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22:09  浏览:8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

第24号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道部第13号令)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电同时废止。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的总称。

第三条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是指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和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其基本任务是:

(一)监督客、货营业单位正确核收各种运输费用。

(二)负责运输收入进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和资金的及时缴拨。

(三)对各项运输收入进行审核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四)为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结算和运输收入清算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五)负责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供应、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

(六)负责编制铁路运输收入预算,并组织落实。

(七)查处各种侵犯铁路运输收入的违章违纪行为。

第四条 各铁路运输企业均应在本级设置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程是铁路运输企业进行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管理运输收入的依据。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运输收入及其构成



第六条 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

(一)客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

(二)货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运费、杂费。

(三)铁路建设基金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经国家批准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

(四)代收款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或 其他专用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下列费用:

1.国际联运应清算给外国铁路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内地与香港直通运输中应清算给有关铁路方的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

2.装卸费及其他作业费。

3.旅客、托运人、收货人预付款。

4.经铁道部批准的其他代收款。



第三章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管理

第七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范围和性质

铁路办理客货运输使用的各种车票、行李票、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定额收据、有价表格等统称为铁路客货运输票据。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是国家批准的专业发票,属有价证券,是铁路运输企业核算运输收入的原始凭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各联任何单位不得增减。

第八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格式、底纹、规格、墨色、用纸等标准由铁道部规定(国际联运票据的样式、规格按国际铁路合作组织规章规定)。印票底纹版由铁道部监制。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必须在由铁道部批准并颁发“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准印证”的铁路印刷厂印制。印刷厂必须严格保密和安全制度,按季将所印制票据的字符、号码、订印单位等事项填写“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情况表” ,呈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订印

各铁路运输企业所使用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由本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统一向铁道部指定的印刷厂订印。其他铁路运输企业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由与其接轨的国家铁路的铁路局(公司)提供。其他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印刷、使用与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相同样式的收款票据。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刷费列运营成本。

运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时,按《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办理。

第十条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请领、保管和使用站、段使用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向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请领。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站、段均应设置票据库。票据库必须有保证安全的设施,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和交接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票据总账和明细账,掌握请领、使用和结存情况,定期清查。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未经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相互调拨和借用。





第四章 运输费用的核收与结算



第十一条 运输费用的核收

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时,必须使用铁道部规定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核收运输费用。使用计算机制票的,必须使用铁道部统一制、售票软件计算运输费用。不得使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核收铁道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运输费用的核收方式

铁路运输费用具体核收方式分为现付、到付、后付、预付四种。

现付: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货物运费以及发站发生的杂费实行发送核算制,由发站负责计费收款,发送运输企业审核列账。

到付:批准按到付办理的货物运杂费、中途站和到站发生的杂费,由到站负责计费收款,到达运输企业审核列账。

后付:符合后付范围的军事运输发生的票款、运费、押运人乘车费,以及铁道部批准的按后付办理的货物运输费用,由发站负责制票,发送运输企业集中审核、列账,并按铁道部制定的结算办法向指定单位进行结算。

预付:铁路客货运输费用在付款人和收款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可签订协议按预付办理。

第十三条 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发售车票、承运行李和个人托运的包裹、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可核收现金。但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签有协议的单位购买车票及托运包裹、货物发生的票款和运杂费,也可按非现金结算方式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以下的票款和运杂费按现金结算方式办理。

对经常发到货物的单位,在不影响车站运输收入进款送存银行的前提下,可按日汇总结算。

铁路运输费用不办理异地托收。

发生退款时,按原收款结算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军事运输费用的结算

按现付办理的军事运输,其运输费用结算方式,按现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后付办理的军事运输,票款、运费和押运人乘车费按后付办理,其他杂费一律按现付办理。

车站对按军运后付办理的客货运输,应使用专用代用票和“军运后付货票”。

第十五条 邮运运费的结算

铁路运输企业根据与有关邮政局签订自备邮政车挂运或租用行李车固定容间的运邮合同办理结算。

运费实行月初预付、月末结算制度,并按权责发生制列账。

第十六条 预付款的结算

旅客或托运人交纳预付款时,受理单位应填开“预付款存入凭证”作为收款依据,由铁路运输企业集中管理。受理单位应按预付款单位建立明细账。

已缴纳预付款的旅客购票、托运人托运货物发生运输费用或要求退还预付款时,受理单位应根据应收费用和应退预付款金额填开“预付款抵用凭证”,作为已缴运输收入或退还预付款的依据。

