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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一九八六年文化交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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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一九八六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一九八六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2月21日 生效日期1985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和体育等方面交往的愿望,为促进相互了解和丰富作为加深两国人民间友谊和相互谅解重要工具的社会主义文化,以利于世界进步、社会主义与和平事业的胜利,兹签订一九八五——一九八六年文化交流计划。

 一、文化、艺术一九八五年:
  (一)捷方派遣由二十至二十五人组成的艺术团到中国访问演出,为期十四天;
  (二)捷方送出《捷克斯洛伐克儿童图书和儿童书籍插图展览》在中国展出,为期三十天;
  (三)中方送出中国漆画漆器展览在捷克斯洛伐克展出,为期三十天;
  (四)中方派遣音乐家二人赴捷克斯洛伐克考察,为期十四天;
  (五)双方互派由三人组成的博物馆代表团到对方考察并交流经验,为期十四天;
  (六)双方互派捷克文、斯洛伐克文和中文翻译工作者一至二名到对方考察,为期十四天。一九八六年:
  (七)捷方派遣音乐家二人赴华考察,为期十四天;
  (八)捷方送出玻璃制品图片展览在中国展出,为期三十天;
  (九)捷方派遣由五人组成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赴中华人民共和国访问,为期十天;
  (十)中方派遣由二十至二十五人组成的艺术团到捷克斯洛伐克访问演出,为期十四天;
  (十一)中方送出中国儿童图书展览在捷克斯洛伐克展出,为期三十天;
  (十二)双方互派由四至五人组成的出版工作者代表团到对方交流经验,为期十四天;
  (十三)双方支持两国演出公司在进行商业性演出时进行合作;
  (十四)双方支持两国艺术家协会进行合作。

 二、教育
  (十五)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部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遣由三人组成的教育部领导工作者代表团访问中国,总结合作情况和交流经验,为期十天;
  (十六)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相派遣由三人组成的综合性大学工作者代表团到对方交流经验,为期十四天;
  (十七)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相派遣由三人组成的理工科大学工作者代表团到对方交流经验,为期十四天;
  (十八)双方应接受方要求派遣捷克语、斯洛伐克语和汉语教师,为期一至二年;
  (十九)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部和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部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接受五名中国大学生,进行完全或部分的高校学习;
  (二十)双方每年互派进修生五名,为期一年;
  如进修时间延长一年或一年以上者,则延长部分计算在下一年度互派的名额内。

 三、科学
  (二十一)双方促进两国科研机构之间建立联系。

 四、电影、新闻、广播、电视
  (二十二)双方支持两国电影机构间的合作;
  (二十三)两国通讯社根据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三日在布拉格签订的合作条约继续进行合作;
  (二十四)双方促进两国记协、新闻工作者之间建立联系并支持互派记者团、组;
  (二十五)双方支持两国电视、广播机构之间的合作。

 五、体育运动
  (二十六)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体育联合会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四日在布拉格签订的体育运动合作协定和该协定的年度议定书进行体育运动方面的合作。

