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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51:43  浏览:8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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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3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1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基金,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免缴其他费用。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其项目包括:燃油附加费、地方使用的电力建设基金(不高于国家征集标准)、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工业供水每立方米价内收取0.01元,城镇生活供水每立方米价内收取0.02元,淡水养殖、经济作物用水每立方米价内收取0.01元;
(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海口市、琼山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
(四)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农田水利、水利基建项目使用经费;
(五)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中划拨20%;
(六)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划拨20%;
(七)经批准出租、出售国有水利设施收回的资金;
(八)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获得的收益及收回的资金;
(九)用于水利建设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四条 从工业供水、城市生活供水、淡水养殖用水、经济作物用水和出租、出售国有水利设施中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水利部门负责筹集,从其他项目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划拨。
第五条 水利部门在筹集水利建设基金时,统一使用省财税部门印制的“海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收款收据”。
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的60%上缴,纳入省水利建设基金;40%留归市、县、自治县。
市、县、自治县出租、出售国有水利设施收回的资金,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获得的收益和收回的资金以及市、县、自治县用于水利建设的其他专项资金,全部留归市、县、自治县。
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水利部门应当按季度将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到同级财政部门。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按比例将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上缴到省财政部门。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条 省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改造以及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防洪与治理;市、县、自治县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改造以及防洪整治工程。
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中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只能用于中、小(一)型水库建设。
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只能用于支、斗渠道建设。
第九条 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每年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属于水利基建工程的,由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纳入省基建投资计划,按基建程序办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水利部门每年年终应当按财政隶属关系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应当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建设单位与水利部门签订水利建设基金有偿使用合同,每年收取4%的管理费。在工程竣工验收投产后,水利部门应当在15年内分期收回所有资金。
第十二条 基础性、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建设单位与水利部门签订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合同,根据工程实际效益收回部分资金。
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可依法按投资入股的方式将部分水利建设基金直接投资于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人员挪用、贪污、私分水利建设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计划部门、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19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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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与资本市场分析

