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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对德国出口肠衣等新的卫生证格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09:05  浏览:9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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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对德国出口肠衣等新的卫生证格式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对德国出口肠衣等新的卫生证格式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3〕174号 一九九三年六月)

各直属商检局、宁波、深圳商检局:

  近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转来我国驻汉堡总领馆(93)汉堡商字第16号函,通知我方德国对从非欧共体国家进口肠衣等要求出具的新的卫生证书格式。德国是我国出口肠衣的主要欧共体国家,该国已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对从非欧共体国家进口动物肠衣、胃、膀胱要求采用的卫生证书格式。现印发证书样式及参考译文(见附件),各局可用带局名的空白证书缮打。

  欧共体其它国家对进口肠衣有要求的,也可参照该证书样式出证。

  附件:1、新的卫生证书格式(略)

     2、参考译文

附件2

      德国对进口肠衣等要求出具新的兽医卫生证书的参考译文

  证书号:

  签证机关:

  Ⅰ货物识别:

   品名:

   包装种类:

   数量:

   净重:

  Ⅱ货物产地:

   原产国别:

   加工厂的名称及地址:

  Ⅲ货物目的地:

   货物自      (发货人港口)抵         (受货人港口)

   运输方式:

   发货人名称及地址:

   受货人名称及地址:

  Ⅳ证明内容

   兹证明下列货物来源于:

  1、至少在装运前30天,牲畜饲养在规定的20公里半径内;

  a)无口蹄疫的牛只,

  b)无捷申氏病、口蹄疫病、水泡病以及瘟疫的猪只。

  2、牲畜的屠宰符合Ⅳ/Ⅰ所规定的要求。

  检验地点:                   检验时间:

  印  章:                   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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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交通部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6年3月6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行业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独立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双重领导港口;
(二)部属运输、港口、施工、工业企业;
(三)部属船检、救捞、科研、设计、院校等事业单位;
(四)部属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等事业单位;
(五)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部属海(水)监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
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应设置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按当地的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审计机构。
各交通企事业单位的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由各单位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所属单位及地、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由各交通厅(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和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专职审计人员的任免,应当事前征得上一级主管审计机构的同意。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工程技术专业知识。
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岗位培训。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部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高级职称考评工作,由部统一组织进行。双重领导港口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的高级职称考评工作,参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外勤工作享受适当补贴,具体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厅长、局长、经理、院长等)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署驻交通部审计局负责领导部属单位和指导、监督全国交通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和指导、监督本地区交通内部审计工作;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应服从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计机构的业务领导,并报告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应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报告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下达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四)检查、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五)按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七)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提出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五)组织行业性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七)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和评审: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交通专项资金(公路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客货运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以港养港资金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等)的征收、使用、管理及效益;
(六)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算;
(七)经济责任;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驻外机构或境外项目的经营管理与效益;
(十)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资金投入、财产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上级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审计统计报表(含软盘数据);
(三)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及重要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
(四)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贪污贿赂案件的专案审计报告;
(五)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审计电算化工作。

第四章 权 限
第十九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本部门、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送计划(包括财务、信贷、生产、基建等)、预算、决算和有关报表等资料。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五)参与经济合同签订、对外投资决策、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决策活动。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向上级审计机构直接反映。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本部门、本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应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五章 程 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拟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审计事项,应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写出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五)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拟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六)将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八)对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应进行检查;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审计署和交通部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经测评后,可以作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反财经法规,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本单位和上级审计机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秘密、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交通行业非国有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8月9日发布的《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粮食是具有战略意义的特殊商品。粮食市场的稳定,事关全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是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粮油收购,认真做好组织安排,保持良好的收购秩序。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按照国家下达的粮食收购任务(全国500亿公斤)和有关政策,积极收购。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单位和具备规定资格并经核准的粮食批发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 疾恍淼脚┐逯苯硬晒毫甘场O睾拖匾陨险莸钡亓甘成窘诘惹榭觯岢鼍咛迨展悍桨福淖橹凳繁M瓿晒沂展喝挝瘛? 二、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和用粮单位到产区采购粮食,必须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严禁场外交易,杜绝偷漏税费,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凡在批发市场场内成交的粮食,国家在调运、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粮油集贸市场常年开放,零星交易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管理、税务、粮食、物价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的有关规定,对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已登记注册的粮食批发企业,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调查摸底,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征得
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尽快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未完成重新登记前,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发给临时证明)。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行为,要严加惩处。
四、要安排衔接好产区和销区之间的粮食购销,认真执行粮食调运计划。国家粮食调拨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安排运输计划。属于省间和经交通部门、铁路限制口安排调运的粮食,运输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分别汇总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平衡后,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安排
落实;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调运的粮食,运输计划经省级粮食部门平衡后,由铁路、交通部门安排落实。要坚持合理调运。进口粮要就近靠港,节约运力。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下达的调运计划。对国家安排调运的储备粮,调出单位拖延不办的要取消其专储资格,今后不再安排专
储任务。粮食调入单位要积极组织接卸抢运,不得压车压船。铁路、交通部门对粮食运输要优先核批计划,优先安排发运。国家经贸委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督促,及时召开铁路、交通、粮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办公会,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要保证粮食调运和进口粮油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银行、财政、粮食等部门,落实粮食调运和进口粮油资金;对过去所欠货款要抓紧清理,积极偿还,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哪个地区因资金等问题不能及时调进粮食,影响粮食市场供应的,由哪里的政府负责。
六、抓紧粮食进口,确保进口计划的完成。国家统一下达的粮食进口计划(包括中央和地方),已纳入全国粮食总量平衡,由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或委托中国良丰谷物进出口公司统一代理订货。其中中央进口部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按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及时委托订货;地方进口部
分,各地政府应尽快解决资金,由粮食部门提出货单,抓紧委托订货,以保证地方进口计划的完成,安排好当地市场,不按计划如数组织进口的,国务院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培育市场机制,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县以上主产区和主销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粮食批发市场,并在批发市场之间尽快实现计算机联网,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油批发市场体系。要采取措施,逐步使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向现代化市场发展。物价、工商等
部门要加强对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粮油交易价格、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受各级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应在市场上适度吞吐调节,稳定粮油价格。各级粮食批发市场,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努力为粮食交易提供优质服务,扩大市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搞活流通,促进生产,满足消费。



199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