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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2001年第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0:12:42  浏览:9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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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2001年第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口原木检疫要求(2001年第2号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质检联(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农业(农牧)厅(局),外经贸委(
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2001年第2号公告,有效防止林木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并使调整后的检疫要求对原木进口贸易的影响尽可能减小,现就执行上述公告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不要求在境外进行除害处理,但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单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可视为不带树皮原木。
二、对于带树皮的进口原木,在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不健全或除害处理达不到我国要求的情况下,经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可在原木进口量比较大的口岸地区一定区域内建立“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进口时,海关仍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原木的进境手续。原木进境后在该区内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除害处理,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可运往内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场区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立即采取防疫措施。
三、对于来自周边国家同一生态区的原木,国家质检总局在输出国检疫部门提供原木发生有害生物名单的基础上,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境外疫情调查和预检工作。结合公告规定可采取以下措施:
1.境外预检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原木,准许入境。经境外预检的原木以入境口岸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2.对于寒带地区冬季(10月至翌年4月)采伐并在本季节内入境的原木,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进境后经检疫仍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在指定的“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进行除害处理。
四、对于输出国检疫部门已经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进口原木,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仍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输出国通报,连续多次发现问题的,将暂停接受该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直到其采取措施并符合中方检疫要求为止。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信誉好、管理规范、符合检疫要求、进口量大的企业,要重点扶持和指导,鼓励木材进口企业将木材加工、除害处理工作向境外延伸。
六、各有关单位要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进口原木的检验检疫工作,切实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工作中遇有新的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七、自2001年7月1日起对离开输出国的原木开始施行第2号公告和本通知规定。2001年7月1日以前启运的,不受第2号公告和本通知限制。


200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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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使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使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11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使用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使用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三合一”网络平台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常州市“三合一”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三合一”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的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平台软件、硬件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平台安全、平稳运行。
  第四条 市信息中心为网络平台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运行数据安全可靠,定期存储、备份相关数据。网络平台应保留三年以内的运行数据,三年以上的数据应备份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五条 各接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网络平台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定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网络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网络平台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接入单位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平台安全运行、维护和管理,自行管理本单位普通用户,对本单位单机使用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数据库等软件及时更新升级,及时更新系统安全补丁,尽量减少系统安全漏洞,并做好记录,归档备查。
  第七条 各接入单位应定期对终端进行病毒查杀,发现终端感染病毒的,应立即将其与网络隔离并做妥善处理。
  第八条 进入网络平台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电子政务网管理的各项制度,对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平台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各接入单位网络管理员发现网络平台运行异常时,应对本单位的联网设备进行检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不能及时消除故障的,应即时向市信息中心报告,市信息中心应及时指派专人处理。
  各接入单位网络管理员应对故障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市信息中心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化工部


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1992年12月28日,化工部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关于编报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要求,结合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为进一步搞好建设前期工作,特将(87)化规字第1034号文发布的《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修订补充为本规定。
(二)凡列入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均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即为立项。
(三)项目建议书,由企事业单位、部门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的有关投资建设方针、政策编报。其中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新建及大型扩建项目,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一般须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可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而对其深度与精确度的要求有所不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议书编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四)编报项目建议书内容要完整,文字要简练。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拟建项目的各要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据实进行测算分析。
(五)项目建议书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禄步评价,一般应按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初步分析两个互相衔接、互相验证的步骤进行。特别是涉及国民经济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稀缺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涉及产品、原料、燃料进出口或代替进口的项目,除要进行财务评价的初步分析外,还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价的初步分析,以便于上级领导机关对拟建项目是否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做出宏观决策。
(六)项目建议书中建设投资估算误差控制指标,在国家现有规定尚未明确前,暂定为±20%。
(七)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编报。对于老厂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原有基础条件和可利用的设施等情况进行编报。
小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要求,在满足上级审批需要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可不报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规定的内容的深度随工程项目不同而有所差别,根据工程项目条件的不同而各有所侧重可根据拟建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橡胶行业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八)凡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由报送单位另行补报或重报。

