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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08:34  浏览:8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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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5〕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宁华侨投资区(以下简称“华侨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华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房屋(不含农业生产配套用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进行建设,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指广西国营武鸣华侨农场。其他权利人指在被建设项目使用的国有土地上进行管理、承包、租赁耕作等生产活动的权利人。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华侨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的管理、监督工作,华侨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进行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华侨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六条 华侨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被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农业生产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合理生产配套设施的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按本文附件《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华侨区根据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的情况,适时调整《南宁华侨投资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地,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和无收益的其他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建设项目使用经批准开垦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除青苗补偿费外,给予每亩5000元的开垦费。开垦费直接支付给开垦人。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由被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和使用。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的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具体用于涉及人员安置补偿和投资置业两个方面。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华侨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华侨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实施。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的需要安置人员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对于2000年已经进行“农改”即按人口分配承包地的单位或生产队,根据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面积及土地承包合同涉及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确定;







2、对于2000年未进行“农改”即未按人口分配承包地的单位或生产队,根据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面积及涉及地块的承包户中2000年的常住户口数(不含已退休人员)确定。

第十条 华侨区规划时按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安置人员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以该生产队2000年的户口为准)预留产业用地,用于安置因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十一条 华侨区建设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因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其承包土地的人员。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依法监督,对违反规定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占有被占地者的用地补偿安置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至2004年已进行地类调查、权属调查但尚未进行补偿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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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将利息转为本金计息是否合法

李崇军


[案情]
1995年4月20日,周新苟以12‰的月利率向吉水县尚贤信用社借款6000元,用于开办机砖厂。借款时,信用社预先扣除了借款至1995年底的利息600元,实际给付周新苟现金5400元。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周新苟的机砖厂亏损倒闭。信用社在周新苟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在每年的年底,将周新苟借款的利息计入本金,再由周新苟以本息合计的金额作为本金向信用社重新办理新的借贷手续,以新借的款归还欠信用社的上一笔借款本息,年年均是如此。至2002年1月1日止,周新苟又以上一年度借款本息合计18000元作为本金向信用社办理借贷手续,约定月利率9‰。借款到期后,周新苟仍无力还款,信用社于是起诉到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信用社将利息计入本金办理新的借贷手续的行为是否应当支持,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尚贤信用社以利息计入本金转贷的行为,是一种借新还旧的行为,合法有效,应予支持。以上一年度借款本息作为新的借款本金,办理贷款手续,是一种借新还旧的贷款合同,即借新款还老帐。其借新还旧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前一到期的贷款。实际履行的结果是抵消了双方原有的债务,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无明文禁止,应认定为一种有效的合同。本案的周新苟与尚贤信用社在每年年底的借新还旧的贷款合同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出借人(信用社)在已知借款人(周新苟)欠缺资信的情况下,仍愿向借款人借款或以借新还旧方式再向借款人借款,这是出借人对其风险利益的处分;此外,借款人(周新苟)明知利息计入本金是对其利益的一种损害,仍同意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合同,应视为周新苟对自己的权利的一种处分。故尚贤信用社以利息计入本金的借新还旧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由借款人周新苟偿还所欠信用社借款18000元本金及利息。
另一种意见认为;尚贤信用社将利息转入本金,是一种计算复利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不予保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尚贤信用社每年年底均将借款利息转为本金再计算利息,年复一年,到2001年底,由最初的6000元借款已转为18000元借款,其中的12000元系由借款的利息累积而成。依据信用社与周新苟于1995年4月约定的正常贷款利率计算,周新苟最初借款6000元自1995年4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不过4920元。故由利息转成的12000元本金已超出正常贷款利息7000余元,故尚贤信用社实是一种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也是一种计算复利的行为,已违反《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禁止,不予支持。此外,尚贤信用社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600元利息的行为,也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应支持。故本案应当由借款人周新苟归还实际所欠尚贤信用社借款5400元本金及此借款自1995年4月20日起的利息。




邮电一级干线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部、省投资分摊原则及贷款还款暂行办法

邮电部


邮电一级干线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部、省投资分摊原则及贷款还款暂行办法
1992年2月9日,邮电部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切实贯彻“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快一级干线建设,并为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邮电一级干线建设投资实行部、省分摊原则。
(一)基本建设项目
1.长途电信枢纽工程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七十,省邮电管理局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
2.光缆、电缆工程建设项目:部承担光缆、电缆的全部费用,地区局以上(含地区局)局站主要设备费、沿途局站光中继器费、省会局电源增容费、必须进口的工具、仪表费、引进设备的税款以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费、设计费;省邮电管理局承担电源(除省会局)、管道、土建、空调、配套设备、国内采购的仪表、工机具费、县级城市光、电端机费、施工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部投资以外的其他费用。
3.微波、卫星工程建设项目:部承担主要设备费,必须进口的工具、仪表费,引进设备的税款以及工程可行性研究费,设计费;省邮电管理局承担土建、水、电、路、管道、空调、进城中继的设备费、光缆费、施工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部投资以外的其他费用。
4.长途交换及非话通信工程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七十;省邮电管理局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机房改造费用全部由省邮电管理局承担)。
5.邮政一级干线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八十;省邮电管理局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1.长途交换和非话改扩建工程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七十;省邮电管理局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机房改造费用全部由省邮电管理局承担)。
2.电信一级干线传输工程改扩建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七十费用;省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费用(机房改造及空调费用由省邮电管理局承担)。
3.邮政一级干线改扩建项目:部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八十;省邮电管理局承担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三)投资来源:
1.由部和省局承担的一级干线工程投资,其资金来源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等。
2.凡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原称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的一级干线工程所需银行贷款和自筹指标统一纳入部计划笼子。若需用银行贷款,由部承担的投资,部贷部还;由省邮电管理局承担的投资,省贷省还。
3.对实行部、省投资分摊建设的一级干线电信新建传输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实行该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两年全部留省局使用的优惠政策。
二、邮电一级干线固定资产投资使用银行贷款借款还款办法
1.部安排的一级干线银行贷款,经邮总、电总、计划司、经营财务司共同协商后下达贷款计划。部承担的贷款,由部借部还;省局承担的贷款,由部下达计划指标由省局自借自还。
2.一级干线建设实行部省投资分摊后,省局应上交部的折旧和利润均要足额上交,不能作为省局还款的资金。
3.电信一级干线新建传输项目投产后,按照优惠政策,两年留省局使用的折旧部分,省局先足额上交,由部核定后再返回省局使用。
4.由部承担的一级干线银行贷款部分(包括车船贷款)本息从部集中的留利和部集中的折旧基金(含线改资金)中归还。还款资金分别由邮总、电总、计划司从各自切块资金(含折旧)中安排,解决所管项目的贷款,经营财务司负责统一办理还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