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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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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于2002年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本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统计、物价、审计、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为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七条 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区分下列不同情况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下列收入: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租金、有价证券、彩票中奖;
(三)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四)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不稳定收入按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数计算。
第九条 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规定计算;
(二)没有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高出部分除以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者被抚养人总数,计算得出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丧葬费;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五)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三章 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编制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使用管理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按照民政部门编制的用款计划,按月拨付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市区保障资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县(市)保障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应当根据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和聘用工作人员经费。
第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既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
(二)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费用;
(三)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五)其他社会保障标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在同一个城市的市区内应当统一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依照第十七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核定。
第十九条 特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保障待遇,按照省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障金的审批发放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收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二)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社会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其领取日期应当从批准之日的当月计算。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每月按时发放保障金。保障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时间、地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分别不同对象进行定期走访、核查,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员的变化,及时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五条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及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及时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接受管理审批机关的核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公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或者组织其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子女教育、医疗、住房、税收、水、电、气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逐步改善保障对象生活状况。
第二十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大力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的各个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提高保障对象的生活质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截留、扣压保障金以及擅自改变保障金发放数额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民政部门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保障对象在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收入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管理审批机关,继续领取或者多领取保障金的。
第三十三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者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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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政办〔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市政府常务会会议材料标准格式
2.市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材料标准格式

二○○六年四月二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为使市政府会议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有关会议制度的规定,本着务实、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一)参会人员1.出席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2.列席人员为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市政府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3.邀请人员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昆明警备区,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4.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处长、主任参加会议。

(二)会议内容1.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命令。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2.研究、审议并决定全市年度和阶段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3.总结、部署市政府阶段性工作;4.研究市政府系统自身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5.听取和讨论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报告,以及各县(市)区、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6.研究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材料准备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讲话稿,由市政府办公厅准备。其它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收到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如需作修改补充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四)会议报批市政府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须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批准。

(五)会务工作1.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会议时间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一般按召开日期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会部门和单位。2.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负责会场的登记、布置、检查,并做好会议签到、会议录音、资料归档等工作。3.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新闻报道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落实。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一般每周召开1次,通常安排在星期一。

(一)参会人员1.出席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2.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巡视员,副秘书长,以及议题涉及的市属有关委办局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3.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昆明警备区的领导参加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民主党派、学者、专家、法律顾问及工青妇组织、宣传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4.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秘书一处、办文处、信息处、督办室,市政府新闻办、市长热线办,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会议内容1.讨论研究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命令的贯彻执行方案;2.讨论决定上报上级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3.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报告;4.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任务和行政措施;5.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6.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和其它事项;7.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议题筛选1.议题内容应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内容。2.凡应由主管副市长作出决定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或召开市长办公会、政府专题会议可以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比较重大的问题,可由分管副市长向常务会议通报情况。3.议题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主管副市长应主动协调有关领导和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进行研究,或授权市长助理、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充分调研、酝酿、协调。研究协调的意见要形成书面纪要或备忘。研究性议题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必须与有关部门事先充分协调,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相关工作委员会参加研究讨论。各方意见基本一致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查。对未经协商的议题,不安排常务会讨论。4.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要在充分了解国家政策、上级精神、市外动态的基础上,视事项情况选择采用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听证评估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出的方案或实施意见要观点明确,依据充分,背景清楚,有利于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属方案设计性的工作请示,应提出两个以上的请示方案供比较选择。

(四)议题报批1.主办部门应提前7个工作日按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的批示,将拟上会议题,报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对上报议题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报告、请示内容、协商意见、副秘书长初审意见、主管副市长审查意见、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国家政策规定等。对符合要求的草拟会议安排,报秘书长和市长审批,统一安排上会。2.每次常务会议的议题一般不超过4个。3.对未列入议题的事项,原则上不临时安排上会讨论。

(五)材料要求1.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厅办公室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材料准备工作;2.汇报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包括主报告、说明材料等,按照标准格式印制后送厅办公室;3.汇报材料要主题突出,条理清楚,文字精练。主要应说明背景情况和拟请会议决策的事项等内容。

(六)会务工作1.市政府常务会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等,并按规定对会议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发送和收回。2.厅办公室按召开日期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通知出席会议的领导和相关部门。3.上会材料由厅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连同会议通知,一并报送出席会议的有关领导。4.会议纪要由厅办文处负责撰写,一般应于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5.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由厅办公室通知市政府新闻办安排新闻单位到会,新闻稿由秘书长审核。

三、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一)参会人员1.市长,有关副市长、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2.涉及会议内容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3.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秘书一处、办文处、督办室、相关处室负责人。

