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2〕19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黄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
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人民政府设立黄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黄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七条 市科技奖分为二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将自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第十条 市科技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为黄石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不超过1人。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励项目数量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含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
上述有推荐权的单位推荐的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根据贡献大小、项目技术评价证明等相关材料确定。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在组织推荐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时,应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推荐及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提出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公开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一个月。异议处理完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黄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技奖的获奖人选或项目、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奖的奖金数额为: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为人民币10万元;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人民币2万元;
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奖金为人民币l万元;
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奖金为人民币5000元。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本办法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黄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黄政发〔1987〕5号)和《黄石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励试行办法》(黄石市人民政府令〔1992〕第l号)同时废止。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化工部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化工部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A
(1)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例如:
沙林:甲基氟膦酸异丙酯 (107-44-8)
梭曼:甲基氟膦酸频那酯 (96-64-0)
(2)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氰膦酸烷
(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
例如:
塔崩:二甲氨基氰膦酸乙酯 (77-81-6)
(3)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硫代膦
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
包括环烷基)-S-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
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例如:
ⅤⅩ:甲基硫代膦酸乙基-S-2
-二异丙氨基乙酯 (50782-69-9)
(4) 硫芥气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 (2625-76-5)
芥子气:二(2-氯乙基)硫醚 (505-60-2)
二(2-氯乙硫基)甲烷 (63869-13-6)
倍半芥气:1,2-二(2-氯乙硫基)乙烷(3563-36-8)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63905-10-2)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142868-93-7)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142868-94-8)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63918-90-1)
氧芥气: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 (63918-89-8)
(5) 路易氏剂
路易氏剂1:2-氯乙烯基二氯胂 (541-25-3)
路易氏剂2:二(2-氯乙烯基)氯胂 (40334-69-8)
路易氏剂3:三(2-氯乙烯基)胂 (40334-70-1)
(6) 氮芥气
HN1:N,N-二(2-氯乙基)乙胺 (538-07-8)
HN2:N,N-二(2-氯乙基)甲胺 (51-75-2)
HN3:三(2-氯乙基)胺 (555-77-1)
(7) 石房蛤毒素 (35523-89-8)
(8) 蓖麻毒素 (9009-86-3)
B.
(9)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膦酰二氟
例如:
DF:甲基膦酰二氟 (676-99-3)
(10)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亚膦酸
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
包括环烷基)-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
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例如:
QL:甲基亚膦酸乙基-2-二异
丙氨基乙酯 (57856-11-8)
(11) 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 (1445-76-7)
(12) 氯梭曼:甲基氯膦酸频那酯 (7040-57-5)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A.
(1) 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
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78-53-5)
(2) 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又名: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 (382-21-8)
(3) BZ: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 (6581-06-2)
B.
(4) 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
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品,不
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第一类名录所列
者除外
例如:
甲基膦酰二氯 (676-97-1)
甲基膦酸二甲酯 (756-79-6)
例外:地虫磷:二硫代乙基膦酸-S-苯基乙酯
(944-22-9)
(5)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酰二卤
(6)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膦酸二烷
(甲、乙、正丙或异丙)酯
(7) 三氯化砷 (7784-34-1)
(8) 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
二苯乙醇酸 (76-93-7)
(9) 奎宁环-3-醇 (1619-34-7)
(10)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基-2-氯
及相应质子化盐
(11)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醇及
相应质子化盐
例外:二甲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108-01-0)
二乙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100-37-8)
(12) 烷基(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硫醇
及相应质子化盐
(13) 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
(111-48-8)
(14) 频那基醇:3,3-二甲基丁-2-醇 (464-07-3)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A.
(1) 光气:碳酰二氯 (75-44-5)
(2) 氯化氰 (506-77-4)
(3) 氰化氢 (74-90-8)
(4) 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 (76-06-2)
B.
(5) 磷酰氯:三氯氧磷;氧氯化磷 (10025-87-3)
(6) 三氯化磷 (7719-12-2)
(7) 五氯化磷 (10026-13-8)
(8) 亚磷酸三甲酯 (121-45-9)
(9) 亚磷酸三乙酯 (122-52-1)
(10) 亚磷酸二甲酯 (868-85-9)
(11) 亚磷酸二乙酯 (762-04-9)
(12) 一氯化硫 (10025-67-9)
(13) 二氯化硫 (10545-99-0)
(14) 亚硫酰氯:氯化亚砜;氧氯化硫 (7719-09-7)
(15) 乙基二乙醇胺 (139-87-7)
(16) 甲基二乙醇胺 (105-59-9)
(17) 三乙醇胺 (102-71-6)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特定有机化学品”是指可由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如果已知的话)和化学文摘社登记号(如果已给定此一号码)辨明的属于除碳的氧化物、硫化物和金属碳酸盐以外的所有碳化合物所组成的化合物族类的任何化学品。
199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