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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8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1:27  浏览:98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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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8年4月12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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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自开展立案调解以来,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进行立案调解。我院立案庭法官在立案时充分了解案情,根据案件事实、当事人诉求等诸多方面决定是否启动立案调解程序,尽量及时、高效的在源头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我院立案法官在立案阶段对前来诉求的群众进行释法和思想疏导,利用立案阶段双方矛盾相对缓和的先机,第一时间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增进了和谐。今年6月,我院受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信用社诉某有限责任公司,诉状中诉称被告以木材加工为由于2003年12月贷款人民币75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利息68万元,共计人民币143万元。立案法官与被告交流时,发现被告并无抵赖情绪,只是因暂时无钱无法偿还。法官又做原告工作问其是否愿意给予时间宽限,并轮流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后本案调解成功,被告愿意在两个月后偿还本金及贷款143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立案环节巧调解,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有效的化解了矛盾。

(作者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褚静)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3年4月29日 〔2003〕财社明传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别是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治疗工作,现就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下同)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地区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情况,严密加强监控工作,发现疫情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控制,全力避免疫情扩散。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农村“非典”患者,绝不允许因费用问题延误农村“非典”患者的救治。
二、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其他“非典”患者救治费用按〔2003〕财社明传1号和4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解决。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府负担救治费用,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
三、通过鉴别确定为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的,医疗机构可先行记账,医疗费用由救治地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区卫生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通过卫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正常进行。各地要尽快制定具体的救助办法和结算办法。
四、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极端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农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的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