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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尼泊尔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34:09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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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尼泊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尼泊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7月29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为了加强和发展两国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尼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16人(14名专科医生,1名翻译,1名厨师,详见附件)组成的医疗队赴尼泊尔从事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泊尔的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和培训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奇特万区巴拉普尔市的纪念B.P.柯依拉腊肿瘤医院。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尼工作期间,中方负担:
  1、医疗队员的工资及生活费;
  2、交通用车(含油料、维修费);
  3、医疗队员从中国赴尼泊尔的国际旅费。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尼工作期间,尼方负担:
  1、医疗队员两年工作期满后,由尼泊尔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
  2、免费提供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和必要的家具、卧具及灶具);
  3、提供医疗队员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若尼方要求购买中国的药品器械,中方将根据尼方(或由医疗队)提供的订单报价,经尼方确认后,由中方供应,所需费用由尼方负担;
  4、免除医疗队员一切税款和从中国购买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及其他生活用品的税款;
  5、医疗队员在尼工作期间的人身事故保险费;
  6、向中国医疗队免费提供一名司机。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泊尔工作期间享有中方和尼方法定的节假日。中方假日为: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节一天、国庆节二天。尼方假日为35天至40天。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尼工作期间应遵守尼方的法律和尊重尼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七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中国医疗队抵达尼泊尔之日起至两年期满之日止。议定书在期满前六个月,如签约的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提出异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加德满都签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附件:         中国医疗队专业名单

  肿瘤外科:
   1、肿瘤普外科医生     1
   2、脑肿瘤外科医生     1
   3、胸肿瘤外科医生     1
   4、泌尿肿瘤外科医生    1
   5、小儿肿瘤外科医生    1
   6、骨肿瘤外科医生     1
   7、妇产科肿瘤外科医生   1
  肿瘤内科:
   8、肿瘤普内科医生     1
   9、肿瘤儿科医生      1
   10、放射医生       1
   11、麻醉师        1
   12、病理医生       1
  其他:
   13、生理医生       1
   14、理疗及针灸治疗专家  1
   15、翻译         1
   16、厨师         1
  共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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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博弈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保护的权利,权利包括“权”和“利”两个部分,“权”和“利”是形影不离的两兄弟。知识产权诉讼起因多是为了维权,而在实践中大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往往是冲冠一怒为了打击侵权愤而提起诉讼,但是最终的结果常常只是维了“权”,却没了“利”,也就是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常人所说“赢了官司,丢了金钱”,这个说法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又如何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既维了“权”,又得“利”呢?本文试从博弈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一、诉讼与博弈

诉讼犹如两个博弈者(为了简要说明问题,我们假设只有原告与被告无第三人参与的诉讼),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博弈,博弈的结果只有三种情况,1、零和博弈,2、负和博弈,3正和博弈。在一场普通的民事诉讼中,比如被告撞了原告的车,原告花了一万元的修理费,原告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的损失费,法院支持这个诉讼请求,被告将一万元赔偿给了原告,仅从财务上看被告赔偿了一万元,而原告得到了一万元的赔偿,两者总额没有变化,这就是“零和博弈”,一个参与者的所得正好是另一个参与的所失。但是诉讼并没有这么单纯,在原告与被告的博弈中参与者还有法院,到法院起诉是要交诉讼费的,一般而言诉讼费由败诉者承担,那么被告最后支出的不只一万元,而原告却只得到一万元,一方所得小于另一方所失,这个博弈叫“负和博弈”。如果情况再复杂一点,原告还请了律师,律师费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只能由聘请方自行承担,那么原告最后所得还要减去律师费用,实际得到的赔偿就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了,这就成为一个典型的“负和博弈”。在诉讼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几乎戏剧性的情节,在一些案件中因为被告态度比较诚恳,原告很快与被告达成和解,互让一步,海阔天空,事情得到圆满解决。这个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可能会出现这么一种戏剧性的情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诚恳的态度打动了原告,原告主动提出自己的朋友是开修理厂的,可以打折,原告的车修好了,弥补了撞车损失,同样修车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但被告赔付的钱却少了,原被告也许还成为了朋友,这个博弈就是“正和博弈”。

