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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30:25  浏览:9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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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通知

余府发〔2003〕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竞价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应按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监察机关和公证机关,并接受监察和公证人员的监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㈠城镇(包括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建制镇、集镇、工矿区、独立居民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
㈡改变原土地用途,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用地的;
㈢非经营性项目用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各级土地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土地交易中心具体实施。
土地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土地招标、拍卖事宜。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的规定,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竞买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竞买人,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的底价或者保留价,应当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后,经各级土地主管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集体讨论审定执行。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该活动之前必须保密。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建设规划意见)、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㈡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㈢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㈣招标拍卖挂牌竞买报名的时间、地点以及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的方式;
㈤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㈥投标、竞买保证金;
㈦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约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公开招标出让:
㈠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㈡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公民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3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㈠招标人于截标之日前二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标书允许邮寄的,则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㈢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公证员和投标人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㈣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专家成员原则上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成员应遵守回避制度。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㈤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㈥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㈦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7天内与市、县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
㈠底价泄露的;
㈡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㈢招标小组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影响公正招标或接受贿赂的。
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十九条 全部投标低于底价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投标无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㈠以获得最高出让土地价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㈡对土地使用人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公民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㈢土地用途没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程序:
㈠拍卖人应于公开拍卖前二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㈡参加竞买人报名,索取有关文件,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
㈢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交付保证金,发给竞买资格证书。
㈣公开拍卖。拍卖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由土地拍卖主持人按以下程序主持进行:
1、拍卖开始前,竞买人凭竞买资格证书领取编号的应价牌,竞买人少于三人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本宗地的拍卖活动;
2、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3、公证员宣布拍卖人与竞买人资格;
4、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拍卖规则和其他有关事项;
5、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主持人可根据拍卖竞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
6、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应价;
7、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8、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如果最后应价未达到拍卖底价的,主持人应宣布收回拍卖标的,停止拍卖;
9、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竟得人;
10、公证员对拍卖过程作公证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㈠竞买人少很难满足拍卖条件的;
㈡出让地块的使用条件虽然有部分限制,但可能出现有多个受让意向的。
㈢以获取最高出让地价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㈣对土地使用人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公民均可受让的。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程序:
㈠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㈡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索取有关文件,填写报价单报价;
㈢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㈣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㈤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㈥公证员对挂牌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审查竞买人资格,并对挂牌出让结果进行公证。
第二十四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五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㈠在挂牌期限内只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㈡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㈢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三十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㈡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二条 土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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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环保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国家环保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的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3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批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GB 18352.5-2013)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即自发布之日起,可依据本标准进行新车型式核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2018年1月1日起,本标准替代《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 。但在2023年1月1日之前,第三、四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 18352.3-2005的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3年9月17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市人民政府设立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参照《浙江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选条 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评选,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以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是本奖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下称市评审委)。市评审委主任由市政府联系科协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市评审委下设若干个专家评审组,由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中学术造诣高、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的成员不作固定,每次从专家库中选定。每个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3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专家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第六条 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协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凡在湖州市的科技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论文,我市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我市有关项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八条 申报评选的论文必须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被选入学会正式刊印论文集的论文。

第九条 申报评选的论文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可靠、结论准确、文字简炼、逻辑严密。凡属综述文章、考察调研报告、工艺文件、翻译文章及出版的书籍等均不列入申报。

第十条 申报评选的论文发表时间应为该次评选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一条 申报评选的论文必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填写《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申报评审表》(一律用中文书写),申报论文文种为中文(外文版的须翻译成中文)。市级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由所在学会汇总后统一向市评审办申报;县区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经县区科协汇总后统一向市评审办申报;没有参加自然科学学会的科技工作者论文可以送同一专业的自然科学学会或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评审办申报;高校、省市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论文经所在单位推荐后直接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十二条 数人合作的论文,申报作者最多不超过5人,署名次序应与论文发表时一致;以协作组、课题组名义申报的论文,必须署主要完成人名字,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三条 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设奖数量比为1:2:3,原则上一等奖设10篇,二等奖设20篇,三等奖设30篇。实际评奖数量根据申报论文质量情况具体确定,可以少于上述奖项数,但不能超过。

第十四条 评奖标准:

(一)凡在理论上、学术上处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论文;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或有发明创造的论文;对本学科发展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大贡献的论文为一等奖。

(二)凡在某一研究领域中有创新的观点,其学术水平属省内先进、市内领先地位;或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论文为二等奖。

(三)凡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观点,其水平属市内先进、行业领先地位;或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产生一定影响的论文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前提下,要兼顾工、农、医、理、综合交叉等学科的论文分布。对同一作者、同一研究领域的多篇论文,一般只可获一项奖。第一作者为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指论文发表时的年龄)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同等条 件下应优先入选。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按专家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审委终评两级进行。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对每篇论文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和办法由市评审办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评审办根据各专家评审组对论文的评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向市评审委提出评奖建议。

第十九条 市评审办向市评审委推荐一、二、三等奖建议论文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参评论文目录清单;

(二)专家评审组人员名单;

(三)专家评审组评分汇总表及推荐为一、二、三等奖论文的名单。

一等奖论文原则上须附检索报告。

第二十条 市评审委对市评审办提出的评奖建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拟奖作品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拟奖作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审办提出,由市评审办组织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评审委作出处理决定。

评选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告。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款。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额度由市评审委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评审办向获奖者所在单位书面通报获奖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论文作者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依据。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市评审办报请市评审委撤销获奖者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因著作权等引发的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等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其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论文,市评审办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奖励办法》(湖政办发〔2004〕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