(二)会议内容1.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2.听取市政府部门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县(市)区和政府部门提请的事项。3.讨论重要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安排全市性重要工作;4.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它事项。

(三)议题报批提请市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准备充分。凡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汇报单位必须在会前进行协商。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同意,并报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字后才能列入议题。

(四)材料要求原则上比照常务会议材料要求办理。

(五)会务工作1.市长办公会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共同负责,主要包括会议议题的收集、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等,并按规定对会议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发送和收回。2.会议议题确定后,厅办公室按召开日期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参加会议的领导和相关部门。会议通知由秘书长签发。3.上会材料由厅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连同会议通知,一并报送出席会议的有关领导。4.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起草、办文处复核,送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一)参会人员1.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有关市政府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2.涉及会议内容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3.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人。

(二)会议内容1.研究市政府工作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2.各县(市)区、市政府各委办局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理的有关问题;3.需提请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问题。

(三)会务工作1.市政府专题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2.根据会议召集人指示,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通知各单位参加。会议通知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3.会议议题确定后,汇报单位必须提前2天将会议材料,包括主报告、说明材料、相关的政策法律依据等,按照要求印制后送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4.上会材料由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在会议召开前1个工作日,连同会议通知,一并报送出席会议的有关领导。5.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起草,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呈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市政府务虚会议市政府务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市长主持会议。

(一)参会人员1.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2.涉及会议内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3.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出席会议。

(二)会议内容1.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理论;2.传达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3.就事关全市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商,统一认识。

(三)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背景材料提供和会议记录、材料整理由秘书一处负责。

六、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

(一)参会人员1.会议涉及到的市政府领导及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单位负责人;2.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人。

(二)会议内容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2.部署市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宣布重要决定。

(三)会务工作1.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和相关处室牵头办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2.根据会议召集人指示或上级会议通知要求,由办公厅相关处室拟写会议通知,报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通知各参会单位。3.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电视电话会议室的线路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4.市政府领导如要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文稿由相关部门和办公厅有关处室准备。

七、会议要求和纪律

(一)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通知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会的,不能由副职代替。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主持会议的政府领导或秘书长请假。议题承办部门需带1名工作人员到会时,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到会。

(二)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倡导开短会,讲短话,讲普通话。综合性大会,时间控制在2小时以内。汇报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需多媒体演示的,演示设备必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准备就绪,演示操作人员姓名须报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

(三)参会人员要集中精力,不得随意进出或中途退会,不得接待客人和接打电话,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携带手机的应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有急事可通过办公厅会务人员转告。

(四)参会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对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凡未规定传达的,不得扩散;有传达和落实任务的,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未经批准,不得翻印。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会议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根据会议需要,由市政府新闻办通知有关新闻媒体参会并作报道。新闻稿由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审定。

(七)会议结束后,会议材料应按要求收回。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由办公厅办公室负责收集存档,相关处室配合。

2001年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实施细则》(昆政办〔2001〕51号),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市政府常务会议材料标准格式

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汇报材料

文件标题

汇报单位名称汇报人姓名
(×年×月×日)

市长、各位副市长,秘书长:
正文(注:标准纸张,两面印制,中缝装订)



附件2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材料标准格式

市政府第××次市长办公会议汇报材料

文件标题

汇报单位名称汇报人姓名
(×年×月×日)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组织专家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moh.gov.cn下载),请遵照执行。2013年4月3日印发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方案(第一版)》(卫发明电〔2013〕9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docx
http://www.moh.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5/20130510154001668.docx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5月10日




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
(第二版)
   
