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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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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
2003.07.01 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要充分认识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既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规划》是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我市21世纪初期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对于指导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实施规划的重要性,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树立起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自然资源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合理利用、切实保护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二、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以《规划》为依据,结合实际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各矿产资源丰富的县(市)要以《规划》为依据,做好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并将矿产资源规划主要指标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
三、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钨、锡、锑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必须严格按统一规划、限产保值的原则进行开采。要严格办矿条件,认真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对新建矿山企业要严把准入关,严禁大矿小开、乱采滥挖,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提高矿产品附加值,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努力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
四、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走“绿色矿业”发展道路。要高度重视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严把矿产资源开采立项和矿业权审批发证关,避免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对生产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对已经闭坑的矿山和废弃的矿井,要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鼓励矿山企业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逐步建立环保型矿业。
五、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职能,建立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领导责任制,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的行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立项审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山建设用地审批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批准建设用地。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矿产资源等行为,确保矿产资源规划顺利实施。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2001年至2010年,是九江市加速实现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推进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新世纪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充分发挥矿产资源和矿业在我市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基础作用,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及九江市有关行业“十五”规划,制订本规划。
本规划是九江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二十一世纪前十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作出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指导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是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合理利用进行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以2000年为基准年,2001年至200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10年。规划适用范围为九江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二章 矿产资源及开发利用形势
一、经济和矿业发展概况
九江市位于江西省北部,长江黄金水道与京九铁路交汇处。市界东经113°57′-116°53′,北纬28°47′-30°06′,总面积18823平方公里,占江西省总面积的11.3%,人口454.79万人。九江区位优越,交通发达,京九、合九、武九铁路在此相交,高速公路与南昌、上海、武汉、南京、景德镇等城市相通,全市等级公路1200公里,长江自西向东流经我市,内河航运水道长762公里,各类码头144个,年吞吐货物量能力3000万吨,是江西省唯一的外贸港口城市。
改革开放以来,九江的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200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213.07亿元,五年平均递增7.8%,国民经济第一、二、三产业结构由1995年的31:41:28调整到2000年的19:45:36。
矿业是九江的新兴支柱产业之一,全市已建成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冶金四大矿产工业体系。到2000年全市开发矿产达40种,年产矿石总量2864.72万吨,采选业产值4.25亿元,矿业总产值13.79亿元,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6.56%,占工业总产值的10%。已建成武山铜矿、城门山铜矿、香炉山钨矿、星子花岗石矿、星子板岩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庐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九江矿冶总公司等一批大中型矿山企业。矿业直接为建筑业、加工工业、制造工业、燃料工业提供原料,九江矿业已成为推动部分县、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支柱产业。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及优势
九江位于长江中下游成矿带,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九大类矿产104种,矿产地680处,探明有资源储量的矿产68种,列入矿产资源储量表的有52种,矿产地270处(不含砂石、砖瓦粘土矿产)。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45种主要矿产中我市有18种180处矿产地。探明储量居全省前2位的有铜、钨、锡、金、硫铁矿、锑、碲、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饰面用大理岩、玻璃用砂、石煤及水泥配料用砂岩、页岩、粘土等24种。矿产资源保有储量潜在经济价值超过3000亿元。
我市矿产资源具有四大特点,一是矿产丰富,分布集中,利于规模开发,形成北部铜、硫、金、银、灰岩,东部石材、石英砂、矿泉水、地热,中部锡、锑、铅、锌、萤石,西部钨、金、铀、煤、石煤的分布特征;二是矿产种类多,已发现的矿产有104种,占全省已发现矿种数的65%。已探明有资源储量的68种,占全省已探明储量矿种的67.33%,除能源矿产、黑色金属矿产外,我市矿产具有较好配套性;三是有色金属矿床中共、伴生矿产多,综合开发利用价值大,有色金属矿产储量中共伴生矿产储量占32.56%。贵金属矿产丰富,金占全省的23.42%,银占全省的28.18%;四是非金属矿产资源面广量大,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饰面用石材、建筑用砂都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和较高的开发价值。
铜、钨、锡、锑、金、硫铁矿、饰面用石材、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砂石是九江的优势矿产。我市在全国具有优势的矿产有饰面用石材、铜、白钨三种,其中饰面用石材保有资源储量1.78亿立方米,占全国的9.2%;铜保有资源储量350万吨,占全国的5.6%;钨保有资源储量33万吨,占全国的6%。我市在全省具有优势的矿产有铜、钨(白钨)、硫铁矿、玻璃用砂、建筑用砂五种,其中铜占全省的27.69%,居全省第二位;钨保有资源储量占全省的29.15%,居全省第二位,白钨矿在全国居第二位;硫铁矿保有储量5962.5万吨,占全省的39.26%,居全省第一位。我市具有区位优势的矿产主要有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饰面用大理岩、玻璃用砂、建筑用砂,其中建筑用砂及玻璃用砂资源量4.4亿立方米,居全省首位;水泥用灰岩保有资源储量2.9亿吨,占全省的18.26%,居全省第四位。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概况
经过四十多年地质矿产勘查工作,九江相继发现矿产地680处,其中普查以上204处,一些重要的大中型矿床达到详查和勘探工作程度。九江—瑞昌、德安彭山、修水香炉山、武宁大湖塘、星子北部等重要成矿区,经过多轮综合地质调查与勘查工作,控制程度相对较高,已建成一批重要矿山,通过深入工作,这些矿山外围和深部找矿前景良好。九瑞地区铜矿远景资源量300万吨以上,是长江中下游最具潜力地区之一;香炉山、大湖塘矿田钨矿远景资源量40万吨以上,是我省乃至全国重要钨矿接替资源勘查基地。其它成矿区勘查程度较低,通过勘查有望发现一批新矿产地。
我市主要矿产总体勘查程度较高,其中铜、钨、锡、锑、金、银、硫铁矿、煤、水泥用灰岩、饰面用花岗岩、大理岩、板岩、玻璃用砂等矿产勘查控制比较系统,这些矿产储量大多数现在可以开发利用,一部分随着矿业政策调整和技术进步也将陆续进行开发利用。通过提高地质勘查程度,许多矿产资源储量将进一步增加,为我市今后10年的发展提供资源保证。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1、矿山企业现状:全市现有矿山企业903家。其中,大型矿山企业3家,中型矿山企业8家,小型矿山企业892家,矿山企业从业人数26728人。大中型矿山主要是有色金属和水泥原料矿山,小型矿山主要是煤、砂石、高岭土和砖瓦用粘土等非金属矿山。
2、开发利用现状:全市已利用矿种40种,已开采矿区903处。2000年开采矿石总量2864.72万吨。其中,铜矿采选能力100万吨/年,年产矿石量88.11万吨,生产铜精矿含铜1.2万吨;钨矿采选能力48.2万吨/年,年产矿石量37.65万吨,产钨精矿(WO3>65%)3000吨,部分加工成仲钨酸铵;花岗石年开采量9万立方米,部分加工成板材和装饰品;板岩年开采量为8万立方米,主要产品为饰面用石材。
矿山“三率”指标,采矿回收率除锡、锑矿、高岭土矿在80%以下外,煤矿在70%-98%,其余矿产均在80%以上。选矿回收率锡、锑、金、钒矿在80%以下,铜矿在72%-86%,钨矿在74%-90%。“三率”水平国有矿山企业高于个体、私营矿山企业。
全市金属矿床中共伴生矿产多,回收利用价值大。目前,国有大型矿山综合回收率在76%-80%,但多数中小型矿山综合回收利用率偏低。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到2000年底,全市矿山累计存放废(矸)石2261.84万吨,尾矿存放总量218.22万吨。2000年我市矿山废(矸)石处理量236.36万吨,固态尾矿处理量96.22万吨,液态尾矿处理量104.26万吨。全市矿山占地总面积为75.03平方公里,矿区应复垦总面积6.23平方公里,已复垦面积为1.53平方公里,占应复垦面积25%,少数矿山发生因采矿活动形成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矿山规模化开采程度不高。矿山布局不合理,点多面广,大矿小开,部分矿山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缺乏市场竞争力。
2、集约化程度低,资源利用率低。由于粗放式开发,大部分矿山以初级矿产品为主,矿产品深加工产业延伸不够,产品附加值不高,综合回收率低。存在采富弃贫,优矿劣用,急功近利的现象。
3、一些中小型矿山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乱采滥挖,无序排放,“三废”治理欠帐过多,闭坑矿山未按要求进行复垦,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比较严重。
