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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25:58  浏览:84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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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9月7日 生效日期1993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保持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的和平与安宁,缔结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认为,中印边界问题应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双方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在两国边界问题最终解决之前,双方严格尊重和遵守双方之间的实际控制线。双方的一切活动不得超过实际控制线。如果一方人员越过实际控制线,在另一方提醒后,越线人员应立即撤回到实际控制线本方一侧。必要时,双方将在对实际控制线有不同认识的局部地区共同核定实际控制线的方向。

  第二条 双方将把实际控制线地区各自的军事力量保持在与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相适应的最低水平。双方同意,根据相互同等安全原则的要求,按双方商定的最高限额裁减在实际控制线地区的军事力量。裁减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力量的范围、程度、时间和种类由两国协商确定。裁减军事力量应在实际控制线地区逐段地在双方商定的地理区域内分阶段进行。

  第三条 双方将通过协商制定在实际控制线地区的有效信任措施。任何一方都不在双方确认的区域内进行特定规模的军事演习。双方在实际控制线附近进行本协定允许的特定规模军事演习应事先通知对方。

  第四条 在实际控制线地区如发生意外事件或出现其他问题,双方应通过两国边防人员会晤和友好协商加以处理。边防人员的会晤方式及通讯渠道由双方商定。

  第五条 双方同意,采取充分措施以确保不发生侵犯对方实际控制线地区空域的事件。一旦发生侵犯事件,双方应协商处理。双方还将就在实际控制线附近双方商定的地区适当限制空中演习进行磋商。

  第六条 双方同意,本协定所提及的实际控制线不损及各自对边界问题的立场。

  第七条 为了在实际控制线地区裁减军事力量,保持和平与安宁,双方将根据本协定通过协商确定有效核查监督措施的形式、方法、规模和内容。

  第八条 中印边界问题联合工作小组各方指定外交和军事专家,共同协商制定本协定的实施办法。专家们将向联合工作小组就如何解决双方对实际控制线走向的分歧提出建议,并处理为减少实际控制线地区的军事力量重新部署的有关问题。专家们还将根据严守信义和相互信任的原则,协助联合工作小组监督本协定的执行并解决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分歧。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同意可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唐家璇              帕蒂亚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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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攀枝花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保持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促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适用范围为城市市区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各类修缮工程及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第四条 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实施管理。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

  第五条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围挡,围挡应坚固、整齐、美观。

  主干道两侧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建筑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市政工程施工,应设置临时围挡,其结构安全可靠,高度不低于1.5米。

  第六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采用金属材料制作的大门,门头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

  在大门内明显位置应设置一图五牌,即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投诉电话牌。

  第七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隔离措施。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

  第九条 施工现场内裸露场地应进行硬化、绿化处理。

  市政工程施工无法进行硬化、绿化处理的,需指定专人定时洒水防尘。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严禁车辆夹带泥沙污染道路。

  在车辆冲洗处,应在大门内侧设置向内截排水沟,且排水沟应与净化池连接,防止污水任意流淌。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堆放的各种材料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统一布置,并且分类堆放整齐,设置明显标牌、标识。

  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土方应集中堆放,并应采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施工区内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

  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交由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现场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必须连续作业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工期,避免在中、高考禁噪期间进行连续施工作业,并严格遵守中、高考期间禁止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进行场坪施工必须配备洒水车,定时洒水降尘。

  第十七条 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密闭式垃圾容器等临时设施。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不得作为施工现场的生活及办公设施。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宿舍使用装配式活动房屋,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二)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

  (三)宿舍内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铺砌地砖;

  (四)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2人。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食堂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堂设置应远离厕所、垃圾站及其他有毒有害场所;

  (二)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明上岗;

  (三)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三防”(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完善,库房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3米的防鼠挡板;

  (四)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8米,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五)食堂应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排油烟设施、冷藏设施和消毒设施;

  (六)食堂应设置下水管线及配套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七)食堂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食堂外应设置密闭式垃圾桶,并及时清运。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厕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厕所应为水冲式厕所并配套设置化粪池;

  (二)厕所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地砖铺砌,墙面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厕所应有专人负责清扫、消毒;

  (四)化粪池应作防渗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淋浴间应设置下水管线及配套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清运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等空旷地带。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应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取得许可方可进行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冲洗车辆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专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确保整个施工现场干净整齐,不留卫生死角。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塑料、油料、化学溶剂、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定期投放和喷洒灭鼠、蚊、蝇、蟑螂的药物。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

  第四章 施工现场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含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建设施工、修缮等活动时,需要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各种施工临时建筑,仅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转让,工程竣工后30日之内必须拆除。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门前三包制度。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周边已交付使用的建筑,其生活垃圾的清运、环境清扫、保洁和粪便清掏,由该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该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并设专人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水利部


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1997.02.20



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1997年2月20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保证“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九五”攻关项目)
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委印发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结
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适用于“九五”期间国家科委下达的由我部主持的项目、课题的
管理。
三、制订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使我部组织承担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任务的管
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水利部承担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实行项目、课题和专题三级管理

