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54:48  浏览:8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已于1999年10月18日正式启动,计划将在
2000年4月中旬结束。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第二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
试点工作会议于3月7日至9日在深圳市召开,现将会议纪要及深圳市试点工作阶段总结印
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中参考。
  2000年1月1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开始实施。4月1日起
大输液、粉针剂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摆在流通领域的任务艰巨而紧
迫,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现就流通领域开展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
如下:

  一、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药品分类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结
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药品分类管理流通实施方案。未成立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
(区、市),要明确牵头部门,药政、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将此项工作
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5月10日之前,将药品分类管理
流通实施方案报我局市场监督司。

  二、根据我局组织的试点工作经验,各地应选择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先行进行试点。
通过试点确定示范药店,以点带面,扎实、稳妥、有效地推动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
开展。试点地区和企业的确定应注意点面结合,要求各省会城市、国务院确定的较大城市、
计划单列市必须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选定地市以下的地区与以上
城市同步进行第一批试点。药品流通领域推进分类管理总的进度要求是,今年年底之前,各
地第一批试点地区必须达到国家药品监督局有关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
  我局确定的3个试点地区及7个试点企业中目前已开展试点的近300家药店和各地第一
批试点地区的试点药店应成为药品分类管理的示范药店,这些试点药店应确实发挥示范药店
的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5月10日之前将确定的第一批试点地区及企业报我局市场
监督司。

  三、由于药品分类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必须首先作好培训和宣传工作,应使各
级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企业职工,明确药品分类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解决各种
阻碍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错误认识,提高积极参与的自觉性。关于培训和宣传工作,我局国
药管安(1999)460号文已作了具体部署,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试点地区分层次培训和根据
不同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的成功经验各地应借鉴和学习,一定要将培训、宣传工作落到
实处。

  四、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管市[1999]
454号),要按照454号文的规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企业条件,
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进企业达到454号文规定的各项要求,对
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限制销售品种范围直至停止药品经营资格。

  五、各地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要与药品市场整顿、药品市场监督工作结合起来,通
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市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使药品市场
混乱状况逐步得到改善。

  六、各地要认真执行我局提出的2000年4月1日所有零售药店对大输液、粉针剂类的
药品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的规定,对不按规定销售的,一经发现,要依据《药品流通监
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1、第二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会议纪要
   2、深圳市试点工作阶段总结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1:

   第二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会议纪要

按照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3月7日~9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第二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交流各地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试点经验;探讨试点工作遇到
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目的是总结交流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经验,
以更好地指导和促进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及
16家参加试点企业的代表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中国非处方药协会、医药商业协会的有关
负责同志应邀参会。医药经济报、健康报、中国医药报及深圳市的有关新闻媒体对会议进行
了报道。
  深圳市人民政府对此次会议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深圳市人民政府宋海副市长专程到会
并发表了讲话。
  戴庆骏副局长到会并作了题为《积极进取,勇于探索,作好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
的报告;14家参加试点工作的企业就前一阶段的试点进展情况、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
建议进行了发言,对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的研讨;为增加大家对深圳市试点情况的感性认
识,借鉴深圳市试点经验,会议组织了对深圳市6家试点药店的实地参观、考察,同时,还
听取了深圳海王公司负责人有关美国药品零售情况的介绍。
  此次会议,时间虽短,但会议取得了预定效果。会议受到了试点地区和企业及有关部门
的普遍关注,会议气氛热烈,发言踊跃,讨论认真。各地汇报、交流了情况,反映了问题;
进一步明确了进行药品分类管理试点的重大责任,树立了信心;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而且,通过实地参观学习,为各地更好地进行试点工作起到了典型示范的作用。会议起到了
总结、交流、学习、鼓劲的作用。