4、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与综合管理亟待加强。矿管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目前存在地方行政干预过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5、地质勘查投入不足,部分矿产缺乏接替资源。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预测及可供性分析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矿产资源需求趋势分析
市委、市政府提出“九江在江西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给矿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预测今后十年,对铜、铅、金、银、水泥用灰岩、耐火粘土、高岭土等矿产的需求连续增长;对钨、锡、锌、锑、煤、硫、玻璃用砂、建筑用砂、花岗岩等矿产的需求也将增长。我市主要矿种铜、铅、锌、钨、锡、钼、金(伴生)、银、硫、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砂、建筑用砂、花岗岩等矿产具有较大资源潜力,增加地质勘查投入,将有助于提高资源的可供能力。
(二)产业结构调整对矿业开发的影响
随着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国家鼓励生产深加工高附加值的矿产品,鼓励开采铜、金、银、铅、锌矿产,限制开采钨、锡、锑、萤石、高硫煤矿。产业结构调整将进一步推动我市优势矿产的开发。到2005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电解铜能力将扩大到40万吨/年,2010年实现60万吨/年,加快城门山铜矿开发,扩大武山铜矿规模势在必行。到2005年,江西亚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庐山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将形成年产水泥460万吨的生产能力;同时石材工业基地的规模化建设将加快花岗岩、板岩开发,通过对钨、锡、锑、硫、白云岩等优势矿产精深加工,提高矿产品附加值,使资源产业链进一步延长,下游产品品种不断扩大,实现矿产资源的最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科技进步对矿产品供需形势影响
充分利用科研成果寻找替代资源,对尾矿进行综合回收利用,使原来的废石变成矿石,使一些非传统的矿产资源得到了充分开发利用,从而缓解了一些短缺矿种供不应求的矛盾。例如:应用超细粉末碳酸钙制作彩色水泥涂料,可使我市方解石矿产资源发挥极大作用,节省投资、降低能耗;应用玻璃用砂去杂提纯的科研成果,使我市玻璃用砂矿产资源量大大增加,开发利用前景广阔。
(四)矿产资源供需形势预测
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市优势矿种铜矿的开采带来一定的冲击。但是,由于我国对铜金属需求的增长和国家鼓励开采铜矿的政策以及我市铜矿床中共、伴生矿产与有益组份丰富,综合开发利用效益显著。因此,铜矿开发在受到“入世”冲击的同时,又孕育着较大的发展机遇。
钨、锡、锑、萤石属限采矿种,对钨矿资源必须加强保护,严格执行国家配额制度,严禁采富弃贫;提高资源储备能力。要在保护和限采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工业,提高附加值,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
水泥、石材等非金属矿产品的关税在“入世”之后大幅下调,为适应市场供需形势,我市水泥产量到2005年将增加到500万吨,(保有资源储量2.9亿吨);熔剂用白云岩增加到200万吨(保有资源储量3.6亿吨),花岗岩增加到7.24万立方米(保有资源储量5547万立方米),高岭土矿增加到30万吨,原煤增加到30万吨,建筑用砂增加到1111万立方米,建筑石料用灰岩增加到407万立方米(保有资源储量1.21亿立方米)。
(五)我市矿产资源可供性分析
从开发现状和资源保证程度分析,我市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两大支柱矿业符合市情,前景广阔。但石油、能源矿产则主要依赖区外资源。到2010年,我市矿产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矿种有钨、铜、硫、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
冶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能够基本满足的矿种有锡、银、铅、锌、萤石。不能保证的矿种有锑、金、高岭土、煤。短缺的矿种是石油、铁、锰、石膏、磷等。
第三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矿产开发为重点,提高矿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走绿色矿业发展道路,增强九江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九江市矿产资源特点和开发利用实际,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当前和长远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资源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实现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矿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坚持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原则。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创新,构筑矿业开发技术创新体系。以科技进步为动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发展矿产品的精深加工,提高企业的综合开发效益和竞争能力。
(三)坚持效益统筹,环境优先原则。注重资源节约保护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现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坚持资源市场配置与政府管理相结合原则。注重发挥市场需求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政府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制度改革,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合理配置的有机结合。
(五)坚持依法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原则。坚持做到管理与服务同行,严格依法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益,寓服务于依法管理之中,做到政策可行,方法得当,措施有效,管理到位,使规划成为政府有效管理矿产资源的政策依据。
(六)坚持发挥本地优势,加快优势矿产发展原则。充分发挥我市矿产资源丰富、工业配置程度高的优势,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矿产,同时搞好其它矿产协调发展;发挥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矿产品的贸易流通,繁荣矿业经济。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为九江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证,建立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矿业经济新体系,实现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2005年规划目标
1、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目标:公益性与商业性矿产勘查相结合,以铜、钨、锡、锑、铅、锌、萤石、石灰岩为重点矿种,加强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提交新发现矿产地7-8处。提交铜资源储量50万吨、钨资源储量5万吨、锡资源储量10万吨、金资源储量20吨、锑资源储量5万吨、铅锌资源储量60万吨,提交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资源量2亿吨。非金属矿产勘查取得较大进展,力争在矿种、工艺和技术方面有新的突破,提交一批品质高、规模大的建材非金属矿产地。
2、矿业经济总量目标:到2005年固体矿产矿石生产总量达4000万吨(金属矿石400万吨,非金属矿石3600万吨),全市采选矿业产值10亿元(金属矿5亿元,非金属矿5亿元),较2000年增长135%,年平均增长27%。矿业总产值达30亿元(采选10亿元,矿产品加工业20亿元),年平均增长22%。有色金属、建材非金属矿产两大支柱产业起到龙头作用,饰面用石材、水泥用灰岩等非金属矿业有较大发展,支撑地位逐步提高。
3、矿业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目标:建成4个市级矿业经济区和8个矿产工业基地。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矿山实行联大靠大,集团化经营。重点建设武山、城门山铜矿基地,香炉山白钨矿基地,彭山锡矿基地和萤石矿基地,瑞昌码头黄岭水泥用灰岩基地,住岭、黄岭熔剂用灰岩基地,星子石材基地和鄱阳湖及周边建筑用砂基地。大力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业,提高矿产品附加值,继续做大做强江西亚东水泥厂股份有限公司、赣宁钨加工厂和武宁有色冶炼厂,改建和新建武宁锑矿冶炼加工厂、星子板材加工企业。同时要使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钨、锡、锑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4、矿产资源开采综合利用与保护目标:矿产资源开采“三率”水平有明显提高。开采回采率提高3%-5%,选矿回收率提高2%-5%。坚持贫富兼采,综合回收的原则,共伴生矿产综合回收利用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尾矿、低品位矿,难选矿中有用组份综合回收技术有新的突破,加强对非传统矿产和暂不能利用矿产的保护与开发研究。矿山数量减少1/3,到2005年全市矿山数量控制在600个以内,关闭不符合办矿条件的矿山,促进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5、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矿山生态环境状况得到基本改善,矿山“三废”排放必须稳定控制在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之内,矿山土地复垦率达25%以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达25%以上。在规划禁采区内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不审批对生态环境有破坏性影响的采矿权。申请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以武山铜矿为试点,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推广江西亚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全封闭静电除尘环境保护治理技术和城门山铜矿全管路封闭式废水治理技术。建立和健全矿山环境监控网络,监测矿山地面沉降、塌陷,防止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
6、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目标: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监测网络体系,动态跟踪规划执行情况,监督规划目标和措施的落实,使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始终按规划要求进行。
7、矿产资源管理目标: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体制。矿业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市场规范有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矿政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三)2010年远景目标
1、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完成重点成矿远景区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提供若干处可供现有大中型矿山的接替资源基地。
2、到2010年采选业产值和矿业总产值较2005年翻番,建成以铜、钨、锡、花岗岩、板岩、石灰岩、大理岩等矿产为依托的矿产工业体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矿产品深加工产值比重有较大提高,逐步建成若干个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矿产工业基地。
3、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转变。进一步完善规范矿业权市场,促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得到落实,矿山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矿业开发向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方面发展。