 六、卫生
  (二十七)双方促进卫生和医学方面相互合作的发展。

 七、一般规定
  (二十八)派遣方应将所派遣人员的姓名、职务、外语条件和访问要求至迟在派出前三个月通知接待方;
  (二十九)接待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三十天内作出答复;
  (三十)派遣方在得到同意接待的通知后,至迟在所派人员抵达前十天将确切抵达日期、入境口岸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三十一)送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接受方提供筹备展览所必要的资料(展出方案、说明材料、展品清单、展出面积、编写展品目录的材料、宣传材料等);
  (三十二)送出方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十至十四天向接受方提供展品;
  (三十三)接受方保证展品的安全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展品丢失、破损或毁坏时,接受方必须向送出方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资料,并在向保险机构索赔时予以协助。提供受损情况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接受方负担;
  (三十四)未经送出方同意,接受方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三十五)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部、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教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至迟在代表团抵达前两个月,将所派遣代表团组成情况(姓名、职务、外语条件)和考察计划方案通知对方;
  双方在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前和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前将一九八五/八六和一九八六/八七学年互派的进行完全或部分高校学习的大学生和进修生的所有材料(姓名、年龄、文化程度、外语条件、学习专业、健康证明)寄交对方;
  如所派进修生不掌握接受方语言,则必须通晓俄语或英语;
  双方逐一审批对方所推荐的进修人员,并在每年六月一日前确认是否可以接受;
  为留学人员选择最合适的高等学校和进修单位是接受方的事务,派遣方应予以尊重。
  (三十六)本计划不排除实施双方经外交途径达成的其它交流项目的可能性。签约的任何一方提出有关修改本计划的建议,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八、财务规定
  (三十七)本计划的财务规定仅适用于本计划第一、第二章规定的交流项目。根据本计划进行的其他交流项目的费用问题,在两国各有关部门及机构间签订的执行本计划的文件中作出规定,或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十八)互派人员和代表团的费用规定:
  1.派遣方负担其派出人员到达接受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超重费;
  2.捷方负担来访人员住宿、配备翻译、访问日程范围内的国内交通、访问日程中安排的文娱活动等费用,急病时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每人每天一百三十五克郎的生活费;
  3.中方负担来访人员食宿、配备翻译、访问日程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和文娱活动等费用,急病时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并根据本国国内规定提供零用费。
  (三十九)互派艺术团、组的费用规定:
  1.派遣方负担艺术团、组成员到达接受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和乐器的运输费;
  2.捷方负担来访团、组人员住宿、访问日程范围内的国内交通、演出时的饮料、演出的组织、技术和宣传等费用,急病时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每人每天一百三十五克郎的生活费和配备翻译的费用;
  3.中方负担来访艺术团、组成员食宿、访问日程范围内的国内交通、演出时的饮料、演出的组织、技术、宣传等费用,急病时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配备翻译的费用和根据本国国内规定提供零用费。
  (四十)互办展览费用的规定:
  1.送展方负担将展品运至接受方首都的往返费用以及展品整个发送时期的保险费;
  2.接受方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输及与展出有关的组织、技术和宣传费用。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有关相互交换的儿童书展的财务规定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十一)在派遣大学生时:
  ——派遣方负担进行完全或部分高校学习的大学生到达接受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行李超重费和整个学习期间的助学金;
  ——接受方免费提供教学,急病时提供必要的紧急医疗,并为这些大学生在高校宿舍和食堂安排住宿和用膳。
  (四十二)在互派进修生时:
  ——派遣方负担进修生到达接受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接受方提供助学金(在捷克斯洛伐克为一千二百克郎,在中国为一百四十元人民币),急病时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并根据对外国进修生通用惯例为他们安排住宿和用膳。
  (四十三)派遣教师时,由接受方负担所派教师到达工作地点的往返路费和行李超重费,根据本国国内规定支付工资,急病时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并按对外籍教员的惯例为他们及其家属安排住宿和用膳。

 九、最后规定
  本计划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计划订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捷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田 曾 佩            什瓦格拉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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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字〔2005〕1号

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在2004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展情况的基础上,现提出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方案。

  一、2005年控制指标体系构成

  (一)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二)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

  1.煤矿企业死亡人数

  其中: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2.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

  3.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

  4.烟花爆竹死亡人数

  5.建筑业死亡人数

  6.特种设备死亡人数

  (三)道路交通死亡人数

  其中: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死亡人数

  2.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四)火灾死亡人数

  (五)水上交通死亡人数

  (六)铁路交通死亡人数

  (七)农业机械死亡人数

  (八)渔业船舶死亡人数

  (九)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

  (十)亿元GDP死亡率

  (十一)10万人死亡率

  以上控制指标体系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绝对指标每季度统计公布一次;相对指标中,除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每季度统计公布外,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为了强化运输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增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死亡人数指标,从2005年起试运行,做为参考指标。

  以上控制指标中,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水上交通、特种设备死亡人数四项指标暂不做为考核指标。

  二、2005年控制指标幅度的确定

  2005年控制指标幅度的确定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适度控制总量原则。我国现阶段经济处于高增长期,事故处于相对高发期,应坚持对事故总量进行适当控制。控制指标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既要有一定的压力,又要让大部分地区经过努力能够实现。

  二是反映行业特点原则。控制指标要能够反映不同行业的特点;控制指标幅度的设定既要考虑总体情况,又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现阶段安全生产的具体情况。

  三是体现地区差异原则。控制指标要体现出地区差异,既不能“一刀切”,也不应“鞭打快牛”。对2004年各项指标下降幅度较大的地区,适当减缓下降幅度;对于各项指标下降空间较大的地区,适当加大下降幅度。

  根据上述原则,2005年控制指标幅度确定如下: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除煤矿企业下降3%外,其他均下降2%;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死亡人数增幅分别下降1.3和1.2个百分点;水上交通、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均下降2%。

