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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49:02  浏览:9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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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开始,我国在全体公民中实施了第四个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新要求,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有必要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体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要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使全体公民进一步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要适应公民学习和运用法律的需求,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全体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爱国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全体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保障和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

二、突出重点,区别不同对象提出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在继续做好全体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所有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要继续做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使青少年从小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着力培养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能力。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了解和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途径和法律常识。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要认真总结经验,全面开展地方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执法和管理水平;深化乡村、社区等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围绕平安建设、和谐区域建设以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要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之中,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四、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强化大众传播媒体和新闻通讯单位的社会责任。电视、广播、报刊要开办法制栏目(专栏、专版)等,开展准确、通俗、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繁荣法制文艺创作,努力提高作品的质量,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要努力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各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制度,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大力加强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尽力解决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件。

六、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切实执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把立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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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黎征同志所受处分的决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黎征同志所受处分的决定
市经贸委:黎征,男,1962年4月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专文化,1983年9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上栗区福田乡副乡长,市良种场副场长、场长、党委副书记、书记;1993年4月任市农牧渔业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兼任市良种场党委书记;1995年6月至1996年11月任市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1997年5月30日,黎征因故被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据此,1997年10月27日市政府作出如下处分决定(萍府字(1997)108号):1、给予黎征开除公职处分;2、追缴违纪款32229.83元上交国库;3、黎转让的宅基地由市土地局依法作出处理。 1999年12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黎征一案进行再审并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本院(1997)萍刑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和安源区人民法院(1997)安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2、原审上诉人黎征无罪。2001年6月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2001)萍法赔字第1号〕,赔偿40625元给黎征。鉴于法院已判决黎征无罪,其违反财经纪律错误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经2002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1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撤销《关于黎征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萍府字〔1997〕108号),恢复黎征同志公职。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2年12月6日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键康,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凡在这些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不准在街巷乱堆物料、乱摆摊子;不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尿;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冰棍纸(棒)和废纸、烟头等污物;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
临街楼房、阳台、院墙、广告牌、画廊、橱窗、牌楼、商店门面等建筑设施,各主管单位要负责管理维修,经常保持整洁、完好。不准涂写、刻画、粘贴海报和招贴。
凡经批准占用街巷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要保持清洁,遮挡整齐。售卖蔬菜、瓜果、饮食的商业棚摊,应设置必要的垃圾容器,教育群众将瓜果皮核、菜帮菜叶、包装纸(盒)等废物扔进垃圾容器内,并确定专人按规定的保洁范围随时清扫,以保持棚摊的整洁。
在街道上,各类工程弃土、弃料,清掏下水道的污泥和栽种整修树木所出的渣土、树枝,由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清扫干净。市区一、二类大街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其他街道应在三天内清运完毕。
第四条 维护街巷、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一、二类大街和无单位无居民的便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清扫保洁。其他街巷、便道和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所辖地区的单位、居民划段分片清扫保洁,或交纳保洁费,由保洁员负责清扫。清扫工作要在上午六时半前做完。繁华街道、繁华地区要随时进行保
洁。
载运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要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涂遗洒、飞扬。凡进入市区的兽力车,不得遗弃牲畜粪便。
飞机场、火车站、影剧院、体育场、公共电汽车始末站、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风景游览区、大商场等公共场所,应由本单位或指定的单位做好保洁工作。
冬季降雪,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在当地政府划分的地段内自带工具及时参加扫雪、铲冰的义务劳动,以保证交通畅通和环境整洁。撒过盐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旁和绿地内,以免影响树木和花草的生长。
新建道路在投入使用前一个月,由市政工程局通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进行接收和清扫的准备工作。正式通行之后,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或街道保洁员负责清扫保洁。
第五条 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管理,设置垃圾容器,确定专人负责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搞好环境卫生。
第六条 在市区和近郊居民区不准养鸡、鸭、鹅、鸽、兔、羊、猪、狗等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饲养警犬、信鸽和供科研、教学用的狗、兔等,要经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近郊区农业社、队和农户饲养的禽畜,要有栏有圈,搞好卫生,不得孳生蝇蛆。禁止在街上放养禽畜。
第七条 各单位和居民院,要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分片包干,定时清扫,及时消除蚊蝇孳生地,除四害、讲卫生,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八条 加强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维护公共厕所、果皮箱、垃圾桶(台)、污水池等公共卫生设施的完好和整洁,不准随意搬动、拆除和损坏。
重点地区、公共场所和便道的果皮箱、垃圾桶,由环境卫生管理局和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维修,并保持整洁。
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居民委员会维修和保洁;房管系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厕所,由房产所属单位维修,使用单位或个人保洁。各类厕所均应做到不坏不漏,不孽生蝇蛆。
城市下水道要经常保持畅通,如有损坏堵塞,由主管单位及时修理。
改建和新建居民区、商业区,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公共厕所、收集垃圾的设施以及清洁工人的工作用房,其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参加规划、设计的审议和竣工验收。
因施工、作业需要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或断路影响垃圾、粪便清运的,施工、作业单位要在施工前,报告所在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并采取妥善措施后再行施工、作业。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作业单位要负责予以重建。
第九条 加强垃圾、粪便管理。
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运的生活垃圾,单位和居民要倒入指定的垃圾容器中,在还没有设置垃圾容器的地方,要在路灯亮后,到指定的垃圾站倾倒。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到指定的垃圾场,做到按日清理,车走站净;由各单位自行清运的垃圾,也要运到指定
的垃圾场,做到按日清理,车走站净。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农贸市场的非生活垃圾、渣土,不准倒入生活垃圾中,要自行清运或托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居民户修建房屋的渣土,也要自行清运或托运到指定的垃圾场。
城区厕所的粪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负责及时清掏。关厢及关厢以外厕所,除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掏外,也可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区农业局组织郊区农业生产队分片包干,签订协议,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清掏。化粪池由房产主管单位委托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农
业生产队清掏。禁止私人掏粪。容量小或损坏堵塞的化粪池,由房产主管单位负责增建、维修或疏通。
水源井、食品工厂周围,禁止设置积肥场、粪库,禁止晾晒粪便。近郊菜区堆肥场,由公社统一规划设置,要封闭发酵.搞好卫生。所有积肥场、粪库、粪池、积水坑洼,在蚊蝇孽生季节,要定期喷洒高效低毒杀虫药;粪库、粪池都要加盖密封,不得孽生蝇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对于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妨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除进行批评教育,令其就地搞好卫生外,分别情况处以警告、罚款、没收物资、拘留、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等废弃物者,罚款五角。
2.乱倒垃圾、污水、粪尿,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乱贴者,罚款一元。刻画破坏严重者,要赔偿损失。
3.乱倒渣土,乱放物料、包装箱、筐,不按规定及时清除工程弃土、弃料、污泥、剪掉的树枝者,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昼夜罚款五角,或没收其物资,并处直接责任者五元的罚款。
4.遗洒散体、流体物品、遗弃牲畜粪便者,处驾驶人员三元罚款。
5.街道上的商棚商摊,环境卫生状况不好者,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元的罚款。

6.非法饲养禽畜和在街上放养禽畜者予以没收。
7.偷窃、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者,加倍赔偿损失。
8.对拒不认罪、教育无效者,污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察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违反本规定的其他妨害市容环境卫生者,可参照以上条款进行处理。
所有罚款和处理没收物资所得款,均缴区(县)财政,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加强本地区市容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正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粪便,对责任者按照行政管理制度认真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民警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应协助市容环境卫生民警执行任务。未设置市容环境卫生民警的县,由市容环境卫生监
察员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民警或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执行任务时,应佩带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市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进行解释。



198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