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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者”商标侵权案件分析/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40:46  浏览:9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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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者”商标侵权案件分析

王瑜


  在2011年1月7日的《中国知识产权报》的商标周刊上看到一个报道,华旗资讯与海尔公司就“爱国者”商标打起了官司。华旗资讯和海尔都是中国著名的企业,对知识产权运用与管理水准均为业内的翘楚,这两家公司的商标诉讼案件自然容易吸引眼球。两家企业的官司最终以和解了结,和解的内容却保密,愈发让人好奇。笔者撇开案件本身是非纠结,透过两家公司与案件相关的所作所为深入剖析两家企业商标使用与管理情况。
  据网络检索的资料,海尔集团2000年成立北京海尔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数字电视领域核心技术的研究。2001年中国第一颗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解码芯片在海尔诞生。该芯片成功产业化的历史意义巨大,不仅打破了国外企业在此领域的垄断,而且结束了中国企业在数字电视上无芯的历史。海尔集成电路公司计划于9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直到2001年9月18日公司还没有为这款芯片命名,当时北京某负责集成电路的领导建议使用“爱国者”,便在9月19日的发布会上使用“爱国者1号”,以后的芯片就顺延使用了这个命名,叫爱国者Ⅱ、爱国者Ⅲ……。从国家商标局网站检索到华旗资讯早在1996年6月9日就在第9类注册了“爱国者”商标,到海尔公司2001年召开新闻发布会时“爱国者”在业内已经是小有名气。
  海尔公司商标取名是不是过于随意?商标的名字竟然是一个领导给取的,这个名字来源导弹的名字,当时海湾战争刚刚结束,爱国者导弹人所共知,这种炒卖热点的取名方式可以看出这个领导显然是不懂商标取名的。海尔公司为什么就这么轻易地使用了呢?如果说是为了应付第二天的新闻发布会临时使用这个名字倒也可以理解,可是为什么其后的升级产品仍然叫爱国者Ⅱ、爱国者Ⅲ……?海尔公司的商标有没有系统的规划?对商标的取名有没有内部的审查流程?海尔的这家公司就在北京,说不知道“爱国者”是华旗资讯的商标是没有人会相信的。从2001年到双方和解期间有十年的时间,在这个长期使用的过程中,“爱国者”也由一个普通商标变成驰名商标,海尔公司没有侦测到华旗资讯可能提起诉讼,这是为什么?是海尔公司没有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还是预警机制失灵?海尔公司的产品是个使用在电视机上的芯片,属于不与普通消费者直接接触的中间产品,一般而言,中间产品不需要注册商标,有个产品名称即可,海尔公司因为中间的产品名称与他人发生商标争议的案例很少见到,是海尔公司管理的失误还是大企业的傲慢?不了解情况难以进行判断,不过这个案件对海尔应当是个教训。
  华旗资讯是中关村的奇迹,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是久经考验的企业,曾经和深圳朗科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件派出了豪华的律师阵容打得轰轰烈烈,那次华旗资讯是作为被告,一审败诉后,在二审中双方握手言和了。这次华旗资讯作为原告又组织豪华的律师阵容,轰轰烈烈的诉讼博弈在二审又是握手言和了。海尔和华旗资讯就这个案件反复博弈了几年,双方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以及财力。知识产权诉讼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基本上是“负和博弈”,企业要不要打知识产权官司?怎么打这个官司都必须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要有深远的、全面的思考。像海尔、华旗资讯这样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应当成为国内企业的典范,引领国内企业理性对待知识产权诉讼。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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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汛期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加强汛期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随着2011年汛期的到来,各地洪涝灾害频发,一些地区洪水冲刷地表土壤和临近河岸的固体废弃物进入水体,对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防止汛期和退水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汛期环境监管,强化汛期水质监测

  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实施汛期综合污染防治方案,加强对潜在污染事故源和饮用水源等敏感水域的环境监管和水质监测。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尾矿库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中一旦发现水质超标,要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加强跨地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的监督管理,严禁向下游集中排放污水。对交界断面要加密监测,发现水质异常、可能或已经发生污染事件的要及时报告,并及时向下游地区和有关部门通报。

  二、严格排查环境隐患,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积极防范、主动应对汛期次生环境灾害,以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为重点,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环境风险;对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风险源,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和整改,防患未然。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要迅速查清并切断污染来源,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污染防控工作,确保汛期群众饮水安全。

  三、进一步完善预警制度,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当地气象特征、水文条件和污染源排污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主要水利工程调蓄水期及主要河流流量变化趋势,制定汛期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关于加强汛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503号)的要求,完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机制,制定应急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要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特别是涉及饮用水安全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突发环境事件,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

  四、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工作,及时整改突出问题

  扎实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认真分析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投入,积极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不断加强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市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蚌埠市市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有序健康发展,优化市场项目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统筹推进全市市场项目建设,提升皖北商贸中心城市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市区独立选址新建占地面积10亩以上的生产资料批发市场和消费品批发市场等。

  第三条 独立选址新建商场、超市、百货店、大卖场、商业综合体、城市综合体等商业设施项目,按照《关于建立蚌埠市大型零售网点和市场建设项目联席会议会商制度的通知》(蚌政办秘〔2007〕8号)执行。

  第二章 项目选址依据

  第四条 根据项目经营业态、经营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合理确定市场项目布局,项目选址须符合《蚌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蚌埠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项目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蚌埠市商业网点规划》(2006-2020年)。

  第三章 项目选择标准

  第五条 项目具有良好发展前景,项目定位须辐射皖北乃至中原地区,有利于提升我市皖北中心城市地位,有利于改善居民消费环境,有利于丰富、提升城市商业业态。

  第六条 原则上项目投资不低于2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项目建成后,5年内投资商自营比例不低于50%(由市住建委核售)。

  第七条 项目投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市场运营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年销售额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

  第四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八条 投资主体编制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初步方案图纸,会同拟建项目所在地政府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牵头召集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等部门和专家开展前期论证,形成初步会商意见,报市规委会审议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政府审定后,拟建项目所在地政府参照第六条与投资主体签定投资意向书。

  第十条 投资主体应具有开办相应商业项目的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投资主体应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项目备案、规划、用地、环评、建设、消防等手续。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等部门要积极支持,联审联办,加快审批速度,促进项目早日落地和发挥效益。未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主体在建设期间,应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增加、减少规划建设内容。如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增加、减少规划建设内容的,在项目验收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市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委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市住建委审核自营比例的依据。对投资强度和自营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单位,市商务局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取消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并通知相关部门追缴应缴费用。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建设进度、税收贡献和拉动就业等进行动态测评考量,对完成较好的项目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在项目资金争取上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