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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机关整合执法资源实施执法联动改革试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41:46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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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机关整合执法资源实施执法联动改革试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197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机关整合执法资源实施执法联动改革试点的决定》已经2006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十月九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机关整合执法资源实施执法联动改革试点的决定



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努力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本市市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执法联动的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共享资源、互联互动、高效行政的原则,通过整合执法信息和物资资源,推进综合执法,实施联合执法,规范协助执法,强化执法监督,着力解决市级行政机关之间执法职责交叉、互相推诿、效率不高、监管缺位的问题,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高效协同的执法联动机制,减少重复执法,避免执法扰民,改善执法形象,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果,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执法联动的范围领域

(一)执法联动的适用范围

执法联动的适用范围主要限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配合协助执法的执法事项;上级机关要求由多个行政机关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执法事项;共同处置突发事件涉及的执法事项;其他确需联动的执法事项。

行政机关依职权单独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执法联动的试点领域

公共安全监管领域执法联动。主要包括煤矿生产安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

市场秩序监管领域执法联动。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产品质量监管、文化市场监管执法。

城市环境监管领域执法联动。主要包括市容市貌管理、拆除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物、环境污染防治监管执法。

三、执法联动的实施方式

(一)推进综合执法

综合执法是指市政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决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执法方式。

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继续推进城市管理、文化市场、资源环境、农业管理、交通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行政机关应当集中行使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效率不高、执法扰民等问题,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加强执法配合协作。综合执法行政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综合执法联席会议,研究政策法规、许可审批、执法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共同监管的对策和措施,共同建立执法配合协作的有关制度。

(二)实施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是指针对某一时期某一领域违法行为突出或某一执法事项需要多个行政机关统一行动的执法方式。纳入改革试点的三大领域的执法检查,能够采取联合执法方式的,不得多头检查,重复执法;各类执法年检,能够联合进行的,不得分头年检,增加相对人负担。

联合执法启动。启动联合执法的情形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决定或国务院相关部委联合决定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市政府决定对违法行为突出的领域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定确需多个行政机关联合执法的事项。

联合执法方案。由牵头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市政府的决定制定联合执法方案,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后组织实施。

联合执法方案应当包括执法依据、执法目标、执法范围、具体领域、职责分工、实施步骤、联合方式、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牵头行政机关职责。研究联合执法的法律政策措施,制定联合执法方案;负责组织召开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了解配合行政机关执法情况;协调联合执法行政机关之间不同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负责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市政府报告联合执法开展情况。

配合行政机关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联合执法方案确定的职责进行执法活动,并确保执法任务的完成;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应当服从牵头行政机关的统一组织、协调、安排。

联合执法义务。联合执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联合执法方案确定的事项,按时、合法、高效的完成各项执法任务。

执法任务明确完成期限的,配合行政机关应当于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任务的完成情况报送牵头行政机关。

配合行政机关因法定事由不能完成执法任务的,应当及时向牵头行政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执法任务期限届满后,牵头行政机关认为配合行政机关不能完成执法任务的法定事由不成立的,应当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处理。

联合执法联络人。在联合执法过程中,牵头行政机关和配合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联合执法总联络人和日常联络人。

总联络人由牵头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本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全面联系工作。

日常联络人由配合行政机关执法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本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具体执法联络事宜,并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工作沟通和协调。

(三)规范协助执法

协助执法是指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个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开展行政执法难以完成相关执法事项或达到预定的执法目的需要其他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执法方式。

协助执法启动。启动协助执法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单独执法难以达到目的的;行政机关单独调查不能获取案件材料的;行政机关单独收集难以获得执法信息的;其他需要执法协助的情形。

提请行政机关职责。选定需要协助的行政机关;通过书面方式明确协助的事项,情况特别时可以采取电话或口头方式提请协助的事项;为协助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执法信息;与协助行政机关就协助执法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请市政府法制机构调处。

协助行政机关职责。按照提请行政机关的请求实施协助执法;指派执法人员协助提请行政机关的案件调查;及时提供提请行政机关所需的执法信息。

协助执法义务。行政机关之间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和协助执法需要,建立协助执法制度,明确协助责任。

提请行政机关应当向协助行政机关提出《协助执法函》,协助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协助执法复函》。

提请行政机关需要紧急协助执法事项,协助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实施协助执法。提请行政机关的非紧急协助执法事项,协助行政机关应当在回复同意协助之日起开始协助执法。

协助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协助执法。协助行政机关因法定事由不能协助执法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提请行政机关。

四、执法联动的保障措施

(一)整合现有执法信息和物质资源

执法网络信息共享。执法网络信息主要指《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执法信息。

行政机关政务公众信息网应当发挥汇总和提供执法信息资源的作用,建立执法信息交流网络平台,提供执法信息资源目录或数据同步接口,方便各行政机关查询或下载。

执法网络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政务公众信息网上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执法信息除外。

执法档案信息共享。执法档案信息主要指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文书档案信息;执法动态信息;执法监控信息;执法统计信息;执法预警信息等执法档案资料。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执法档案信息上传至内网的交流查询系统上,需要查询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相关的行政机关发出查询请求,相关行政机关接到查询请求并认证后,应当在接到查询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查询服务;特别紧急的事项要立即提供查询服务。

对利用网络(内网和外网)不能查询的执法信息以及涉密的执法信息,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固定的执法档案信息查询制度,并按照制度规定查询所需的执法档案资料。

除法定事由外,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守秘密为由拒绝其他行政机关查询所需的执法档案资料,并不得收取费用。

