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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31:18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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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中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谊,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包括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传统贸易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并同意促进两国之间的货物交换。除海上贸易外,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传统陆路贸易,相互提供尽可能的便利。

  第二条 两国间的货物交换应遵照两国各自当时有效的进出口法律、规定、程序和外汇条例进行。

  第三条 两国间的货物交换应根据本协定附表甲(中国对尼泊尔的出口)和附表乙(尼泊尔对中国的出口)进行,但本协定对上述附表甲、乙内未列入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缔约双方在为两国间进行贸易的商品颁发进出口许可证方面,应相互提供方便。

  第四条 两国间的贸易应尽可能建立在平衡的原则基础上并以此加以调整。

  第五条 两国间的贸易可通过中国和尼泊尔的国营贸易机构进行,也可通过两国的其他进出口商进行。

  第六条 缔约双方在对一切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和其他各种捐税、杂费和手续费方面,以及有关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和收费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这些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由于成为或将来可能成为任何关税同盟或其他免税贸易协定的一方而获得的优惠。
  二、有关国际通商的多边经济协定所给予的优惠。

  第七条 为了发展两国间的陆路贸易,缔约双方同意使用下列边境贸易口岸:
  1.聂拉木--科达里
  2.吉隆--热索瓦
  3.普兰--雅黎(胡木拉)

  第八条 为了改善边境居民的经济生活,缔约双方同意两国边境居民可在离边界二十公里的地区内进行以易货为基础的传统贸易,不受上述各条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 两国间的陆路贸易,将以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边境货物转让点或有关地方当局可能决定的边界附近的其它地方的抵岸价格为基础。

  第十条 两国间的海上贸易,中国出口以加尔各答港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港口的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格(CIF),或中国港口的离岸价格(FOB)为基础;尼泊尔出口以加尔各答港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港口的离岸价格(FOB),或中国港口的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格(CIF)为基础。

  第十一条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解释为使缔约任何一方摆脱在本协定签订前或签订后根据其参加签署的国际公约、协定或决议(包括有关内陆国家的国际公约、协定或决议)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缔约一方的要求下,双方代表将会晤,以监督本协定的执行,并对本协定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两国间的海上贸易的支付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两国间陆路贸易的支付仍按双方传统习惯做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协定将取代缔约双方在一九七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有效期为三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加德满都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代表
    郑 义 山            夏克·克立希拉·玛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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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临时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临时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临时生产许可证管理,确保新投(转)产企业生产、经销活动的合法性,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2条及国家技监局管发(1989)367号《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生产(含组装、分装)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企业,不论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宣布发证工作结束,进入无证查处状态后企业新投(转)产的产品,在取得正式生产许可证前,企业必须办理临时生产许可证,作为生产、销售的合法依据。
第四条 临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考核、检验和发放工作由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负责。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发证。
第五条 企业办理临时生产许可证应在产品批量生产前写出书面申请,经市、地、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技术监督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企业性质、规模、投产时间、设备、工艺、检验手段、质量及质量管理状况、人员素质等,企
业投产后超过三个月不申请办证者,视为无证生产。
第六条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企业书面办证申请后,应在一个月之内组织人员(或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地、州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申证企业的质量体系和生产条件,按照《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考核,同时抽取(或委托当地技术监督局代抽)产品实物样品,
送指定的省级质检部门检验。
第七条 申证企业质量体系,生产条件及产品实物质量均符合要求者,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试产试销证书(有效期三个月)。企业办理试产试销证时应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办证书面申请报告;
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八条 企业获得试产试销证书后应积极完善质量体系,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在三个月内向省级行业归口部门申请技术鉴定(或批量投产鉴定)。
第九条 企业获得省级行业归口部门出据的鉴定证书后,凭鉴定证书(包括鉴定的全套资料)、临时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试产试销证到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办公室领取临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半年)。
第十条 国家归口发证部(委、局)对产品鉴定未作强制规定的,企业可以不申请鉴定,直接办理临时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临时生产许可证、试产试销证不得租借、转让。有效期满后,企业应将证书原件交回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临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较短,可以不在产品包装上注明其标记、编号。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8日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成因与对策