  三、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一)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铁路交通、民航飞行等事故死亡人数的总和。2005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136735人,下降幅度基本上与2004年持平。各省(区、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为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和铁路交通事故四项之和。

  (二)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根据近几年安全生产状况,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死亡人数和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呈下降趋势,但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要保持大幅度下降比较困难,因此2005年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幅度控制在2%比较适宜。

  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16263人,下降2%。其中:

  煤矿企业死亡人数:全国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5846人,下降3%。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目标为2.927,下降5%。

  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全国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2645人,下降2%。

  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全国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388人,下降2%。

  烟花爆竹死亡人数:全国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378人,下降2%。

  建筑业死亡人数:全国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2740人,下降2%。

  特种设备死亡人数: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310人,下降2%。

  (三)道路交通死亡人数: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仍处于高发期,从近几年的情况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因此,2005年控制道路交通事故上升幅度较为合理。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107612人,增幅下降1.3个百分点。其中: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死亡人数:2005年控制目标为41380人,同比下降0.5%。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近几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一直保持下降趋势,2005年应继续保持下降趋势。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控制目标为9.71,下降2%。

  (四)火灾死亡人数:由于近几年火灾事故呈上升趋势,因此,2005年控制火灾事故上升幅度较为合理。全国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2588人,增幅下降1.2个百分点。

  (五)水上交通死亡人数:全国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479人,下降2%。

  (六)铁路交通死亡人数:全国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7832人,下降2%。

  (七)农业机械死亡人数:全国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1402人,下降2%。

  (八)渔业船舶死亡人数:全国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559人,下降2%。

  (九)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全国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控制目标为事故起数下降5%。

  (十)亿元GDP死亡率:全国亿元GDP死亡率控制目标为1.05,下降2%。

  (十一)10万人死亡率:全国10万人死亡率控制目标为10.31,下降2%。

  2005年各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详见附表,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解落实。

  附表: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略)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1999〕1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市政府法制局联系。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保证《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正确实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具有法定行政执法职能的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执法的组织和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采用百分制。内容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组织领导及工作推行情况(共9分)
1.建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2分)
2.落实具体处室和人员负责。(2分)
3.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实施方案。(3分)
4.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考核总结。(2分)
(二)行政执法主体方面(共18分)
5.行政执法主体方面合法,应当授权委托的手续合法有效。(5分)
6.执行或配合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经清理汇编成册,执行依据明确有效。(5分)
7.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分解到位,执法范围、权限、程序、标准、责任明确,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6分)
8.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及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答复办理。(2分)
(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共28分)
9.行政执法人员全部经过行政执法常识和本行业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10分)
10.按规定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持证执法,执法证件按期更换、注册。(10分)
11.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文明执法,不以权谋私,不乱施处罚和随意执法。(8分)
以上第9项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第11项行政执法人员有违纪执法的,发现一起,扣0.5分,至扣完该项分为止。
(四)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共25分)
1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要求。(5分)
13.行政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5分)
14.行政执法严格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齐全,立卷归档及时,符合建档要求。(5分)
15.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向社会公示。(5分)
16.无重大失职、越权行为,无违法行政案件。(5分)
 第12、13、16项内容中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不合法、失职或越权,或有被有权机关、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的,每件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为止;第14项执法文书不符合规范和建档要求的,第15项办事制度、程序不公示的,视情扣分。
(五)行政执法制度(共20分)
17.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培训制度。(2分)
18.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分)
19.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2分)
20.建立行政执法程序制度。(2分)
21.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按规定及时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4分)
22.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2分)
23.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2分)
24.建立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制度。(2分)
25.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1分)
26.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2分)
第17项至26项制度虽建立,但有关工作未按上级规定认真落实的,视情扣分,至该项分扣完为止。第21项及无报送备案或超过规定时间报送备案的,发现一起扣0.5分,至扣完分为止。
三、考核办法和有关事项
(一)自查自评。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于每年12月份,根据《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组织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的结果填入考核表(另发),并写出本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书面总结,于当年年底前报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二)市考核评议。市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于次年1月份组织有关方面对各部门自查自评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提出考核评议意见。
(三)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优秀,80分以上的评定为合格,不满8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对评为优秀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表彰对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同时,当年度不得评为市级或市级以上先进集体。
(四)市(县)、区政府对各自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