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52:32  浏览:8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政发[2006]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依法行政。

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朱家尖景区由普陀区人民政府依法管理。

第三条 设在风景区内的机构接受管委会的统一指导、协调、管理,并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管理职能。

第四条 受舟山市人民政府委托,管委会负责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规划在上报审批前,由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第五条 风景区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对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做好项目选址初审和建设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依法管理风景区测绘市场。

凡在风景区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建设活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须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审批手续。

第六条 风景区规划建设部门依法指导监督风景区内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

第七条 风景区现有房屋以危房为由确需维修、翻建、改建的,审批时须向管委会提供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使用、居住的旧庵堂的改建、扩建,由风景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征求普陀山佛教协会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九条 风景区内需维修、翻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系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文物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维修、翻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报批时,应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维修方案、图纸、预算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危及到文物建筑本身安全的建设活动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筑控制地带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报文物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依据风景区当年游客接待量和游览接待规模、控制规划,合理确定第二年游客日接待最高限量,不得无限制超量接纳游览者。

重大节假日、节庆活动、香会期期间对进入风景区的游客实行分流、限量。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控制风景区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数量,合理制定风景区常住人口户口迁移政策,出台相应的暂住人口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风景区各单位、经营网点聘用务工人员,须向风景区劳动部门备案。聘用单位应组织务工人员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学习,熟知风景区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携带危及风景区生态平衡的动植物进入风景区;

(二)经营、销售、使用明令禁止的棒香、金银箔制品、烟花爆竹等违禁物品;

(三)尾随纠缠游客,非法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拉客、揽客、带客活动或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等行为;

(四)乞讨;

(五)假冒僧人形象或宗教名义进行欺诈、募捐或变相敛财;

(六)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因规划建设需要从事采土、围填海河水面等活动的,须经管委会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采取措施,严禁对本土生态安全可能构成危害的一切外来物种进入风景区。

单位和个人从外地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入风景区,须具备产地植物检疫证书,并经风景区森检机构复检方能进入。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及变更经营项目或地址、扩展经营场地的,须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在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依法文明经营。

第十八条 风景区内各类宾馆、饮食店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应具备垃圾、粪便、泔水的处置设施,按城监和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存放。由专业部门统一上门收取,实行有偿服务,统一处置。

风景区内各单位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按划定区域自行负责保洁,也可委托环卫部门有偿代为清扫清运。

第十九条 居民和游客应遵守公共卫生道德。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不准在广场、景点、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等。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招贴、招牌、阅报栏、广告横幅、宣传栏等应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整洁牢固,与风景区相协调。凡剥蚀、陈旧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张贴、张挂各种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 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在风景区内划定自行车、三轮车停放区域,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单位职工自行车停放也应划定停放区域,由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在风景区内设置客运车辆停靠点,专人管理,维持上下客秩序。各单位机动车停放,按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区域统一停放,不得超越划定的界线,并统一朝向。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对在风景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

禁止二轮摩托车、个人自备机动车进入风景区行驶。

风景区内人力三轮车、手拉车、自行车实施统一上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内运行的各类客货车辆,必须保持车容车貌的整洁。

第二十五条 在风景区内装运建筑垃圾、渣土、沙石等的车辆必须采取封闭措施,未采取措施的,相关部门应阻止车辆上路行驶。

出入建筑工地的车辆应设置轮胎除泥装置,落实专职人员管理,禁止轮胎带泥上路。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强明码标价管理,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风景区内应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险要部位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

游览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 直管公房和单位住房不得擅自转租或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九条 设置临时交易市场,举办展销会、社会文化、咨询等活动,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须在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据《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和设立代表处等涉外许可事项启用行政许可文书和送达回证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和设立代表处等涉外许可事项启用行政许可文书和送达回证的通知

财办会[20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和设立代表处等涉外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即日起启用行政许可文书和送达回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出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出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财政部门送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时,可附上送达回证。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收到后,将填写完毕的送达回证交回财政部门。

  附件:

  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2.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送达回证

   财政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4日



附件下载:

行政许可文书及送达回证.docx



附件1: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通知书
编号:


年 月 日, 收到
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

年 月 日



附件2: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
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编号:


年 月 日, 收到
的申请材料。按照《 》的规定,经审查,需补正以下内容:
1.
2.

上述材料请于10个工作日内补正,如超过10日,请重新申请。

年 月 日



附件3: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
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年 月 日, 收到
的申请材料,经审查,不符合《 》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附件4: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事项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受送达人
收件人及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方式
送达机关及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请将本送达回证填写后寄交财政部门 。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6]1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等有关精神,我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实施了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为做好这三项国家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工程建设标准是从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实施工程建设标准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我部围绕房屋建筑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了一大批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了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基本涵盖了房屋建筑的各个方面,对指导具体建筑活动发挥了作用。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制定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的要求,我部针对住宅建筑的特点,从住宅的总体性能出发,重点突出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以及安全有关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了《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作为住宅建筑的基本技术要求,将更好地推动住宅建筑健康发展。

   二、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师资培训

   加强标准的宣贯培训是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得到贯彻实施的基本要求。为确保标准中有关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掌握,我部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等单位,自2006年4月起,举办师资培训班,为各地开展标准培训活动提供师资力量。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选派培训从事住宅建设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不少于10人。师资培训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因地制宜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住宅建筑规范》是我国的一项以住宅建筑为一个完整的对象,从住宅的性能、功能和目标的基本技术要求出发,在现有《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全文提出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要求。《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在《住宅建筑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住宅建筑向更加科学合理、更加节约能源资源、更加注重性能要求的方向发展,将对我国住宅建筑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宣贯工作方案和培训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培训工作,切实取得成效,确保从事住宅工程建设的有关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普遍得到轮训,提高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