  会议认为各地前一阶段的试点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成效,其主要经验是: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前一阶段主要进行了三个层次的培训,
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试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部分试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各试点
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在地试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试点企业对所属员工的培训。通过
培训,提高了认识,转变了观念,从而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2、注重舆论宣传、扩大了社会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知程度。试点地区和企业充分利用
电台、报刊、电视等进行宣传,并通过大量印发宣传手册,开展咨询日、设立咨询台,知识
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向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宣传活动,使药品分
类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不同层面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使试点工作具备了一定的
社会基础。
  3、试点工作严格依法规范、按程序、按步骤、按计划贯彻实施。研究探讨处方药与非
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销售的形式,明确分类销售的原则,修改、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严格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悬挂药品分类标识、忠告语等。有些企业还实行了“大店分区、
小店分柜、标志清晰、方便购买”的方式,试点工作推动了企业经营模式的变革。
  4、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工作有机的结合,增强了企业竞争力。企业通过试点,提高了
人员素持,完善了制度,改善了经营条件,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了企业
管理升级。
  5、发现问题并能够结合各自特点积极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试点企业在试点工作中遇
到了许多问题,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今
后全国开展药品分类管理积累了必要的经验。
  6、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证明了在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中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
帮、促”相结合方针和“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工作方针的正确性,
从而更加坚定了我们进一步推进药品分类管理的决心和信心。

  会议在对试点经验进行总结的同时,也对试点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研究了以下
主要问题:
  1、处方问题。包括处方来源、识别、规范及留存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影响试点工作的
一个瓶颈因素。其主要原因是整个医疗体制改革尚不配套和受群众长期购药习惯的影响;对
这个问题,会议认为,虽然目前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随着群众看病“大
病进医院、小病进药店”观念的转变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国办16号文件的贯彻
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措施将逐步到位,再加上药品市场的逐步净化以及药品分类管理
社会化宣传的扩大,这个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2、执业药师的数量、配备问题。目前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成为影响试点工作的另
一个重要因素。对这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否则,将影响今后
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OTC品种数量太少及OTC品种遴选问题。试点企业普遍反映目前OTC品种数量太少,
不易形成OTC的销售环境。

  针对上述问题,在安全监管司白慧良司长的主持下,会议进行了专门的讨论。与会代表
各抒己见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1、呼吁加快进行医疗体制的配套改革,使病患者享有持方购药的选择权;
  2、加快执业药师的培训,改革执业药师的考试制度,实行考试与资格认定相结合的办
法;
  3、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使药品分类管理有法可依,作到依法监管;
  4、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力度,进一步促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5、明确下一步在全国流通领域开展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进度要求,尽快在更广泛的基
础上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针对两天会议的发言、参观和讨论,对大家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以及下一步试点工作的有
关安排,市场监督司李洪生副司长做了会议总结,对与会单位提出了以下要求:
  要认真学习、研究、领会国办发[2000]16号文件精神,将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
向纵深推进;国办发[2000]16号文件是涉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卫生医药体制改革的
一个极其重要的文件。文件中提出了许多新的改革措施,有些措施,对我们实行药品分类管
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比如医院的门诊药房要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改革成为独立核算,照
章纳税的零售企业,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不得经营卫生、药品监督部
门核定的常用的急救品种以外的药品等,这些措施的出台,无疑将推动药品分类管理加速发
展。因此,大家必须对16号文件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按照16号文件精神及早安排、
落实分类管理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要继续按药品分类试点方案作好今后试点工作。要求试点地区、企业要进一步学习落实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规范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地区和企业的
示范作用,推动当地以至全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同志还向与会者介绍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近期准备做的
几项工作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今后的一些打算安排。如大家关心的执业药师等问题。
  此次会议,增强了与会代表推行药品分类管理的信心,为下一步深入开展药品分类管理
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附件2:

   深圳市试点工作阶段总结

  深圳市是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城市之一,按照国有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根据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方案》的具体安排,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圳市
卫生局、深圳市经发局、深圳市医药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试点企业、各试点
药店通力协作,从99年10月中旬开始了试点工作,至今已有4个多月。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积极主动的参加试点工作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以后,我市立即组织全市的药品经营企
业学习,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各企业也自行组织员工学习。特别是去年10月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会议后,全市上下掀起了贯彻会议精神,
联系实际,学习药品分类管理法规的热潮。
  深圳市的药品零售市场与全国的药品零售市场一样,除了毒麻精放戒等特殊管理的药品
和针剂药品不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外,其他的药品处于自由销售的状态,药物不良反应时有
发生,甚至发生多起购买超量的二类精神药品的自杀事件,由于抢救及时,尚未造成人员伤
亡。只有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本解决药物的滥用,维护人民的健康。
  深圳市毗邻香港和澳门,港澳在药品分类管理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利于我们借
鉴。由于深圳市民生活节奏较快,自行购药已成为部分市民的习惯,深圳市的药品零售额已
占用药总量的30%以上,部分市民希望按国际通行的惯例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市场,使我们
实行的药品分类管理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的领导人通过学习提高了认识,明确了药品分类管理的重要意义,
他们都积极要求参加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我市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
理流通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选择了规模较大,管理比较规范,营销网络分布较广,从业人员
专业素质较高,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的深圳市一致医药、中联大药房、海王、万泽、南北
及合丹等六家连锁药店首先进行试点。
  市政府及有关各部门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
工作非常重视,10月中旬成立了以宋海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卫生局、市经发局主管
局长任副组长,市社保局、市工商局参加的深圳市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局,成员由市卫生局药政处和市医药办人员组成,负责
药品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专家组由副高以上职称的医药学专家组成,负责药品分类的技术
审核等事宜。
  各试点企业也都建立了以部经理为组长的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了
2~3个专人具体开展工作,指派专人做联络员。
  我们的试点工作分成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从99年10月18日至99年
11月30日;第二阶段为试点阶段,时间从99年12月1日至2000年1月31日;第三阶段
为全面实施阶段,时间从2000年2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2000
年4月。使试点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按程序进行。试点以后,全面推广和总结经
验,不断扩大药品分类管理覆盖面。

  二、大力宣传,深入培训,确保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一个新生事物,不仅消费者对此不清楚,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也不
了解,而且还存在几种疑虑:一是认为在我国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时机不成熟。
二是怕吃亏,怕搞分类管理试点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三是担心现有的人员素质不高,很难
承担试点工作任务。这些认识阻碍着试点工作的进行。所以我们认为,首先要抓学习、抓培
训,只有广泛深入的培训和宣传,才能使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1、培训和宣传的对象
  一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二是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店的管理人员。三是试点药店的
全体员工。四是消费者。
  2、培训和宣传的内容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和深圳市的具体情况,培训和宣传内容主要侧重在以下
四个方面:
  一是与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知识。主要学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的重
要讲话,学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学习国药管安[1999]120号文件。我市要求每个试点药店都有上述文件,每人都有
一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培训,使试点企业掌握与药品分类管
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使试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与药品分类管理有关的专业知识。主要是学习国药管安[1999]198号文件,学习
非处方药的遴选和合理应用知识,学习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要求,使驻店药师和营
业员了解与自己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
  三是文明和规范服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药品零售企业的文明和规范服务的水平。
  四是学习贯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深圳市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方案,使试点企
业和药店明确试点工作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方法步骤、措施要求等等。
  3、宣传和培训方法
  我们根据企业的实际和师资情况,采用三种方法进行培训。
  一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帮助我们培训。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安全监管
司、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协会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讲师团对试点药店的
负责人、试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共430多人进行药品分类管理政
策的宣传和培训。这次培训。使与会的人员进一步了解与药品分类管理有关的政策和法规,
为我市的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由我们组织的培训。由市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办公室组建市级的宣讲小组,
为六家试点药店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进行了药品分类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非处方药的专
业知识的培训,同时宣讲了国家和深圳市试点工作的方案和要求,使试点单位进一步了解和
掌握有关的知识和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三是企业自行组织的培训。各企业根据连锁经营员工多的情况,在参加深圳市培训的同
时,企业自己组织,对药店进行了全员的培训。培训中采用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如一致
药店用知识竞赛的形式,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药品分类知识的学习。
  为了使广大消费者了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重大意义,普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知识,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我市采用四种形式进行药品分类管理宣传活动。
一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在中央电视台《健康生活》栏目、深圳电视台、深
圳有线电视台、深圳有线广播电台,《中国医药报》、《医药经济报》、《深圳特区报》、《深圳
商报》、《深圳晚报》、《深圳法制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先后多次宣传、介绍深圳市开展药
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情况。
  二是组织街头咨询宣传。去年11月27日,由市卫生局、市经发局联合主办,中联、海
王、万泽、一致、南北及合丹六大连锁药店联合组织了“深圳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宣传咨询
日”活动。
  三是各试点药店结合日常营业活动,开展宣传活动。各个试点药店都建立了处方药和非
处方药的咨询点,方便消费者咨询;各个试点药店利用企业的刊物,宣传分类管理的知识,
如一致药店的“健康21世纪手册”、海王的“健康手册、万泽的“万医生手册”等。
  四是与《深圳法制报》共同举办深圳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知识竞赛活动,进
一步普及药品分类管理的知识。
  4、宣传和培训的效果。
  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使经营者纠正了时机不成熟的认识,增强了紧迫感,纠正了吃亏
论,进一步树立了敢闯敢试、开拓进取的改革精神,克服了畏难情绪,制定了得力措施,树
立了抓好试点工作的信心,达到了统一认识,更新观念,提高素质,树立信心的目的。
  多渠道、多媒体的宣传,使广大的消费者逐步认识了我国药品将要实施的分类管理办法,
并逐步适应了这一变化,使我们的工作得以稳步的推进。