李克垣 (上海交通大学MPA)

【摘 要】 我国经历了20多年的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发展到现在,改革要想继续深化,建立真正的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完善是一道过不去的坎。基于此,本文对国有经济与资本市场进行分析,从股票市场建立历程出发,指出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伴生物,然后将论述国有企业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内在性矛盾,最后在借鉴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股票市场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中国国有企业及资本市场改革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私有化和打破垄断,资本市场则要在严格监管理下逐步完善,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支撑。
【关键词】 国有企业,股票市场,私有化,反垄断


我们第四小组9个人选择了“国有经济与资本市场分析”这个课题作为莫童老师所讲授的《国有资产管理》这门课程的结业论文方向。小组9位成员在讨论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查、研讨,最后形成了本篇论文。由于“国有经济与资本市场分析”这个题目实在太大,限于篇幅及能力所不济,因此我们在其中选取了一个比较小的切口进行论述,国有经济主要限于上市或可能上市的国有企业 ,资本市场仅则主要以股票市场为例,论述的问题则选取在国有企业与资本市场的矛盾及改革方向。本文将在明晰概念的基础上,从股票市场建立历程出发,指出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伴生物,然后将论述国有企业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内在性矛盾,最后在借鉴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股票市场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中国国有企业及资本市场改革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一、国有企业改革与资本市场的建立
在了解一下中国股票市场建立之间,让我们首先要了解了欧洲最原始的股票市场是怎么建立的。16~18世纪一两百年时间,是所谓的“重商主义”时代。当时的欧洲各国政府,为了掠夺大量的黄金白银,成立了全世界第一家国有企业——东印度公司 。东印度公司是以炮舰为前导、以盈利为目的一家公司。当时欧洲各国政府为了掠夺殖民地,不停的打仗,打得民穷财尽,不得已只有发行战争债券,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债券。战争债券到期得偿还,但政府仍然无力偿还,还不起的债务(中国称为“白条”)就叫做“存量”(stock)。政府控制着一大堆还不起钱的债券(或者叫“白条”),到最后还是要还的,那怎么办呢?当时就有几个聪明的人说,要还掉“白条”就得搞个“市场”来骗。市场叫做market,所以就搞了一个stock market ——“白条市场”(我们翻译成“股票市场”)。当时国王就说,好啊,这我可以做到,但我怎么骗人去买白条呢?聪明人说,“白条”现在千万不能卖,因为它没价值。那么国王说我怎么创造出白条的价值呢?聪明人就说白条的价值是可以创造的,你就告诉他们这个“白条”的价值是取决于未来的现金流。国王说,这个未来的现金流用什么做担保呢?聪明人就说用“东印度公司”未来掠夺的金银财宝来做担保。然后,政府就劝告老百姓买“白条”,因为它代表的是未来的财富,就是东印度公司从亚洲、非洲、南美洲掠夺来的金银财宝,而这就是“白条”未来现金流的保证。政府将白条卖给第一批傻瓜,第一批傻瓜再用同样理由卖给第二批傻瓜,然后卖给第三批傻瓜,到最后把“白条”的价格炒得无比之高。可是这么细小而不成熟的市场所寄托的只是未来不可预测的现金流,终于发生了三次金融危机。
花这么多笔墨,描述欧洲股票的建立过程,并不是为了有趣。实际上,我国股票市场的建立与欧洲有些类似。中国的股票市场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国企改革的产物。改革初期,我国基于对传统国有企业弊端的认识,实行了“拨改贷”的改革,将原来对企业的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以改变企业无偿占用国家资金的状况,但没有收到预定的效果,国家的所有权约束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约束全部无效,国有企业贷款不还,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呆坏帐不断增加,金融风险积聚。间接融资不行,经济学家开出的药方是,发展直接融资,成立股票市场,将社会储蓄转化为投资。于是,1986年9月上海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股票、债券的代理买卖业务,1990年12月成立了我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其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也相继成立。国有企业从股票市场圈占了巨额的资金,国有银行也把呆坏帐剥离出去,实现“债转股” ,这与欧洲国家出售的“白条”何其相似。不幸的是,中国股票市场重复着欧洲的历史,同样是演绎着“博傻”的行为,投机色彩浓郁,终于导致2001~2005年历经5年的大萧条。同样遗憾的是,国有企业并没有通过上市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没有看到建立的曙光。可以说,国有企业改革从“拨改贷”、“政企分开”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再到成立国资委,可谓屡败屡战,但始终没有找到真正有效的改革办法。官员与专家学者都在寻找新思维,近期,国资委于2006年12月公布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专家们则提出了MBO(管理层收购)的办法。
二、国有企业与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矛盾
国有企业改革为什么屡战屡败?国有企业为什么没有通过上市获得新生?新思维能否获得成功?我们要从国有企业本身以及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寻求答案。只有找到了病根所在,我们才能对国有企业改革开出针对性药方,否则只是脚疼医脚,头疼医头,始终“摸着石头过河”。
