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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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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5〕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制定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绍兴市监察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责任追究规定
绍兴市监察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以及投资公司等)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是指监察机关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有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管理程序等行为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员和建设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监察机关实施责任追究,坚持追究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有关评审、审查、审核和审批活动。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程序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反规定评审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
  (三)未严格审查核定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概算的;
  (四)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前未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的;
  (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监督不力的;
  (六)未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
  (七)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竣工验收的;
  (八)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擅自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等情况,予以通过验收的;
  (九)未严格履行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活动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七条 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的;
  (三)未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的;
  (四)未严格按规定审核、审批工程变更的;
  (五)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第八条 市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未按照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书的;
  (五)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第九条 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市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严格审查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导致不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在中心进行交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交易操作程序、规则或者故意泄露交易秘密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中介代理人的;
  (四)未能公正处理和解决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投诉的;
  (五)对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进行制止、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设立的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不力或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规定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对单位集体或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以下追究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整改,立即纠正,由市监察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由市监察局发文通报;
  (三)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了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建设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按照《市级机关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绍兴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等公务活动中,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正当利益的,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中,应当密切配合,发现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或处罚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情况并移送相关资料,不得相互推诿或隐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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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8〕47 号




转发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
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
         收入核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状况核对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和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状况核对,是指
在实施城市住房保障制度时,家庭收入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
机构)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一定期间的
家庭收入进行核查、比对和出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
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低
于本市所制定的城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认定标准的城市居民家
庭。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按我市各项住房保障政策
规定的家庭成员范围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对机构对申请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开
展家庭收入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负责全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状况核
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所属的天津市家庭收入核对机构(
中心)负责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核对及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局的核对机构负责对家庭收入进行审核。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五条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状况核对工作要依法、公正,
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市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建设、
金融管理、税务、工商、房管、统计等部门要协助开展申请住房
保障家庭收入状况核对工作。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核对机构能力建设,确保
有人办事。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
聘用、调配等形式,配备工作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核
对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状况的核对项目由住房保障
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家庭收入的内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
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全部收入包括:扣除个人所得税及
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
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家庭成员拥有的证券、存款、
房产、车辆等。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
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科技成果奖励金、独生子
女奖励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丧葬(补助)费以及见义勇为等
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条 申请人向指定的住房保障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
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署委托书,并授权核对机构对其
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住房保障受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住房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
规定住房条件的,进入收入核对流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的核对机构依据
《家庭收入核查单》或《申请审核表》进行家庭收入状况核对工
作。需要市核对机构直接进行家庭收入核对的,应当由区县核对
机构将申请资料汇总,直接送市核对机构。
  市核对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状
况核对工作,向区县核对机构出具核对结果。
  第十一条 核对机构可以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比对以及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
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配合核对机构的工作,接受调查,提
供家庭收入的真实情况。
  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及其居住地的相关组织应当协助
开展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状况核对工作。
  房管、劳动保障(社会保险)、财税(税收)、工商、公安
(车辆)、信息、金融管理(证券、银行、保险)等部门应当予
以配合,向市核对中心提供与申请人家庭收入相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结束后,核对机
构应当在《家庭收入核查单》或《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核对报告应当包括核对过程、信息来源、核对结果与内容。
  核对结果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认定,依据住房保障办
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
度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
财产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
年度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财产
变动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重新核对并及时
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
财产、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或取消廉租住房保障待遇,并将有
关情况及时反馈同级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以家庭为单位建立住房保障家
庭收入核对档案。
  第十六条 核对机构对涉及个人秘密的家庭收入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除审批管理机关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申请人同意提供的除外。
  第十七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
措施,保证家庭收入核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家庭收入信息分析处理规范,保证核对工
作的及时、准确、公正。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责任制度,规范岗位
职责。
  第十八条 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时侵
犯申请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第十九条 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致使核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
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
组织,应当向核对机构如实提供申请人及家庭的有关情况。对于
经查实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核对机构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
关部门给予处理,并在3年内不再采信其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同时
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有关部门设立
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民政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社区商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府办〔2005〕237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社区商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局拟定的《关于开展社区商业发展工作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社区商业发展工作的方案
(市商务局 二○○五年九月六日)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5]22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商业发展的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的基础,是满足居民综合消费的重要载体。为了营造和谐的社区消费环境,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和“便民、利民、为民”的指导思想,完善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争取3—5年时间,在我市人口3—5万的社区中,初步完成社区商业建设和改造工作,形成满足基本生活消费需求的社区商业服务网络,形成商业布局较合理,服务功能较齐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商业综合服务体系。
二、 工作重点
(一)加强规划,促进商业网点布局合理化
推进社区商业发展必须坚持规划先行。要在我市商业网点规划中结合三级商业网点建设,加强和重视社区商业的规划,对重点社区做出社区商业的规模结构、布局等详细规定。
(二)制定标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根据商务部有关标准,制定出我市重点社区商业网点建设标准,因地制宜,不同类型分类指导。
(三) 鼓励发展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
鼓励引导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到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商业网点,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四) 搞好社区商业示范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商业发展,结合我市商务实际,重点选择1—2个带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商业示范活动方案和规划,上报商务部和省商务厅,明后两年,通过推广示范经验,逐步扩大示范范围,从而推动我市社区商业的全面发展。
三、 组织领导
社区商业建设是一项造福于民的民心工程,又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为此成立市政府社区商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 长:刘庆声(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龙卫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学堂(市商务局局长)
许西茂(市规划局局长)
吴川祝(秀英区区长)
陈一华(龙华区区长)
林甫肄(琼山区区长)
袁光平(美兰区区长)
组成人员:司家华、张士武、陈建、朱文海、周福炯、
童忠贤、郭登良、周平、许小南
办公室主任:陈益群
副 主 任:冯圣湘、冯春淮
办公室设在海口市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新华南路1号3楼)
联系电话:66200625
四、 计划安排
(一)9月25日前以区为单位学习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工作的要求》。
(二)10月10前以区为单位按“分层造点,分级申报”的方法,各区申报2个示范社区。
(三)10月18日前领导小组对四个区申报示范社区进行筛选,确定1—2个作为我市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社区由办公室组织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