4、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实现矿产资源科学有序开发,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与保护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的轨道,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章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战略性矿产勘查投入同时,开辟社会投资领域,加强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寻找一批新矿产地,探明一批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储量,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一、主攻矿种与重点勘查区
(一)主攻矿种
1、金属矿产:主攻铜、金、银、锡、铅、锌、钨、锑等矿产;
2、非金属矿产:主攻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优质花岗岩,兼顾特色大理岩、玻璃用砂(硅质岩、石英砂岩)、地热、萤石、高岭土和矿泉水等。
(二)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区
1、九江—瑞昌重点勘查区:主攻铜、金、银、铅、锌、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兼顾重钙粉体原料矿(优质石灰岩、方解石)、地热。
——开展城门山铜矿区边缘、武山铜矿深部、邓家山矿区普查,争取提交铜资源储量50万吨,伴生金20吨,银500吨。开展通江岭—东雷湾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方解石(重钙粉体原料)矿产勘查,提供三处大型非金属矿基地,提交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资源储量2亿吨,方解石(重钙粉体原料)储量500万吨。
2、彭山—云山重点勘查区:主攻锡、铅、锌,兼顾锑、萤石、地热等。
——彭山地区锡、铅、锌资源调查评价。加强培家垅、曾家垅、张十八、葛洪山等矿区及其外围锡、铅锌矿调查评价,争取新增锡资源储量5万吨,铅锌资源储量50万吨,提交2-3处可供勘查开发的矿产地。
——云山地区锡、铜资源调查评价。通过对邓家山、易家河(桐木坑—余白田)、庵塘等矿点或异常区开展预查,并择优普查,争取新增锡资源储量5万吨。
3、大湖塘—香炉山重点勘查区:主攻钨、锑、金、银,兼顾锡、铜、钼。
——加强大湖塘矿区及外围钨矿、锡矿和共生铜、钼矿调查评价,提供2-3处可供进一步勘查开发的矿产地,争取新增锡资源储量5万吨,钨资源储量5万吨,并提交铜、钼、金资源储量。
——开展清江、石渡锑矿勘查,提交锑矿接替资源储量5万吨。
——加强香炉山矿区及外围预测验证和普查,争取新增钨(白钨矿)资源储量5万吨,银资源储量1000吨,铅锌资源储量10万吨。
4、星子—湖口重点勘查区:主攻花岗岩、板岩、建筑用砂,兼顾地热、矿泉水、高岭土。
——加强星子县及庐山区优质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加强环湖区石英砂及建筑用砂的商业性勘查,为本市建材工业发展提供大型资源基地。
二、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㈠国家出资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1、“十五”期间安排九岭——障公山铜金矿资源调查评价,工作项目为:云山地区锡铜资源调查评价、大湖塘锡(钨)资源调查评价和土龙山——杨梅尖金矿资源潜力调查,清江—石渡锑矿资源调查评价。预期成果,提交2-3处锡金矿新发现矿产地,提交远景资源量锡20万吨,钨10万吨,锑5万吨,金20吨。
2、“十五”期间开展百福脑——培家垅锡金矿普查,张十八铅锌矿详查和城门山边缘铜银矿普查。宝山西缘刘家锑矿、四方余锑矿普查,小溪山萤石矿普查。预期成果提交3处勘查评价基地,提交333资源量铜50万吨、银500吨、锡5万吨、锌4万吨、萤石50万吨、333+122b资源储量铅锌50万吨。
㈡地方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由省、市、县筹资用于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1、建材非金属矿产调查评价。星子、瑞昌、修水、德安及环鄱阳湖地区优质饰面用花岗岩、优质冶金用白云岩、饰面用大理岩、优质水泥用灰岩勘查评价,力争在这些矿产评价上取得重要进展。
2、开展重点矿山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建立监测网络。
3、系统进行全市县级以上城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调查评估。
三、商业性矿产勘查
以资源濒临枯竭的老矿山和保有储量不足的矿种为考虑重点。前者主要由矿山筹资,后者主要是引资投入,政府采取鼓励措施,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主要项目如下:
(一)九瑞地区:开展洋鸡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勘查,提交金基础储量及资源量5吨;丁家山边缘铜硫金矿勘查,提交基础储量:铜2万吨,硫300万吨,金2吨。
(二)修水西部地区:土龙山深部及东缘金矿勘查,新增金矿储量3吨。
(三)星子地区:星子地热勘查,新增1000吨/日供热水能力。
四、矿产资源勘查对外开放与合作
(一)全面开放我市矿产勘查市场,加强招商引资勘查优势矿产资源,以勘查带动开发。
(二)大力推进我市矿产勘查市场建设,加强管理与监督,引进公平竞争机制,支持和鼓励各地勘单位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出资,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及远景评价工作。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获得探矿权,进行商业性勘查。
(三)鼓励国有地勘单位和资源型企业走出去从事商业性勘查,获取资源使用权,建立资源基地。鼓励矿山企业建立资源耗竭补偿机制,支持矿山企业对矿区深部和外围进行商业性勘查,寻找接替资源。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控方向
保持矿产资源开发总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到2005年,我市固体矿产矿石生产总量控制在4000万吨左右,到2010年,矿石生产总量控制在7000万吨左右。建成有色金属、建材非金属两大支柱矿业,化工原料、冶金辅料、水气类矿产开发打开新局面。
(一)能源矿产:限制开采煤,禁止开采含铀超标的石煤。对煤矿实行集约化开发,2005年内保持25-30万吨/年生产能力;对石煤加强应用技术和环境污染防治研究。
(二)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铜、锌(铅)、金、银矿,限制开采钨、锡、锑,综合利用铋、钼、镓、镉、碲矿。
1、铜矿:规模开发城门山铜矿,到2005年生产能力达日处理矿石2000吨,武山铜矿到2005年生产能力达日处理矿石3000吨,2005年城门山、武山两矿山金属铜产量2万吨/年。
2、锌(铅)矿:规模开发张十八铅锌矿,加强城门山铜矿和武山铜矿中铅锌的综合回收利用;年产锌(铅)2万吨。
3、金矿:积极寻找接替资源,保持吴家、洋鸡山、丁家山、土龙山等金矿山的生产能力,积极搞好武山、城门山铜矿伴生金的综合回收利用。
4、银矿:加强武山、城门山、香炉山等大型矿山共伴生银矿的综合开发与回收利用,搞好白杨畈银矿、金鸡窝银矿开发利用。
5、钨矿:严格控制开采总量(钨精矿4000吨/年以内),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香炉山钨矿、武宁县钨矿、阳储岭钨矿和昆山钨矿进行整合,加强资源储备保护。
6、锡矿、锑矿: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做到统一规划、计划开采、规范经营和限产保值。
(三)非金属矿产:鼓励开采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饰面用大理岩、玻璃用砂、高岭土、陶粒页岩等矿产;限制开采萤石、砖瓦用粘土(占用耕地)等矿产。
1、水泥用灰岩:以亚东水泥、庐山海螺水泥二家企业为依托,开发二大水泥用灰岩基地,2005年两大水泥生产基地形成年产460万吨水泥的生产能力。
2、熔剂用灰岩:开发瑞昌黄岭、东雷湾高钙和中镁熔剂用灰岩,稳定住岭灰岩矿开发,建设宝钢、武钢、南钢熔剂用灰岩基地,2005年形成30-50万吨/年规模。
3、饰面用板材:建设星子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大型生产基地和修水竹坪板岩、清水岩——船滩饰面用大理岩基地,形成5万立方米/年生产能力。
4、陶粒页岩:加强应用开发研究和推广工作,力争2005年起步建设九江陶粒制品生产企业。
5、硫矿:在铜矿开采时综合开发利用伴生硫。
6、萤石:控制开采总量,萤石年生产出口矿石量控制在6万吨。
7、建筑用砂石:科学合理开采建筑用石料,防止高品质非金属矿降低为一般石料开采,严禁将熔剂或水泥用灰岩作为一般石料开采。规范鄱阳湖采砂,使之保持适度规模。
8、砖瓦用粘土:禁止在可耕地内开采粘土,2005年砖瓦用粘土开采总量下降到80万立方米/年,2010年达到禁用粘土制作砖瓦。
9、高岭土:鼓励开发优质高岭土。但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高岭土矿严禁开采。
(四)矿泉水、地热矿产:鼓励对优质矿泉水和地热资源进行开发。
1、矿泉水:我市偏硅酸矿泉水资源丰富,应加大工作力度,形成规模开发,2005年建成3万吨/年虞家河——海会矿泉水生产基地。
2、地热:合理规划星子温泉地热开发,同时开发瑞昌武蛟、永修易家河等交通、旅游条件较好地区的地热资源,为旅游业、养殖业的发展服务。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分布规律、矿业经济现状和区域经济发展布局,结合省矿产资源规划及我市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提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布局为4个矿业经济规划区,重点建设8个矿产工业基地。
(一)九江——瑞昌矿业经济规划区:包括瑞昌市东北部,九江县北部地区。主要开发矿种铜、硫、金、银、铅锌、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方解石(重钙粉体原料)、饰面用大理岩等。建成三个重要矿产工业基地。
——城门山、武山铜矿原料基地:2005年实现铜金属产量2万吨/年。
——瑞昌码头——黄岭水泥和熔剂用灰岩生产基地:2005年生产水泥460万吨,建成30-50万吨/年熔剂用灰岩矿山一处。
——九江硫化工原料基地:在武山、城门山铜矿开发时,综合利用伴生硫,2005年形成硫精矿40万吨/年生产能力。
(二)彭山——云山矿业经济规划区:包括德安县西部、永修县西北部地区。主要开发矿种锡、锑、萤石、铅锌,建设二个矿产工业基地和一批中小型矿山企业。
——彭山锡矿生产基地:以香港方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尖锋坡锡矿为骨干,2005年形成产锡精矿2000吨/年生产规模。
——德安萤石生产出口基地:实行计划控制,保持6万吨/年生产出口能力。
(三)香炉山——大湖塘矿业经济规划区:包括修水县东北部,武宁县西南部地区,主要开发矿种钨、锑、高岭土等,建设1个钨矿生产基地和2个钨、锑生产加工企业。
——香炉山白钨矿生产加工基地:到2005年建成生产钨中级产品的采选冶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计划,钨制品控制在4000吨/年以内。
(四)星子——湖口矿业经济规划区:包括星子县、庐山区及湖口县、都昌县、永修县。主要开发矿种饰面用花岗岩、饰面用板岩、建筑用砂、陶粒页岩、高岭土、地热、矿泉水等,建设2处非金属矿特色产业基地。
——星子饰面用板材生产加工基地:集约化经营,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建成年产10万平方米的大型花岗石板材加工企业,建成大型板岩加工销售一体化企业。
——柘机——老爷庙玻璃用砂、建筑用砂生产基地:研究开发玻璃用砂去杂提纯技术,联合大型浮法玻璃生产企业,建成一处大型玻璃用砂原料基地。合理开发鄱阳湖建筑用砂资源,保持产能2000万吨/年,使之成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大型供应建筑用砂基地。
三、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
以江西省矿产资源规划为指导,根据我市资源特点和开发现状及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将我市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进一步划分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
(一)分区划定依据
——鼓励开采区:矿产资源丰富,为国家急需、市场前景好的矿种;矿产分布相对集中,易于规模化经营;能有效控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限制开采区: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开发,市场供大于求的矿种;开采技术条件或综合利用条件不成熟,开发中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资源量有限的矿产。
——禁止开采区: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开发,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的矿种;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或造成严重破坏;国家及省政府规定禁止采矿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的限定范围区,军事禁区内,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有关法律规定的公路、铁路、重点水库、重要水源地的一定范围内及其他禁止开采区域。
(二)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的划分
全市共划定鼓励开采区(K)6处、限制开采区(X)9处、禁止开采区(J)13处、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保护区(B)3处,其它地区为允许开采区。
Ⅰ、九江——瑞昌矿业经济规划区
K1:码头——东雷湾水泥用灰岩、熔剂灰用岩、饰面用大理岩开采区
K2:武山——白板畈——洋鸡山——丁家山铜、硫、金、银矿开采区
K3:城门山——金鸡窝铜、硫、银(金铅锌)矿开采区
X1:新塘煤矿限采区
J1:铜岭古采矿遗址保护区禁采区
J2:涌泉洞风景点禁采区
J3:狮子洞风景点禁采区