二、知识产权诉讼的困惑

知识产权诉讼比普通的民事诉讼要复杂一些,最为特殊的是赔偿数额的计算。理论上讲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适用我国一般民事赔偿原则,采用“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是在实践中基本做不到这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赔偿的计算一般采取三种方式:第一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第二是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这两种计算方式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问题,想想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有哪个被告会主动交出账本,老老实实地交代自己因为侵权获得了多少收益,法院也不能做到强制被告交出账本,没有账本就无从知道被告到底因为侵权获得了多少的收益。实务中还有比较极端的例子,被告刚刚开始侵权,还没有获得利益,反而因为前期准备花了不少的成本,其收益为负数,这种情况下怎么赔偿?第二种方式似乎原告可以向法院递交自己的账本证明自己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但是也有问题,怎么证明自己收益减少就是因为被告的侵权所致呢?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发生,因为产品销售很旺盛,其销量并没有减少,反而比侵权前更高,那么这又怎么计算呢?因为这两种计算方式都有问题,所以法律规定了第三方式:法定赔偿,这是在考虑到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法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判决,这个范围只限定最高的赔偿额,一般是五十万元,因而在实务中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都比较低,赔偿二十万元就算比较高的,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判决赔偿的数额并不能弥补原告(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是常有的事。

这是知识产权诉讼的尴尬与困惑之处,笔者亲身代理的一个案件就特别能说明问题,笔者在二审阶段代理了一个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件,该案件由南方某省高院审理。该案件的代理从诉讼的角度而言应当是十分的成功,侵权赔偿额从一审的十几万元提高到了二十多万元。因为被告是一个没有资产的空壳公司,在二审阶段笔者要求否定该公司的法人资格,让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主张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这在当时的诉讼实务中是非常难得的。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侵权者侵权处心积虑注册一个空壳公司,以空壳公司的名义侵权,却将侵权所得打入个人帐户,使得权利人的赔偿要求实际落空,而笔者成功地否定了被告法人资格,让实际得到侵权利益的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使权利人的赔偿得到了保障。但是诉讼的成功无法让原告高兴起来,因为原告在北京,而案件却在南方省份立案、审理,原告多次往返南方参加法庭审理。该案件准备工作做得十分的充分,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大量的公证取证,保全被告的财产等,诉讼过程原告总的费用花费超过二十万元,与其获得赔偿几乎一致,那么这个案件对于原告而言维了权,却没有得到“利”,在经济利益上并没有得到实质的补偿。而被告在这个案件中也是费尽心机、疲于应付,最终也免不了赔偿。这个诉讼博弈对于双方而言完全是个“负和博弈”。

三、“负和博弈”的无奈

2004年6月1日经过了长达二年耗尽心力的法庭内外的攻防后,深圳市中级法院终于作出判决认定华旗公司侵权成立,需向给朗科公司支付100万元赔偿款。朗科公司喜形于色,据说包了一节火车厢浩浩荡荡进京宣传造势,而败诉的华旗公司也不甘示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朗科公司专利无效,准备掀起了又一轮诉讼的高潮……争斗的结果是,一审判决后半个月至一个月内闪盘价格全面狂跌,一审胜诉的朗科公司的产品价格也无可幸免下跌50%。知识产权诉讼就这么奇怪,单纯追求单方面的胜诉,却造成两败俱伤,背离了原告起诉的初衷。

知识产权诉讼不仅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存在很多问题,更为复杂的是知识产权诉讼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的胜败,还要牵扯到很多方面。上面提到的华旗公司和朗科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就能看出其复杂性,从知识产权诉讼本身而言,朗科公司在诉讼中取得了胜利,法院认定了华旗公司侵权而且判决华旗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赔偿金,朗科公司对于这个结果是非常满意的,以致以胜利者的姿态高调进行宣传。但是,无论是华旗公司还是朗科公司在诉讼中涉及的专利侵权纠纷的产品都大幅度下降了价格,朗科公司在案件中确实得到了维权,但其产品的大幅降价使其在经营利益上受到惨重的损失,并且殃及全国的同行业,使同行业企业无一幸免地减少了经营收入。因此知识产权诉讼并不是简单的只有原被告参与的博弈,博弈的结果也不是只涉及案件本身的胜与败。如果双方仅从案件本身进行博弈,其结果从经济利益上而言往往是“负和博弈”,这当然是原被告都不愿意看到的。