首先,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在于真正的所有者缺位 。因为国家是虚的,它委托政府管理国有企业,但这种委托—代理关系难以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的低效问题,即使上市仍然其不能使其成为现代企业。第一,西方委托——代理理论是以私法人产权关系为研究对象,我国国有企业的公法人关系与此相差甚远,最根本的差别是,我国国有产权缺乏一个最初的、人格化的、真正关注其运行效率的委托人;第二,在我国,纵使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但政府的代理权的取得并非是以初始委托加以委托,而是国家以政权为依托,是“自己对自己的委托”;第三,在我国过去只存在行政代理而不存在经济代理,改革开放以后,经济代理仍将依附于行政代理。
其次,我国的股票市场还不是真正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本意是什么?就是资产放进去,可以带来收益。美国老百姓通过保险金、退休金,将他一生的财富放在股票市场里,这才是真正的资本市场。但我们敢把身家性命的钱放在股市里吗?我们不敢,所有的人都是拿钱到股市里赚一把就走,没有哪个人敢指望股市养老。根本的原因,我们的上市公司不分红或者即使分红其收益率也低于银行存款,股票市场根本就是一个投机市场,而不是一个投资市场,所以大家才叫“炒股票”。莫童老师在授课时,告诉大家不要叫“炒股”,而应该叫“参与资本市场投资”,这非常的对,股票市场的本意就是让人投资的,当股东拿红利应该是与把钱存银行吃利息一样是令人愉快的事,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炒股炒成了股东”成了对一个参与资本市场人的嘲笑。我们总是说“股票市场是有风险的”,当初把那些投资股票市场赔得血本无归的归责成缺少风险意识,而且不断地要教育散户要有风险意识,证监会好像做得很对,其实错了,而且大错特错,股票市场只有短期风险,不应该有长期风险,因为股票市场所反映的就是这个国家的经济实力,这才叫股票市场。美国股票由于有成熟的市场监管,股价长期总是往上走的。我国的股票市场,成立目的,就是为国有企业解困的,国有企业从股市圈钱时从来没想过要回报投资人,就跟当初从银行贷款一样从来没想到要还过,所以股票市场先天就不足,但后天也不弥补,证监会从未真正起到对上市公司监管的作用 ,现在反而不务正业,转行干起教育来了。所以,欧洲股票市场初期阶段发生的官商勾结、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借钱炒股等等丑陋现象,在我们今天的股市上重演着。即使目前上证指数站上4千点大关,我们股票市场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否则大家根本不需要害怕是4千点,还是5千点。
第三,国有企业的内涵与资本市场的内在性存在着矛盾。国企的性质,决定了国有资产不能便被买卖,不能像一般商品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其背后的监管力量是多重的。而资本市场的内在性要求所有上市资产都是全流通的,上市证券产品在按照风险和收益的原则等价交换,在金融期货等衍生工具推出后,买空卖空等会成为经常手段,特别是整个证券市场要求的公平、公正、公开,这是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因此,当国企上市后,国企的内涵就与资本市场的内在性尖锐对立了,国企的垄断性与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相矛盾;国企的有限流动(股改后,国有股权流通仍要受上级部门监管)与资本市场的自由流动相矛盾。
第四,市场经济企业经营的无限性与国有企业的行政条块的刚性的矛盾。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因而企业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哪里能赚钱就去哪里。但是国企经营领域受到行政条块分割的影响,比如传言中国联通将要拆分;中运航运、中海发展等5家大型航运国企面临重组,重组后业务重新划分,各有各的势力范围。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与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10年,中央企业数量将由现在的161家减少至80—100家,上海也将实施国资整合大计划。这种行政条块的刚性划分并不一定是按照经济逻辑进行的,但由于国企的属性特征,这种划分还会继续。市场障碍在逐渐拆除,国资委却在人为设置障碍,国企发展与规模经济规律相冲突;国资委的行政调配资源与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相冲突。
三、对国有企业与资本市场改革的路径选择
在理清了国有企业以及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之后,我们需要思考国有企业及资本市场改革的路径选择问题。这些年,我们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是“抓大放小”,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也继续了这一思路,要“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所谓“抓大”就是大企业坚持公有制,“放小”就是中小企业实行私有化。我们认为,这一思路是正确的,但是目前的实际操作出现了问题。
首先来讨论一下中小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问题。目前我们主要采取的是管理层收购(MBO)的办法,虽然这种管理层收购已与真正的MBO精神 相去甚远,但确实在大规模地在我国各地经常性地上演。中小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方向是对的,因为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但目前这种私有化的方式不对,没有信托责任的国企老总把企业做的很差,把会计帐面上的净资产弄得很低,甚至为零为负,所以不花什么钱或花很少的钱就可以把国企变成自己的私人企业,然后把工人推向社会。 工厂成了厂长的,为工厂辛苦打拼30年的工人却下岗了。改革的利益归于自己,改革的社会成本由全社会来负担,造成了社会新的不公平。反过来,我们可以看看东欧一些国家的私有化,虽然“私有化”的口号很早就喊出来了,但是其过程却是缓慢的,例如波兰一个船厂的私有化可以谈上五年,而我们半遮半掩的私有化的“效率”却高得多,三下五除二就完成了,工人在其中根本没有什么发言权,成为被驱赶的对象。社会不稳定的种子由此埋下了,“清算”成为将来民主化的阴影。