二、水利部作为项目第一组织部门的项目有:“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和生态环境保护研究”(96-912,以下简称“西北水资源”项目)和“节水农业技
术研究与示范”(96-006,以下简称“节水农业”项目)。作为课题第一主持部门
的有“重大自然灾害监测与评估业务运行系统建立”(96-B02-02)。
三、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项目可行性
论证报告。
2.选择课题主持单位,组织课题可行性论证,核定专题承担单位并审核专题合
同。
3.负责按要求每年向国家科委编报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决算

4.负责于每年十二月底汇总编报项目及各课题、专题的下一年度执行计划及经
费预算。
5.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课题、专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负责按国家科委要求开展验收鉴定工作。
6.负责项目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四、项目第一组织部门会同其他组织部门共同行使项目具体管理的职责,在综
合各组织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各类上报材料,并抄送其它项目组织部门;其它组
织部门应协助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五、设立项目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向国家科委和项目组织部门提供对项目的
咨询意见,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论证,参与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参与
项目及所属课题的验收。
六、“西北水资源”项目及“节水农业”项目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水利
部科技司,具体办事地点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项目管理办公室全面对项目
组织部门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国家科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所签订的
专题合同,监督和检查各课题、专题的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2.遵照国家科委对攻关项目管理的要求,处理日常工作,并负责与专家委员会
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搞好各项管理工作。
3.对于课题研究中所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由办公室协助组织部门以及专家委
员会研究处理。
4.组织专题间的学术交流,不定期地编发工作简报,交流有关的研究信息、研
究进展情况和建议,并及时介绍国家各有关部门的相关信息。
5.每年向组织部门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并定时汇报专题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
况。
6.负责项目的有关统计报表,并于每年二月底按要求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7.负责将项目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本年度计划于当年一月底前报国家科
委和财政部。
8.负责项目、课题年度经费决算的审查、汇总,于每年二月底报国家科委及财
政部。
9.协助组织、主持部门,进行课题验收及专题成果鉴定、验收。
七、课题主持单位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课题可行
性论证报告。
2.选择专题承担单位;负责与专题承担单位签定专题合同。
3.按专题提出的年度轻费拨款预算报项目组织部门;监督检查专题的进展情况
和经费使用情况。
4.负责按要求向项目组织部门编报课题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5.按项目组织部门要求做好验收工作。
八、“西北水资源”项目设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总体协调。项目下设课题
协调组,由课题内的归总性专题的第一负责人任组长,由课题内其它专题的第一负
责人任副组长,其余的专题负责人任成员。其职责是:协调处理课题内的计划和各
专题衔接配套问题,协商讨论课题内重大科技问题。
九、专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专题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攻关任务,接受管理单位的检
查。
2.按规定使用专题经费。
3.按要求编报专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及经费预、决算。
4.计划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等材料,接受验收。
十、专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1.根据专题合同转拨专题经费。
2.负责检查专题承担单位执行专题合同的情况并督促其按合同完成任务。
3.协助解决专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物资、
劳动指标等有关条件。
第三章 实施管理
一、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课题主持部门对项目实施中评估,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各专题合同中所列的攻关目标、内容、进度、经费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未按合
同规定履约的,应协助专题承担单位找出原因,帮助改进。
二、在“九五”攻关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及
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时,应按职责范围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专题承担单位要在专题开始实施之前提出专题总体实施方案,报课题主持
单位核准。专题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应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课题主持单位报送下一年
度计划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每年七月中旬还须报当年上半年专题执行情况。
四、在“九五”攻关计划执行过程中,专题、子专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
撤销:
1.经实施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攻关内容和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的;
4.攻关内容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等条件不落实的

5.参加攻关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6.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专题、子专题无法进行的;
7.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使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
五、“九五”攻关计划撤销的专题、子专题,其承担单位应对已做的工作、经
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由项目组织部门和课题主持单位
审查,并报国家科委批准后执行。撤销的专题、子专题如国拨经费有结余时,应全
额上缴,继续用于支持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第四章 经费管理
一、“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部门(地方)配套、银
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二、“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国家拨款属补助性质,经费的使用严格按财
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
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
三、各专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接到国拨经费后,应在两月之内下拨至专题第一
承担单位。专题第一承担单位应根据子专题的经费计划,在一月内将经费转拨至子
专题承担单位。
四、各专题承担单位及其各级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拨攻关
经费。直接承担攻关任务的科研单位可提取不超过国拨经费5%的管理费,专题提取
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成果管理
一、攻关任务完成后,对专题成果要组织鉴定和验收,对课题和项目要组织验
收(具体验收办法另定)。
1.由国家科委组织并主持项目的验收,项目组织部门组织并主持课题的验收。
2.由课题第一主持单位组织并主持专题成果的鉴定,如课题第一主持单位与专
题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不是同一单位,可经课题第一主持单位同意,
由专题第一承担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鉴定。
二、攻关任务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攻关过程中的所有实施记录、数据、试验
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三、攻关成果包括:
1.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2.课题工作总结报告;
3.专题工作总结报告、专题研究报告及重大科技成果简介;
4.子专题研究报告;
四、攻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一、参加“九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人员,其奖金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本
单位其他研究人员的奖金水平。
二、各课题主持单位和专题承担单位制定的科技攻关课题、专题实施细则,报
项目组织部门备案。
三、本实施细则报国家科委备案,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