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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果断处理2004年高考违规行为 切实维护国家考试严肃性予以表扬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8:31:06  浏览:99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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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果断处理2004年高考违规行为 切实维护国家考试严肃性予以表扬的通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果断处理2004年高考违规行为 切实维护国家考试严肃性予以表扬的通报



教学厅〔2004〕10号


  200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顺利结束。在今年高考工作中,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从严治考,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努力做到诚信考试、公平竞争、严格管理、违规必究。高考安全保密明显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规范;考风考纪显著改善,考场秩序井然;考场周边环境进一步优化,为考生服务更加周到细致。从多方面情况看,今年全国高考总体秩序良好,社会舆论评价积极。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今年高考准备工作和考试管理工作,工作想得全、抓得细、做得实,特别是对考试中极个别雇人代考、替考以及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做到措施果断、结论明确,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宣传,产生良好效果,这些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为此,我部决定对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给予通报表扬。

  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坚决打好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这一仗,为确保高考等各项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安全和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国家教育考试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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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在高等学校科研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部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在高等学校科研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充分发挥我区高校科技工作在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中的作用,调动高校师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现就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初步与国际接轨,但我区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同国内先进地区相比,在社会观念的转变、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行政管理、实施监督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每年我区高校虽取得大量科研成果,但申请专利的比例不大,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拥有量还很低。据统计,区内高校15年来申请专利65项,仅占全区专利总数的0.7%,与我区高校科研实力和能力极不相称。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日益加快,我们面临着必须迅速提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能力的任务。在这种形势下,只有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才能赢得更多的主动。高等学校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和教师是我区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建设和管理的任务,显得十分紧迫。

  二、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强高校知识产权建设和保护意识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是将知识资源作为生产第一要素进行资源配置的法律前提。高等学校不仅要成为知识的传播者,更应该成为知识资源的创造者和拥有者。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社会工程,学法、知法、懂法是守法、用法和执法的前提。因此,高校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及师资和管理人才培训工作,要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的普法教育计划,在广大师生员工中大力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强化领导者及科研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法制意识,形成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艮好环境。

  三、结合高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

  各学校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加强各高校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高校应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构,并配备熟悉业务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建立起一种制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防范自己A当权益被非法侵害的双向机制,使一切可以取得专利的知识产权,及时得到国内外专利保护,最本限度地减少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的流失。通过制度建设,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逐步进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健康发展的轨道,更好的发挥高等院校在推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四、积极利用专利文献,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加快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科研工作是创新性很强的工作,应当充分利用技术资源和有限的资金、人力和设备,最大限度地推动高校科技创新。各高等学校在研究开发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都要注意运用专利文献,充 分重视专利信息的传播与运用,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研究开发战略,确定恰当的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以避免重复研究开发或发生侵权纠纷,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在研究开发工作中,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最新最高的起点上确立科研课题,改变科技项目起点不高的局面;在科研活动中,做出职务发明或形成技术成果的课题负责人,要及时向学校科研管理机构提出专利申请。高校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要努力拓宽获取科技信息资源的途径和渠道,切实保障向科技工作者提供较多数量、较高质量 的科技期刊、图书和其它信息资料,以满足科研和教学的需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是技术创新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因此,要把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作为根本出发点,解决我区高校科技研究与经济发展“两张皮”问题,推进科技工作与知识产权工作的结合,鼓励科研人员以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科技型企业。

  五、改革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的政策措施

  各高等学校要把对科技成果管理与鼓励措施重点放在发明创 造的商品化、产业化方面。把目前以成果先进性的评价体系变为更加重视专利和知识产权的评价体系,把评价的重点jA到自i知识产权的获取和成果的经济效益上来,确立知识产权在技术创新成果评价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今后,高校要逐步建立知9产权激励机制,在科技成果评价办法中,增加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把授权后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作为职称评聘的条件和依据;在制定技术创新优惠、扶持性政策时,增加专利技术实施方&的相关内容。

  六、鼓励各高等学校建立重大技术项目的专利申请基金和开发实施基金

  各高校,要从资金上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保障和扶持,可以设立重大项目专利申请基金和开发实施基金。将专利工作贯穿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使我区高等甲校形成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产业。各高校要提高专利呷术实施对我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使我区高校具有自主知d产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产业在区内外占有一席之地。

  七、重视并保护科技成果发明者的利益,加大扶持力度

  各学校可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制定对科技成果发明人的奖励政策,维护高校及科技人员的权益,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利益驱动机制和保障体系。在依法保护其权益的基础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八、加大反不正当竞争的管理力度,加强对技术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有效保护

  加强对高校科技人员在流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肃查处窃取、侵吞、非法转让他人技术成果和以贿赂、欺诈、违约等方式谋取他人技术信息、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违法行为。高等学校必须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在转让、许可使用时的资产评估工作,减少学校知识产权流失。要加强对有关数据、信息和样本的管理,·促进在正确处理知识产权归属和分离前提下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本学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在国外参展的科技项目,要做好审核和保密管理工作。

  九、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随着科技、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外延在扩展,内涵在深化。要认真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一步。各高等学校要紧密追踪国际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研究互联网络、电子出版物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使著作权保护成为跨世纪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有力支撑。

  十、加强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高校同科技、出版等拥有知识产权的部门和权利人组建协会或联合组织,协会和联合组织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作用,在成员单位权利受到侵害时,协助调查取证和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使我区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形成合力,为高校在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2004-11-2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农村推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制度,并由此产生了相当数额的债务。近年来,一些地方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积极开展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由于“普九”债务跨越时间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化解债务工作总体进展缓慢。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推进,“普九”债务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的有关精神,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探索化解乡村公益事业债务,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国务院同意,在总结一些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省(区)开展清理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现就做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范围和目标
  根据各地“普九”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和近几年自行化解试点情况,并考虑各地的财力状况,确定在具备条件的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宁夏、贵州、陕西、甘肃等省(区)以省(区)为单位开展清理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各试点省(区)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尽快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其他省(区、市)可在对“普九”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锁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3个县(市、区)进行化债试点,试点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工作小组备案。
  各试点省(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从2007年12月起,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在此期间,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的,可着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其他债务。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普九”债务的化解试点工作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地方化债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已经化解“普九”债务的地方给予补助,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地区。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相应债务的不予补助。
  三、“普九”债务的界定及偿债资金来源
  “普九”债务是指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至今仍未通过“普九”验收的县,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试点省(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省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化债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各级财政用于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审计等机构,认真开展“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逐笔审定,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试点省(区)要对县(市、区)上报的“普九”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认定。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单位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学校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锁定等有关工作。
  (二)制订方案,抓紧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分清化债责任,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拟定化债计划。试点实施方案获得批准后,要尽快启动化债试点。
  (三)突出重点,分类处理。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试点省(区)的地方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纳入化债试点的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中央直属农场、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五、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一)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试点省(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项目要用政府财政资金解决,不留缺口。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试点省(区)要在做好清理核实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同时,要研究探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办法。
  (三)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试点省(区)要按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建立化债激励机制。中央财政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人数、地方财政状况等客观因素,并综合考虑试点省(区)“普九”债务负担及化债试点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财政、教育、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清理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对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试点省(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化解“普九”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试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继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保“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未进行全省(区、市)试点的省(区、市)要进一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调研,注意总结局部试点经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为今后在全省(区、市)推开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