  三、结合实际、精心组织,使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落到实处
  我们所进行的试点,是采取先行小规模试点,然后再逐步扩大试点的做法。首先在6家
药品零售连锁公司中每家选择确定1家做样板店,按照国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
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开始分类摆放、分类销售。至
11月下旬,对六家样板店进行了验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样板店的验收工作非常重
视,广东省医药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经发局领导亲临验收现场指导。12月3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也派人检查了六家样板店的情况。经过验收总结,及时发现
和纠正了一些问题,并进一步统一了试点药店的标准和强化管理的措施。
  各试点企业在试点工作中态度积极,行动迅速,按照市里统一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本
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硬件,配备软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又推出了35
家试点店,将试点药店扩大到41家,经过验收全部合格。我市召开大会,举行了试点药店
样板店的发牌仪式。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关于药品分类管理的精神,我市于今年1月
14日再次召开了深圳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大会,布置了第三阶段—
—全面实施阶段的工作。宋海副市长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对试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会议
对第三批达到试点药店标准的99个药店颁发了牌匾。至此,全市共有140间药店实行了处
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试点工作。会议还决定,从2月开始,试点工作在全市六个区全面开展。
  在试点过程中,试点药店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1、进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
  我们将《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转发到各试点企业,由各试点企业筛选出本企业已经销的
《非处方药品种目录》。同时为方便消费者购买,我们组织专家组按照适应症把药品划分为
十四小类,并为每一小类都起了科学易懂的名字。为试点企业探索适应分类管理需要的合理
的摆放方式奠定了基础,使深圳市的连锁药店的规范化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保证了市民
购药的安全有效。
  试点药店的药品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两大类,其中处方药分为两种:一是单轨制的药
品,即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二是双轨制的药品,即凭医生处方或在药师指导
下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2、进行硬件改造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深圳市的要求,试点药店根据实际情况对药品的摆放动了“大
手术”,有的试点药店大部分药品开架自由销售,必须增加药柜,不能开架的药品必须放回
柜台。开架的货架不足的加货架。许多药店甚至是停业重新装修。药品分类管理的标识也根
据我市的要求多次设计、整改、换新,工作量极大。为了尽快重新开业,员工利用下班时间
进行工作,连续几天都是忙至深夜2、3点。试点药店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了一定的投
入,保证了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配备驻店药学技术人员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试点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我
市借鉴香港和澳门的经验,还要求每个试点药店增加配备一名药士,作为驻店药师的技术助
手,我市的140个试点药店,配备了154名药师,170名药士,做到每个试点药店至少各有
一名药师和一名药士。
  4、悬挂统一的警示牌
  为了宣传非处方药的专有标识,为了方便群众购药,有利于零售药店的经营,我市按不
同类别的药品悬挂标识和警示语。非处方药的警示语为“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书购买
和使用”,单轨制的凭医生处方的处方药的警示语为“凭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双轨制的处
方药的警示语为“凭医师处方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由于有了明显的处方药与非处
方药的标识和购买使用警示语,不仅提醒市民在购药时要特别注意的问题,而且也方便了消
费者的购买,使消费者进入药店很快地知道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及非药品的位置。
  5、严格处方药和规范非处方药的监管
  根据药品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试点药店修订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采购保管、商品编
码等制度,保障了试点工作的推进,规范了零售药店的销售行为,提高了零售药店的管理水
平。
  实施试点以前,深圳市的零售药店的药品都是混合摆放的,而且各个企业各具特色,实
施试点后非处方药有了专有的标识,专门的警示语,在专门的区域进行销售,消费者对非处
方药一目了然,便于消费者的选购。
  我市规定针剂和二类精神药品严格实行凭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在零售药店内专柜摆
放,并实行专柜加锁的管理方式,严格处方药的管理,但因处方来源缺乏,目前的销售存在
一定的困难。为了解决处方源的问题,我市正在研究,拟定社会医疗机构的处方可以在试点
药店调配。

