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03:16  浏览:9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交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各直属海事局:
  今年以来,全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1-2月份,全国共发生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41件,死亡26人,分别比2005年同期下降46.1%、72.6%。但是,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现象比较严重,已造成多起重特大沉船事故。
  1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新甸镇魏湾村一艘农用船非法载人,在白河与溧河交叉处翻沉,造成12人死亡。
  3月15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一艘农用船非法载人,在嘉陵江支流酉溪河(非通航水域)翻沉,造成28人死亡。
  上述两起农用船非法载人引起的重、特大沉船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国务院领导针对四川广安沉船事故要求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领导,特别是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增强政治责任感,以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安全工作涉及面广,关键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地方政府责任落实与否,关系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系到水上安全形势能否持续稳定。各级交通部门、海事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严厉查处非法载客行为,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要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的要求,督促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乡镇非运输船舶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明确规定的,要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水上监管职责。对无证无照船舶和农用船、渔船等非法载客行为,要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打击,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解的坚决拆解。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阻力,要及时报告地方政府,请求政府牵头解决或予以支持。各级海事机构要根据中央编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要求农用船和渔船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查处工作,必要时可进行联合专项整治。对非通航水域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行业安全管理的责任,提请政府协调解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的监督管理,为政府管理乡镇运输船舶出谋划策。对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的乡镇运输船舶,海事机构要提请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强制停航措施,确保安全。
  三、深入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为切实解决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隐患,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当前,专项整治进行整改隐患阶段。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开展本次整治活动的有利时机,采取积极措施,切实提高渡口渡船安全技术水平,确保渡运安全。各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整治工作中,要积极作为,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提请政府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要抓紧筹集资金,改造更新渡口设施和老旧渡船。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取缔。要充实现场管理力量,必要时要对渡口实行严密“盯防”,严防渡船超载,避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四、加强客滚船安全管理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汲取“萨拉姆98”轮事故教训,按照部统一部署,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我国客滚船安全工作。要坚决执行安全适航风级规定,坚决不超风级开航。要做好对上船车辆的加固绑扎工作,航行过程中要按照部海事局文件要求,加强巡舱检查,确保车辆舱随时处于监控范围。要继续加大对车辆的抽检力度,杜绝装载危险品的车辆和“三超”车辆上船。要督促客运部门严格按规定数量出售客票,确保船舶不超载运输旅客。辽宁、山东省交通厅要尽快建立上客滚船的车辆夹带、瞒报危险品举报奖励制度。各海事机构要加强对客滚船安全检查,特别是对船员实操和应急能力进行抽查,提高船员应急能力,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对不适航的船舶,要坚决予以滞留。
  五、加强水上水下施工安全管理
  当前,沿海水上水下大型施工项目较多。各海事机构要加大对各类水工作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特别是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进行施工。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从严监管施工船舶,要坚决查处无合法证书而在沿海参与施工的内河船舶。
  六、加强事故调查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事故调查工作,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彻底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举一反三,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减少和预防发生水上重特大事故。
  地方人大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法规、规章或文件等明确了农用船安全主管部门的地区,当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本通知转送到有关部门。未明确农用船安全主管部门的,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县乡地方政府联系,加强对农用船的管理。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工作,确保核设施运行安全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3]47号




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工作,确保核设施运行安全的通知
各运行核设施营运单位:


  鉴于目前在我国部分省市出现了非典型性肺炎,且局部地区疫情较为严重。运行核设施存在现实的核安全风险,它的安全运行直接影响到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希望各运行核电站的营运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人员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不得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必须把运行人员防治工作作为当前头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以高度负责的的精神,及时布置和采取切实措施,力争防患于未然,确保核电站的运行安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曲靖市基本烟田保护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2号