X2:余家桥——塘山煤矿限采区
X3:泉坪——坑背煤矿限采区
Ⅱ、彭山——云山矿业经济规划区
X4:彭山——宝山锡、锑、萤石矿限采区
X5:桐木坑——邓家山锡矿限采区
J4:柘林湖风景区禁采区
J5:云山风景名胜区禁采区
Ⅲ、香炉山——大湖塘矿业经济规划区
X6:香炉山钨矿限采区
B1:香炉山钨矿资源储备保护区
J6:南崖石煤禁采区
X7:清江——石渡锑矿限采区
X8:大湖塘——昆山钨(锡)矿限采区
B2:大湖塘钨矿资源储备保护区
Ⅳ、星子——湖口矿业经济规划区
K4:虞家河——大排岭矿泉水开采区
K5:东牯山——玉泉山花岗岩、板岩开采区
K6:柘机——老爷庙玻璃用砂、建筑用砂开采区
J7:九江市城区禁采区
J8:庐山风景名胜区及地质遗迹保护区禁采区
J9:马回岭机场禁采区
J10:吴城候鸟保护区禁采区
X9:阳储岭钨矿限采区
B3:阳储岭钨矿资源储备保护区
J11:石钟山风景点禁采区
J12:龙宫洞风景点禁采区
J13:桃花岭自然保护区禁采区
禁止开采区还包括国家和省、市划定的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区、九江港区、九江石化总厂作业区,京九、沙大铁路和建成后的铜九铁路以及昌九、九景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各县(市)城区、重点城镇规划建设区。
(三)各规划分区的政策措施
各规划分区在合理开发、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开采区内整合有序,适当提高开采强度,增加产量;限制开采区内收缩控制,按分配指标,不得扩大产量,同时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矿山企业。禁止开采区内关停矿山,停止一切采矿活动。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保护区内不准新建矿山企业,不准扩大现有矿山规模,从严办理采矿延续登记;在其它允许开采区内采矿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总体做到严格限制,逐步淘汰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关闭非法及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四、矿业开发结构调整与优化
(一)矿业开发规模调整方向:铜矿、钨矿、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砂等矿山实行联大靠大、集团化经营;饰面用板材采取内引外联、合资合作或组建上市公司;煤矿、建筑用砂石实行整改联合,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砖瓦用粘土因地制宜、压缩总量、限制开发、逐步实现非粘土替代。
制定我市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一律不批准设置采矿权。
严格控制矿山总数。引导小矿山、矿点通过联合兼并,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之路,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到2005年全市矿山数量比2000年减少三分之一,到2010年再减少三分之一。即到2005年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600处以内,2010年控制在400处以内。压缩指标具体落实到县(市、区),制定规划矿山数量名单。压缩重点是限制开采的矿种,其中钨矿山从11处压缩到2005年9处,2010年4处;煤矿从44处压缩到2005年31处,2010年15处;建筑石料矿从425处压到2005年200处,2010年100处;砖瓦粘土矿由268处压到2005年150处,2010年基本实现砖瓦原材料非粘土化。
(二)矿产品结构调整方向: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提高矿产品深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计划的降低出售原矿和初级产品比例。在赣宁钨钼加工厂和武宁锑冶炼厂的基础上,进一步更新改造,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新产品,在规划期内实现钨、锑由销售精矿和初级产品为主向生产钨、锑精深加工制品为主的转变;引进锡分离技术和氟产品加工技术,提高锡矿综合回收率和萤石矿产品附加值;石材加工在2010年内建成大、中规模的花岗岩、板岩、大理岩板材加工厂,以销售饰面板材为主,兼顾工艺品加工生产。粉体材料到2005年建成较大规模重钙超细粉体材料加工企业。
(三)矿业技术结构优化:引导乡镇煤矿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道路,进行技术改造,更新采矿设备,降低环境污染,提高安全保障;水泥工业以亚东水泥有限公司为样板,引进先进生产技术设备,淘汰立窑生产线,以规模化经营提高效益;淘汰落后有害污染的技术工艺;加强矿山开发中环保、安全、灾害防治、复垦技术开发,保证矿业可持续发展。
五、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应的专项规划。要求新建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条件: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要求,开采规模符合本规划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并且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符合本规划规定的环保要求条件。
(二)资质条件:凡新设立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与矿山开发相适应的人才、技术设备、资金保障和管理措施。
(三)技术条件:具有经评审认定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经批准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批准颁发的矿山企业安全合格证和矿山安全生产方案;矿山开发技术经济指标、“三率”指标、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综合利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一)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对正在生产的矿山,以合理利用,贫富兼采,综合回收为目标,确定合理的经济开采品位,对目前暂不宜开采的低品位、难选冶矿产,应制定相应保护措施;加强共伴生矿产和有益组分的回收利用;加强非传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如大型矿山“三废”利用和尾砂中有用组分二次回收;玻璃用砂去杂提纯技术应用;陶粒及其砌块应用开发等。
(二)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水平:根据规划目标,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主要矿种到2005年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分别较2000年提高3%-5%,锡、锑(钒和高岭土)矿应有更大幅度的提高,2005年大中型矿山采选回收率要达省内先进水平,到2010年总体采选回收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为此,要提升矿业科技水平,尤其是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要学习、引进采用国际先进工艺,同时要加强矿山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矿山采选回收率指标落到实处。
第六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认真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二)加强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矿山规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监测体系。
(三)监督与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积极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选择重点矿区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二、新建矿山
(一)新建矿山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在本规划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设立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性破坏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禁止土法选(冶)金、砷、铅锌、硫矿;禁止开采含硫大于3%的煤矿;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二)严格新建矿山采选设施与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新建矿山必须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理技术。矿山建设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执行国家认定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矿山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包括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次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规定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矿产勘查阶段须查明矿区环境地质条件,预测矿产资源开采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治理建议。矿山闭坑阶段必须对矿山环境进行达标治理。
三、现有矿山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一)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完善环境保护设施,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对不执行矿山环境保护法规和破坏矿山环境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格控制“三废”排放
制定科学合理的“三废”治理方案,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合理规划矿山布局与功能分区,绿化矿区,改革采选工艺,抓源治本,提高矿山废水循环利用率,化害为利。严禁废水直接排放,废渣排放必须设立专门的场所。鼓励矿山企业对“三废”实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2005年前矿山“三废”必须按国家或省、市的标准达标排放。
(三)防止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和矿山地质灾害预报系统。加强对因采矿活动而诱发的地面沉降、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资源污染、水土流失等灾害监测与预报,制定应急预案。
(四)增加矿山环境保护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科学引导矿山企业增加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引导矿山建立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促进矿山企业自觉有序地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
四、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试点工程
(一)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
组织全市闭坑矿山调查,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提供依据。按照“统筹规划、分批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2005年前重点安排治理以下矿区:
1、洋鸡山金矿、土龙山金矿:目前基本处于闭坑阶段,重点是排土场、尾矿库治理、露天采场护坡、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2、古市砂金矿:处于大片农田保护区内,重点是复垦复耕及河道恢复与岸坡治理。
3、九江县大塘~阳西采石场:处于昌九高速公路旁以及庐山自然保护区内,必需闭坑,并进行植被恢复。
4、湖口马影采石场、瑞昌盛秀水泥厂采石场:处于国道近距离内,应闭坑进行植被恢复。
(二)现有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程
“十五”期间,在全市矿山中推广先进的环保治理示范工程,重点是九江~瑞昌、修水两大矿业规划恢复治理保护区。
1、亚东水泥有限公司矿山及厂区:矿山规范开采,封闭式破碎运料,低尘作业,“绿色工厂”等系统环保措施,均为推广环保示范工程。
2、城门山、武山铜矿区:重点治理废石场、尾矿库和“三废”排放。对高阶段废石场应加强监测管理,避免发生地质灾害。对地面塌陷采取必要防治措施。对采选和“三废”加强综合治理,进行达标排放。
3、香炉山、大湖塘钨矿区:重点治理废石场、尾矿库、“三废”排放,防止矿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4、瑞昌~武宁~德安煤矿区:对固体废料采取集中堆放和回填方法治理,对废水采取沉砂、石灰、明矾中和沉淀方法,对崩塌、塌陷等地质灾害采取避让和工程治理措施,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