  四、依照法规,强化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在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中,我们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强化了监管力
度。
  是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分类管理办法和有关的法律法
规,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强化零售药店的管理。我们以《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
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了《零
售药店驻店药师管理办法》、《零售药店处方管理办法》、《试点零售药店验收标准》。对试点
药店的驻店药师采取发放《驻店药师上岗资格证》的形式,对其上岗资格进行核准,同时要
求将证挂在药店的醒目位置。
  二是加强指导,强化监督。为了推动各试点企业、试点药店的工作,我市试点工作办公
室排出了试点工作监督检查日程表,使每一阶段的工作更具体化,并及时检查指导,帮助解
决有关问题。我市还先后编印了六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简报》,发
至各试点企业,及时交流试点工作情况。
  三是开展评优活动。为了推动试点工作不断深入,使试点药店越办越好,我们要求各连
锁企业开展评选优秀试点药店的活动,务求把试点工作的优劣,作为考核试点药店各类有关
人员的重要指标,与奖金挂钩。
  四是试点工作和整改药品流通秩序相结合,去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六个检查
组,开展了打击非法制售假劣药品的专项活动。重点打击了非法开办的药品集贸市场、无证
药店、无证诊所和非法销售药品的保健食品店等。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一个,无证药店76
家,无证诊所68家,没收药品1730件,价值258万元,净化了药品市场,为试点工作奠定
了基础,扫除了障碍,保护了消费者和合法企业的权益。打假工作被市打假办评为先进单位。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使我市药品零售市场发生了一些可喜的
变化。一是提高了对药品分类管理这项重大改革措施的认识,使思想观念、经营模式适应药
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二是试点药店的店容店貌、管理方式、服务水平都上了一个新台阶,发
生了深刻的变化。三是药品的合理分类,使消费者购药更方便,更有利于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四是试点药店取得了初步成功,为整个深圳市的药品零售市场带来了生机和活力,许多非试
点药店认为药品分类管理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纷纷要求进行试点,以尽快达到药品分类
管理的要求。五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促进了药品监督管理模式的改
革,强化了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严把药品质量关,与发达国家的药
品监督管理模式逐步接轨,有利于提高药品的监管水平。
  我市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也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缺口较大。
现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其临床药学的知识和经验也不足。二是处方的来源还未解决,处
方的管理需要进一步探索。三是培训工作还缺乏统一的、规范的教材,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有
待加强。四是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配套的法律法规须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我们进行的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是一项刚刚开始探索的工作。还存在很多薄弱环
节和有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决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虚心
学习外地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为推动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2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90号)精神,结合三江源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区域包括玉树、果洛、黄南、海南4个藏族自治州所辖的21个县以及格尔木市代管的唐古拉山镇。

  第三条 生态补偿范围包括: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改善和提高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活水平、提升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三个方面。围绕这三个方面,制定具体补偿政策。

  第四条 根据三江源地区实际及目前财力情况,现阶段重点突出减人减畜、农牧民培训创业和教育发展等方面的补偿。今后根据实施情况不断探索完善,适时调整和增加补偿内容和项目。

  第二章 补偿项目及具体补偿政策

  第五条 建立草畜平衡补偿政策。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并给予一定的禁牧补助。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场生态功能恢复情况,继续实施禁牧或者转入草畜平衡、合理利用。根据草原载畜能力,确定草畜平衡点,核定合理的载畜量,对未超载的牧民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真正建立起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长效保障机制。

  第六条 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日常管护。支持各县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设置草原生态管护公益性岗位,引导生态移民和退牧还草减畜户从事天然林、河床、退耕地、野生动物和湿地等的日常管护工作。公益性岗位优先从实现草畜平衡,未超载的牧户中安排。