对中小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必须进行严格、公开的审计、评估,通过拍卖、招标等程序进行,而且要规定非管理层人员收购优先,同时工人要组成真正的工会组织,与收购人员进行安置谈判,这样尽最大可能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社会的公正与稳定。拍卖国有企业所得,不应该笼统地划入地方财政,而且应该指定专用用途,比如可以抵冲养老金的空帐,或者支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社会纯公共产品的供给。
其次,上市国有企业的部分私有化——国有股减持问题。也就是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股改”,基本思路就是出售部分国有股权,这是国有企业的部分私有化。对于政府决定进行股改,这个方向是正确的,我们没有任何的怀疑和犹豫,但是股改的方式本身不是一个正确的思维,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地破坏着政府信用。国有股减持,英国有过成功的经验,我们不妨学习一下。英国1979年对公有企业进行的私有化改革就是全球少有的几个成功案例。英国所推行的政策是分三步执行的:第一步,在国有股股权不变的情况下,聘请职业经理人来经营这些企业。第二步,把经营状况好的国有企业拿到股票市场上进行国有股的减持,而坏的国有企业的股份是不减持的。为什么要让好的国有企业上市?就是因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代表政府的信用,好的国有企业上市,才能够给股民带来福利。中国股票市场成立之初,上市的国有企业基本上都是糟糕的企业。这种企业给股民带来的是进一步剥削。英国政府非常理解这个道理,所以只会推出最好的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股的减持,新加坡也继承了这种想法,可是我们就没有学会。第三步,国有股减持之后的企业,政府保留了一股“黄金股”。英国政府的目的就是在企业重大决策时避免损害国家利益。从我们的股改措施来看,哪一条符合这个定律?在我们股改过程中,发生的事情令人气愤,诸如在股改之前上市公司股权大量转移、上市公司通过顾问公司到证券公司营业大厅拿表格代替别人投票、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也趁机牟利。这些事情的发生,导致政府信用进一步的沦丧,中国股市因而无法健康持续的发展。
政府能否解决股市的问题,一定要看政府在市场所处的地位。1929年美国股市的崩盘比2001年中国股市的崩盘还要严重,市值从890亿美元跌到150亿美元。但是美国通过5年的重新培育,到1934年股票市场起死回生,从而创建了一个不败的美国。美国股市最后不但形成一个健康良性发展的趋势,而且负担美国“藏富于民”的良性分配任务。能产生这一结果的最重要原因,就是美国政府领悟到股票市场成功的关键,是严刑峻法中展现出来的政府信用让每个人都有信心。政府如何表现它自己的信用呢?那就是用严刑峻法来保护中小股民。美国成立了美国证监会(SEC)以及最严格的证券交易法。基本精神是“辩方举证”而不是“控方举证”。所以被指控的股票参与者开始就被假设有罪,要自己提交证据来证明无罪。美国证监会的执法也非常严格,它可以传讯任何人,拥有无限制的执法权力。 因为它所代表是美国中央政府的信用,这个信用是美国机构投资人奉公守法的主因,也是美国退休金与保险金能够进入美国股市的原因。
根据美国股票市场的思维,所谓股票市场就是全社会集资,把资金交给最有能力的职业经理人经营。社会大众怎么知道他最有能力呢?职业经理人就必须披露正确信息,这个时候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就非常重要了。政府必须确保职业经理人所披露信息是真实的,而且必须确保这个人有一种责任感,即信托责任。这就是美国严刑峻法下的信托责任,而且是不容挑战的。上市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不敢没有信托责任。如果这个职业经理人披露假消息,美国政府一定会以社会大众(或中小股民)利益为前提和职业经理人打官司,打到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为止。看看安然的事件就理解了,最后安然倒闭了,五大会计师行的安达信业倒闭了,合伙人自杀了。所以,在美国没有人胆敢“炒股票”,像中国股市“杭萧钢构”这样的事情,这样的处理方式 ,在美国股市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建立一个良性成熟的股票市场 是进行股改的前提,要做到这一步,就需要一个有决心的证券管理机构,而且管理机构不能在乎自己的权力、地位,必须想着为国家做点事。然后,要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国有企业的经理人不能像公务员一样管理,不能实行政级别奖励,而必须按照市场的法则,实行期权激励,当然经营不好也要惩罚,这种惩罚也是市场性的,经营不好就“回家抱孩子”,意思是职业经理人生涯将终结,像惠普公司前CEO卡莉•费奥瑞娜那样。进行股改,要把最好的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股的减持,那些亏损的上市公司不能股改,至少要经营得不亏损了才能股改,否则就是透支政府的信用。
第三,中央企业的上市与改革问题。根据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要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实际上就是在一些行业继续实行垄断。以国家安全为借口,不让私人资本进入这些行业,实际上是行不通的,表面上爱国,实际上是不爱国的。在国际化背景下,你只能在一国内实行垄断,但在国际上你仍然不是垄断的,仍然面临着竞争。国内垄断的结果,根据经济的基本原理,一方面造成社会整体福利的减少,另一方面也导致国有企业不愿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在国际层面来看不能做大做强。美国的军工企业、微软都是私人企业,但哪一个企业不涉及美国的国家安全,人家并不以此为理由实行国有企业垄断。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反而要打破微软等企业的垄断,打破了垄断,人民的福利才会最大化,才能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符合政府的利益。另外一个问题是,像通信、石油、银行等国有垄断企业,到香港、纽约等境外上市是不合适的,这等于让这些企业国内垄断所产生的垄断利益(实际上就是对民众的掠夺利益),送给外国人,让外国资本掌握中国国有企业才真正的威胁国家安全问题,即使上市也要在国内上市,让垄断的利益让人民共享,让发展的成果惠及人民。


主要参考书目
