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监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1:57:24 浏览: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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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监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监管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以下简称血袋)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上市产品的质量,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在《关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规定的补充通知》(国药监械〔2001〕583号)中规定,申请血袋注册的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含保养液血袋的能力。最近一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此规定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来文请示,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血袋生产企业的现状,对于生产含保养液的血袋的企业,要求必须具备生产保养液的能力。除对血袋要按照医疗器械监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对其生产的保养液还必须按照药品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发放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对生产保养液的车间进行药品GMP认证等。
二、对于生产仅用于短时间保存血浆等,并且在注册时已申明不含保养液的血袋生产企业,不要求其必须具备生产保养液和含保养液血袋的能力。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禁止此类企业违反规定生产其他类型的血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990年2月14日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发布)
第一条、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工艺诀窍;
(二)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的秘密事项;
(三)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及数量;
(四)档案后库的秘密事项;
(五)批量运输档案的有关秘密事项。
第二条、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或使我国在处理有关问题时极为被动的部分。
(二)机密级事项
1.批量运输档案的时间、路线和保卫方案;
2.档案后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1.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工艺诀窍;
2.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的特种工艺、技术诀窍、秘方,泄露后会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部分;
3.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内容及统计数字;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中外产权,泄露后于我不利的部分。
第三条、档案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1.未经公布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
2.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内部评议问题;
3.档案工作中不宜公开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第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2月14日起生效。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