第十七条 行包及货物品名、重量不符的处理

车站发现品名、重量不符造成运输费用多收或少收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发站发现的,应重新制票,票据各联不全时,应用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进行补退,列原运输收入项目,并发电报通知到站及双方收入管理部门。

中途站或列车发现的,通知到站处理。

到站发现或接到中途站、列车通知的,在未接到发站补退处理的电报时,少收运输费用的由到站补收列本企业运输收入,多收运输费用的通知发站退款。到站应将处理情况发电报通知发站及双方收入管理部门。

如发生重复补费时,由违反本条规定的车站办理退款。

发、到站补收的铁路建设基金(不含违约金)必须列原运输收入项目。

第十八条 租、占用运输设备费用的核收

铁路运输企业对外出租铁路运输设备时,应与租、占用方签订租、占用合同,按规定时间及标准核收租用费,并建立“路产出租、使用账簿”,所签订的租用合同内容应包括缴款日期和发生迟交时核收迟交金等条文,合同副本抄送本企业运输收入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运输变更费用的处理

车站办理行李、包裹或货物取消托运时,应将原票据收回注销,注明“取消托运”字样。当日办理时比照作废票据处理。次日以后办理时,另以“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收回的票据(报销联、运输凭证联、领货凭证)随“车站退款证明书”上报。因取消托运发生的各项杂费,另填客、货运杂费收据核收,并将收据号码、收费项目及金额填记在原票据记事栏内。

车站办理行李、包裹或货物变更到站时,由变更后的到站重新计算运输费用,补退差额,在交付时填发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补退款手续,原变更票据上报本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另以运单作成抄件留站存查。新到站发现发站原收运输费用计算错误时,应发电报向原发站及其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查询答复后再办理补退款手续。

第二十条 多、少收款的处理

站、段必须建立健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及报表的“三检”(自检、互检、总检)复核制度,防止发生差错。

发站复核发现计算错误时,应及时办理补退款手续,并发电报通知到站及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发生的补退款,列原运输收入项目。

到站发现发站原收运输费用计算错误造成少收款时,应发电报通知发站及其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查询答复后办理补款,补收款(不含铁路建设基金)列其他收入。

收入管理部门审核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发现的多、少收款超过客货运规章规定的补退费用限额时,应填发“票价订正通知书”、“补款通知书”、“退款通知书”按权责发生制列账,通知原收款站、段办理补退。因特殊情况原收款站、段办理补退款有困难时,可委托有关站、段办理,凭有关函电证明报收入管理部门销账。

发、到站补收的铁路建设基金必须列原运输收入项目。

多、少收款超过180天无法处理时,少收款由责任者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或少收款属单位责任的,由单位负责赔偿,在责任单位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多收款转运营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 迟交运输费用的处理

付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运输费用,或交付的转账支票空头,以及属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发生的银行退票,均按迟交运输费用处理。发生欠款时,按欠交款单位分别填开“运输收入欠补款报告”,收回欠款时,按规定核收迟交金。发生和收回欠款均应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中单独列报。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责任垫付款的处理

在运输过程中,对属于托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换装、整理、加固或包装补修发生的人工、材料费,车站应填开“垫款通知书”,使用运输进款垫支。垫款在1000元以下的,冲减垫款本企业其他收入;垫款在1000元及其以上的,由垫款运输企业列应收账款。垫款站应将“垫款通知书”及有关单据随货物交到站,由到站负责向收货人收回;垫款在1000元以下的由收回垫款的运输企业列其他收入,垫款在1000元及其以上的由收回垫款运输企业向支出垫款的运输企业清算。车站发生和收回上述垫款,均应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中单独列报,并附支付和收回垫款的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多、少缴款的处理

