要加大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和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品种的监管,狠抓重点品种的整治,突出抓好粮、油、肉、蔬菜、酱油、食醋、禽蛋及其制品、饮料、糕点、酒类、水产品、豆制品、奶制品及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品种,切实保障食品质量,严格规范食品质量准入行为;五是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经销病死禽畜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以及利用农村作掩护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要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六是要加大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力度,发挥其引导和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村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各地要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实施,以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和农村消费者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整顿工作的标准,务求整顿取得实效。

(二)深入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各地要把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着力解决本地区食品市场的突出问题。一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突出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饮料、酒类、调味品、食用油、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等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死肉、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区域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为重点,突出抓好小食品店、小摊点、小作坊、小市场的专项检查,要集中执法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商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三是要集中开展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春季以包装食品、腌制食品、干菜制品等为重点,突出抓好保质期限、添加剂使用、标注标识等问题;夏季以冷冻食品、生鲜食品、饮料饮品等为重点,突出抓好冷藏条件、过期变质、食品卫生等问题;秋冬季节以散装食品、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干果、坚果等为重点,突出抓好规范标注、药物残留、掺杂使假等问题。要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为重点,突出抓好月饼、糕点、儿童食品、保健食品、酒类、特别是白酒等节日性食品,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食品节日和季节性消费安全。同时,各地还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重点品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切实解决当地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四是要集中开展对重点食品经营企业和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经营企业为重点,突出抓好市场和经营者自查自纠和自律工作,认真落实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检查排查,监督经营者自查和整改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

(三)强化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要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注册,结合今年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进一步清理规范主体资格,并予以特别标注,切实做到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依法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和无前置审批许可经营食品的,坚决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依法查处。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重点监管,继续推进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诚信体系建设。

(四)严格食品质量管理和质量监测,加强对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程监管。要继续推进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建设,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监督和指导食品经营者尤其是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重点食品企业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食品经营者质量管理责任,切实对消费者负责。继续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食品安全示范店”等活动,积极推行食品质量协议准入、场店挂钩、场厂挂钩等制度。继续认真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按照企业自检、消费者送检和工商机关抽检的办法,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体系。要加快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快配备快速检测车、检测箱等设备,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食品质量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并充分运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监测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引导科学合理消费。要对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裸装食品、冷冻食品、现场制作食品和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并对消费安全危害大的食品探索按风险度进行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对不合格食品实施行政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并对退市食品进行跟踪监管,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确保不合格食品及时规范有效退市。

(五)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要认真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强化日常监管。要以“六查六看”为重点内容,改进措施,创新方式,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起制度规范、执法严格、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巡查机制。要不断创新基层监管方式方法,借助信息化网络、现代办公设备和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基层日常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要加强对基层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改善基层执法装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六)狠抓食品案件查处,加大对大要案件的力度查办。要强化案件查办工作,尤其要抓好对食品大要案件的排查和督办工作。对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案件涉及生产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既要依法查处经销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又要将有关情况及时移交和通报质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做到案情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不放过,内外勾结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追究责任的不放过,防范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依法调解消费纠纷,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规范化水平。要强化立法立规工作,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体系建设。要结合专项整治,边整治边规范,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各项制度,突出抓好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要在专项执法检查落实食品经营者健全自律制度的同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防范能力。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与各级消费者协会、食品行业组织和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及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通过扩大12315网络和“一会两站”的覆盖面、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等办法,努力营造食品安全监管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步伐,创新监管手段。根据“金信工程”和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利用科技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加强互联互通,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层层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形成全系统上下贯通的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食品安全工作宣传力度,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及依法维权能力。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制意识,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和部门分段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积极认真负责地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及时报送总局。

(二)严格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落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市场的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监督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尤其是要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基层,按照划片分段、责任到人的要求,把监管任务落实到工商所每一名执法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题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其他相关职能机构在工作中既要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内部间的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区域间、地区间以及与公安、农业、质检、卫生、商务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之间的协作配合,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整体合力。

(四)强化督导,狠抓检查落实。要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查督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和职能机构都要深入执法监管第一线,认真调查研究,了解一线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要把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逐项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年底前,总局将组织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尤其是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今年6月15日前上报上半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结和统计表,11月15日前上报全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统计表。对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6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9]88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补缴或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有关规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于2007年12月31日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已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