    为指导各地规范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发现、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密切接触者管理等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此方案适用于现阶段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并将根据对该疾病认识的深入和疫情形势变化适时更新。
    二、病例的发现、报告
    (一)病例定义。
    1.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与确诊病例定义参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卫发明电〔2013〕17号)。
    2.聚集性病例是指7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社区等)发现2例及以上,提示可能存在人际传播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聚集性病例中至少有1例确诊病例)。
    (二)发现与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就诊的流感样病例,要询问其禽类或活禽市场的暴露史,重点关注从事活禽养殖、屠宰、贩卖、运输等行业的人群,在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后,应当分别于24小时和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他传染病”中“人感染H7N9禽流感”。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当地县级疾控中心报告,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三、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采样与检测
    (一)流行病学调查。县级疾控中心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制定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进行调查。
    对于单例病例,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发病就诊经过、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病例家庭及家居环境情况、暴露史、密切接触者情况等。对病例可能暴露的禽类饲养或交易等场所,应当采集禽类粪便、笼具涂拭标本等环境标本开展病原学检测。必要时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开展病例主动搜索。
    对于聚集性病例,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要立即排查疑似病例,并重点调查病例的暴露史及病例之间的流行病学关联,对从病例和环境标本中分离到的病毒进行同源性分析,明确是否存在人际传播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
    (二)标本采集、运送与实验室检测。当医务人员怀疑病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时,应当尽早采集其上、下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与急性期血清采集时间间隔2-4周的血清等。
    有条件开展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要对呼吸道标本开展H7N9病毒核酸检测,进行病例诊断,并指导早期应用抗病毒药物;没有条件开展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应当尽快利用快速抗原检测试剂进行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并将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阳性的标本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一步开展H7N9病毒核酸检测。标本采集、包装、运送等应当严格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5号令)等生物安全相关规定执行。具备BSL-3级生物安全条件的网络实验室立即开展病毒分离,并将分离的病毒按要求及时送国家流感中心;未能开展病毒分离的网络实验室需将H7核酸检测阳性的病例原始标本按要求及时送国家流感中心。
    各医疗机构采集的血清标本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由当地网络实验室将血清标本分别送省级疾控中心和国家流感中心开展相关抗体检测。
    具体操作要点参见中国疾控中心制定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策略》。
    四、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后,要按规定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中国疾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对于确诊病例,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还要通过人感染H7N9禽流感信息管理系统每日填报病例的病情转归信息,并在其出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网上填报《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调查表——临床部分》(详见《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于死亡病例,要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相关内容,通过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所在辖区的县级疾控中心完成初步调查后,要网上填报《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调查表——流行病学部分》(详见《人感染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并根据调查进展,及时补充完善调查表信息,每日更新其中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
    如已经网络直报的病例转院治疗,转出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通过人感染H7N9禽流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病例的转出情况。接收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通过上述系统对该病例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并录入病例的收治情况。
    聚集性病例一经确认后,应当于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根据事件进展及时进行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开展实验室检测的疾控中心要及时将标本信息和检测结果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
    五、病例管理和感染防护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卫发明电〔2013〕6号),落实病人隔离、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和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
    疾控机构人员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时,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并指导涉禽从业人员和染疫禽类处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六、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一)可疑暴露者的管理。
    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阳性的禽类、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养殖、屠宰、贩卖、运输等人员。
    由县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农业、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对可疑暴露者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禽类接触情况。
    (二)密切接触者管理。
    密切接触者是指诊治疑似或确诊病例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或曾照料患者的家属;在疑似或确诊病例发病前1天至隔离治疗或死亡前,与病人有过共同生活或其他近距离接触情形的人员;或经现场调查人员判断需作为密切接触者管理的其他人员。由县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医学观察,不限制其活动,每日晨、晚各1次测体温,并了解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体温测量可由密切接触者自己进行或由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实施。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暴露或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7天。
    一旦密切接触者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5℃)及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则立即转送至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报告及治疗。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时,还要采集其咽拭子,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
    七、流感样病例强化监测
    在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确诊病例的县(区)内,应当在病例确诊后开展为期2周的强化监测。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对符合流感样病例定义的门急诊患者,以及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患者,应当及时采集呼吸道标本,询问暴露史,并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制定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策略》开展相关检测工作。各医疗机构每周汇总并上报流感样病例总数、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患者总数、采样人数、本医院检测人数、送疾控机构检测人数、阳性数及阳性结果等。具体上报方式参照中国疾控中心印发的强化监测信息报告有关技术要求。各地可根据工作情况适当扩大监测范围和时间。
    尚未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地区,在既往流感样病例监测工作基础上,要提高监测强度。2013年,增加标本采集和检测数量,南方省份每家流感监测哨点医院每周采集流感样病例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相关病例标本20份,北方省份4-9月每月采集相关标本20份,10月-次年3月每周采集20份标本,送当地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开展检测。
    八、及时开展疫情形势研判
    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疫情形势、病原学监测和研究进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疫情形势研判,达到突发事件标准时,应当按照相关预案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终止响应。
    九、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各地要积极开展舆情监测,针对公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指导并促进公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尤其要加强对从事活禽养殖、屠宰、贩卖、运输等行业人群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与督导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病例管理与感染防控、风险沟通等内容的培训。
    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各级爱卫会要切实发挥议事协调作用,强化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结合卫生城镇创建活动,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基层单位,在城乡范围内深入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要重点加强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着力解决活禽销售、宰杀方面存在的突出卫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