收入管理部门审核、对账,发现车站、列车应缴款和实缴款不符时,按多、少缴款处理,填发“多、少缴款订正通知书”,并按权责发生制列账。

少缴款处理期限不得超过30天,对超过期限未处理的少缴款,转同级运营财务部门先予垫付,由其向责任站、段扣款,在责任人工资内归还。

多缴款超过180天未能处理时,转运营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



第五章 运输收入进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运输收入进款管理的基本要求

客货营业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运输收入进款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运输收入进款的保管、存汇及账表编报工作,并实行账款分管制度。专职负责运输收入进款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客货运输及收付款业务。

运输收入进款存放地点必须有安全设备和防范措施。

车站向银行送存运输收入进款时,从存款地点到送款车辆、送款途中及从送款车辆到银行,必须由公安人员全程护送,没有公安人员的车站,由站长派人护送,日均现金收入超过1万元时应使用机动车辆送存银行。

旅客列车应配备保险柜存放票据和资金,并由列车长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票据和现金的绝对安全。列车乘务工作终了交款时,必须由乘警护送至交款处所。

第二十五条 运输收入进款的存汇

铁路运输企业和所属客货营业单位应在当地银行开立运输收入存款专户。当地无银行或未在当地银行开户的车站,应按上级收入管理部门规定日期和指定的列车将运输收入进款寄送至代缴站办理存汇或由收入管理部门派专车取送。各级运输收入存款专户均应建立“运输收入进款银行日记账”。车站必须按月将银行对账单报收入管理部门审核。

运输收入进款必须坚持专户管理的原则,专户内不办理运输收入范围以外的其他收付款业务。

站、段的运输收入进款必须在收款次日12点前送存银行,并按规定日期上缴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各级运输收入会计核算单位应按上级规定办法办理运输收入资金的缴拨。各级缴款单位必须努力压缩资金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

各级运输收入存款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应在银行结息的当月列账,收入管理部门应按铁道部规定,根据每季度运输收入存款专户结息期内铁路建设基金占全部运输收入进款的比例,计算应缴铁路建设基金银行存款利息,全额报缴;其他存款利息列本企业利息收入。办理运输收入进款存汇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由决算单位列财务费用。客货营业窗口找零备用金由决算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第二十六条 运输收入进款结账与报账

车站、列车运输收入进款应遵守先交款后结账的原则,按日进行结账。结账时间除特定者外,统一规定为18点。车站旅客售票结账时间为24点,旅客列车结账时间为本次乘务工作终了。当月运输收入进款应在当月列账。实行计算机售票和制票的车站、列车,直接收款人员必须在办理交款手续后方可打印结账报表。

现金交接必须当面清点,不准以支票套取现金。结账时发生多出款,应在当日列账上缴,严禁保留账外现金。短少款由责任者当时赔补,不准以运输收入进款或找零款顶数滚欠。

站、段必须按日登记“运输进款收支报告”,做到收支正确,账款相符。“运输进款收支报告”、各种票据、收付款凭证及有关运输收入报表按规定日期分别向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报账。

列车长每次值乘终了应正确编报“车内补票移交报告”,在退乘当日连同票据存根页、报告页和缴款收据一并送交本单位收入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运输收入进款的动支范围

运输收入进款除下列规定范围外,一律不准动支:

(一)铁道部规定支付的待结算款。

(二)垫付旅客和路外人员意外伤亡、急救或埋葬费。

(三)铁路运输企业批准垫付自然灾害急需款。

(四)垫付托运人责任的途中货车整理换装费和包装补修费。

(五)垫付保价行李、包裹赔偿款。

(六)支付代收款。

(七)支付行李、包裹、货物运到逾期违约金;支付铁路运输企业批准的运输计划违约金。

(八)退还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客货运输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代收款的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为其代收费用时,双方应当签订代收协议,代收方须按规定日期向委托方办理清算。

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负责代收款的管理,按规定的运输收入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负责向对方办理清算。办理各项代收款业务除铁道部另有规定者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核收代办手续费,代办手续费标准由双方共同商定。收取的代办手续费作为企业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按规定交纳税金。



