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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49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21:36:44  浏览:9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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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49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同意备案的49所高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发函〔2002〕32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备案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1〕6号)的有关规定,现同意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的49所高等职业学校予以备案(名单见附件)。

教育部同意备案的高等职业学校名单(计49所)

序号 学校名称 建校基础名称 主管部门 备注
1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交通学校  河北省 
2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化工学校 河北省
3 秦皇岛外国语职业学院 南戴河外国语师范学校  河北省
4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石家庄市财经学校 河北省
5 石家庄外经贸职业学院 石家庄北方专修学院(资源) 河北省教育厅 民办
6 石家庄东方美术职业学院 石家庄市燕赵美术中专学校 河北省教育厅 民办
7 河北京都高尔夫职业学院 新设 河北省教育厅 民办
8 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艺术学校
黑龙省文艺干部学校 黑龙江省  
9 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华夏计算机专修学院(资源) 黑龙江省教育厅 民办
10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 长春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吉林省
11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 江阴市职工大学 江苏省
12 宿迁职业技术学院 新设 江苏省
13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无线电学校 江苏省
14 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化工学校
江苏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江苏省
15 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轻工业学校 江苏省
16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机械学校 江苏省
17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徐州化工学校 江苏省
18 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食品学校
淮安经贸学校 江苏省
19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省农林学校 江苏省
20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无锡无线电工业学校
锡山区职教中心 江苏省
21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校 江苏省
22 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广播电视学校 安徽省
23 民办安徽明星科技职业学院 新设 安徽省教育厅 民办
24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 池州市职教中心
池州师范学校
池州农业学校
池州旅游学校 安徽省
25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 滁州建校
滁州技校
滁州财贸中专学校(筹)
滁州财税干部学校
滁州供销干部学校
滁州商业干部学校
滁州市粮食成人中专学校 安徽省
26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 宣州教育学院
宣城师范学校
安徽广播电大宣城分校(资源) 安徽省
27 民办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 新建 安徽省教育厅 民办
28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民办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福建省教育厅 民办更名
29 淄博职业学院 淄博商业学校
淄博城市建设职业中专学校
淄博化工学校
淄博工贸职工中专学校 山东省
30 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山东省交通工程学校 山东省
31 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信息工程学校 山东省
32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职工大学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 山东省
33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青岛商业学校 山东省
34 山东英才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英才专修学院(资源)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
35 山东大王职业学院 山东大王专修学院(资源)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
36 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飞洋经贸进修学院(资源) 山东省教育厅 民办
37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湖北省警官学校 湖北省
38 湖北生物生态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省农业干部学校
湖北省科技生物学校
湖北省林业学校
湖北省
39 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建筑职工大学
广西建筑工程学校 广 西
40 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水电学校 广 西
41 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交通学校 广 西
42 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农业学校 广 西
43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林业学校 广 西
44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外贸学校 广 西
45 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云南省工程技术学校
云南广播电大煤炭分校(资源)
云南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技工学校 云南省
46 宁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商业学校
宁夏供销学校
宁夏经贸学校
宁 夏
47 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财经学校
宁夏银行学校 宁 夏
48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宁夏司法警官学校 宁 夏
49 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建筑工程学校
宁夏建筑成人中专学校
宁夏建筑技工学校 宁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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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端正党风政风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中央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抓好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税务系统在治理税务领域商业贿赂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意见》精神,把握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要求上来,全面掌握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主动性,更好地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
二、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成立领导机构,明确领导和部门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总局党组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了总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小组,办公厅、法规司、监察局、征管司、财务司、采购中心、机关纪委、机关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总局党组成员、驻总局纪检组组长贺邦靖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监察局,承担日常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着力解决税务人员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服装制作、票证印制等)、信息化建设、税控器具推广应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机关办公生活用品采购、固定资产处置等领域以权谋私、接受或为亲朋好友介绍商业贿赂的问题。
在治理商业贿赂的同时,要继续将税务人员在税务稽查、税额核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各类涉税事项审批等行使税收执法权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问题的治理抓紧抓实,一并纳入此次专项工作进行治理。
三、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从2006年4月至10月用7个月的时间,认真组织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要做好五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本单位涉及商业交易活动中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二是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对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逐一进行查找,尤其要查找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秩序、违反廉政规定、财经纪律的问题。三是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四是抓好整改,各单位要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端正思想,规范管理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五是对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四、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剖析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研究问题和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进一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多管齐下,形成治理合力。
五、各级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同时,要充分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税务人员利用权力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要注意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线、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线,防止工作中出现偏差。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各地税务机关要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情况于2006年10月底前书面报告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监察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国税发[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在 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