  第七条 支持推进草场资源流转改革。对草场转出户按草场面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对草场转入户按草场面积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积极引导和鼓励生态保护缓冲区牧户改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加快草场流转进程,发展生态畜牧业,走集约化发展之路。

  第八条 实行牧民生产性补贴政策。认真落实对牧民的生产性补贴政策,对肉牛和绵羊继续实行良种补贴的同时,将牦牛和山羊纳入补贴范围;根据人工草场面积实施牧草良种补贴;对牧民改良草场和畜牧品种等购买的柴油、化肥、饲料等生产资料,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 建立农牧民基本生活燃料费补助政策。根据各地取暖期长短,分类制定补助标准,给每户农牧民每年发放一定的生活燃料费补助,妥善解决农牧民群众基本生活燃料问题。

  第十条 支持开展农牧民劳动技能培训及劳务输出。与现行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相衔接,整合资金,提高培训和转移输出补助标准,定向开展自主创业技能培训,推动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

  第十一条 扶持农牧区后续产业发展。逐步扩大生态移民创业基金规模,引导和鼓励农牧民自主创业和转产创业。同时,增加投入,扶持现代畜牧业、生态旅游业、特色文化产业等新型产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1+9+3”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加资金安排,在切实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经费的同时,对幼儿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费教育。

  第十三条 建立异地办学奖补制度。安排一定经费,对生源地为三江源地区的农牧民家庭子女实行异地办学。

  第十四条 建立生态环境日常监测经费保障机制。安排必要的经费保障地面监测和遥感监测站网的正常运行,重点开展草地、湿地、森林、沙化土地、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环境质量、气象要素等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提高生态管护机构运转水平。支持建立健全各县生态保护管理机构,并合理安排人员及运转经费。同时,逐步提高各县气象监测站、草原管理站、草原和森林防火队、草原监理站、水文站、林业监测站、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动物防疫站、畜牧技术服务站、农牧区经营管理站等机构的公用经费标准。

  第十六条 其他补偿。对城乡公共服务设施日常维护、群众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医疗卫生保障、特殊医疗救助、计划生育补助、基层政府运转、防汛抗旱、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在认真执行现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积极进行探索和尝试。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补偿政策。补偿政策的调整,由省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方面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补偿标准及补偿资金的核定方法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综合的补偿标准体系。农牧、教育、人社、林业等部门要依据具体的补偿政策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三江源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计算公式:某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补助额=该县生态补偿资金需求量÷当年三江源生态补偿资金需求总量×当年省财政实际安排的三江源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总量当年生态补偿资金需求总量=∑各县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方面的补偿+∑各县改善和提高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活水平方面的补偿+∑各县提升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方面的补偿某县当年生态补偿资金需求量=∑(该县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方面的补偿+该县改善和提高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活水平方面的补偿+该县提升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方面的补偿)×成本差异系数某县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改善和提高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与水平、提升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三方面的补偿额,分别由该县若干具体补偿项目的补偿额加总得出。各县成本差异系数,参照计算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的相关因素确定。主要有公路里程、平均海拔、年平均气温、物价指数等。

  第二十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测算依据,主要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口数、地域面积、重点生态保护区面积、机构设置等基础数据,以及生态环境监测及生态补偿绩效考评结果、成本差异系数等,逐步加大绩效考评结果的权重。

  第二十一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逐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补偿机制启动初期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调整和完善。州、县应根据省上确定的补偿标准,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各个阶段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省上确定的标准。

  第四章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中央财政下达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藏区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

  (二)省级预算安排;

  (三)州、县预算适当安排;

  (四)中国三江源生态保护发展基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国际、国内碳汇交易收入等其他资金。

  第二十三条 省对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实行“当年考核、次年补偿”的办法,以县为单位,由省财政按照相关测算依据计算到县、统一拨付到州。州、县依据补偿政策及有关规定及时兑现补偿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总量,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渠道补偿资金量的增加而不断增加。省财政应继续加大争取中央支持工作,不断增加中央财政支持生态补偿机制补助资金总量,同时,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努力增加补偿资金规模;州、县政府也要努力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生态补偿。