第六章 国际联运收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际联运旅客车票的发售与收回

国际联运客运收入的结算由铁道部国际联运清算中心(以下简称部清算中心)办理。

铁路运输企业组织发售的国际联运旅客车票由发售单位上报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审核列账,代收的国外铁路票价转报部清算中心审核列账。委托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及其分社代售的国际联运旅客车票,由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负责汇总直接与部清算中心结算,由部清算中心审核列账,属于国家铁路担当的国际联运列车,其国内段客票票价及全程卧铺票价按月结算给列车担当运输企业。

到达我国铁路旅客的客票、卧铺票和补加费收据,在旅客乘车终了时由列车长收回上报收入管理部门。

过境我国铁路旅客的卧铺票及补加费收据由列车长在旅客到达出境站以前收回,并编制“过境中国国际联运旅客客票统计单”随“车内补票移交报告”上报收入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国际联运行李、包裹运杂费的列报

发送国际联运行李、包裹由发站计算核收国内段和国外段全程运杂费,票据和运输收入报发送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审核列账。

代收的国外段运杂费由收款运输企业报缴部清算中心。到达国际联运行李、包裹由到站交付后,将行李、包裹运行报单上报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转报部清算中心。

过境我国铁路的行李、包裹由出口国境站将行李、包裹运行报单(复印件)上报本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转报部清算中心。

第三十一条 国际联运货物运输费用的列报

进出口货物的票据和运输收入按规定报送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审核列账。



第七章 运输收入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收入会计核算实行分级核算制。

第三十三条 运输收入会计核算的原则

(一)运输收入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处理各项经济业务,如实地反映运输收入动态。

(二)运输收入的核收实行发送核算制,由发站负责计费收款,由发送企业负责审核,根据运输收入会计核算科目按月汇总、分项记账。

(三)用于运输收入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必须经过审核,未经审核不得作为列账的依据。





第八章 运输收入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采取内部审核、会计核算、实地稽查的方法,对运输收入资金运动及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铁路运输收入的正确核收和完整上缴。

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对本企业内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的单位的违纪行为及其所作出的错误决定,有权要求其纠正或撤销,必要时报告主管领导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督促执行。

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对本企业内部违反运输收入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作出经济处罚的决定和行政处分的建议。责任单位须按照要求的期限,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呈报收入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运输收入审核工作的职责

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应集中在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进行。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对站、段提报的各种运输收入报表、票据、收付款凭证进行全面审核,确认收费是否正确,资金是否实收实缴,未经审核的不得列账。发现少收、多收,少缴、多缴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办理补退,保证运输收入完整,为按月汇总、分项记账提供正确数据。

收入管理部门有权对客货制(售)票系统生成的原始信息进行稽核、检查,并对信息网络传输的安全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审核人员在对所属客货营业单位报送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报表进行审核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对报送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报表的报送时间及质量提出要求。

(二)监督所属客货营业单位的运输收入结账存汇工作。

(三)调阅与运输收入有关的各种账表、凭证、文件、资料。

(四)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如无特别理由,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按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运输收入稽查工作的职责

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收入稽查工作,由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组织稽查人员实施。在规定的检查范围内,检查客货营业单位是否正确计算、核收运输费用,对已完成的运输收入是否按规定列账、报缴,各种有关运输收入的票据、报表的填写是否规范,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资金的保管是否安全,查处各种侵犯运输收入的违纪行为。指导站、段规范运输收入基础工作,堵塞收入漏洞,保证运输收入能够正确核收和完整上缴。

第三十八条 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介绍情况并接受检查;有权调阅、封存、扣留与运输收入工作有关的各种账表、凭证、文件、资料。

(二)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章违纪行为,在稽查现场有权予以制止。

(三)在车站、列车查验旅客各种乘车凭证。

(四)参加责任单位对运输收入违纪问题的分析处理会议。

(五)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责任单位如无特别理由,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按处理意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报上级收入管理部门和稽查人员的派出单位。

(六)稽查人员在执行任务乘车时免于签证,不受车种、席别的限制。出入车站有关处所、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均不受限制。

第三十九条 运输收入稽查工作的管辖范围

各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分别按各自的管辖区域,组织稽查人员进行铁路运输收入的稽查工作。在本管辖区域内,对凡是涉及铁路客货运输收费工作的铁路运输企业的单位和旅客列车(含出入境国际联运旅客列车),以及各铁路运输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或代理的单位,均可进行涉及铁路运输收入的稽查。