5、星子大排岭、庐山区海会、武宁石门楼高岭土矿区:重点治理开采废石和选矿废水。对废石采取集中堆放,对选矿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减少水源污染,采取机械化作业,防治水土流失,强化植被恢复,确保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6、星子横塘板岩矿区:关闭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采矿点,实行规范开采,引进先进的切割技术,提高成材率,有计划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7、德安县彭山锡矿区:重点治理“三废”,提高采、选技术,淘汰原始落后的工艺,采用机械化作业,加强水的治理和循环使用,对采场和废石场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
8、零星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矿区:采取规范低台阶开采,引进先进的机械空心砖生产技术,逐渐淘汰原始的砖瓦生产工艺,对采场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对公路和村庄附近的高陡边坡采取防治措施,预防崩塌、滑坡灾害发生。
(三)重点矿山尾矿库及“三废”综合治理工程
规划期内重点安排对武山铜矿和香炉山钨矿尾矿库以及“三废”进行综合治理,通过示范工程,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使矿山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恢复。
1、武山铜矿:对尾矿库进行扩容,对“三废”排放进行治理,对部分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改进选矿技术,加强废水治理及循环使用,减少污染源。
2、香炉山钨矿:实行整体规划开采,统一采选,废石按规定地点堆放,废水统一处理排放。加强对采场的监测,预防次生地质灾害发生,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和植被恢复。
(四)矿山塌陷防止与治理工程
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要认真做好防止采空区塌陷的工作,从采矿技术、建筑物结构保护、预留保安矿柱防止塌陷等方面制定综合防范措施,达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对已发生矿区塌陷的地方,要根据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治理。其中武山铜矿区内黄桥农业中学、罗坑煤矿塌陷是重点治理工程。
(五)小水泥厂环保治理工程
大力推广江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的环境保护经验,建设花园式矿山企业,对生产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小水泥厂逐步进行关停。
第七章 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
(一)本规划经九江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具有法定效力,规划目标纳入九江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
(二)九江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规划的主管机关,负责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时,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根据本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各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规划主要指标要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同意,上报批准后实施。
(五)建立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市、县(市、区)二级矿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建设,并与省、部矿产资源信息系统联网,以规划管理信息化带动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
(六)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新体制和新机制
(一)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以合理利用与保护资源为目的,建立政府管理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新型资源管理体制。加强矿产勘查管理工作,搞好国家和省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的协调与服务,合理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培育矿业权市场,组建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依法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培育矿业技术市场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组建并完善矿业开发咨询中心,促进我市矿业市场健康发展。
(二)改革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机制。积极利用外部资金、资源和市场,扩大矿业对外开放领域,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吸引外部资本,尤其是大企业集团来我市进行探矿和采矿。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品精深加工,修订《九江市矿产资源开发指南》等指导性文件,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限制个体私营企业市场准入的不合理规定,创造公平竞争条件。
(三)鼓励我市优势矿山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走联合、联大、联强的发展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矿业集团和上市公司,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提高我市矿业经济整体市场竞争能力,积极引导中小矿山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
(四)优化投资环境,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市矿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优化的法律政策环境。严格执行“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原则,提高工作效益,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通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矿业发展。
三、制定相关政策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规划实施
(一)编制九江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目录;编制九江市有色金属和建材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制定优先发展的矿业开发项目和技术创新引进目录。
(二)制定优惠政策,促进规划实施。对资源综合利用成果显著,开发利用尾矿、低品位矿,难选冶矿,开发矿产品精深加工和带动本地资源开发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扶持和引导矿山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关停并转;对运用新技术、新成果开发利用资源,实施产品创新的矿山企业要在信贷上加强支持,技改上加强指导,规费上给予优惠,鼓励高新技术成果拥有者以知识产权入股矿业开发。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建设。积极引导和扶持科技含量高、高效低耗、环保型矿产品加工项目。
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察强化规划实施管理
(一)加强地方性矿产资源行政法规和规章建设,根据国家、省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规划要求,制定《九江市采矿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九江市征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九江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实行。
(二)加强《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广普及矿产资源法律知识,搞好矿产资源规划宣传贯彻,提高各级领导对矿法和规划的认识,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矿山企业和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开展矿产资源形势与矿产资源国情教育,在全民中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和十分珍惜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意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三)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规范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行为。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管理必须以规划为依据,对不符合规划的矿业开发行为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要依法查处,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四)加强矿产资源开采与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采矿权设置与审批必须以规划为依据,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安排,矿区总体规划、矿山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要列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三率”未达标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造成资源损失或破坏的,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环境影响准入条件,在办理采矿登记时,要交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履行保证金;生产矿山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治理;闭坑矿山必须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导矿山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植被恢复工作。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地质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提高资源储备能力。通过营造良好的政务和社会环境,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地质勘查投入,重点查明主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潜力,把勘查资金和技术力量集中到国家紧缺、市场急需的矿种上来,加强铜、钨、金、锡、锑、铅锌、水泥用灰岩、花岗岩、大理岩、板岩等矿产的调查评价。大力推进优势矿产勘查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加速找矿成果的转化,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实现矿产勘查新突破,保持矿业发展后劲。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限期淘汰现有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增加政府和企业对科技投入。优先安排矿山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的装备与工艺项目;重点突破低品位、尾矿、难选矿开发利用技术,资源二次开发利用技术,非传统矿产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支持重点矿山企业和冶炼加工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与工艺,改造传统生产工艺;建立产学结合、智力密集、自主开发的高科技基地,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矿业经济发展。
(三)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和城市地质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加大对基础地质工作的投入,重点开展重要农业经济区、城镇居民集中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地质调查与评价工作,充分发挥信息技术、高精度探测技术和测试技术等现代技术的作用,全面提升地质工作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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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