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法律手段。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既是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执行不同于履行,履行是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是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所以执行又称强制执行。 执行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按照法律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执行工作应该好开展,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问题,更为恶劣的是暴力抗拒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目前,暴力抗拒执行的存在,已严重危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与执行权威,践踏了神圣的法律,使人民丧失了对国家法律的信服与虔诚,这必将影响社会稳定,民心难安,同时还将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本文试就暴力抗拒执行情况的原因略呈管见,并探索一些防范的办法。
一、暴力抗拒执行的原因
1、人民法院是以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依据,当事人认为执行依据有错或确实有错,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引发暴力抗拒执行。这里着重要特别说明一点是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在执行中引发暴力抗拒执行情况较多。
2、因执行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差,在执行中冷、硬、横,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等,导致暴力抗拒执行。
3、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之间的存在,使一些当事人自认为有靠山,藐视法律,不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反而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是摸了它的老虎屁股、不得了,大打出手,暴力抗拒执行。
4、执行准备工作没有作好,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会不会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履行采取强制措施会不会遇到围攻、被执行人在当地的社会关系如何?社会背景如何?一概没有掌握,一头雾水,懵懵懂懂的在执行,运气好平平安安的回来了,但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身就是一对尖锐的矛盾,一触即发。十有八九这些执行干警的运气十分坏,遭遇暴力抗拒执行。
5、当事人法律知识少,素质差。虽然我国普法教育开展了一次又一次,但我国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都在扫除文盲之上,何谈法律知识的掌握,于是就有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喊,就是差点钱,又不是犯罪等。故意抗拒执行。更有甚者就是对你执行法官动点武,暴力抗拒执行。这种情况在农村遭遇比较多。
6、执行工作物质装备差。法院的执行工作重要的特征是以行动为主,这就需要为执行工作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交通通讯工具。遇采取强制措施时物质装备差,没有力量,反之被执行人物质装备好,他有力量,他很有可能给你执行干警说:不。并且还要让你们尝尝老拳,于是暴力抗法事件就发生了,这种情况在执行中时有发生。
7、执行法制不健全。这是被执行人胆敢暴力抗拒执行的内在动力。《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适用范围小,力度不够。《刑法》等相关部门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惩戒力度和范围太小。这些法制上的不健全,导致暴力抗法者没有得到严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执行案件产生暴力抗拒执行埋下了隐患。

二、防范暴力抗拒执行的办法
1、提高执行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这是防范暴力抗拒执行情况发生的最根本的办法,教育干警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的修养,树立爱岗敬业,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调动干警的工作热情。在执行中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多为人民群众着想,理解当事人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差,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法院应组织各种形式的业务知识培训与学习,提高只干警业务水平,在学习中要注意对其审判阶段业务知识的掌握,因为执行需要这部分知识,否则执行干警遇到审判阶段的问题就丈二和尚摸不到头脑,还没有执行就被难住了,谈何审查执行依据,谈何防范暴力抗拒执行。同时还要注重技能素质的提高,执行干警要有综合的社会活动技能,能处理一些特殊的情况,遇突发事件才能临危不乱,果断妥善处理。
2、设立执行预案制度,作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执行案件受理后,承办执行法官在执行前,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社会背景、住所地亲朋情况、心理、性格特点等信息进行全面采集,并指定确实可行的执行方案,该方案中绝对要包括防范暴力抗拒执行的办法,这个方案就是执行预案。这样执行法官才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有效的防范暴力抗拒执行。
3、制定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统一和尊严的有效办法。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宠爱的、庇护的被执行人是暴力抗拒执行的喜好者,是暴力抗拒执行的积极分子。从根本上铲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办法是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促成司法独立地位,改革人民法院的人事和机构,改上下级业务指导关系为领导关系,在人事任免上由上级法院决定后提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免,将法院的管辖与行政区划的设置脱钩。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和决算由中央财政单列。在现阶段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办法是执行法官搞好社会联动,寻求全方位支持。既法院首先应主动、全面、及时地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执行情况,取得他们信任、支持,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地方、部门保护,批条游说之行为公开暴光,使他们不敢当、不愿当抗拒执行者的靠山。
4、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物质装备建设,保证通讯、交通、戒具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上争取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各级法院本身已要物质力量在统一调配和指挥下,以十分的运作规模,造出二十分的执行效果。
5、为执行工作立法,增强法律威慑力,加大强制执行措施的惩戒力度,使当事人不敢越雷池一步,自觉履行义务。
首先,制定《强制执行法》,对有关执行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释的各个方面的规定进行完善。规定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罚款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单位罚款幅度同时处罚,罚款与拘留并处的应同时执行,拘留可以连续使用。
其次,修改刑法,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绝履行义务款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组成清算组,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对自然人不能履行义务者,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同时规定其不能高消费,只能在当地基本生活保障线上生活,一旦超出此线,视为欺诈,处于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倍以下2倍以下罚金。

(湖南安乡:吴炳红 汤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