二、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
(一)项目建设目的和意义
项目提出的背景(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简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和依据,投资的必要性及经济意义。
(二)市场初步预测
1、产品国内、外市场供需情况的现状和近期、远期需要量及主要消费去向的初步预测。
2、国内、外相同或可替代产品近几年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能力、产量情况及变化趋势的初步预测。
3、近几年产品进出口情况。
4、产品的销售初步预测,竞争能力和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初步估计。
5、国内、外产品价格的现状及销售价格初步预测。
(三)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
1、产品和副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指标及拟建规模(以日和年生产能力计)。
2、论述产品方案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产品结构的要求。
3、对生产规模的初步分析。
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要结合企业现有内部和外部条件,拟定初步比较方案,进行优选。
(四)工艺技术初步方案
1、简要概述原料路线和生产方法。
2、工艺技术(软件)来源的选择与初步比较。
3、需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项目,要说明引进和进口的范围、内容及理由。提出引进和进口的国别、厂商的设想。
(五)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供应
1、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规格、年需用量及供应来源。
2、资源储量、品位、成份等情况,阐述资源供给的可能性和可靠性。
3、水、电、汽和其他动力小时用量及年需用量,并说明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六)建厂条件和厂址初步方案
1、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
2、建设地点是否符合地区布局的要求。
3、厂址方案选择的初步意见。附厂址区域位置和厂址初步方案示意图。
对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简要说明承办企业基本情况,建设的有利条件和厂址方案初步意见。
(七)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初步方案
1、公用工程初步方案和原则确定。
2、辅助设施初步方案和原则确定。
3、土建(建筑与结构)初步方案的原则确定。
老厂改、扩建技术和改造项目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初步方案中,应简要说明那些可利用原有的设施,那些需相应地改造和改建。扩建。
(八)环境保护
1、拟建厂地区环境现状初步分析。
2、初步预测拟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3、提出环境保护治理“三废”的原则和综合利用初步意见。
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应简要说明现有工厂或车间(装置)的环境现状。
(九)工厂组织和劳动定员估算
1、简要说明工厂体制及主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
2、工厂班制和劳动定员的估算。
对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说明从老厂可能调剂的职工人数。
(十)项目实施初步规划
1、简要说明建设工期初步规划。
2、项目实施初步进度以表。
老厂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初步规划应与原有装置(车间)、设施结合的密切程度而定。安排项目实施初步规划的原则应是把车间、设施停产或减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十一)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1、投资估算。
⑴建设投资估算。
①主体工程和协作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投资估算。
②外汇需要量估算(均折算为美元计算,使用非美元外的要注明折算率)。
⑵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估算。
⑶初步计算建设期利息。
⑷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利息。
⑸流动资金估算。
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由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两部分组成。
老厂改、扩建和技术项目,要简要说明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情况或重估值情况及可利用原有流动资金情况。
2、资金筹措方案。
⑴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
①人民币资金来源渠道和贷款条件。
②外汇资金来源渠道和贷款条件。
⑵流动资金来源。
⑶逐年资金筹措指数额和安排使用方案。
(十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
1、产品成本估算。
2、财务评价的初步分析。
⑴静态指标。
①投资利润率。
②投资利税率。
③投资净产值率。
④投资回收期(自建设开始年算起,如从投产时算起应予注明)。
⑤成本利润率。
⑥全员劳动生产率(按净产值计算)。
⑵动态指标
①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②财务净现值(FNPV)。
⑶借款偿还初步预算。
⑷外汇偿还能力初步分析。
⑸不确定性分析。
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财务评价初步分析,原则上宜采用“有无对比法”,计算改、扩建后与不改、扩建相对应的增量效益和增量费用,从而计算增量部分的分析指标。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有时也可计算改、扩建后的分析指标。必要时应计算改造方案总量效益。根据项目的具体
情况有时也可计算改、扩建后的分析指标。
3、国民经济评价的初步分析。
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的费用,计算分析项目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净效益。
⑴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
⑵经济净现值(ENPV)。
4、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的内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
⑴对节能的影响;
⑵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
⑶提高产品抽量对用户的影响;
⑷对提高国家、地区和部门科技进步的影响;
⑸对节约劳动力或提供就业机会的影响;
⑹对减少进口节约外汇和增加出口创汇的影响;
⑺对发展地区或部门经济的影响等。
(十三)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综述对项目各方面的初步研究,作出结论。
2、存在问题。
3、建议。
项目建议书应有的主要附件:
1、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厂址选择初步方案报告(新建项目);
3、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及运输等初步意向性文件或意见;
4、资金筹措方案初步意向性文件;
5、有关部门对建厂地址或征用土地的初步意见;
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
7、邀请外国厂商来华进行初步交流计划。

三、附则
(一)本规定如与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