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4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18:40  浏览:9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4号)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6月18日选举邓小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3年6月18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公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精神,实施“兴内河”战略,加快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提高我国内河运输船队整体技术水平,实现2020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目标,我部组织编制了《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今后一个时期的内河标准船型,是指符合本公告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要求的船舶。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新开工建造内河船舶应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要求。我部之前有关标准船型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文档附件: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doc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

1.通则
1.1 目的和意义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本指标体系)的建立旨在按《全面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设现代化内河运输船队的要求,从“安全、高效、绿色、先进”四个方面入手,在安全(包括环保)上,以现行船舶建造规范法规的要求为基础;在高效上,通过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提高船舶与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适应性和通过能力,通过能源强度指标,提高船舶的能效性能;在绿色上,通过CO2排放强度指标,实现船舶减排的目标;在先进性上,通过鼓励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工艺和新能源等在船舶上的应用,鼓励技术进步。
1.2 适用范围
1.2.1 新建船舶除满足适用的规范和法规的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本指标体系2.1的要求。
1.2.2 现有船舶除满足适用的规范和法规的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本指标体系2.2的要求。
1.2.3 本指标体系所指内河水域为《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即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以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淮河、沙颖河、黑龙江、松花江和闽江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
1.2.4 本指标体系所指内河运输船舶是指航行于内河的干散货船、化学品船、油船、液化气船、集装箱船、客滚船、滚装货船、客船、驳船、推拖船等运输船舶。
1.2.5 除另有规定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关定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1.3 一般要求
1.3.1 本指标体系的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
2. 指标要求
2.1 新建船舶指标要求
新建船舶指标由强制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组成。
2.1.1 强制性指标
2.1.1.1 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
对航行于已建或在建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内河限制性航道的新建内河运输船舶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
2.1.1.2 燃料消耗指标:
以柴油机作为主推进动力的适用船舶,其燃料消耗指数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限值及验证方法》中的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燃料消耗指数的计算和验证按《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限值及验证方法》执行。
2.1.1.3 CO2排放指标:
(1)以柴油机、气体燃料发动机作为主推进动力的适用船舶,其CO2排放指标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营运船舶CO2排放限值及验证方法》中的CO2排放指标限值要求,船舶CO2排放指标的计算和验证按中国船级社《内河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评估指南》执行。
(2)船舶应配有能效管理手册SEEMP
2.1.2 引导性指标
2.1.2.1 船舶高效:
通过对船舶进行优化设计,使下列系数更优,从而提高船舶的节能水平。
(1)
(2)
(3)
(4)
(5)
2.1.2.2 船舶先进:
先进技术具体包括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工艺、新能源等在船上的应用。
(1)新材料的应用包括绿色材料:如舱室高效、环保的绝缘材料、涂装材料—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等;钢铝混合结构、纤维增强塑料等
(2)新技术的应用包括船尾附加水动力装置——前置导管、桨前反映鳍桨后叶轮装置、尾端球;船舶动力系统优化;采用球鼻艏 、直壁式船首、双艉鳍船型、不对称船尾、涡尾船型、球尾船型等优化船舶线型,有效地降低了船舶航行阻力,提高推进性能;应用船型节能、附体节能以及专用技术节能(如气膜减阻等)、船尾附加水动力节能装置等关键技术;船舶布置优化,如集装箱船的船首驾驶室布置,解决了驾驶盲区问题;客船舱室模块化设计的理念;依据规范和直接计算相结合的船舶结构、布置优化技术,如载货汽车滚装船上层建筑置于中部,改善了船舶总纵强度等;溢油监视、鉴别、处理、生态评价技术和船舶防污染技术;通过理论分析与模型试验,优化船舶线型,推荐船舶阻力小、推进效率高、快速性优良的线型;客船的减振、降噪技术、LED照明技术等。
(3)新方法的应用包括运用概率论及风险分析方法(如综合安全评估方法FSA)研究、制定船舶安全技术标准;运用回归分析法、变参数法(网络法、变值法)、逐步优化法、神经优化分析法对船型方案进行评估、优化;船型技术经济比选评估衡准技术方法及多目标技术经济船型论证技术;船体型线生成交互设计、船舶工程CFD综合技术及船模试验三位一体船型优化的研究方法;船舶计算流体力学(CFD)CFD技术或CFD技术及其与试验结合的应用在船舶阻力性能研究中的应用等。
(4)新设备的应用包括推广使用节能型柴油机、新型燃油添加剂、节油减烟器、主机轴带发电机、热泵技术,岸电使用;优化电子喷油控制装置,机舱自动化控制、变螺距负载自动调节装置;舵桨一体化装置、油气回收装置;采用高效推进装置如低转速大直径螺旋桨、适伴流调距桨、导管螺旋桨、无梢涡螺旋桨以及部分浸水螺旋桨、侧向推进器等,提高了船舶推进效率;设置固体垃圾接收装置、生化法污水处理装置及油水分离装置等技术措施实现达标排放,防止船舶对库区水体的污染;采用尾轴水润滑等。
(5)新工艺的应用包括夹筋板工艺;纤维增强塑料注胶真空成型;无余量造船工艺等。
(6)新能源的应用包括清洁能源:如气体燃料动力(CNG/LPG/LNG)、电力推进系统、燃料电池、太阳能动力装置;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如主机排气和冷却水的余热利用技术等。
2.2 现有船舶指标要求
2.2.1 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
对航行于已建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内河限制性航道的内河运输船舶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
2.2.2 燃料消耗指标
现有船应根据实际营运情况提交燃料消耗指标计算值,燃料消耗指标计算值按交通运输部《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限值及验证方法》执行
2.2.3 CO2排放指标
现有以柴油机、气体燃料发动机作为主推进动力的适用船舶,应根据实际营运情况提交CO2排放指标计算值,CO2排放指标计算值按《内河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评估指南》执行。



青岛市关于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关于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企业在我市承包工程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领有承包工程登记证的外国企业,可在我市行政区内从事承包工程建筑、安装、装配、装饰、勘探设计和提供经济技术咨询及承包经营管理等活动。外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外国企业在我市承包建设工程资格的审查机关。外国企业在承包建设工程前,须到该机关办理承包建设工程资格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承包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四条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外国企业在我市承包工程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外国企业与发包单位订立承包合同后,应在三十日内到该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者,一律不准擅自施工或提供服务。

第五条 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由外国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二)经发包单位主管部门认可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签署的合同;
(三)外国企业所在国(地区)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本信用证明;
(四)承包建设工程的外国企业,还应提交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给的承包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六条 外国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后,发给承包工程登记证。承包工程登记证的有效期为承包合同期。如在承包合同期内核准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或延长合同期限、合同期满结束承包,应于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七条 承包建设工程的外国企业因工程需要欲在我市成建制招聘施工队伍的,须持承包工程登记证和承包合同到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招聘手续;招聘零散技工或临时工的,须持上述证件到市劳动部门办理招聘手续,并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外国企业一经登记,须持承包工程登记证和承包合同到税务机关、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外国企业的承包收入和提供服务的劳务收入汇出国外时,须凭承包工程登记证和缴纳税收单据到中国银行办理汇款手续。

第十条 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应严格按照承包工程登记证所规定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外国企业和发包单位,由登记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承包工程的港、澳、台胞和华侨企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