摘 要:无权处分制度是《合同法》颁布以来倍受争议的一项制度。其之所以倍受争议,原因之一在于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的不完善,但更多是由于无权处分的内涵界定模糊以及无权处分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复杂所导致。作者在本文中对无权处分的内涵作了明确的界定,然后从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基本精神出发,深入阐述了无权处分的效力以及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的竞合及适用。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债权形式主义 善意取得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被认为是关于无权处分制度的规定。有学者根据这一规定抽象出无权处分的定义: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第三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1)该定义是否确切,以及极其复杂并被称为“法学上之精灵(2)”的无权处分的真正内涵是什么,是本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无权处分的内涵的界定
“无权处分”一词的中心是“处分”,“无权”只是相对于“有权”而言,作为修饰补充之用。“处分”是民法学上的概念,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其语义有最广义、广义、狭义之别。最广义的处分,包括事实上之处分和法律上之处分。所谓事实上之处分,是指将某物加以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损毁的行为,如拆除建筑物、将铁矿石炼成铁等。法律上之处分,是指按照人的意愿,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广义上的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可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是指发生债权上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行为,一般表现为单独行为或契约。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利发生得失变更的法律行为,含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两种。狭义的无权处分,仅指处分行为。“无权处分”一词中“处分”之含义,不可一概而论,应当依据法律体系的不同加以具体分析。
民法法典化之前的法律以罗马法最为典型,其对后世之立法影响也最大。在罗马法时代,法律还没有抽象出法律行为的概念,更无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理论。虽然有实际意义上的无权处分于民事交往中存在,但是罗马法奉行“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权的权利转给其它人(3)”的原则,即使有无权处分发生,所有权人可以基于所有权直接要求包括善意第三人在内的第三人返还其财产。所以罗马法中无权处分的内涵和法律关系都非常简单,完全以保护所有权人为中心,并不属于现代的无权处分的范畴。
自从德国学者发明了法律行为概念并创制了物权行为理论之后,无权处分的内涵就变得复杂了。不同的立法及理论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内涵不尽相同。
(一)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内涵
物权行为理论由德国学者萨维尼于19世纪创立。他以为:以履行买卖合同或其它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合同的支付,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履行行为,而是一个特别的导致所有权转移的“物的”契约。在这种观点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只引起当事人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处分行为得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之效果。既然二者法律效果有不同,故其生效要件亦有差异:为负担行为之人不必有处分权,但为处分行为对于处分之标的物,则须有处分权,而处分权原则上属于标的物所有人。
《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吸纳了萨氏的物权行为理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使德国成为以物权形式主义为物权变动模式的代表。处分行为成为被民法典所采用的专门术语。依德国判例学者的一致见解,《德国民法典》第185条之规定:“(1)非权利人对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权利人事先允许者,也为有效。(2)前项处分如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因处分人取得处分标的物时,或权利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制责任时,为有效”中所称的无权利人之处分行为,系指“处分行为”而言,负担行为不包括在内。(4)我国 台湾地区民法典继受了《德国民法典》有产关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经由王泽鉴先生多次“拔乱反正”(5),台湾地区学者对“无权处分”中所称之处分应理解为“处分行为”已无异议。
所以,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内涵为标的物根据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合同而发生的物权变动行为。
(二)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内涵
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需其它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这种模式下不存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别的理论,立法及理论均认为“一个法律行为,除非有特别情形,即可发生债权与物权变动之双重效果。”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的债权行为使其负担了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双重义务。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成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必然结果,因而物权变动之效力与其债权基础是密不可分的。《法国民法典》是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代表,该法典第711条、第938条、第1583第以及第1703第都是债权意思主义的具体体现。《日本民法典》在物权变动模式选择上与《法国民法典》近似,其第176第规定“物权的设定和转移,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虽然学者对“意思表示”之含义有一定争议,但大都按照法国进行债权意思主义解释。由于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系于当事人债权意思,因此,就物权变动而言,与“处分行为”意义相当的,就是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本身构成无权处分。
(三)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权处分的内涵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权处分的内涵作出规定,同时由于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的不完整,导致学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激烈讨论却难以达成一致见解。
笔者认为,物权变动模式决定着无权处分的内涵,界定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权处分的内涵首先应确立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有学者认为我国立法“已经接受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别的原则”,应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来理解合同法第51条。(6)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立法不曾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在将来物权立法中应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7)王轶博士以以往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为考察切入点,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方面进行论证,证明无论从现实还是从法律传统来讲,我们应当选择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8)笔者亦持以债权形式主义为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观点。
债权形式主义是一种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原则上要求以登记行为或交付行为作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表征,但并不承认所谓的物权合意的存在,认为债权合同就是所有权转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原因。这种物权变动模式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由于不承认有独立于债权合同的物权行为的存在,因而在解释论上,对“无权处分”的理解应与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相同。即无权处分的内涵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所订立的债权合同。本文开篇所引用的定义,认为无权处分包含两方面因素,“一是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9)因此与本文所界定的无权处分的内涵不完全相符。
既然已经确认我国应当选择债权形式主义为物权变动模式,并对该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内涵作了明确的界定,本文下面的论述都将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展开。
二、无权处分的外延——《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
什么情况下可适用《合同法》第51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学界也认识不一。有人认为无权处分至少包括四种情况:“其一,不享有所有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其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并对该财产予以处分;其三,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四,所有权受到法律限制,所有人仍非法处分该财产。(10)也有学者认为,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不属于无权处分。(11)
笔者认为,要对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定性,首先应注意区分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共有人擅自以其他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处分共有物的,属无权代理行为,并应根据买受人的状况判断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在法律适用上按《合同法》第48条、第49条的规定处理。若共有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共有物,则应定性为无权处分。
主张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不属于无权处分的学者没有对其观点进行具体论证,笔者无法找到依据。但这种观点至少有以下二个方面的不足。
第一、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之分。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一定份额享有所有权,每个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无权处分他人的份额。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包括处分权能。按份共有人处分了他人的份额,共同共有人没有进行共同处分,如果不是无权处分,自然就是有权处分,其处分权从何而来呢?