四、“正和博弈”的思路

笔者曾经和一个国家级行业协会的秘书长提到:“专利如果被侵权,打击侵权不如许可给别人使用。”秘书长说专利权人不愿意许可。为什么不愿意呢?这个问题笔者不断探讨终于发现,这不仅是专利权人思想观念的问题,在对专利的使用认识上存在严重的误区。专利权人往往有一个幻觉,认为专利能给自己带来垄断的市场,希望市场的利润自己独占。实际绝大多数专利权人无法做到这点,中国市场那么大,需要多大的经济能力,才让自己的专利产品遍布市场的每一个角落。“分蛋糕的道理”大家都懂,那为什么不能和大家一起把蛋糕做大呢?本人明显感觉到专利权人囿于传统小农观念,没有算清楚经济帐,所以有必要从经济上分析一下。假设专利权人的经营能力能独占一个省的市场,假设他在一个省获得的收益是一个整数单位。如果他许可其他省份的人使用该专利,许可费是10%,全国30多个省,那么他的获利是自己亲自生产、销售所获得收益的3倍以上。当然一个企业很难独占一个省的市场,它的许可对象应该还更多,那么许可所获得收益将比自己亲自生产、销售高出更多的倍数,而且许可省心省力,基本没有经营上的风险。如果仅仅从维权的角度出发四面出击打击侵权者,根据以上的分析即使获得胜诉,其很可能将精力耗在诉讼上,没有精力去进行生产和销售,从整体的经济上来看是得不偿失的事情。专利侵权人就象偷渡者一样,依靠机会主义的博弈心态去赌一把,但即使偷渡成功,还需要每时每刻提防被国外的警察抓住。侵权人的责任伴随侵权行为而始终存在,被专利权人起诉,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随时都可能暴发。那么购买使用许可权,花点钱买个平安,能够心安理得,只要许可费合理,他们是可以的愿意接受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权利人对于侵权人与其打击侵权,不如直接许可收益高,而侵权人因为侵权受到打击,其接受许可比被偷偷摸摸侵权获得的收益更有保障和可持续性,如果两者相会在法庭上,双方能达成和解,将打击侵权转化发放许可证,那么双方博弈的结局将是“正和博弈”,权利人既维了权,又得到了应有的经济利益,原来的侵权人获得了正当使用的权利,如此双赢的“正和博弈”解决思路是行得通的。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做法可以作为我们学习的典范,我们来看看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纠纷如何进行博弈。美国通用公司和我国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历经三年时间,双方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以解决通用大宇汽车和技术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和奇瑞公司间的所有纠纷。经双方共同商定的公开声明说:“通过友好协商,就通用大宇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和奇瑞公司间的纠纷,通用大宇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和奇瑞公司已达成了和解协议,解决了通用大宇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和奇瑞公司间的所有纠纷,各方将集中精力发展好各自的业务”。日本的三菱公司如果被别人提起侵权诉讼的话,会首先调查自身是否有侵权行为,如果确实存在侵权,即以自己所拥有的专利为筹码,和对方谈判交互授权,从而减少了大量侵权诉讼所需要的时间和经费上的投入。多数有关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都是以和解的方式处理的,节约时间和费用,努力使双方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博弈结果转化“正和”。华旗与朗科在国内都是极为优秀的企业,很快意识到一审激烈对抗对双方不利,在二审中握手言和达成了和解,将一个“负和博弈”结果转化为“正和博弈”。

通过经济学的分析,我们看到知识产权诉讼,如果只是简单的维权,其结局往往是两败俱伤的“负和博弈”,但是“负和博弈”并不是知识产权诉讼的宿命,只要打开狭隘的眼光,放弃陈旧的小农观念。从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全局出发,化干戈为玉帛将“负和博弈”变成“正和博弈”,即维了权,又得了利,而且双方都能从中获得收益。我国对此也逐步有了认识,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广东省高院专门制定下发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调解的指导意见》”。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邮箱:51662214@sohu.com,网址:51662214.com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九人组成。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保证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并负责筹备、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负责组织选民依法对本级人民代表的罢免和补选工作;
(六)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长、镇长因故出缺时,决定乡长、镇长代理人选;
受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个别副乡长、副镇长的辞职案,并提交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追认;
(七)负责搞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编组工作,建立代表活动制度,制定代表活动计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八)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九)依法维护人民代表的权利;
(十)向下一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任职期间的工作。
第四条 在大会闭会期间,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主席团成员三人提议,可随时举行。
主席团决定问题的时候,由主席团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也可以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提名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主席团常务主席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可连选连任。常务主席因故出缺,由主席团在其成员中推选一人担任常务主席的职务。
主席团常务主席不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职务。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主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日常工作;
(二)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或代表活动的经验;
(三)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或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四)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五)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
(七)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选民的监督,主席团常务主席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监督。
第八条 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适当工作人员,协助常务主席办理大会闭会后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