  第五章补偿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州、县财政部门要分别设立补偿资金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确定的补偿项目及标准,及时拨付下达补助资金,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农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体系和生态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职责与分工,细化具体工作措施,重点加强“减人、减畜”任务、生态环境质量和改善民生等指标的监督落实,以及补偿政策、补偿标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据三江源地区实际,科学设计补偿资金测算公式,精心筛选相关测算依据,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偿资金规模。

  第二十九条 省、州、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审计、监察等部门认真开展补偿资金绩效监督,强化生态补偿资金日常监管。同时,应自觉接受同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重大项目应实行项目公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态补偿资金审计工作,在强化重点生态补偿项目资金审计的同时,每两年对各县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要加大对各地的资金监管力度,积极采取定期检查、重大项目跟踪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随时了解和掌握各地补偿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上报省政府。

  第三十二条 凡生态补偿资金安排使用合理、资金及时到位、推进生态补偿机制有序有力的,由省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凡工作不力,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省财政暂缓安排下达该地区下一年度补偿资金,并提请省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关于加强基础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人事部门自身建设水平,更好地推进新时期各项人事人才工作,现就加强各级人事部门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事部门基础工作是指基本制度、基础资料、基本功训练和信息化的建设,即“三基一化”。



加强人事部门基础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决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保持政策和工作连续性、确保各项工作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推进的实际需要;是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力措施;是促进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对于促进人事人才工作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人事部门重视加强基础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扎实推动学习型机关建设,提高了人事干部的综合素质;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但也应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当前各级人事部门的基础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有的单位领导对基础工作不够重视,缺乏长远打算;有的单位基本制度不全不细,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有的单位不注重基础资料和数据的收集积累,工作底数不清;有些工作人员的基本功还不够扎实,不能很好地适应岗位职责的要求;有的单位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等。各级人事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基础工作。



二、明确加强基础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事部门可按照“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夯实基础与推进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好当前工作与实现长远发展相结合,不断加大基础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三基一化”水平。



(一)加强基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坚持党组会、厅(司、局)长办公会、碰头会、厅(司、局)务会,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业务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使机关日常工作有章可循、高效有序。加强对制度的清理,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



(二)加强基础资料建设。对本单位下发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开展的重要活动、业务工作中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等各类文稿资料,以及文字、音像、实物等,坚持“谁办谁建、随调随有”。对各项主要业务工作的历史沿革、现实状况以及发展趋势等资料,注意及时收集、研究、整理。对人事人才工作的重要基础数据、基本情况,全面进行采集、定期更新。



(三)加强基本功训练。根据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着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学习能力,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拓宽知识面,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人事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起草完成涉及本职工作的各类文字材料,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要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加强计算机操作、普通话、外语、硬笔书法等基本技能的训练,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内部办公局域网,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依托人事系统专网,建成智能化的办公应用平台,不断提高人事部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依托人事部门门户网站,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大信息发布力度,提高在线办事能力,推进互动交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数据库建设,重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快行政机关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军转干部、工资管理、人才市场等人事人才工作基础数据库建设,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三、加强基础工作的方法步骤



各单位、各部门可按照加强基础工作的总体要求,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基础工作建设。



(一)摸清基本情况。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三基一化”的要求,对本单位基础工作建设情况进行摸底自查,找准差距和不足,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打下基础。内容包括基本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基础资料是否全面准确,工作人员基本功是否扎实,是否能较好地适应本职岗位的要求,办公自动化、门户网站和数据库建设是否适应推进工作任务的要求,等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可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方案。方案应明确加强基础工作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进度和保证措施,对重点工作、新的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基础工作,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措施,并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三)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制定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工作。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和考核,保证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实现,确保基础工作得到明显改善。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加强基础工作的长效机制。可以以处室为基础,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本处室“三基一化”建设。各单位可指定办公室(综合处)牵头做好基础工作,形成办公室牵头,各处室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四、切实加强对基础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人事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基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加强基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对人事人才工作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本单位基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将基础工作与各项业务结合起来,一起部署,同步建设,相互促进。



对基层人事部门基础工作要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事部门每年可组织对本单位基础工作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典型,交流经验,促进提高,形成上下联动、同步推进的局面。通过不断提高基础工作建设水平,为推进人事人才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