《曲靖市基本烟田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3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曲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曲靖市基本烟田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基本烟田,稳定烤烟生产规模,巩固烤烟支柱产业地位,促进烤烟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烟田,是指以烟草部门和政府投资、烟农投工投劳共同建设基础设施,按照市场对烟叶的需求确定的以植烟为主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 基本烟田保护包括基本烟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保护烟田、保护以烟为主的耕作制度、保护烟田环境、保护烟田质量及相关基础设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本烟田保护区是指在基本农田范围内为对基本烟田进行保护而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基本烟田保护区域范围内水利设施、烤房和烟田道路等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明晰产权,小水窖和单个智能化密集烤房产权属烟农;村委会范围内的基础设施产权属村委会;同一乡镇(街道办事处)内跨村委会的基础设施产权属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基本烟田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确保基本烟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六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基本烟田保护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基本烟田保护责任制度。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烟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烟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烟田实行合理轮作,保证烤烟隔年种植。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基本烟田保护的区域和数量。

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烟田保护区域,并在规划文本和图件中明确显示基本烟田保护的数量和位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烟田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控告侵占和破坏基本烟田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在基本烟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划 定



第十二条 本市划定的基本烟田保护数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烤烟发展需要确定,并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三条 基本烟田保护区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烟草部门进行划区定界。

基本烟田保护区一经划定,应逐块定位、划界,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基本烟田保护区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护区地块名称、编号、面积、四至范围;

(二)基本烟田保护区图;

(三)保护责任人;

(四)保护期限10年以上;

(五)其它应当载明的内容。

划定的基本烟田保护区,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烟草部门验收确定。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建设内容:基本烟田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烟水配套工程、集约化烘烤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等。

第十五条 建设目标:在划定的基本烟田内,用三至五年时间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高基本烟田综合生产能力和烟叶质量,确保烤烟生产可持续发展。

烟水配套工程以建设小水窖、小水池、小坝塘、抽水泵站以及配套沟渠、管网工程为重点,实现水利设施覆盖率达100%;当年种烟面积水利设施有效作业率达100%;烤烟抗旱移栽和抗旱保苗30天100%有水源保障。

集约化烘烤工程以构建集约化烘烤体系为重点,新建和改建一批智能化、自动化标准烤房,完善一批中央控制集群烤房,确保80%以上的烟叶实现集约化、智能化、自动化烘烤。

田间道路工程以方便机耕作业为重点,基本实现路网配套。

第十六条 基本烟田建设资金以烟草行业补贴为主,政府投入为辅,烟农投工投劳折资完成。

第十七条 烟水配套项目建设规划由县级水务部门会同烟草部门进行,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报市级基本烟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基本烟田建设项目,由烟农或村委会自愿向县级烟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烟草部门与烟农或村委会签订《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贴合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逐级申请复验,复验合格后,补贴资金直接兑现给烟农或村委会,并进行公示,切实维护烟农利益。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基本烟田保护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部门要加强基本烟田保养,提高基本烟田质量。基本烟田的承包经营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对其承包的基本烟田的保护责任,履行养护基本烟田的义务,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基本烟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擅自将基本烟田变为非耕地;

(二)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三)毁坏或者侵占基本烟田保护区的设施;

(四)排放或使用具有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废渣;

(五)其它破坏基本烟田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引导烟叶生产经营组织和生产者逐年增加基本烟田的投入,保护相关设施。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烟草部门应建立基本烟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建立档案,定期提出基本烟田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本烟田的环境监测,提出环境质量和发展趋势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基本烟田内应当建立以烟为主的耕作制度,以烟为主安排其它作物的种植以及肥料、农药的使用;建立合理的轮作制度;合理施肥,改良土壤,实现用地与养地相结合,保护和培肥地力,满足优质烟叶对土壤环境的要求,确保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肥料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烤烟轮作作物及前茬作物尽量不使用在烤烟上禁用的农药、肥料,不得在烤烟上使用禁用农药,防止烟叶农药残留超标和农药环境污染。

第二十八条 鼓励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及时清除、回收残膜,防止薄膜对土壤的污染。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需要改变或占用基本烟田的,由占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和烟草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基础设施建成后,烟农或村委会在10年内违反《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补贴合同》,烟草部门按合同规定向烟农或村委会收取赔偿金,赔偿金再用于基本烟田建设。

第三十一条 在基本烟田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人为破坏基本烟田基础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