第二、主张擅自处分共有物不属于无权处分的学者认为:“合同法草案第三稿,曾经将未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出卖共有物与无权处分一并规定,而其后的草案将其删去,说明立法者思想有所修正,认为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物,不属于无权处分。”(12)这一说法极不具说服力。如果说合同法草案第三稿将擅自处分共有物和无权处分一并规定,恰好可说明立法者认为二者性质不同,就像《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无权代理和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一样,分别调整两个相似但不相同的法律关系。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将草案中有关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内容删除,也可认为立法者思想有所修正,承认无权处分中包括擅自处分共有物的情形且不再分别规定,以使《合同法》因不作重复规定而更显简洁。所以,仅以草案的被修改不足以说明擅自以自己名义处分共有物不属于无权处分。
三、我国民法上无权处分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学者根据自己对该条之理解,提出各种不同观点。目前流行的有如下几种:无效说、有效说、效力待定说,这些学说都不无道理,但又都存在一定缺陷。下面对这三种观点进行评说:
(一)关于无效说
无效说目前只有少数学者主张,属于少数说。该说认为:“《合同法》第51条并非关于无权处分效力的一般规定,而是无权处分行为为无效行为的例外。(13)主张无权处分行为应为无效行为的理由有三:一是从比较法角度考察,《法国民法典》确认买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无效,我国法律就无权处分的效力应作同样解释;二是从历史角度考察,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效的规定,《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只是作为该解释的例外;三是从体系解释来看,《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明文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条属于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对于少数说得以论证自身存在的第一个理由,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的不足。其一是《法国民法典》中有关无权处分无效的规定,在民法典颁布后不久就有学者指出其局限性,这一局限性随社会发展日益明显,以至于近年来,法国学者力图将无权处分解释为相对无效。(14)其二是我国民事立法背景和法国有很大程度的差异,特别是选择了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简单地将他国法律移植到我国是不可靠、不负责任的做法。
对于第二个理由,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的是司法解释, 而《合同法》是法律,在效力等级上法律高于司法解释,只有司法解释为法律的例外和补充,而不可能法律为司法解释的例外。因此《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是重新对无权处分效力作出规定而不是对原规定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所发布的司法解释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对于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合同已不再适用。
对于认为《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属于合同法上强制规定的观点,王轶博士曾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进行批判。“从实质上看,强制属于私法自治的例外和补充。尽管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圣经,保持对市场的适度干预也必不可少……’适度干预’在这里就是’最低限度干预’的同义语。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惟有关涉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才有国家干预的必要。……在买卖合同中,有关出卖人资格的要求,仅直接关涉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并无大碍,因而无国家干预的必要。”(15)“从形式上看,强制规范必然是法律上的裁判规范能够成为法官据以对合同纠纷作出裁判的依据,它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安排。但考量《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它并未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安排,根本就不是裁判规范。因而《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并非属于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范,而是属于合同法中的倡导性规范。”(16)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无效,其中对于这些强制性规范的界定上,应排除“效力评价规则”,否则,将导致重复评价,致整个民法体系于混乱之中,从而否定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存在。《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是合同法上的效力评价规则,不应包含于《合同法》第52条的“强制性规范”的外延之中。
(二)关于有效说
有效说是建立在物权行为理论基础之上的学说,主张有效说的学者均认为应在立法中引进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理论。这是该学说最大的缺陷。我国应当以债权形式主义而非物权形式主义作为物权变动模式,在前文已述及,在此不再论述。
还应当看到,有效说没有区分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而一概认为合同有效,这对原权利人的利益保障相当不利。第三人为恶意、特别是与无权处分人有通谋的情况下,第三人有过错。这种情况下认为合同有效,极有可能对原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妨碍所有权人正常享有和行使所有权。在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仍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而维护第三人的利益,明显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而且第三人为恶意的情况下不用承担不利益后果,有鼓励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为交易行为之嫌疑,更有违民事法律中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妨碍正常交易秩序。
(三)关于效力待定说
持效力待定说的学者认为: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在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在确定合同有效与无效之前,合同效力待定。“这里所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合同无效。”(17)
首先,效力待定说的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是违反了体系的解释。《合同法》第132条、第135条以第150条等规定,确定了出卖人对有处分权的担保义务和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若将《合同法》第51条理解为自始无效,则权利人不予追认或无权处分人未能取得处分权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该结果势必损及《合同法》上述条款之规范目的,构成体系违反。
其次,效力待定说没有区分善意第三人和恶意第三人,认定在权利人拒绝追认并且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一概无效。导致不能妥善地权衡“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两种法律价值,在法律解释原则上有失均衡,也导致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不足,亦使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第三人形式上之权利来源无法解决。
(四)笔者对无权处分效力之见解
1、设例及无权处分法律关系当事人角色法律定位。
在此不妨设定以无权处分中最典型的买卖合同为例。甲因出国旅游而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委托乙保管,乙未经甲许可,将该电脑卖给了丙,并实施了交付行为,因此发生无权处分。
在设例中,甲是权利人,乙是无权处分人,丙是第三人,他们之间发生一种三角形的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无权处分人可谓是“祸首”,整个法律关系的发生完全是由他的擅自处分所导致。无权处分人的擅自处分也许并非出于恶意,如将原权利人之物误当成自己之物出卖,但从法律关系上讲,无权处分人的恶意与否并不影响他在法律上的定位。第三人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处于交易相对方的地位,根据其是否明知或应知处分人无处分权的事实,分为恶意与善意。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处分人无处分权依然与其为交易行为的,构成法律上之恶意;不知且不应知处分人无权处分而接受的,为善意。法律对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实行区别对待原则。原权利人在无权处分中可以说是受害者,他的受害不仅表现为对自己的物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思进行控制,还有可能引起所有权的丧失或相应的经济损失。
2、以利益平衡原则为确定无权处分效力的最基本原则。