1. 莫童编著:《国有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莫童著:《公共经济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樊勇明,杜莉编著:《公共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 吴晓求主编:《证券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 祝小兵、吴国祥编著:《金融交易与理财实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 郎咸平等著《中国式MBO:布满鲜花的陷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李克垣(上海交通大学MPA)
电子信箱:likeyuan@126.com

注释:


1、 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企业”的简称。历史发展到今天,“国有企业”这个名称已经不准确了。原来意义上政府直接经营的企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就是公司法上独立的法人了。按照公司法原理,不管是谁的资产,私人的也好,国家的也好,一旦形成出资,交给了公司,就形成了公司法人所有权,而法人所有权与出资人其他资产的所有权是相互独立的,出资人就不可以再对其所出资产拥有“所有权”,拥有其实是“股权”,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不再提对企业拥有“所有权”,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学过中学历史的人都知道东印度公司,这个公司给我们中国人带来了无穷的噩梦。
参见:郎咸平教授2005年12月21日在清华大学演讲全文实录。
“债转股”是由国有银行把坏呆帐剥离出来,成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对国有企业拥有的债权转变成股权,这是一个双赢的办法,一方面降低了银行的坏帐率,另一方面降低了国有企业的负债率。然后,把一些债转股的公司进行包装,达到上市条件,再把股票推向上市,在达到一定条件后,资产管理公司出售手中的股票。
参见莫童编著:《国有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第1页。
参见李仕明,唐小我:《国有企业不等于现代企业》,《经济体制改革》1998年第5期。
当然,也不能全部把责任推到证监会头上,制度设计之初就决定了如此。你证监会是国家的儿子,我国有企业也是国家的儿子,大家平起平坐,你凭什么监管我呀。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4号


  现发布《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种畜禽的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加快畜禽的品种改良,促进畜牧业的发展,保护种畜禽生产经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在畜牧业生产中作种用的猪、牛、羊、兔、鸡、鸭、鹅、鸽、鹌鹑、蜜蜂等家养动物(包括种蛋、精液、胚胎)。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不包括自繁自养的畜禽)、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畜禽。对从事良种选育、生产、经营、推广的种畜禽场、家畜良种推广站和种畜禽专业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资金、物资、饲料、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章 品种资源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条件、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种畜禽品种资源的分布情况,有计划地建立种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对国家和省确定的地方畜禽良种应加强选育,保存优良基因,禁止在核心群内开展经济杂交。确因育种需要,导入少量外来血统的,应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本省地方畜禽品种及畜禽新品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畜禽品种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引进种畜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良种要求,有利于畜牧业生产水平的提高;
  (二) 有利于保护和发展优良畜禽品种资源;
  (三) 有利于畜牧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的形成。
  第十条 种畜禽进出口,须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农业部批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引进的种畜禽,必须是按规定经法定检疫机构检疫,证明无疫病的,方可使用。禁止从一、二类传染病疫区引进种畜禽。
  第三章 种畜禽生产与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种畜禽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第十三条 畜禽原种场、祖代场和一级良种繁殖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的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种畜禽来源;
  (二)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及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三)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及相配套的生产设施;
  (四)有完整的兽医卫生防疫设施、制度,并已取得《兽医卫生合格证》;
  (五)具有完整的系谱和生产性能资料,有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设备和检验制度。
  父母代场和二级良种繁殖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的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种畜禽来源;
