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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58:51  浏览:8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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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你厅《关于〈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95〕冀外经贸管字115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拟定的《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厅签发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 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鸭梨(含雪梨)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鸭梨(含雪梨)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对港澳地区出口,发证机关严格按外经贸部批准的配额及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的月度配额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对港澳地区以外出口,不受配额限制,凭企业有效出口合同签发许可证。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发展远洋出口。
(三)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没有出口协调价格,以主营公司对同一地区的出口价格为依据,审价发证。
三、申领出口许可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首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需出示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经营权批件。
(二)对港澳地区出口,需持有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批件和二次分配文件。经港澳转口,视同对港澳出口。
(三)提供有效合同正本复印件,发证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领单位提供信用证正本或汇票等单据。
(四)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五)非贸易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需带其主管部门(厅局级以上)证明文件。
四、发证机关的工作程序
发证机关自收到申领单位材料后,审核办证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对外地单位可尽量减少办证时间,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一)审核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是否与出口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二)审核企业代码。对无代码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企业代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鸭梨(含雪梨)配额当年有效,出口企业必须在当年12月15日前申请办理。
(二)鉴于鸭梨(含雪梨)为季节性商品,出口时间相对集中,发证机关于当年9月1日起,签发当年产的鸭梨(含雪梨)出口许可证。
(三)鸭梨(含雪梨)出口若经港澳转口、转运,须接受港澳代理机构(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和澳门南光(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监管,并需签订监管协议。转口、转运商品抵港澳后,出口企业应立即通知港澳代理机构,转运时由港澳代理机构派人监装。转口、转运的二程
船运提单副本须交港澳代理机构转广州特办和河北外经贸厅核销。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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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须持相关材料向市、县级市交通部门提出申请。交通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车、牌照和保险等手续,并由交通部门发给道路运输证后方可营业。”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部门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及营运车辆每年审验一次。经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逐步建立现代企业企业制度。企业内出租汽车车辆购置费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已实行有偿使用的区域)等相关经营税费应当由企业承担,不得直接向从业人员收取。企业要优化经营方案,建立内部经济责任考核制,规范管理和服务。”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过户必须经交通部门批准。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分别向交通、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租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技术性能二级以上;
  (二)车辆整洁,使用符合要求的白座套等设施,并适时开启空调;
  (三)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名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四)统一车身颜色、统一固定式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指定位置安装合格的附打印装置的计价器;
  (六)车身广告须经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位置设置;
  (七)符合交通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发动和支持群众办小煤矿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动和支持群众办小煤矿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中央[1984]1号和4号文件精神,调动广大群众办矿的积极性,加快小煤矿的发展,搞好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发动群众办小煤矿,是解决我省能源不足的重大措施,是山区人民勤劳致富的重要门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精神,解放思想,放宽政策,精心指导,加快步伐,积极发动和支持群众集体和个人办小煤矿。对小煤矿煤炭运输
和器材供应要妥善安排。办矿资金有困难的要加以扶持。
二、统筹规划布点。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点,做到“有水快流”。凡是有煤炭资源的县,都要积极发动群众办小煤矿。没有资源的县,可到有资源的地方办矿。交通不方便、销路不好的地方,切不可盲目发展。严禁乱挖滥采,决不可在一个小范围内开很多井口。

一般小矿应有五至十年的储量,一万吨以上的矿应有十至十五年的保有储量。国营煤矿二、三十年中采不到的煤炭,划出若干片块给小矿开采。国营矿的某些井口,采区或工作面,不宜于正规生产的,可以包给职工或农民群众开采,也可组织联合开采。
三、实行有证开采。集体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开办小煤矿。申请办矿必须具备基本的办矿条件,即有一定的资源,有懂行的矿长,有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办矿单位首先向县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由乡镇企业局根据申请者提出的办矿基本条件和办矿地点、开采范围、生产能力、资金状况
、技术力量,以及井田边界及开采布置的示意图,进行审批,发给“开采证”。在中直矿、省属矿井田范围内开办小矿,要征得四川煤管局的同意;在市、地、县矿范围内办小矿,要征得市、地、县煤炭主管部门的同意。县工商局凭“开采证”,发给“工商营业执照”。
四、多种形式办矿。可以集体办,可以个人办,也可以合伙办。提倡国营与集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联合办矿。在资源较富的矿点,可联合举办规模稍大一点的矿井。合资经营的矿井,在利润分配上可以突破原乡镇企业的分红比例,让投资者多得实惠。
五、确保安全生产。任何形式的群众办矿,都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矿山安全法规和《小煤矿安全规程》。不准在河流、水库、铁路、桥梁、文物古迹等建筑物下边开采,不准在越界开采,不准开采保安煤柱,不得危及邻矿的安全。每个矿必须具备两个通到地面的
安全出口,不准独眼井生产,不准明火明电照明和放炮。高沼气矿和年产一万吨以上的矿,还要消灭自然通风和明闸刀开关。所有的小煤矿,都应当配齐技安员、瓦检员、放炮员和会计出纳,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规定提取安全管理费。经济承包一定要包安全指标和安
全措施。一万吨以上的矿还应有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
六、切实加强管理。各级乡镇企业局要加强对群众办矿的管理,矿业公司应组织好技术服务,进行具体指导。产煤多的地县矿业公司要建立矿山救护队,配齐救护器材,开展矿山救护。省和有条件的地县要建立培训基地。对小煤矿的矿长、技安员进行轮训。
抓好现有小煤矿的技术改造,增强抗灾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无论乡办、村办或个人办的矿,都要按生产量,每吨煤提四元维简费和四元价外补贴,由县农行专户储存,县乡镇企业局监督使用。
对群众办矿抓得好的,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出色的,应当予以奖励。对工作失职、管理混乱、安全差的,应当予以惩罚。无论集体或个人办矿,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经批准而强行生产的,县乡镇企业局要会同安办、工商局、财税局,对其罚款、停产整顿直到封闭矿井。



198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