各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在进行稽查工作时,认为有必要到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管辖区域内,对涉及本企业运输收入的问题进行调查时,经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收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前往调查。管辖方收入管理部门应派员协助调查。

第四十条 稽查证和稽查臂章

铁路运输收入稽查证和稽查臂章是运输收入稽查人员执行任务的凭证和标志(式样见附件1)。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应当向被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出示稽查证。查验旅客乘车凭证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稽查臂章。



第九章 运输收入事故



第四十一条 事故分类与等级

(一)运输收入事故的种类分为现金事故、票据事故和坏账损失。

1.现金事故:现金丢失、被盗、被抢劫。

2.票据事故:在印制、保管、发放、寄送、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含使用过的发送、到达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和印刷过程中的半成品)丢失、灭失、被盗、短少。

3. 坏账损失:因失职造成的无法收回的运输收入进款。

(二)运输收入事故的等级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1.一般事故:损失金额不足1万元。

2.大事故:损失金额1万元及其以上,不足10万元。

3.重大事故:损失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第四十二条 事故金额的计算

(一)现金、银行票据和坏账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

(二)卡片式车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票据,按票面金额计算。

(三)区段票每张按剪断线最高额计算。

(四)代用票按每组1000元计算。

(五)计算机软纸票按每张1000元计算。

(六)行李票、包裹票、客运杂费收据等未印金额的票据按每组500元计算。

(七)各种货票、货运杂费收据等未印金额的票据按每组1000元计算。

(八)对使用过的到达铁路客货运输票据事故的金额按上述相应票据计算。

(九)对使用过的发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事故金额能确定运输收入实际损失的,按造成的运输收入实际损失计算,不能确定实际损失的按上述相应票据计算。

第四十三条 事故的处理

发生运输收入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电告收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及时组织破案。

事故发生后应于5日内向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提出“运输收入事故报告表”并附责任人书面材料。重大、大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铁道部。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除经济赔偿外,可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一般事故由站、段处理,并报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大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处理,并报铁道部收入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事故的经济赔偿

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的部分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赔偿,收回的事故赔款列原科目,其中票据事故赔款列其他收入。



第十章 运输收入信息与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信息及统计资料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完整的运输收入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运输收入管理及有关的各种生产指标、效率指标、效益指标等数据的搜集、分析、预测、存储、反馈工作,并及时向铁道部传递。

铁路运输企业每月对核算、结账完毕的有关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应均衡、分批、完整地向统计部门移交。各种发送货票、客票月报、代用票、区段票最后一批为次月5日,军运后付货票、代用票最后一批为次月7日,遇法定公休日顺延。统计部门对统计完毕的客货运输票据、报表,应保证不丢失、不短少、不混杂,按票据种类、发站装订成册并及时返回发送收入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管理

各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管理部门及站、段,均应建立计算机管理制度。

各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必须使用铁道部统一推广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和通用应用软件;要根据客货运规章的变化,及时维护和修改应用软件参数,保证审核工作的正确性和运输收入的完整性。收入管理部门更改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规定的运输收入信息管理的要求。

各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客、货计算机售票、制票等软件,必须为运输收入管理部门提供标准的信息接口。其软件中涉及运输收入管理的部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以保证全部资金的正确分类核算与解缴、债权债务的正确结算、逐级正确编报运输收入报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各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

财政部


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

1964年2月8日,财政部/农业部

为了发展农业、牧业生产,巩固与发展集体经济,发挥农业资金的最大效用,对农业事业费的使用原则、范围和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原则
(一)所有农业、牧业事业单位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对于现有的事业单位要切实加以整顿,改善经营管理。事业费的使用,应当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做到花钱少,办事多,效果好,群众欢迎。
(二)农业事业费要有重点地使用,主要用于对发展农业、牧业生产最有效的方面,把钱用在刀刃上,集中力量打歼灭战。
(三)根据发展生产的需要,凡是必须由国家举办的事业,由国家举办;凡是社队能办的事业,要依靠社队的力量举办,不能完全由国家包下来。
(四)农业事业费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事业费的管理,上级农业部门要监督检查,下级农业部门要定期报告农业事业费使用情况和经济效果,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协助农业部门管好用好农业事业费,并且要加强财务监督。