  (二)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施;
  (四)具有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设施、制度,并已取得《兽医卫生合格证》;
  (五)有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设备和检验制度。
  第十四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再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许可证》由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分级审批。畜禽原种场、祖代场和一级良种繁殖场的《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畜禽父母代场和二级良种繁殖场的《许可证》,由市(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专门从事种畜禽经营和种蛋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证》由批准机关核发。
  第十五条 《许可证》应注明有效期。期满需重新换证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换证。
  种畜禽场及其孵坊的验收办法和畜禽种质要求,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定的品种(或品系)、代别、有效期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出场或调运的种畜禽,必须持有种畜禽场质量鉴定员签名的《质量合格证》和兽医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疫证明。无《质量合格证》的不准出场;无畜禽运输检疫证明的,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不准安排运输。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单位必须凭《许可证》,《兽医卫生合格证》和《质量合格证》(以下简称“三证”)刊登、设置和播放种畜禽广告。

  第四章 种畜禽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种公畜使用的条件:
  (一)质量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二)无有碍其配种质量的疫病;
  (三)符合当地的品种改良区划。
  第二十条 使用种公畜开展配种或人工授精业务的,必须持有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种公畜使用许可证明。
  第二十一条 种畜冷冻精液和胚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生产。提供精液和胚胎的种畜质量必须符合一级以上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种畜禽监督检查员,基职责是:
  (一)掌握本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
  (二)对本辖区内违反种畜禽管理规定的事件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的种畜禽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假劣种畜离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种畜禽监督检查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监督检查员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无《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未按规定的品种(或品系)、代别和有效期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情节作如下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责令其将种畜禽按商品畜禽处理;
  可并处生产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出售种畜禽无《质量合格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经营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出售的种畜禽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计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出售的种畜禽不符合有关检疫要求的,按有关畜禽检疫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家畜配种或人工授精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种公畜未取得有关种公畜使用许可证明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去势或淘汰。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商品畜中自行选留公畜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商品畜处理,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刊登、设置、播放、散发无“三证”种畜禽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广告管理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种畜禽监督检查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营私舞弊、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报请省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种畜禽监督检查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种畜禽监督检查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