各级行政机关有义务保守执法档案信息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涉密的执法挡案信息。泄露涉密的执法挡案信息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执法案源信息共享。执法案源信息主要指投诉、举报信息;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中涉及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和线索。

建立以市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市长电子信箱)为中心,各行政机关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电子信箱)为基础的投诉信息联动机制,实行投诉信息互通联动。

建立市长公开电话(市长电子信箱)自动交接系统,将行政机关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电子信箱)纳入自动交接系统,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实现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电脑语音自动转接、交办和回复。

对投诉、举报的信息或行政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查获的其他案源信息不能通过信息网络联动的,按照本决定规定的首接负责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处理。

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共享。管理相对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管理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管理相对人的良好信用记录;管理相对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行政机关要建立管理相对人信用信息库,并依法公开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情况,方便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查询。

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行为作出评价考核或等级管理的,其结果可以作为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检查实施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参考。

执法视频影像资源共享。行政机关在执法联动过程中因调查取证的需要,可以共用视频影像设备,共用时获取的视频影像资料各行政机关应当共享。行政机关因执法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调取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取得的视频影像资料,取得视频影像资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如实提供。

执法专用通信设备共享。行政机关在执法联动过程中,可以共享因执法所需建立的专用有线或无线通讯设备。遇到紧急、特殊的执法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借用其他行政机关的专用通讯设备。

检验检测检疫资源共享。行政机关在执法联动过程中,能够当场使用检验检测检疫设备的,可以共同使用或相互借用。需要其他行政机关或其所属检验检测检疫机构进行专门技术鉴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依法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完善执法联动制度

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安排部署执法联动的事项、方法、步骤,落实执法责任,协调执法争议,研究执法措施,组织执法力量,统一执法行动,通报和交流执法工作情况。

每次联席会议的参会行政机关,根据执法联动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别由综合执法机关、牵头行政机关、提请行政机关(统称组织会议的行政机关)确定,必要时,可以将联席会议的参会行政机关扩大到相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联席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由组织会议的行政机关拟定包括时间、地点、人员、内容、准备事项及其他要求的会议通知送参加联席会议行政机关,参会行政机关应于联席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回执送组织会议的行政机关。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会议议定的执法任务以及完成期限、进度要求、执法措施等事项,经与会行政机关同意印发各有关联席会议行政机关执行,同时抄送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健全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对无管辖权的案件要在2个工作日内以移送案件函的形式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受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接受。

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接受案件后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机关依法督办并查处。

行政机关的案件移送可以采用电子文件、邮寄方式进行移送。

采用电子文件的方式进行网上案件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以电子文件方式实施执法案件移送的签章行为,适用《电子签名法》。

行政机关与刑事机关的案件移送适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健全案件首接负责制度。接受案件的行政机关是案件办理的首接负责机关。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告诉移送行政机关。

对案件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时间或压案不送。

健全执法情况通报制度。行政机关在执法联动过程中应当互相定期通报执法情况。

在联合执法过程中,配合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联合执法方案的要求向牵头行政机关书面通报执法情况;牵头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向配合行政机关书面通报联合执法情况。

在协助执法过程中,协助行政机关应当向提请行政机关书面通报协助执法情况;提请行政机关应当向协助机关书面通报与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结果。

健全执法争议调处制度。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中发生的争议,先由行政机关互相协商或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市政府依法决定。

(三)强化执法联动监督

加强执法联动工作的指导监督。市政府法制机构、市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执法联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予以解决。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选的重要内容。

严格执法联动中的过错责任追究。在执法联动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执法任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监察机关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五、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产业局要对全市行政执法网络信息系统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整合、统一监管,为行政机关之间的执法资源共享提供技术保障。

六、本决定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执法联动按照本决定执行。

八、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机关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的执法联动参照本决定执行。

九、其他行政执法领域需要执法联动的依照本决定执行。

十、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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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授权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并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外经贸机电发(2001)220号




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5〕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57号),为做好有关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协调、服务工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决定授予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委托承担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有关行业协会的职能
(一)促进、协调本行业机电产品出口工作。
(二)参与本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行业一般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及相关工作。
(四)负责提供本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分析材料,建立监控预警机制。
二、委托有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一)宣传、落实国家机电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促进本行业机电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维护正常出口秩序,为扩大出口提供咨询服务。
(二)做好本行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和年度审核的初审工作。
(三)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和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的转报工作。
(四)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工作的要求,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统计、分析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五)做好本行业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的信息收集工作,反映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三、有关规定
(一)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委托工作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严格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政策及各项法规,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
(三)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1419号)文件的精神收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工本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机电产品进出口文件、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开。
(五)有关行业协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委托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被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名单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2001年6月11日

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3月30日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律师出庭服装着装行为,增强律师执业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第三条 律师出庭服装由律师袍和领巾组成。

  第四条 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
  (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
  (三)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
  (四)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

  第五条 律师出庭服装的式样、面料、颜色等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统一制作律师出庭服装。
  未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权而制作律师出庭服装的行为均侵犯律师出庭服装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将律师出庭服装式样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条 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出庭服装的使用实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出庭服装的管理。律师出庭服装的购置、更新或因遗失、严重坏损而需要重新购置的,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汇总各地申请,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购置律师出庭服装。

  第十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年6月1日至20日、12月1日至20日受理购置律师出庭服装的申请。

  第十一条 律师出庭服装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调离律师事务所时,需将律师出庭服装交还律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律师出庭服装不得转送、转借给非律师人员。如有遗失、损坏,要及时向所在地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