利益平衡的准则应当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公正和秩序目标。在民法上,公正是对权利体现的个人意志的尊重,公正是对作为权利核心的私人之特定利益的确认和保护;秩序应当指的是民事生活自身进程的和平、稳定与安全。尤其是安全,它需要正常行为发生预期之正常结果具有确定性。民事生活中,当事人就利益享有的预期包括两种:一为利益享有的稳定之预期,其被称为“静的安全”;一为利益取得确定之预期,其发生于交易之中,称为“动的安全”或“交易安全”。在相互对抗的两种利益中,一种为公正的载体;另一种则是秩序的载体。于是公正与秩序发生冲突。在以权利为基础建立的正义与市民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建立的整体秩序发生冲突时,民法所做的,当然舍弃公正而保护秩序。(18)强调对交易安全即动态的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民法与传统民法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利益平衡原则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运用。
依利益平衡原则,在无权处分当事人之间,对原权利人个人意志的尊重体现为一种公正,对第三人交易安全的维护则体现为一种秩序,当公正与秩序发生冲突时,公正应该让位于秩序。当然,这种秩序的追求必须建立在交易人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法律对原权利人表现公正时,赋予其追及权,但在追及权遭遇善意取得制度时,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依侵权行为或合同请求赔偿损失。第三人只要出于善意,便可借善意取得制度阻挡来自所有权的抗辩。反之,第三人出于恶意,破坏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易时便应承担不安全的风险,法律应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
3、依据第三人的善意与恶意,分别确定无权处分的效力。
当第三人为善意时无权处分合同应当有效,权利人的追认与否不影响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善意第三人如果与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并已经占有标的物,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请求返还。当然,若标的物为可替代物且对原权利人有特殊价值,如为定情物、竞赛之奖品等,则应允许原权利人用替代物置换,第三人不得拒绝。善意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但尚未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亦有效,但善意取得制度之构成要件未得到满足,原权利人可要求返还原物,善意第三人得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

铁道部


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

1980年4月5日,铁道部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经深圳进口的外贸、外交物资和各国来华展览以及我国在外展览的回程展品不断增多,为了减少运输环节,加速货物周转,决定在广州~九龙铁路开办直通货物联运以前,对利用九龙返回空车装运进口整车和直达整装零担车货物,暂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装运物资范围
外贸进口物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合作生产、合作办厂以及其他代理外商加工生产的货物、外国驻华和驻第三国使领馆(至中国到站)的物资,我国驻外使团委托香港亚洲贸易公司托运的物品、各国来华展品和我国在外国展览的回程展品、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支持家乡建设的物资以及其他临时商定的整车货物,均可利用我回空车装运,对同一到站的零担货物,在到站设有海关的情况下,亦可在九龙办理直达整装零担车运送。其他零担货物、危险品和阔大货物,须经预先商定后方可办理。活畜禽和猪的产品(包括生肉类、皮骨、鬃毛、原肠、血粉等)不得承运。
二、办理回空车装载进口货物的单位
1、香港发运单位:香港华润公司及其下属机构、香港中国旅行社、香港亚洲贸易公司。
2、深圳接运单位:外运广东省分公司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旅行社深圳支社、广东省中国旅行社深圳口岸社。
三、车种使用及查验地点
1、除罐车、保温车和家畜车外,其他车种均可回空利用。如有特殊需要回空利用保温车时,由深圳接运单位同广州铁路局、口岸联检单位预先商定后办理。
2、货车到达罗湖桥头我方一侧,由外运公司深圳办事处根据香港中旅社提供的列车编组单(包括车号、品名)报边防检查站一份、海关一式两份,海关据以核对车号对进口车辆进行监管。同时,由我边防查验铅封及车体外型,如车门铅封及车体完好,则可放行到深圳北站。如铅封及车体有异状,则由深圳接运单位押送到深圳北站,并会同边防海关进行查验。
3、接运单位的收货和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的检查以及铁路承运等其他工作,均在深圳北站进行。
4、对到站设有海关的直达整装零担车,在到站办理海关手续。
四、办理回空车运输注意事项
1、香港发运承办单位:
(1)香港中旅社接受各发运单位的委托承办回空车装运业务。凡自香港进口的物资,均须经香港中旅社同意承运后方可装运。
(2)华润公司下属机构的物资,应征得该公司储运部同意后才能委托中旅社办理承运手续。
(3)运送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须经农业部许可,并应具有输出国检疫证书。植物不能带土进口。如检查发现植物和动植产品有病虫害的,要就地检疫处理。
(4)香港中旅社应将下月运输计划每月五日前预告深圳接运单位,并在货物装车前三天将货物品名、重量、件数、到站、收货人及过轨日期预告深圳接运单位。计划外运输在装车前五天,预告深圳接运单位。
(5)货物在装车前,香港中旅社应先将货物集中存放在有专人监护的安全场所。装车时要派专人监装,核对唛头、件数、无关物品(包括国外报刊和印刷品)一律不能装进车内。装车后要派专人在站监护直至护送到过轨时止。过轨前仍需对车辆外型、车门铅封检查一次,如发现铅封及车体有异状不能过轨,应在港段清点后才能进口。
(6)装车,要选择良好的车辆,应合乎卫生要求,对卫生防疫不好的或能引起传染病发生的物品,要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货物装完后,要关好车窗车门。棚车货物由中旅社施加铅封。敞车货物的装载和加固方法,按我国内货规规定办理。
(7)为便于深圳接运单位接运、申报转运等工作,香港中旅社应提前一天将过轨车号、班次预告接运单位,接运单位接预告后,应同时报各联检单位和深圳北站。
2、深圳接运单位:
(1)进口货物一律由深圳接运单位报关、纳税(指需要在深圳交纳进口关税的)和报验。但直达整装零担货物,在到站由收货人负责向当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


(2)在查验取样过程中如需辅助劳力时,应由接运单位提供。
需要在口岸卸车检疫处理的植物和动植物产品,应由接运单位卸车搬出站外处理。
(3)接运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下月接运计划(包括吨数、车种、货物品名、到站)报广州铁路局,广州铁路局应优先安排列入计划运输,并于二十四日前报铁道部运输局抄外事局,下达深圳北站并通知接运单位。计划外运输,接运单位应于装车前三天通过深圳北站报广州铁路局,经确认方可装车。广州铁路局电告铁道部运输局抄外事局。


(4)货物自进口过轨时起至深圳北站办完承运手续时止,由接运单位负责。
五、在深圳北站的货物交接办法
1、原车过轨货物如发现铅封破损、货物品名、唛头、件数不符时,接运单位必须进行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通知中旅社处理。
2、对包装破烂和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如深圳不能解决时,要及时通知中旅社处理。
3、原车装载的进口货物的内容、数量、质量,均由发货人和收货人处理,深圳接运单位只负责外型大件点数。
六、货物在深圳北的查验托运办法
1、接运单位根据香港发运单位提供的进口货物预报,按照货物所属的查验范围,填妥申报单证并提供贸易合同等有关单证资料,分别向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申报查验。负责查验单位在货车到达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参加查验。查验货物时,接运单位必须有人在场,并负责移动货物和开拆包装。对铅封完整的直达整装零担货物可在到站查验。
2、利用回空车装运的进口货物,须经海关(在到站验关的直达整装零担货物除外)等联检单位查验放行后,接运单位方可向铁路办理托运手续。托运货物按货主自装办理承运并施封。
3、铁路对棚车装运的货物凭铅封状态,对敞车类装运的货物凭现状办理承运和交接。如棚车铅封失效,敞车类货物有异状时,由深圳接运单位编制记录并补封。
4、利用回空车装运的进口货物,香港中旅社应于装车后将车种、车号班次、货物品名、到站、收货人告深圳接运单位,由接运单位负责通知深圳北站和各联检单位,列车到时立即至现场查验、接货。
5、需要在到站办理海关手续的货物,铁路应将海关的关封随附运送票据带交到站海关。
6、货物自深圳北站起运后,接运单位应通知收货单位。
七、费用的计算与核收
1、利用回空车装运的进口货物,在深圳北站承运后的运送费用,按铁路货物运价规程计算。
2、外贸进口货物、我国驻外使团委托亚洲贸易公司托运的物品和我国在外展览回程展品,由深圳至目的地运杂费,以人民币结算,由接运单位向深圳北站缴付。
3、凡回空车在九龙装运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合作生产、合作办厂以及其他代理外商加工生产的货物、外国驻华和驻第三国使领馆的物资、外国来华展品和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支援家乡建设的物资(包括直达整装零担货物),由深圳至到站的运杂费以及深圳接运单位代办的劳务费和检疫费一律以外汇结算。如发货人负担运杂费,由中旅社向发货人一次核收九龙至到站的运杂费港币,然后将深圳至到站的铁路运杂费于收款的次日(遇星期日或公众假顺延)存入香港中国银行广州铁路局运输收入专户,并抄知广州铁路局和深圳北站,此项外汇定期调至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如收货人负担运杂费,收货人必须先向接运单位交付外汇。然后接运单位再于承运的当日将外汇交付给深圳北站。
4、对在九龙已向发货人核收深圳至到站运杂费的,由香港中旅社填写已核收国内段运杂费证明(具体样式另定)分别抄送深圳接运单位一份、深圳北站两份(其中一份在办完承办证明后加盖戳记寄给广州局财务处)。深圳接运单位凭此证明向深圳北站办理托运手续,并不再向铁路支付国内段运杂费。铁路凭此证明与香港中旅社清算国内段运杂费。
5、港段运杂费由香港中旅社向有关委托单位结算。
本办法自一九八○年五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