二、使用范围
农业事业费应当用于农业、牧业部门的下列各项支出:
(一)人员机构经费:农业、牧业基层技术机构,科学研究单位,中等专业学校,干部训练学校(训练班),会计辅导员等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和人民助学金。
(二)设备购置费:农业、牧业事业单位,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一般设备和专业设备的购置费。基本建设和各项费用的划分,按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三)各项业务费:
1.技术推广费:农作物种子、蚕种、苗木等优良品种的引进、示范、繁殖、推广的补助费;新品种的化肥、农药、施药器械的试用、示范监定费和植物保护费(包括飞机治虫的补助费和植物检疫费)。
2.畜牧兽医费:预防大牲畜主要疫病,猪的三大疫病和牧区羊的主要疫病等的补助费;畜种改良和优良种畜的繁殖推广补助费;牧区草原改良、优良牧草种子推广和草原虫害、鼠害的防治补助费。
3.科学研究费:农业、牧业科学研究单位的试验研究业务费和委托农业、牧业高等院校科学研究项目的补助费。
4.中等专业教育费:农业、牧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费和实习费。
5.训练费:农业、牧业干部学校(训练班)的教学业务费和农村人民公社财务会计人员,农业、牧业技术人员的训练费。
6.其他业务费:包括劳模会议、展览、宣传、奖励等业务费。
(四)生产周转金和差额补助费:
1.实行企业经营的生产性事业单位,经过清产核资后需要补充的定额生产周转金。
2.实行差额管理单位的补助费。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在农业事业费内列支:
(一)各级农业、牧业主管部门行政机关的人员经费;
(二)高等农业、牧业院校的经费;
(三)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支出;
(四)经营一般种子和救灾备荒种子所发生的亏损;
(五)机关生产性质的农业、牧业、副业的投资和亏损。

三、财务管理
农业、牧业部门所属的单位,按其不同性质和经营方式,分别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技术推广站(包括重点地区的植物保护站),种子站,畜牧兽医站,农业、牧业科学研究单位,中等专业学校,农业展览馆等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1.一切事业单位都应当根据任务,确定编制,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2.人员机构经费,应当按照当地行政机关的标准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按当地教育机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3.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根据业务需要和可能,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4.配种、防疫、治疗、治虫、检疫等,应当合理收费。少数民施地区的防疫、配种等是否收费,按当地习惯办理。
5.在收支管理上,实行收入上交,支出拨款的办法。或者实行差额补助的办法。
(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良种示范繁殖场、种畜场、蚕种场、桑苗圃、果苗圃等单位,虽属事业性质,应当实行企业经营,努力增加生产,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减少国家补助,力争收支平衡,或者略有盈余。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主要如下:
1.应当努力完成和力争超额完成主管部门规定的生产任务和核定的财务计划。
2.根据生产任务,实行定员定额。人员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3.各项开支要有定额,要编制成本计划和财务计划。
4.核给一定数量的生产周转金。生产周转金应当保持完整,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开支。
5.根据提供良种的数量和质量,给予合理补贴(没有亏损的场不予补贴)。有实验研究任务的,根据实验研究项目给予补助。
6.固定资产不提基本折旧基金(注解: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二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按照规定的提取率按期提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大修理费用不得直接列入成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上交财政部门(注解:按照现行的企业财务管理法规的规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归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改造。)
7.这些单位的盈余和多余的生产周转金,应当上交主管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用于增拨其他事业单位的生产周转金和亏损单位的差额补贴。
(三)企业单位:包括生物药品制造厂、优良棉种轧花厂、种子公司(包括经营良种的种子站)、养蚕场和成龄的果园等,一律实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比照同类型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国营农牧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对上述企业也要进行整顿,有亏损的,要限期分别在一两年内扭转亏损;有盈利的,要增加盈利。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农业、牧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购置,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规定,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固定资产购置,一律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基建程序办理。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零星土建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事业费支出。
(二)生产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可以比照对国营农牧场的规定办理。省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发给所属单位执行。
(三)农业、牧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必须建立财产帐目,健全财产保管、使用维修制度,定期清点,做到帐物相符。一切固定资产的报废、调拨、变价出售等,均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调出农业系统的固定资产,必须通过财政部门办理调拨手续。

五、预算、决算的管理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农业事业费年度预算指标,经批准后,由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专署、县人民政府在保证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对列入专、县预算的农业事业费,有权在项目之间进行调剂使用,但是款与款之间的调剂,必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业、牧业部门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各级预算。各单位的预算缴款和预算拨款,是否由各级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办理具体拨款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三)原由农业事业费开支尚未归农业部门管理的园艺特产场,农业科学研究单位,所需经费由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农业事业费指标内协商安排。其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也要按上述规定执行。其财务预算、决算和事业成果,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时,必须抄送同级农业部门汇总上报。
(四)各基层单位应当在年初编报年度预算或财务计划,每月、每季终了报告执行情况,年终编报年度决算,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各级农业、牧业部门应当按期汇总直属单位和各地方的预算、决算和事业成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表格式农业部已另行下达)。
(五)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事业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充实财会人员,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经济效果。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加强财务监督。如果发现有不按规定制度办事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违犯财政纪律论处。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实施办法,并抄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科协发办字〔2007〕52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中共中央近日发出通知,号召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并对各人民团体的学习贯彻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的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行动起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到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一、深刻认识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十七大精神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符合中国实际,顺应党心民心,是指导我们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重要指南。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奋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全面把握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

  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首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的首要政治任务。科协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自觉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推进工作。

  一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是党的十七大的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都纳入其中,既有继承,又有发展,为全国人民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有利于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有利于动员带领全国人民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有利于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就是要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完成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崇高使命。

  二要深刻领会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作用,以思想的不断解放推进事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开放体系,形成并发展于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也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完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广大党员干部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继续解放思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真正做到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止,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使之有所发展、有所创造、有所创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以思想的不断解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

  三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牢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四要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党的十七大在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赋予了新的内涵,明确要求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些新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既与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相衔接,又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更加切合我国发展实际。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党的十七大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进行全面部署,努力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共同进步。今后5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务必要坚定信心,埋头苦干,为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打下更加牢固的基础,把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落到实处。

 三、坚持紧密联系实际,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推动科协工作的强大思想动力

  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最重要的是把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在实际工作中见行动、见成效,使科协各项工作更加有起色,取得更大的成绩。

  一要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首先要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原原本本地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使党的十七大精神真正入脑、入心。要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全面了解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的新进展,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根本要求,进一步明确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入理解报告对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的全面部署。要认真学习《党章》,准确理解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党章》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要着重在领会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上下功夫,努力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不断做出新成就,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要坚持联系实际学习。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广大党员的思想实际,紧密联系科协的性质、宗旨、任务,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要通过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更加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奋斗目标,认真查找精神状态上存在的差距,进一步提高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与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起来,与提高水平、增强能力结合起来,与履行职责、推动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提出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安排好、部署好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着力解决好本单位的实际问题,让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成效,在统一思想、振奋精神上体现出来,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体现出来,在增强履职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上体现出来。

  三要加强对学习活动的领导。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要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领导。要结合科协工作实际,制定系统的学习计划,列出专题进行研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科协系统形成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要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班、培训班和学习班,要注意抓好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学习,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结合起来,通过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活动,帮助广大党员和群众掌握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基本内容。领导干部在学习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文件,带头讲体会、讲感想,努力在掌握基本观点和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把党的十七大精神学深学透,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好地担负起所承担的重要职责。

  四要认真组织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宣传。科协系统宣传部门要抓紧制定宣传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宣传工作。科协系统所属媒体要精心筹划、周密安排,发挥各自优势和特色,开设一批专栏、专题,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的重大意义和历史贡献,宣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宣传广大科技工作者对党的十七大的热烈反响和学习情况,宣传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成效、新进展。宣传工作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善于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数字说话,做到既全面准确又深入浅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特点和优势,运用网络广泛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

  各全国学会、地方科协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及时全面了解学习情况,切实加强指导,做好组织检查和督促宣传工作,并将有关学习情况及时报送中国科协。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